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会讨论通过《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对哪些事项进行了修订

2016-07-26 活动方案 阅读:

2012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会讨论通过《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对哪些事项进行了修订(一)
FATF

FATF新40条

引言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成立于1 9 8 9年,是由成员国部长发起设立的政府间组织。FATF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国际标准,促进有关法律、监管、行政措施的有效实施,以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扩散融资)等危害国际金融体系的活动。FATF还与其他国际利益相关方密切合作,识别国家层面的薄弱环节,保护国际金融体系免遭滥用。

FATF建议为各国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设定了全面、完整的措施框架。各国的法律体系、行政管理、执行框架以及金融体系各不相同,难以采取相同的威胁应对措施。因此,各国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相应措施执行FATF建议。FATF建议规定了各国应当建立的基本措施:*识别风险、制定政策和国内协调;*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及扩散融资;*在金融领域和其他特定领域实施预防措施;*规定主管部门(如:调查、执法和监管部门)的权力与职责范围,及其他制度性措施;*提高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权信息的透明度和可获得性;*推动国际合作。

FATF最初的4 0项建议颁布于199 0年,旨在打击滥用金融体系清洗毒品资金。1996年,为应对不断变化更新的洗钱趋势和手段,FATF第一次对建议进行了修订,将打击范围扩大到清洗毒资外的其它犯罪领域。2001年10月,FATF进一步将其职责

扩大到打击恐怖融资领域,并制定了反恐怖融资8项特别建议(之后扩充为9项)。2003年,FATF建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这些建议共同组成了国际公认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 得到全球180多个国家的认可。

在完成对成员的第三轮互评估后,FATF与区域性反洗钱组织、以及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在内的观察员密切合作,共同对FATF建议进行了修订及更新。修订后的建议在保持稳定和严谨的同时,致力于应对新出现的威胁,也明确并强化了许多现有义务。FATF标准也进行了相应修订,以加强对高风险情况的要求,允许各国对高风险领域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或强化有关标准的实施。各国首先应识别、评估、了解面临的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然后制定降低风险的适当措施。风险为本的原则允许各国在FATF要求的框架下,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以有效地分配资源、实施与风险相适应的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有效性。打击恐怖融资是一项严峻的挑战。有效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体系对于打击恐怖融资十分重要,之前针对恐怖融资的大多数措施已经在建议中进行了整合,不再需要专门制定特别建议。但是,在FATF建议第C节,还是规定了一些专门针对恐怖融资的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建议5(恐怖融资刑罚化)、建议6(与恐怖主义及恐怖融资相关的定向金融制裁),建议8(防止滥用非营利性组织的相关措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是我们关注的另一个严重威胁, 2008年,FATF将职责范围扩

大到防范扩散融资。为应对这一威胁, FATF通过了一条新建议(建议7),旨在确保有效实施定向金融制裁,与联合国安理会有关要求保持一致。FATF标准包括建议本身、释义以及术语表中的定义。所有FATF成员及区域性反洗钱组织成员必须执行FATF标准规定的措施,并按照FATF通用的评估方法,通过FATF互评估程序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评估程序,对各成员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评估。释义及术语表中的定义包括如何实施标准的举例。这些举例不是强制性要求,只起到指引作用。举例无意包罗万象,尽管可作为参考指标,但并非适用所有情况。

FATF还制定了指引、最佳实践文件等,以帮助各国执行FATF标准。但上述文件并不是评估一国标准执行情况的强制性依据,仅供各国在考虑如何有效执行FATF标准时参考。FATF现行指引和最佳实践文件含在FATF建议附录里,也可在FATF网站上查询。FATF致力于与私营部门、社会团体及其它感兴趣各方保持密切的、建设性的对话,他们是维护金融体系完整的重要伙伴。建议的修订进行了广泛咨询,并且从这些利益相关方的评论和意见中获益。

今后,FATF会继续根据其职责,以及全球金融系统面临的威胁及薄弱环节,在适当时候对标准进行再次修订。FATF呼吁各成员采取有效措施,执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的新建议。

A.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政策和协调

1.评估风险与适用风险为本的方法(新建议)

