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音视频录音录像执法论文

2016-08-13 论文 阅读:

规范音视频录音录像执法论文(一)
搞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进一步促进我院办案执法规范化

简报

搞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进一步促进我院执法规范化 按照院领导的统一安排部署,自我院自侦部门开展“百日会战”以来,截止目前,我院信息中心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已完成十九次十七人,其中涉嫌滥用职权案件六次六人,涉嫌贪污案件十三次十一人,这一工作的有效开展极大地促进了我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保障了我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有力、有序地顺利开展。我信息中心干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一、 搞好硬件维护,确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有效运转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首先要有良好的硬件设备作平台。为确保我院自侦部门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随时有效使用,我信息中心干警把搞好这一系统的硬件维护做为基本的经常性的工作来抓。我们定期地对支持这一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客户机、网络设施、拾音器、摄像头、刻录机、视频采集器等硬件设备进行检修调试,对于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解决。除此之外,对于病毒性的破坏,我们也通过采取及时升级杀毒软件等措施进行了有效的防范处理。

二、 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水平

要想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搞好,光靠有良好的硬件设备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要有较高的系统操作水平。我信息中心干警除了认真参加市院组织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业务知识培训外,还自觉利用网络资源努力学习最高检、省检院等上级院编写的有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

术指导资料。只有把业务知识学精了,才能使业务能力有很大的提高。同时,我信息中心干警还对自侦部门的干警就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客户端软件的使用方法进行了培训,使他们对这一系统软件能比较熟练地操作。

三、 完善工作制度,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程序化规范化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为使这一工作更加具有程序性、规范性、严肃性,我信息中心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对开展这一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进行了完善。对讯问人员、录制人员的仪表、组织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在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侦查人员须着检察制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负责录音录像的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未经批准,不得将视听资料带出机房;其他参与人员对讯问过程中了解的情况也应当保守秘密。同时,要求整个录制过程要严格履行有关签字盖章手续,促进了证据的固定和完善,打消案件当事人翻供翻证,逃避法律惩处的幻想,大大增强了言词证据的证明力。

(信息中心张路伟供稿)

规范音视频录音录像执法论文(二)
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2014年)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规范音视频录音录像执法论文】

作者:合肥律师 来源: 日期:2014-11-29 阅读:229次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1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办理重大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对于规范执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办案民警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规定》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讯问取证,实现对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基本完成,为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硬件条件。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求对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并抓紧建设数量充足、功能完善、设置规范的标准化讯问室,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东部地区和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对全部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工作目标;中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设置和使用管理,力争在2016年实现上述目标;个别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薄弱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工作进度,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在2017年实现上述目标。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2014年9月5日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讯问取证,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是指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

第三条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四条 对下列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致人重伤、死亡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案件;

(四)严重毒品犯罪案件,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的,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数量大的犯罪案件;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前款规定的“讯问”,既包括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的讯问,也包括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或者其住处进行的讯问,以及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的讯问。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和“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是指应当适用的法定刑或者量刑档次包含无期徒刑、死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规范音视频录音录像执法论文】

第五条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看守所讯问或者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远程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规范音视频录音录像执法论文】

以及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

(二)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或者供述不稳定,翻供可能性较大的;

(三)犯罪嫌疑人作无罪辩解和辩护人可能作无罪辩护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共同犯罪中难以区分犯罪嫌疑人相关责任的;

(六)引发信访、舆论炒作风险较大的;

(七)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

(八)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情形。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装备财务、警务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门应当为讯问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二章 录 制

第八条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可以使用专门的录制设备,也可以通过声像监控系统进行。

第九条 讯问开始前,应当做好录音录像的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录音录像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时间显示准确。

第十条 录音录像应当自讯问开始时开始,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指印后结束。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 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其他在场人员、讯问场景和计时装置、温度计显示的信息进行全面摄录,图像应当显示犯罪嫌疑人正面中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画中画技术同步显示侦查人员正面画面。

讯问过程中出示证据和犯罪嫌疑人辨认证据、核对笔录、签字捺指印的过程应当在画面中予以反映。 第十二条 讯问录音录像的图像应当清晰稳定,话音应当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讯问现场的原貌,全面记录讯问过程,并同步显示日期和24小时制时间信息。

