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贷款合同范本

2018-08-28 合同范本 阅读:

正规贷款合同范本(共10篇)

正规贷款合同范本(一)

一道经济法题目,求解
2001年7月1日,A公司与B银行签定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7月1日-2001年12月31日。根据B银行的要求,C公司作为A公司的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2002年4月1日,A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借款,B银行于2002年4月10日书面通知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当日遭到A公司的拒绝。2002年7月15日,B银行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遭到C公司的拒绝。B银行在2002年7月20日调查还得知A公司于2002年6月10日曾将其价值1000万的房产无偿划转给D公司后,于2002年8月10日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定A公司的房产处分行为无效。请回答下列问题:
(1)B银行如对A公司提起诉讼,其具体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2)C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3)B银行的主张会得到支持吗?请说明理由。

1、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2年4月10起开始计算。因为直到此时银行才知道债权的实现不能,权益受到实质侵害。
2、C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就是说C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B银行既可以找A公司要求还钱,也可以找C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3、可以得到支持的。我国《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正规贷款合同范本(二)

在资产负债表日,贷款的“利息收入”是根据 A.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
B.贷款的合同本金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C.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 D.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该选哪个?
【正规贷款合同范本】

D.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正规贷款合同范本(三)

1、某农村信用联社1999年底发放给A公司1000万元贷款,贷款合同期限为2000年1月1日到2003年1月1日,已知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贷款利率分别为6.889%、6.879%、6.685%、6.585%(期间进行了多次利率调整).假设到期全部偿还贷款,请计算到期后,该联社共取得了多少贷款利息?假设到期后,还剩100万元没有及时归还,直到2003年3月31日才全部还清(逾期贷款按万分之六罚息),请问该联社一共取得了多少利息收入?
1、解:
第一问:
1000×(6.889%+6.879%+6.685%)=204.53(万元)
第二问:
204.53+100×6.585%÷4+100×0.0006×90=211.58(万元) 那个第二问除以4是什么意思

因为从到期日2003年1月1日起到最终还清日2003年3月31日一共有3个月,也就是1/4年,就要按年利率除以4

正规贷款合同范本(四)

一个抵押可以给多个借款合同做担保吗
请教一个问题:
如果多个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由一个担保人用一处房产进行抵押担保。担保人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物他项权证。但由于只有一份抵押合同,而借款合同是多份且为不同主体,那么,这一份抵押合同能否对应所有的借款合同呢?

[南充律师邓显峰] 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是主从合同关系,如果抵押合同中约定一处房产为上述多个债权提供抵押的,又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可以视为为多个贷款合同进行抵押。建议当面或电话咨询律师。

正规贷款合同范本(五)

8.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不包括
A.要式
B.不要式合同
C.双务
D.诺成
【正规贷款合同范本】

B,根据合同法分则借款合同

正规贷款合同范本(六)

请教案例分析
甲为购买三轮车急需8000元现金,于是向邻居乙借了8000元,双方签定了书面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利息为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1.5倍,还款日期为一年,到期后连本带息一并返还。后因甲不善经营,在还款期限界至时,无法偿还所欠乙的前款。乙经多次向甲催要欠款,甲均以无钱偿还推脱。后,经乙调查,甲的朋友丙曾在三年前向甲借了6000块钱,约定的还款期限为三年,现已到期。但是甲却认为即使这笔钱要回来了,也只得还给乙,因此迟迟不肯向丙催要,而丙也没有主动提出向甲还钱。乙得知这一消息后,和甲协商要求甲向丙要回这笔钱还给自己,甲不肯。乙于是直接找到丙要求丙代甲向自己 还钱,遭到了丙的拒绝。
(1)乙能否向丙主张债权?如果能,乙应如何向并行使债权,为什么?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
(2)乙向丙行使债权的费用由谁承担?请说明理由。

1,乙能向丙主张债权,代位求偿权,即丙欠甲的钱已到期,且甲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导致乙的债权的无法实现,故符合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2,乙向丙行使债权的费用由甲承担。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
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如果可以帮到你,请好评,谢谢!

正规贷款合同范本(七)

关于担保法在实际建设工程上的应用。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一份50万元的贷款合同,丙企业在贷款合同的担保人栏目中加盖了企业的印章。现甲企业逾期没有还款,下列对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乙银行有权要求甲企业对50万元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B.乙银行有权要求丙企业对50万元债务承担责任
C.乙银行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后,才可要求丙企业承担责任
D.乙银行有权要求甲企业对30万元债务承担责任,丙企业对20万元债务承担责任
E.乙银行有权要求甲企业与丙企业对50万元债务平均分摊责任
特别提问:选项D,E是否正确,有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支撑

看看担保法第十九条就明白了。题面没有指明是否是连带担保还是一般担保,所以在无约定情况下,是按照连带担保责任认定。这样ABDE都是正确答案,担保法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所以银行可以要求两家平分债务也可以要求一家承担,也可以要求两家按照比例分担。

正规贷款合同范本(八)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2:2003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4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4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问题] 1.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偿?

  1、丁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18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正规贷款合同范本(九)

问个银行贷款方面的法律问题
2000年7月,某市个体运输户赵某与该市某银行签订贷款43000元的合同。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赵某将自己已运营1年的一辆轿车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约定2001年7月归还全部本息。 2001年5月,赵某在运输途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托运方大笔资金,到2001年7月,赵某再无资金用以还贷。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2个月偿还贷款,但是2个月宽限期届满后,赵某仍无力还贷。于是,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派人开走了赵某用作抵押的轿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王某,得款48000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及延期利息等。赵某却认为轿车作价太低,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金。 双方发生争执,赵某遂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3、如法院查证轿车作价确实偏低,且王某系银行相关信贷人员的亲属,问银行与 王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效力为( B )。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可变更 为什么银行和王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谁帮解释下?

1.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将抵押物折价以获得优先受偿的款项,应与抵押人协议,而不得单方擅自折价得款,更不得刻意压低价款而损害抵押人利益. 2.。《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王某系银行相关信贷人员的亲属,银行就不顾抵押人的利益,低价变卖抵押物,从而侵害了处于被动地位的赵某的利益。因此,法院应认定银行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正规贷款合同范本(十)

合同法问题
  【例题·单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借款30万元。甲以自有的1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甲又请求丙为合同提供保证担保。合同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如果对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应当先要求甲以抵押承担担保责任
  B.乙应当先要求丙以保证承担担保责任
  C.乙既可以先要求甲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先要求丙承担担保责任
  D.因为没有约定,丙不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共同担保。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可是有点补明白。如果对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确,不应该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吗?那不是又没有追偿先后了吗?
感觉有点矛盾

这个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既有债务人的物保,又有其他担保人的保证,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其实用常识也能得出,既然债务人有财产,肯定是先执行他的财产了。

正规贷款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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