各国应当识别、评估和了解本国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指定某一部门或建立相关机制协调行动以评估风险,配臵资源,确保有效降低风险。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各国应适用风险为本的方法,确保防范或降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措施与已识别出的风险相适应。该方法应当作为在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体制内有效配臵资源,实施FATF建议要求的风险为本措施的必要基础。如发现风险较高,各国应确保其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体系能充分解决这些风险。如发现风险较低,各国可以决定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对某些FATF建议采取简化的措施。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与职业,识别、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

2.国家层面的合作与协调(原建议31)

各国应当根据已经识别出的风险,制定并定期审查本国反洗 钱与反恐怖融资政策,指定某一部门,或者建立协调机制或其他 机制负责该政策的实施。各国应当确保政策制定者、金融情报中心、执法机关、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执行层面,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合作和必要的协调,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

B.洗钱与没收

3.洗钱犯罪(原建议1、2)

【2012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会讨论通过《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对哪些事项进行了修订】

各国应当根据《维也纳公约》、《巴勒莫公约》,将洗钱行为 规定为犯罪。各国应当将洗钱罪适用于所有的严重罪行,以涵盖 最广泛的上游犯罪。

4.没收与临时措施(原建议3)

各国应当采取类似于《维也纳公约》、《巴勒莫公约》和《反恐怖融资公约》规定的措施,包括立法,使主管部门能够在不损害无过错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冻结、扣押或没收以下财产:(a)被清洗的财产;(b)来自洗钱或上游犯罪的收益,用于或企图用于洗钱或上游犯罪的工具;(c)属于犯罪收益的财产,或用于、企图用于、调拨用于资助恐怖主义、恐怖行为、恐怖组织的财产;或者(d)同等价值的财产。这些措施应当包括授权有关部门:(a)识别、追查和评估应予没收的财产;(b)采取冻结、扣押等临时措施,防止该财产被出售、转移或处臵;(c)采取措施,防止或避免可能有损国家追回应被没收、冻结或扣押财产的能力的行为;(d)采取其他适当的调查措施。各国应当考虑采取措施,允许不经过刑事定罪判决即可没收此类财产或工具(不以刑事判决为基础的没收),或者在符合本国法律原则的范围内,要求违法者证明应被没收财产的合法来源。

C.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

5.恐怖融资犯罪(原特别建议II)

各国应当根据《反恐怖融资公约》,将恐怖融资行为规定为犯罪,不仅应当将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且也应当

2012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会讨论通过《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对哪些事项进行了修订(二)
FATF新40条

FATF新40条

引言

【2012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会讨论通过《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对哪些事项进行了修订】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成立于1 9 8 9年,是由成员国部长发起设立的政府间组织。FATF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国际标准,促进有关法律、监管、行政措施的有效实施,以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扩散融资)等危害国际金融体系的活动。FATF还与其他国际利益相关方密切合作,识别国家层面的薄弱环节,保护国际金融体系免遭滥用。

FATF建议为各国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设定了全面、完整的措施框架。各国的法律体系、行政管理、执行框架以及金融体系各不相同,难以采取相同的威胁应对措施。因此,各国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相应措施执行FATF建议。FATF建议规定了各国应当建立的基本措施:*识别风险、制定政策和国内协调;*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及扩散融资;*在金融领域和其他特定领域实施预防措施;*规定主管部门(如:调查、执法和监管部门)的权力与职责范围,及其他制度性措施;*提高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权信息的透明度和可获得性;*推动国际合作。

FATF最初的4 0项建议颁布于199 0年,旨在打击滥用金融体系清洗毒品资金。1996年,为应对不断变化更新的洗钱趋势和手段,FATF第一次对建议进行了修订,将打击范围扩大到清洗毒资外的其它犯罪领域。2001年10月,FATF进一步将其职责

扩大到打击恐怖融资领域,并制定了反恐怖融资8项特别建议(之后扩充为9项)。2003年,FATF建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这些建议共同组成了国际公认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国际标准, 得到全球180多个国家的认可。