第十三条 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进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况、主观心态等案件关键事实的,讯问笔录记

载的内容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第十四条 讯问过程中,因存储介质空间不足、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录音录像的,应当中止讯问,并视情及时采取更换存储介质、排除故障、调换讯问室、更换移动录音录像设备等措施。

对于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案件,因案情紧急、排除中止情形所需时间过长等原因不宜中止讯问的,可以继续讯问。有关情况应当在讯问笔录中载明,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中止讯问的情形消失后继续讯问的,应当同时进行录音录像。侦查人员应当在录音录像开始后,口头说明中断的原因、起止时间等情况,在讯问笔录中载明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第三章 资料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办案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员保管讯问录音录像资料,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保管条件应当符合公安声像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密要求应当与本案讯问笔录一致。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实行信息化管理,并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关联。 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和案件卷宗一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第十七条 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刻录光盘保存或者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

刻录光盘保存的,应当制作一式两份,在光盘标签或者封套上标明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被讯问人、案件名称及案件编号,一份装袋密封作为正本,一份作为副本。对一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多次讯问的,可以将多次讯问的录音录像资料刻录在同一张光盘内。刻录完成后,办案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光盘移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当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

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的,应当在讯问结束后立即上传到专门的存储设备中,并制作数据备份;必要时,可以转录为光盘。

第十八条 刑事诉讼过程中,除因副本光盘损坏、灭失需要重新复制,或者对副本光盘的真实性存在疑问需要查阅外,不得启封正本光盘。确需调取正本光盘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

人批准,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重新封存。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案和案件审核、执法监督、核查信访投诉等工作需要使用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可以调取副本光盘或者通过信息系统调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调取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办案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将副本光盘移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利用磁盘等存储设备存储的,应当转录为光盘后移交。

第二十条 调取光盘时,保管人员应当在专门的登记册上登记调取人员、时间、事由、预计使用时间、审批人等事项,并由调取人员和保管人员共同签字。

对调取、使用的光盘,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在使用完毕后及时交还保管人员。

调取人归还光盘时,保管人员应当进行检查、核对,有损毁、调换、灭失等情况的,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通过信息系统调阅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使用权限,严格落实管理制度。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讯问录音录像工作和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案件,办案部门在报送审核时应当同时提交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审核部门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二)未在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

(三)未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四)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不一致;

(五)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内容严重不符。

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案件,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嫌疑的,审核部门应当对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审核部门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提请批准逮捕、

规范音视频录音录像执法论文(三)
讯问全程录音录像的现实价值

  摘 要 全程录音录像的全程性及同步性特点规范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审讯手段,使得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工作有了实物依据,让“屈打成招”不再出现于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增加了讯问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法官全方面的了解案情经过并作出公正的审判,既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又减少了冤案错案的发生,让证据“发声”、依程序破案成为案件侦破的致胜关键。

