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宪法

2016-08-24 推荐阅读 阅读:

知识产权宪法(一)
知识产权法全文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著 作 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节 表 演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

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知识产权宪法(二)
知识产权法重点整理

知识产权法重点整理

第一章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特定的蕴涵人的创造力并具有一定价值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以特定的信息为保护对象

2.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

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和变动方式等都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

3.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

知识产权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对世权)

知识产权人可根据自己的意志,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即可完成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支配(支配权)

4.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

同一信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在不同的国家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1)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只在批准授权的国家和地区受保护

(2)不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只能按该国法律受到保护

同一项知识产权可以在受保护的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

5.知识产权的权项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

包括不同的权项和相同的权项

第四章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停止侵害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违反法律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该侵权仍在继续(唯一条件) 该责任形式可以和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用

2.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2)权利人由财产损失

包括既得利益(现有财产)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3)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

3.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

(2)行为人有过错

第二节损害赔偿额的计算

1.赔偿原则

补偿性赔偿原则

2.赔偿额的计算

(1)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首先考虑)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方才考虑)

(3)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额(在专利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方才考虑)

(4)法定赔偿额(在专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在著作权人、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方才考虑)

对于(1)、(2)的适用次序,商标权人可自由选择

第三节临时措施(浏览)

1.概念——司法机关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终局决定之前,因情况紧急而为权利人采取的临时性的救济措施

2.特征——情况紧急;临时救济;立即执行

3.临时措施的分类

(1)以内容为标准

a.临时禁令(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法院依其申请作出的要求该他人不为特定行为的临时性命令

b.财产保全——法院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必要时依职权,对特定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或者扣押等保护措施,从而使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临时措施

c.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临时措施

(2)以时间为标准

a.诉前临时措施——法院在起诉前即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包括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

b.诉中临时措施——法院在诉讼进行中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包括诉中临时禁令,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证据保全

4.诉前临时禁令

(1)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可裁定行为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

(2)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可裁定禁止实施侵权行为

5.诉前证据保全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自接受申请48小时内作出裁定,可责令提供担保,裁定采取的,应立即执行,采取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四节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

(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年

2.诉讼时效的起算

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在权利保护期内,法院应当判决停止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额自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

3.诉讼时效的效力

(1)赔偿损失请求权

尽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但是,只要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期内提起诉讼,有关的损害赔偿额就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

(2)停止侵害请求权

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

第六章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第一节作品的概念(重点掌握独创性)

1.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之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作品的要件

(1)作品必须表达了一定的思想

(2)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3)具备独创性

也称原创性、初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自己创作,是一种个性的表达

其是判断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重要要件,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重要依据之一

要件在于:

①要求作品必须是由作者独立创作而成

②要求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

(4)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第二节作品的种类(选择题)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三节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知识产权宪法】

1.政府文件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他方正式译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时事新闻

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但如果在时事新闻中报道者夹叙夹议地对时事新闻进行了整理加工,以综述、评论等表达形式进行报道,这样的报道付出了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应当享有著作权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特别注意: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七章著作权的取得和权利内容(权利内容是重点)

第一节著作权的取得(自动取得要掌握)

1.自动取得原则

作品创作完成以后,著作权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

完成包括全部完成和部分完成,只要一件作品能够表达作者一定的思想和感情,或者制品能够为人们所欣赏,就可以认定为完成

作品创作完成之后,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即可取得著作权,无须满足任何要求,但是计算机软件是个例外,它开发出来之后,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才能享有著作权

我国实行自愿登记制度,这种登记仅具有初步证据的作用,并不是取得著作权的法定条件

2.加注标记获得著作权原则

要求著作权的对象出版时须在每一复制件上加注著作权标记

3.登记取得著作权原则

要求作品创作完成以后,还必须到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才能取得著作权

第二节著作人身权

1.著作人身权的特点

(1)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被视为作者

(2)具有较强的专属性,大部分情况不得继承、转让或放弃

(3)其与其他人身权相比存在一定差异

2.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1)发表权

其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①发表权的特点

A.发表权是一次性的权利

B.发表权与著作财产权密切相关,但其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C.发表权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条件如下

a.作者身份不明时,由原件所有人行使

b.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未明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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