在完成对成员的第三轮互评估后,FATF与区域性反洗钱组织、以及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联合国在内的观察员密切合作,共同对FATF建议进行了修订及更新。修订后的建议在保持稳定和严谨的同时,致力于应对新出现的威胁,也明确并强化了许多现有义务。FATF标准也进行了相应修订,以加强对高风险情况的要求,允许各国对高风险领域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或强化有关标准的实施。各国首先应识别、评估、了解面临的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然后制定降低风险的适当措施。风险为本的原则允许各国在FATF要求的框架下,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以有效地分配资源、实施与风险相适应的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提高有效性。打击恐怖融资是一项严峻的挑战。有效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体系对于打击恐怖融资十分重要,之前针对恐怖融资的大多数措施已经在建议中进行了整合,不再需要专门制定特别建议。但是,在FATF建议第C节,还是规定了一些专门针对恐怖融资的建议。这些建议包括:建议5(恐怖融资刑罚化)、建议6(与恐怖主义及恐怖融资相关的定向金融制裁),建议8(防止滥用非营利性组织的相关措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是我们关注的另一个严重威胁, 2008年,FATF将职责范围扩

大到防范扩散融资。为应对这一威胁, FATF通过了一条新建议(建议7),旨在确保有效实施定向金融制裁,与联合国安理会有关要求保持一致。FATF标准包括建议本身、释义以及术语表中的定义。所有FATF成员及区域性反洗钱组织成员必须执行FATF标准规定的措施,并按照FATF通用的评估方法,通过FATF互评估程序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评估程序,对各成员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评估。释义及术语表中的定义包括如何实施标准的举例。这些举例不是强制性要求,只起到指引作用。举例无意包罗万象,尽管可作为参考指标,但并非适用所有情况。

FATF还制定了指引、最佳实践文件等,以帮助各国执行FATF标准。但上述文件并不是评估一国标准执行情况的强制性依据,仅供各国在考虑如何有效执行FATF标准时参考。FATF现行指引和最佳实践文件含在FATF建议附录里,也可在FATF网站上查询。FATF致力于与私营部门、社会团体及其它感兴趣各方保持密切的、建设性的对话,他们是维护金融体系完整的重要伙伴。建议的修订进行了广泛咨询,并且从这些利益相关方的评论和意见中获益。

今后,FATF会继续根据其职责,以及全球金融系统面临的威胁及薄弱环节,在适当时候对标准进行再次修订。FATF呼吁各成员采取有效措施,执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的新建议。

A.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的政策和协调

1.评估风险与适用风险为本的方法(新建议)

【2012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会讨论通过《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对哪些事项进行了修订】

各国应当识别、评估和了解本国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指定某一部门或建立相关机制协调行动以评估风险,配臵资源,确保有效降低风险。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各国应适用风险为本的方法,确保防范或降低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措施与已识别出的风险相适应。该方法应当作为在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体制内有效配臵资源,实施FATF建议要求的风险为本措施的必要基础。如发现风险较高,各国应确保其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体系能充分解决这些风险。如发现风险较低,各国可以决定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对某些FATF建议采取简化的措施。各国应当要求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行业与职业,识别、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

2.国家层面的合作与协调(原建议31)

各国应当根据已经识别出的风险,制定并定期审查本国反洗 钱与反恐怖融资政策,指定某一部门,或者建立协调机制或其他 机制负责该政策的实施。各国应当确保政策制定者、金融情报中心、执法机关、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执行层面,建立有效机制,加强合作和必要的协调,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

B.洗钱与没收

3.洗钱犯罪(原建议1、2)

各国应当根据《维也纳公约》、《巴勒莫公约》,将洗钱行为 规定为犯罪。各国应当将洗钱罪适用于所有的严重罪行,以涵盖 最广泛的上游犯罪。

4.没收与临时措施(原建议3)

各国应当采取类似于《维也纳公约》、《巴勒莫公约》和《反恐怖融资公约》规定的措施,包括立法,使主管部门能够在不损害无过错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冻结、扣押或没收以下财产:(a)被清洗的财产;(b)来自洗钱或上游犯罪的收益,用于或企图用于洗钱或上游犯罪的工具;(c)属于犯罪收益的财产,或用于、企图用于、调拨用于资助恐怖主义、恐怖行为、恐怖组织的财产;或者(d)同等价值的财产。这些措施应当包括授权有关部门:(a)识别、追查和评估应予没收的财产;(b)采取冻结、扣押等临时措施,防止该财产被出售、转移或处臵;(c)采取措施,防止或避免可能有损国家追回应被没收、冻结或扣押财产的能力的行为;(d)采取其他适当的调查措施。各国应当考虑采取措施,允许不经过刑事定罪判决即可没收此类财产或工具(不以刑事判决为基础的没收),或者在符合本国法律原则的范围内,要求违法者证明应被没收财产的合法来源。

