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系统

2018-08-04 活动方案 阅读:

篇一:[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系统]2018年内蒙古农村牧区特岗教师计划实施方案【80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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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8年内蒙古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实施方案已发布,报名时间:2018年5月6日8:00-5月9日18:00,现将招聘公告原文发布如下: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内蒙古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内蒙古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15〕144号)精神,加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工作,建立农村牧区学校教师补充长效机制,吸收更多优秀人才到农村牧区任教,逐步优化农村牧区学校教师结构,提高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切实加强农村牧区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招聘名额
  (一)实施范围
  “特岗计划”实施的范围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纳入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以下的农村牧区学校。
  (二)招聘名额
  按照国家下达我区计划数,2018年我区拟招聘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800名,具体分配名额见附表。
  三、实施的原则和要求
  (一)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相结合。“特岗计划”必须是在各旗县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实施。设岗旗县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矛盾突出,且能确保3年内通过现有教师空编或自然减员腾出的教师空编,为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且自愿留任的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全部解决编制。
  (二)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中小学教师队伍总体建设规划相结合。各盟市、旗县要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目标、人员编制情况、教师专业发展规律和学校教育教学实际需求,统筹考虑地域、学科、学段及教师学历、年龄、素质等因素,总体规划,科学配置,要按照紧缺学科优先的原则设置岗位。岗位的设置要以旗县为单位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1所学校安排“特岗教师”不少于2人。
  (三)切实加强乡村学校教师补充,优先满足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村小、教学点的教师补充,县城学校不再补充新的特岗教师;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满足体音美、外语、信息技术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向本地生源倾斜。
  (四)“特岗计划”实施期内,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特岗计划”实施范围的旗县,今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充新教师,特别是乡村学校补充新教师,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乡村教师计划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通过“特岗计划”或盟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或乡村学校教师公开招聘的方式补充,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新教师补充机制。
  四、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
  1.区内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内蒙古生源。
  2.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和参加并完成“国培计划”置换脱产顶岗实习的或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在岗的“特岗教师”或国家在职在编的公职人员不能报考。
  (二)招聘条件
  1.年龄要求:年龄不超过28周岁(自1990年5月1日以后出生,含5月1日)。
  2.学历要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届、往届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不得报考);近三年毕业(2016年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可报考小学“特岗教师”岗位。
  3.专业要求。所学专业应与报考岗位学科一致。
  4.教师资格证书要求。报考者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业须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
  5.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无传染*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6.教育教学能力。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备的能力和素质,初步掌握和运用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技能,胜任招聘岗位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
  7.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农村牧区教育事业,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五、招聘办法和程序
  (一)招聘办法
  1.“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由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教育厅具体组织实施。
  2.“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合同管理。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旗县、定学校、定岗位的原则,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
  (二)招聘程序
  “特岗教师”招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公布岗位。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编办确定招聘名额,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http://www.nm.zsks.cn)、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nmbys.com)向社会公布招聘岗位。
  2.网上报名与确认。2018年5月6日8:00-5月9日18:00,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5月6日9:00-5月10日17:00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所选报名点现场完成指静脉采集和照相确认。
  各招聘“特岗教师”旗县(市)所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生的资格初审。网报期间,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通过网络将报名人员信息分发到相应招聘旗县所在盟市的考试中心。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的科室负责人必须到本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对考生进行网上资格初审确认。从5月21日开始,考生可以从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打印准考证。(具体方法和注意事项详见附件3)。
  3.笔试。报名人员需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项笔试。笔试工作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组织。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不指定复习教材,考试内容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技术学。考生可用蒙文答卷,但同一张试卷必须使用同一种文字答卷。
  笔试时间:2018年5月26日9:00—11:30(详见准考证)。全区分设8个考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巴彦淖尔市。
  考生可以就近选择考区参加考试。笔试在标准化考场组织进行。考生须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考生入场进行指静脉验证。笔试期间自治区将派出巡视组,检查相关盟市的考试组织工作。笔试成绩在2018年6月5日后公布,考生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上查询。自治区将考试成绩以盟市为单位转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笔试合格拟参加面试人员进行再次资格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人数按笔试合格人员1:3的比例进入面试;足球专业面试人数达不到1:3的,原则可按照笔试合格人员1:2的比例进入面试。设置的岗位中,如某一岗位报考人数达不到3人,则取消该岗位的考试。
  4.面试(试讲)。面试(试讲)工作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各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参与面试工作。盟市纪检部门、人社部门要参与监督面试全过程。面试重点考察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含理想信念、思想品德、心理素质及专业知识等)和教育教学能力。同时,要组织面试人员进行体检。
  面试(试讲)时间:2018年6月15日-7月5日,具体时间、地点由相关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通知考生本人。面试人员须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应届毕业生若因学校原因暂未领到毕业证书,可携带学校开具的具有报考条件相关内容的学历证明,但必须在7月20日前提交毕业证原件)、教师资格证书(确因特殊情况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其他条件都符合报考资格的基础上,可以先报名参加考试,但必须在7月10日前提交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如到时仍不能提供原件者,则取消聘用资格)、《准考证》等原件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如上述证件与面试名单信息或网报信息不符或证件有虚假的,取消面试资格。
  5.成绩确认:本次招聘考试的最终成绩由考生的笔试和面试成绩按照4:6的比率计算生成。