  关键词 侦查讯问 录音录像 现实价值
  基金项目:辽宁警察学院科研基金:2014年度校局合作项目《公安机关侦查讯问阶段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现实困境及完善对策》成果论文,项目主持人:刘申时。
  作者简介:刘申时,辽宁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研究方向:刑事侦查(侦查讯问)、刑事证据学。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276-02
  公安工作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预防犯罪、侦查案件到惩治干扰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无一不需要公安人员的参与,讯问工作是侦查案件过程中重要的一环,讯问中收集的言词证据在案件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由于犯罪分子拒供、抗供心理较强,工作人员往往会采用不合法的手段来诱供、骗供甚至刑讯逼供,这无疑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有所侵犯而且并不利于案件的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为侦查工作合法化提供了解决思路,录制音频和视频具有可操作性、易储存性、实时记录性,可使公安民警的工作方法规范化、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利于对公安工作开展监督,为树立廉洁公正的公安队伍形象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一、有利于提高证据的说服力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象十分普遍,翻供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因此,相关部门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员和精力进行调查,以至影响了案件的侦破进程。而讯问录音、录像会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影响,面对自己曾经的供述,使其不敢翻供、甚至是无法翻供。
  (一)有助于固定言词证据
  由于警察与犯罪嫌疑人是对立关系,警察会抓住每一条线索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且让其进行有罪供述,所以民众普遍反映讯问笔录会有倾向性并不具有证据效力,也不会对案件的审判有很大帮助且固定言词证据的价值较弱。
  录音录像制度为言词证据的记录开启了新的篇章,它克服了笔录的呆板化和低效率的弊端,可以全方位记录犯罪嫌疑人的语言、神态甚至语气特征。中国语言文化博大精深,同一句话的不同音色表示的内容都不尽相同,如果脱离了一定的语言环境,那么同一形式的表达就会出现不同的理解。例如:“我到过犯罪现场?”若被写成“我到过犯罪现场”,这句话便可被当做被讯问者在场的有力证明,但若是录像记录了他说话的语气和表情便可轻易知道,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在现场,而是在质疑讯问人员的话,一个细微的差别便可将案件引向不同的发展方向。讯问录音、录像能够充分再现犯罪嫌疑人供述时的情景以及当时的环境,甚至还能记录犯罪嫌疑人当时的精神状态以及非言语行为等,对于分析研究其心理状态、个性特点以及口供真实性的判断是十分必要的,弥补了书面记录的不足,提高了口供的真实性。同时,讯问录音、录像真实地记录了讯问活动的全过程,而且相关信息没有经过剪辑提炼,与讯问笔录相比,没有经过人为的删减和“加工”,所看到的讯问过程与侦查人员是一样的,使得讯问过程和讯问内容更加直观、真实,对于口供的审查判断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二)有助于得到人民群众的信赖
  录音、录像能够动态地记录讯问过程,使前因后果、来龙去脉一目了然,而不是截取某个片段,避免了“断章取义”。从民众的角度而言,录像所记录的画面比较客观,不同于笔录的主观色彩浓厚,所以他们更易于接受录像所记录的内容,这可以使得录像发挥固定言词证据的作用。同时,讯问录音、录像还能保障讯问程序的合法性,有利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另外,在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有效地获得证据,推进案件的侦破进程而且有利于消除百姓对公安执法人员的偏见。
  二、有利于提高审查效率
  只有将提高效率的观念贯穿于办理案件的始终才能有效的促进审查活动的开展,而录音录像则为此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法。
  (一)促进讯问前期进行规划工作
  在案件审查前侦查人员应掌握案情具体信息并列出讯问具体方案,但是审讯过程中常存在一些比较随意性的行为,比如在讯问过程中接打电话以及很多侦查人员讯问前并无规划,讯问全程无逻辑和条理,它不只会影响案件的进展而且会给人们留下警察队伍缺少专业化训练的不良印象。全程录音录像可对侦查人员每一个行为进行记录,侦查人员自我约束能力得以提高,能做到事前阅卷,增强问话的连贯性,更熟悉讯问的相关程序,而且侦查人员为了讯问过程不违法会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学习法律知识进一步促进审讯行为规范化,减少审讯过程中不必要时间的浪费。
  (二)实现讯问过程中的全天候监督
  审查效率的提高更能体现在案件的讯问过程中,从我国已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可知,保护人权日益成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落脚点,而审讯过程中的监督工作便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我国犯罪案件数量基数大,例如海淀分局民警只有150余人,但一年内承办的案件数量达到4700起,民警往往在白天查证案件,晚上进行审讯,要24小时做到监督人员在场恐怕难以实现,录音录像方便快捷,无需监督人员在场便可达到监督的效果,成本相对于增加监督人员会低很多,进一步提高了民警开展工作时间利用率以及案件的审查效率。
  三、有利于规范警察的讯问手段