C.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

5.恐怖融资犯罪(原特别建议II)

各国应当根据《反恐怖融资公约》,将恐怖融资行为规定为犯罪,不仅应当将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且也应当

2012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会讨论通过《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对哪些事项进行了修订(三)
反洗钱问题参考

1、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A客户资料完整B交易记录可查C资金流转规范D客户身份识别到位。正确的应该是什么呢

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应该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相关义务。因此,保险公司等机构在接纳客户至保单义务终止全过程中应准确识别客户身份,完整保存其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对其资金运动监测和分析,对可疑情况予以上报。

2、与原建议相比,新版四十项建议对以下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A将税务犯罪增列为洗钱上游犯罪B明确提出实施风险为本方法C扩大了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有关的主管部门的范围D突出强调提高法人与法律安排的透明度。

新版四十项建议是FATF自1990年首次公布反洗钱国际标准以来对国际反洗钱标准的第三次重要修订,其主要变化体现以下几点:1.首次在建议中强调各国应清楚了解影响本国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制定风险为本的方法。2.增强透明度,明确要求提高法人和法律安排在所有权和控制权方面的透明度。3.扩展执法部门权利,明确并扩展执法部门和金融情报中心的作用。4.明确将税收犯罪列为洗钱上游犯罪。5.加强国际合作,在调查、监管和诉讼方面有效的交换信息,提高追踪、冻结、没收和追回非法资产的工作效率。6.强调金融集团反洗钱要求。等等【2012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会讨论通过《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对哪些事项进行了修订】

3、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对发现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威胁,惩处犯罪分子并剥夺其相关资产和非法收益方面进行有效性评估时,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发现和遏制洗钱和恐怖融资威胁,惩处犯罪分子并剥夺其相关资产和非法收益,具体包括:(1)主管部门适当运用金融情报和其他所有相关信息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调查;(2)调查洗钱犯罪活动,起诉犯罪分子,并采取有效、适当和劝诫性的处罚措施;(3)没收犯罪收益和犯罪工具;(4)调查恐怖融资犯罪及活动,起诉恐怖主义资助人,采用有效、适当和劝诫性的处罚措施;(5)防止恐怖分子、恐怖组织和恐怖主义资助人募集、转移和使用资金,并防止非营利机构被利用;

(6)在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下,防止涉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个人和实体募集、转移和使用资金。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时,在注重合规性的基础上,还应关注与金融机构反洗钱评估有关的有效性指标,即金融机构是否充分运用与其风险相匹配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预防措施,并上报可疑交易报告。

4、金融机构应将各项反洗钱义务有效分解至各部门,这些部门包括什么?

金融机构应将各项反洗钱义务有效分解至各相关部门和具体岗位,不仅包括反洗钱牵头部门,也包括与反洗钱相关的各业务部门,均应当明确反洗钱的岗位职责和具体分工,确保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5、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第一次提出有关反洗钱《四十项建议》【2012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会讨论通过《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对哪些事项进行了修订】

是在哪一年?

为了打击个人滥用金融系统进行毒品洗钱,FATF在1990年拟定了《40条建议》。该建议为反洗钱工作奠定了基本框架,是为全球而设计的。【2012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会讨论通过《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对哪些事项进行了修订】

6、由我国参与创立的区域性反洗钱组织是?

2004年我国参与创立欧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组织(EAG)。

7、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是在哪一年第一次对反洗钱《四十项建议》进行修订?

2003年6月,FATF在对洗钱方法和技术的年度评估基础上,对《40条建议》做了进一步修订。此次修订结合《打击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对原有的《40条建议》进行了重大修订,建立了一个更加广泛,统一和有力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国际框架。

8、联合国发布了哪些决议强调对恐怖融资和其他直接或间接向恐怖主义活动提供资助的问题?

安理会先后发布了1267号(1999年)、1373号(2001年)、1390号(2002年)决议,要求所有成员国采取广泛的措施来抑制恐怖主义活动。这一系列决议特别强调了恐怖融资和其他直接或间接向恐怖主义活动提供资助的问题,要求在全球范围内立即冻结包括基地组织、塔利班和本〃拉登在内的恐怖组织和人员的资金。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373号决议,该决议强制要求所有的联合国成员国都实行这一决议。

9、保险机构应定期开展洗钱内部风险评估工作,间隔是几年?