  6.资格审查。“特岗教师”在招聘和服务期内实行全程资格审查,在考生报名、考试、公示期间及3年服务期内,一经发现不符合当年报考条件或隐瞒有关问题、提供虚假注册信息和相关证件等材料,可随时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解除其聘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其本人承担。资格初审工作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进行,资格复审工作由盟市和各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7.公布名单。各设岗旗县根据计划数和最终考试成绩、体检结果,按照招聘计划岗位1:1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拟聘“特岗教师”人选,加盖旗县人民政府公章后报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盟市将所辖旗县拟招聘情况汇总后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拟聘人员统计表》(样表请在“特岗教师”招聘系统*),加盖盟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编制等部门公章后,于2018年7月15日报送至自治区教育厅。教育厅会同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共同审核,审核确定后的拟聘“特岗教师”名单将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和内蒙古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月25日-7月29日。
  8.岗前培训。2018年岗前培训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实施,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思想政治教育、中小学教师专业化标准、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教师职业道德、新课程理念、安全及突发事件预防知识、心理健康教育、教材教法、教育教学技能以及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等。集中培训时间另文通知。
  9.签订合同。拟聘“特岗教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与其签订《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聘用合同》(以下简称《“特岗教师”聘用合同》)。“特岗教师”全部实行聘任制,服务期3年。有关聘任情况专题向上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汇报。
  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须于9月1日前将招聘的“特岗教师”派遣到设岗学校,设岗学校负责安排教学工作并进行日常管理。
  六、资金安排
  “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内的工资*支出,并按人均每年3.46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其他津贴补贴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财政补助水平综合确定。自治区本级财政负责组织招聘“特岗教师”的笔试、培训费用;盟市财政负责“特岗教师”的面试费用;旗县财政负责解决“特岗教师”工资高出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和地方*津贴补贴、必要的交通费,负责缴纳“特岗教师”三年服务期内按相关规定应享受的当地社会保险相关费用。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统筹经费落实,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各盟市和旗县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特岗教师”的各项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各地在组织面试过程中,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花费,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七、保障政策
  (一)“特岗教师”在3年聘期内的工资按照国家的有关工资制度和标准执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招聘的“特岗教师”,可享受“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特岗教师”中途离岗后剩余的国家补助资金,要滚动进入下期专项经费,仍用于“特岗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
  (二)“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06〕5号)、《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13〕4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实施“特岗计划”旗县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牧区教育事业;对自愿留任的,经考核合格,设岗旗县编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为其落实编制和工作岗位,财政部门负责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特岗教师”考核登记表、入编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四)“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结束后,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专科类毕业生可免试就读区内成人本科;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的,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且“特岗教师”3年服务时间可连续计算为工龄(教龄)。盟市、旗县必须在“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当年及时统一为其办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证书”。
  (五)城市或旗县镇义务教育学校自然减员有空缺岗位后,要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逐步形成城乡教师流动机制。对服务期满后重新择业的,盟市和设岗旗县要为其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六)应聘者报考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特岗教师”,笔试成绩加10分。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笔试成绩加5分。两项可以累计。
  (七)“特岗教师”3年聘期内,根据个人的条件和业绩成果,可以申报参加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认定。
  八、“特岗教师”的管理
  (一)“特岗教师”在3年聘任期间,其人事档案由旗县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免费人事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聘学校。预备党员转正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特岗教师”建立业务档案。
  (二)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及时核对、汇总和录入“特岗教师”的信息,并指定专人管理信息库,“特岗教师”基本信息不得随意更改。离岗“特岗教师”的信息要及时在管理信息库中变更。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设岗旗县“特岗教师”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控,及时掌握所辖旗县“特岗计划”的实施情况和“特岗教师”的具体情况。
  (三)设岗旗县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特岗教师”聘用合同》,尽快为“特岗教师”办理工资发放、规定的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落实周转住房等相关生活保障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特别要注意“特岗教师”3年服务期间的安全。
  (四)“特岗教师”在依法享有教师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义务。按照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要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增强工作责任意识,自觉遵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管理、师德建设、“特岗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五)“特岗教师”在3年服务期内,由学校对其进行日常管理、考核,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表彰奖励的有关规定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的,应按《“特岗教师”聘任合同》的规定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有关部门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筹领导下开展工作。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特岗计划”工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教师公开招聘、跟踪管理服务及协调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实施“特岗计划”地区工作的指导和检查;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设岗旗县落实中小学编制及“特岗教师”入编工作。
  (二)自治区负责统筹安排计划任务,督查、指导盟市、旗县的相关工作。盟市负责制定本地“特岗计划”面试等工作实施细则,督促、指导旗县做好有关工作。旗县要协助盟市做好面试工作,制定“特岗教师”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及服务期满安置工作等相关政策。盟市、旗县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加强联系,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盟市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听取设岗旗县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设岗旗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定期召开“特岗教师”座谈会,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四)设岗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特岗教师”的人身安全防范工作。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旦出现重大问题,学校必须在向旗县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向旗县人民政府和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告。
  (五)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特岗计划”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成效,大力宣传“特岗教师”的先进事迹,吸引更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应聘特设教师岗位。要大力宣传各地推进“特岗计划”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创新教师补充机制。  附件1:报名和笔试注意事项
