国家赔法范文。

2018-08-31 创业故事 阅读:

国家赔法范文。(共10篇)

国家赔法范文。(一):

我国新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国家赔偿。对新的《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下列评论中正确的是
[     ]
①它进一步保护公民权利,推进政治文明建设
②它规范了国家机关行为,全面保障人民利益
③它扩大了公民权利,体现人民民主的广泛性
④它加强了法律保障,体现人民民主的真实性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D

【国家赔法范文。】

国家赔法范文。(二):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全部解释谁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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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1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8日施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正确适用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中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或者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持续至2010年12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
(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国家赔偿确认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作出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确认职务行为违法的法律文书不服,未依据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规定提出申诉并经有权机关作出侵权确认结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时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是仅就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增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查发现2010年12月1日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确认裁定、赔偿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审查处理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赔偿请求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第八条 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有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赔偿请求,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存在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不停止赔偿决定的执行;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查的,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修正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意见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重新审查,并可以决定中止原赔偿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赔法范文。(三):

在新《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首次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依据该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材料可知《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的政治意义是:
①我国公民的人权得到进一步尊重和保障
②促使党积极推进自身建设,提高依法执政能力
③说明我国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是广泛的 
④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审慎行使权力
A.①② B.①③ C.①④ D.②④

C

本小题考查的是人权。《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说明公民的人权得到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审慎行使权力,①④符合题意。

国家赔法范文。(四):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A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C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以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D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反国家规定摊派费用的

A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国家赔法范文。(五):

国家赔偿法意义

《国家赔偿法》里关于这一点内容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赔法范文。】

国家赔法范文。(六):

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精神损害赔偿首次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依据该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政治意义是
①杜绝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贪污腐化    ②我国公民的人权得到进一步尊重和保障
③说明我国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是广泛的    ④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审慎行使权力
A.①② B.①③ C.①④ D.②④

D




国家赔法范文。(七):

48对于《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正确理解是( )。
A.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C.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D.被告人上诉或者入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问题:对于《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正确理解是( )。
  A.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B.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C.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D.被告人上诉或者入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A B C。
  解析: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八条 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法范文。(八):

9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是( )
C.狱警李某的朋友被犯人张某打伤,李某指使同监犯人将张某打伤
D.工商局孙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人相撞,发生争执后将人打伤
请问,c到底算不算国家赔偿?
如果狱警在 马路上 随便打人,也要国家赔偿?

在路上随便打人,那是个人行为,国家赔偿必须是因公.工作人员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才可以用国家赔偿的.所以C 也不属于国家赔偿!

国家赔法范文。(九):

国家赔偿法的问题,请附上答案、解释、依据的法律条文。
李某被区公安局违法拘留。他向市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市公安机关过了3个月都未作出裁定。李某向法院起诉,如果李某要求赔偿的话,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 )
A.区公安机关 B.市公安机关
C.看守所 D.区公安机关和市公安机关

  a。复议机关没有作出裁定,复议机关不应该是赔偿义务机关。实际侵害人是区公安局
  国家赔偿法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法范文。(十):

单选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叙述错误的是( ).(国赔021)
  A、  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B、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C、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D、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请问A为什么不对.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这题没人懂吗?

“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可见支付生活费有两种情况:(1)未成年人的,给付至十八周岁;(2)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给付至死亡时止.选项A不全面,只包括了第二种情况,未包括第一种情况.
句子补全了读读就知道是不正确的:应当支付(未成年人、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对于未成年人也需要给付至死亡时?

国家赔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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