法人金融机构应保证风险评估的时效性,合理确定评估的时间频率。在产品和业务发生较大变化、内控制度有重大调整,或者反洗钱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下,法人金融机构应主动开展风险评估。

10、联合国禁毒署的主要职责包括什么?

联合国禁毒署的主要职责是打击毒品和国际犯罪,目前包括犯罪控制计划和毒品控制计划两方面任务。

2012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会讨论通过《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对哪些事项进行了修订(四)
FATF标准的新变化及我国金融反洗钱/反恐融资应对策略分析

  摘要:FATF最新修订了反洗钱,反恐融资国际标准,对金融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工作提出了较多新要求。新标准正式确立了“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反恐融资方法,增加了关于制裁“扩散融资”的要求,更加强调对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提出了对国内政要的特殊反洗钱要求,严格了电汇业务信息透明度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情报单位的职责。本文对上述变化进行深入分析,结合我国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实践,提出应对FATF标准变化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FATF新标准;金融反洗钱;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92(2014)04-0056-03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是目前国际上影响力最大的反洗钱/Ni恐怖融资政府间组织。FATF于1990年首次发布了反洗钱《40项建议》,2001年和2004年又相继发布了9项《关于恐怖融资的特别建议》,两部建议通常合称FATF反洗钱/反恐融资“40+9”建议。“40+9”建议发布以来,历经数次修订,日臻完善,已得到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承认,成为指导全球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工作的基本准则。我国于2007年成为FATF的正式成员国,在反洗钱/反恐融资体系建设和运行中一直较好地遵循FATF标准,2012年成为FATF第13个达标国家,也是第1个达标的发展中国家。
  为有效应对世界经济、政治以及军事等方面复杂变化所带来的新的洗钱、恐怖融资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风险,FATF最近又对其标准进行了较大修改完善,于2012年2月发布了名为《打击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国际标准》的“40项建议”,取代了原“40+9项建议”。新标准除了将原先的反恐融资9项特别建议融入反洗钱40项建议,使建议条目数量有所改变之外,在一些实质内容上也有较大调整,例如明确了反洗钱/反恐融资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新增了防止扩散融资要求等。本文就FATF新标准针对金融反洗钱/反恐融资提出的新要求以及我国应采取的应对策略进行深入分析,为我国继续执行好FATF标准提供政策建议。
  一、正式确立了“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反恐融资方法
  FATF将采用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反恐融资方法作为统领性规定,以首项建议的形式正式引入新标准。该项建议的出台,标志着历经多年国际讨论和探索,风险为本的方法被正式确立为各国今后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的基本方法。
  科学评估洗钱/恐怖融资风险是风险为本方法的核心前提,也是执行FATF新标准所面临的主要挑战。新建议要求在国家层面、监管层面以及金融机构层面均要开展动态持续的风险评估。系统地评估洗钱/恐怖融资风险在我国乃至全球尚无成熟的经验,因此研究探索评估方法应是我国全面推进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首要任务。鉴于洗钱/恐怖融资风险具有主、客观双重判定标准的特性,可采用层次分析法等主、客观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将风险评估分解为确定风险的构成元素和建立各元素的权重关系两项任务,逐项解决。新“建议10:客户尽职调查”的注解针对金融机构层面给出了一个两层级洗钱/恐怖融资风险构成元素的示例。其中第一层级包括客户风险,国家或地理风险,产品、服务、交易或转移渠道风险三类元素,每一类元素下又给出了第二层级风险元素,例如客户的所有权结构、经营中的现金密集性、是否为私人银行业务、是否为非面对面业务等。可尝试按照FATF的建议思路,细化风险元素,深入开展国家和金融机构的洗钱/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此外,根据FATF建议,“风险为本的方法对于反洗钱/反恐融资能力强、经验丰富的金融机构更为适用”。现阶段可重点推动一些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水平较高的金融机构率先开展风险评估。
  二、增加了关于制裁“扩散融资”的规定