  一、网上报名与现场照相确认
  1.2018年5月6日8:00—5月9日18:00,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通过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5月6日9:00-5月10日17:00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所选报名点现场完成指静脉采集和照相确认。
  2.各招聘“特岗教师”旗县(市)所在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生的资格初审,初审时间为5月6日-5月10日(周日不休息)。网报期间,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信息中心通过网络将报名人员信息分发到相应招聘旗县所在盟市的考试中心。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岗教师”招聘工作的科室负责人必须到本地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对考生进行网上资格初审确认。
  5月21日开始,考生从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打印准考证。
  3.报名现场照相的前景、背景全区统一,前景为“2018特岗计划”,背景为“XX旗(县、区)),考生通过指静脉验证后方可打印《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报名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登记表》)和《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诚信考试承诺书》(以下简称《诚信考试承诺书》),考生在《报名登记表》签字确认报考信息,并当场在《诚信考试承诺书》亲自书写诚信考试承诺,由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盖章。没有二代居民身份证与二代居民身份证损坏的考生,若承诺于2018年5月18日前可以取得二代居民身份证件,签署《2018年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报名未带二代居民身份证承诺书》后,可先行办理报名现场确认手续。届时不能兑现承诺者,报名无效,不给其发放准考证,不许其入场参加考试。
  4.旗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现场指导考生在《诚信考试承诺书》的指定位置亲自书写《诚信考试承诺书》所包含的内容(其中答卷文字为蒙文的考生须用蒙文书写),用以采集考生本人的笔迹信息。报名结束后,《报名登记表》和《诚信考试承诺书》汇总到盟市招生考试机构,盟市在考前或考后随答题卡送到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扫描《诚信考试承诺书》,并与考生答卷笔迹进行比对鉴定,若发现两者笔迹不一致,将按照替考处理。
  二、笔试
  本考试采用网上阅卷方式评卷,考生答题时必须答在答题卡上,答选择题时必须使用2B铅笔将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答非选择题时必须使用0.5毫米的黑色字迹签字笔书写在对应题号的答题区域。
  笔试成绩在2018年6月5日后公布,考生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上查询,如对成绩有疑议,可同时网上提交卷面复查申请,卷面复查仅在成绩公布之日起4日内进行。笔试期间值班电话:0471—3261814。  附件2:岗位表
  

篇二:[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系统]2016内蒙古就业失业登记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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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6月底完成登记失业保险待遇等。记者昨日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要放宽失业登记条件,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据了解,除了上述内容,我区还要求建立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相关信息的比对校验,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逐步推进就业信息系统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2016年6月底前实现失业保险参保与就业登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与失业登记信息的关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实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及劳动者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必须出具《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建立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基本信息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所有人员都要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农村牧区劳动力资源登记,在2016年6月底前城镇从业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要全部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
  此外,为了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管理,我区还明确,《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自治区将统一印制下发,各盟市可先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就业创业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原印制和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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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内蒙古人才信息库系统]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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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满足居住在家庭老年人的社会化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规范全区居家养老服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57号)要求,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老年人以家庭照料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在政府主导下,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养老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住在家庭老年人生活护理、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多种养老服务需求的模式。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庭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为老年人提供社区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开放单位食堂等用餐服务。
  (二)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护理服务。
  (四)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五)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六)为老年人提供家庭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各类家政服务。
  (七)为独居、高龄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不良情绪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八)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活动。第四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除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之外,需要提供社会化服务的,老年人家庭及子女根据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数量,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 服务对象
  第五条 鼓励倡导开展养老志愿互助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养老公益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居家养老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服务。
  第六条 具有自治区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各地区依据财力逐步纳入本地区购买养老服务范围:
  (一)城镇“三无”人员、文革“三民”人员、农村牧区“五保”人员、重度残疾的老年人。
  (二)居住在家庭的60岁(含)以上享受低保的老年人。
  (三)居住在家庭的60岁(含)以上的计生特扶(失独)老年人。
  城镇“三无”人员、文革“三民”人员、农村牧区“五保”人员、享受低保老年人由旗县(市、区)民政局认定。
  计生特扶老年人由旗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认定。
  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本地区财政承担。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扩大服务保障范围。
  第四章 服务中心职责
  第七条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应当是依法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承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经营场所、基础设施和设备,对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第八条 服务人员具有合法的劳动从业资格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熟悉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无精神病和传染病史,尊老敬老、富有爱心、宽容忍让。
  第九条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含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工作任务:
  (一)发布服务需求信息、服务供给信息,组织养老服务的供需对接。(二)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安排工作人员或协调有关组织、单位,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三)接受服务对象的服务信息反馈,检查监督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