  讯问笔录主要是针对讯问内容的记录,面对讯问动态情形则难以以文字加以记录,对讯问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刑讯逼供在内的非法讯问则更难加以反映,同时,笔录也无法固定刑讯手段逼供的相关证据。
  (一)促进公安民警讯问流程规范化   未采取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之前,讯问笔录是记录讯问过程的唯一依据,而记录员和侦查人员不会对刑讯逼供行为进行记录,被讯问者没有办法获取违法逼供的证据,长期处于被动地位,使得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也易造成冤案错案的发生。
  全程录音录像可以还原讯问过程的画面和语音,全程记录讯问者的行为,即使在笔录上不能体现的讯问语气和神态都能全方位展现,一旦犯罪嫌疑人在法庭说明自己曾被刑讯逼供,法官回放录像便会追究讯问人的责任,明确了违规后果后,讯问人员会约束自己的违规讯问方式,并运用合理的手段进行讯问,使得讯问全程更连贯。而且,对犯罪嫌疑人当时的精神状况、身体状况以及讯问方式都如实地再现,从而限制了警察采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可能,规范了讯问程序。
  (二)提高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
  从提升侦查员的讯问能力来看,讯问录音录像制成光盘后可以重复播放,这可以令侦查人员从案件的实际讯问过程入手来分析需要改进之处,是一个“活教材”。同一个案件采取不同的手段,会有不同的效果,仔细分析录像中犯罪嫌疑人的变化,会对讯问方式的调整和转变提供依据,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分析案情不断提升总结,在总结的过程中提升个人能力,学习讯问的技巧。
  四、有利于保护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可以使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被证明
  该项制度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双方都有保护的作用,对审讯全程进行录像可以让法官对审讯的内容有据可查,笔录相对于录像说服力比较低,民众对警察所记录的内容都怀有质疑的态度,认为笔录只会夸大有罪供述而不记录他们是如何强迫犯罪嫌疑人做有罪供述的,但是刑讯逼供并不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大多数案件的侦破是按法规进行的,进行录音录像会对此进行证明。
  (二)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诬陷侦查人员的行为发生
  犯罪嫌疑人都有侥幸心理,抓住一切机会不认罪是他们的惯有心理,在法庭上污蔑侦查人员讯问过程违法的例子比比皆是,深圳曾有一起贪污受贿案,案件的全过程采取了录音录像,在犯人徐某在法庭做无罪辩护时,曾指出在案件中被讯问者殴打,并向法官说明身上有明显的淤青可以查证,法官当庭调出了当天的讯问录像,讯问全程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最后经鉴定徐某身上的淤青并不是讯问者殴打所致,而是徐某蓄意诬陷侦查人员以求洗脱罪名而将自己弄伤所伪造的证据。
  在审讯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可以帮助公安机关人员证明自己操作规程的符合规定,来反驳犯罪嫌疑人的错误指正,工作人员的权利通过实行这项制度拥有了相关保障。
  五、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古罗马曾有一句话“严刑之下,能忍者不吐实,不能忍者就吐实”,河北李久明案件的发生以及河南胥敬祥案的出现令民众哗然,冤案错案的发生反映出讯问过程不规范不只会影响办案效率,更会令法制社会法律的公平性遭到民众的质疑。
  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在讯问过程中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安部发布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已将“严禁刑讯逼供”列入总则并将公安刑事执法的任务之一规定为尊重和保障涉案人的基本权利。然而由于讯问过程中没有有效的当场监督以及事后证明机制,导致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起到威慑刑讯逼供的作用。讯问录音、录像真实地记录了侦讯双方活动的完整过程,一方面对侦查人员形成了强有力的约束,另一方面,也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犯。在讯问中,侦查人员要告之犯罪嫌疑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与义务,以保障其真正享有权利。
  录音录像在讯问全程的应用是当前侦查工作发展中必不可少的技术手段,用智能化、现代化方式来规范侦查人员行为、保障嫌疑人权利是在信息化时代的有效路径,公安工作离不开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的配合,唯有多方紧密合作,才能使全程录音录像成为讯问中的有效举措,才能让公安队伍执法为民、严格守法的形象深入人心,为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公安队伍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徐美君.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6).
  [2]毕惜茜、云山城、姚健.侦查讯问与人权保障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3]许昆、毕惜茜.预审学.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4]崔欣.自侦案件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如何作为证据使用.法制与社会.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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