  新标准通过“建议7:与扩散融资相关的定向金融制裁”,在FATF建议中首次正式引入了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的内容,要求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有关规定对指定个人或实体实施定向金融制裁。该项建议在新标准中具有较高的独立性,与其他建议几乎没有重叠或承接关系。例如不能按照“建议3:洗钱犯罪”的要求对扩散融资刑罚化,也无法按照“建议20:可疑交易报告”的要求根据怀疑涉嫌犯罪来报告可疑交易。该项建议强调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反恐融资机制在应对扩散融资中的金融制裁作用,尤其是对特定对象的资金冻结作用,使金融机构的工作任务更加明晰。
  联合国的有关决议和金融制裁名单在我国能够通过外交部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向金融机构转发,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相关名单在金融机构内部不能有效传达和使用。很多机构尚未建立反洗钱/反恐融资电子监控名单库系统,对于以纸质或PDF文件等传统形式保存的名单也不能及时转发至各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无法供业务人员比对使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于2012年6月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津全部40家中资银行中有15家未建立或上线运行监控名单库系统,25家运行了监控名单库系统的银行中,有16家的系统不能对全部客户业务进行实时监控,14家不能根据新获得的监控名单对存量客户进行回溯性调查,仅有5家的监控名单库系统可同时满足实时监控和回溯性调查两项要求。再以外交部2012年前5个月转发的6个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制裁决议文件为例,天津市所有30家非总部银行机构中,只有5家收到了总部转发的全部6个文件,有11家全部文件均未收到(其中7家且未运行电子监控名单库系统)。因此,应持续推动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有关决议通知的通知》等文件的执行,尤其是按照以风险为本的原则,首先重点督促大型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及时传达并有效利用定向制裁名单,加强监控名单库系统建设。   三、强调对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识别
  新标准较原标准更加鲜明和具体地提出了识别法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要求。一是通过“建议24:透明度和法人的受益所有权”及其注解,要求必须保证法人客户受益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信息透明性,有关部门应为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了解法人客户的基本信息以及股东名单、持股数量等受益所有权信息提供便利。二是通过“建议10:客户尽职调查”及其注解给出了分步识别受益所有人的方法。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中很少识别客户的受益所有权情况。前述调查显示,天津市的40家中资银行中仅16家规定了开立企业账户必须登记客户股权结构及主要出资人信息,对客户受益所有权情况进行了初步识别。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监管要求较宽松,目前未就客户受益所有权识别工作对金融机构规定具体的措施和标准。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机构无法有效向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征询企业股权结构、受益权人身份等信息,信息获取渠道有限。上述16家银行均无例外地将“直接询问客户”作为了解和核实客户受益所有权情况的首选途径,只有部分机构提及了向工商、税务部门核实。因此,人民银行应以FATF新标准出台为契机,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严格金融机构识别客户受益权人身份的要求,同时积极协调工商、税务等部门加大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四、提出了对国内政要和国际组织重要人物的特殊反洗钱要求
  FATF原标准只要求对外国政治公众人物实施特殊的反洗钱措施,仅在建议注解中鼓励将这些措施应用于国内政要。新标准则通过“建议12:政治公众人物”明确规定,对国内政要及一些国际组织的重要人物也要采取特殊的反洗钱措施,并且包括这些政治公众人物的家庭成员和密切关系人。
  该项新建议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有较大的执行困难。一是对“政要”的概念界定不明晰,对于级别、在职或离职时间等较多细节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定,国际上尚无权威准确的政要及其家属名录。二是在国内相关立法不到位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很难对本国政要采取FATF标准所要求的“确定其财产和资金来源”和“对业务关系进行强化的持续监测”等措施。2007年的统计显示,37个被FATF评估过的国家或地区中仅有1个国家在执行FATF关于对政要的反洗钱标准时达到“完全合规”,仅有2个“大部合规”,其余均为“部分合规”(8个)或“不合规”(26个),有24个国家未将国内政要纳入特别要求。第一个困难属遗留问题,需要国际社会共同探索解决。对于新出现的第二个困难,目前可以在FATF新标准中获得解决思路,即“以风险为本”。“建议12"在最后指出,“与国内政要的业务关系出现高风险时,需要实施特别的反洗钱措施”,若与国内政要的业务关系不属于高风险,则不必须采取特殊措施。因此现阶段的工作重点应是引导金融机构识别和评估相关业务关系的风险水平,而不是全面推行对国内政要客户实施调查和监测。
  五、严格了电汇业务信息透明度要求