  (四)加强对所属服务人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服务人员的服务技能。
  (五)建立老年人养老状况信息库和服务台账。
  (六)承担民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养老服务事项。
  第五章 政府及部门职责
  第十条 各地区在居家养老服务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将养老服务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自治区和盟市应将福利彩票公益金总额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设立购买养老服务专项资金,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设施;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社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出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收回用于养老服务。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的规划建设、配置标准、资金筹措、产权归属、移交方式、运营监管等由旗县(市、区)依法规定。在城乡社区配置的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应参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执行。
  (四)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五)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居家养老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公安和计生特扶人口基础数据与居家养老信息网络的共享机制。
  (六)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完成期限,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七)应当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活保障及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障制度,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八)应当整合社会资源,制定鼓励政策,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将居住区附近闲置的场所和设施,用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引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附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引导农村牧区依托嘎查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嘎查村委员会、农家院、撤点并校后的空置房屋等场所,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等养老设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九)应当制定政策,支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保障。
  (十)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和康复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和残疾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十一)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培养具有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者。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吸纳养老专业人才、康复技师,并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员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整合社会资源,建立社区养老综合服务平台。
  (二)指导、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
  (三)通过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四)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社区服务网点,运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五)推行社区老年人和志愿者登记制度,探索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和激励机制。
  (六)指导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发挥好居家养老服务的平台、阵地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二条 嘎查村(居委会)应当发挥民主自治和民主管理功能,组织社区老年人和其他居民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居民信息自愿登记,了解、反映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协助政府对企业和社会组织管理、运营社区养老设施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向政府反映居民对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
  (三)组织开展互助养老、志愿服务和低龄老年人扶助高龄老年人的活动。
  (四)组织老年人开展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老龄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协调各类公办、公办民营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将专业化服务延伸到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或老龄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需要,通过签约、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服务商和服务单位。
  第十四条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逐步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严格按照无障碍建设规范要求,为社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日常生活提供方便。新建、改建和扩建老年人居住区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住在家庭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和流感疫苗接种服务,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二)开展社区家庭医疗服务,对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进行综合管理,开展医疗、护理、康复服务指导。
  (三)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等服务。
  (四)根据需要与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托老所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政策,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用药制度,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配备,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优惠和方便。
  第十七条 企业和社会组织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使用政府提供的设施和场所,也可自行兴建养老设施;可享受政府给予的政策扶持,执行政府制定的服务规范、标准,接受政府指导和社会监督。
  鼓励养老机构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周边社区居住在家庭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盟市、旗县(市、区)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监督和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 社区养老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逾期不改正的,收回管理权、使用权。 第二十条 享受政府补贴或者政策优惠的养老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收回补贴,取消其享受优惠的资格,并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或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对由其直接提供或转介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后果负责,并定期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进行抽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服务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服务时佩戴本服务组织的统一标识。
  养老服务人员1年内受到服务对象3次及以上投诉或媒体曝光批评,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养老护理上岗资格。
  第二十三条 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在资格审核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直接经费损失,并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服务对象申请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应当诚信申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取消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资格。
  第二十五条 家庭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于未尽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老年人的意愿,协调有关组织为其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补贴和奖励项目等进行检查,受理有关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绩效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第二十七条 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各项经费、补贴资金的拨付、使用效益和专款专用等方面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旗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协会应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服务标准,组织从业人员和志愿者培训,对服务质量实施行业监督,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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