  新标准关于电汇业务的规定主要有两方面变化。一是除了保留跨境电汇中要附带汇款人信息的要求外,还要求所有跨境电汇必须要附带收款人信息,包括名称或姓名、收款账户号码或标明该笔交易的唯一代码。二是增加了中间行和收款行的责任。中间行除了要履行原先的完整保留汇款信息的义务外,还要采取合理措施识别信息不完整的电汇,采取有效的、以风险为本的政策或流程来确定是否继续办理、拒绝或是暂停该类业务以及应采取的跟进措施。收款行除了按原标准要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汇款人身份信息不完整的电汇,并视情况报告可疑交易之外,还要履行识别收款人身份的义务,并且与中间行一样,也要采取有效的、以风险为本的政策或流程来确定是否继续办理、拒绝或是暂停该类业务以及应采取的跟进措施。
  第二项调整是应对的重点。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于2011年开展的一项关于国外金融机构在跨境电汇业务中汇款人身份信息透明情况的调研表明,在汇入天津的单笔1000美元以上的跨境汇款中,汇丰银行、花旗银行等七家大型跨国金融机构作为中间行时出现的问题电汇笔数是它们作为汇出行时问题电汇笔数的1.84倍。这一方面说明大型机构在国际电汇业务中更多的是承担中间行的角色,另一方面也说明中间行对于其所中转的问题电汇的“放任”程度较严重,甚至不排除有中间行擅自截留或缺省电汇信息的情况。同一项调查还显示,被调查的天津市10家国际业务量较大的银行机构所接收的5782笔1000美元以上跨境电汇中,有2856笔不同程度地存在汇款人信息不完整的问题,占比49%,对此10家银行均基本未采取跟进的反洗钱/反恐融资措施。就国家应对角度来讲,目前应首先以大型金融机构为推动重点,在中国银行等跨境业务量较大的金融机构推动执行FATF新标准,有效提高我国金融机构对于FATF新标准的总体合规程度。
  六、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情报单位的职责
  新标准比原标准更加具体地规定了金融情报单位在接收或索取金融信息方面、分析信息方面、移送信息方面以及保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分析信息是核心职责,应包括对特定案件线索的“战术性分析”和对洗钱趋势、类型的“战略性分析”。新标准专门强调了对金融情报单位的独立性要求,指出其在运行上应尽量避免受到政治的、行政的、行业的以及所属部门的影响。
  目前国际上对金融情报单位的通行分类为:行政管理型、执法型、司法型、混合型四种。其中行政管理型金融情报单位在国际上采用较多,其一般下设在国家财政部或中央银行,是金融机构与执法部门之间的“中介”,具有较强的中立性。美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比利时、西班牙等国的金融情报单位均属于行政管理型。执法型金融情报单位通常是警察部门的延伸,在获取和使用信息方面具有较大的权力,但它们往往更专注于案件调查而不是洗钱预防。德国、英国、瑞典、奥地利、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情报单位属于执法型。司法型金融情报单位通常设立在司法部门尤其是起诉部门的内部,受政治影响相对较小,能迅速采取资金扣押、搜查、问讯以及起诉等措施,但同样重打击轻预防。代表国家为塞浦路斯和卢森堡。我国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具有接收、分析、保存、移交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以及研究洗钱/恐怖融资发展趋势等职责,勉强可归为第一类金融情报单位,但在对报告义务主体的监督和管理方面职能有限。实践中,反洗钱局承担较多的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其本身或通过分支行还开展大量的洗钱/恐怖融资线索调查工作。应进一步明晰反洗钱局与反洗钱中心的工作职责,合理配置资源,有效开展监督管理和情报分析。

2012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会讨论通过《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对哪些事项进行了修订(五)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评估方法探析

  【摘要】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作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机组成,是金融机构防范洗钱风险的重要防线,从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的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出发,构建反映整体金融业共性和不同金融业特性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评估方法和风控措施,对于指导金融机构厘清划分标准的通用性和差异性,提高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强化风险为本的风险管控措施,有的放矢地监控洗钱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洗钱风险等级 划分标准 评估方法 风控措施
  一、问题的提出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是金融机构按照客户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的特征,通过识别、分析、判断、评估等方式,将客户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并针对不同风险等级采取相应风控措施的制度。作为反洗钱风险为本管理理念的具体实践,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对有效监测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从微观实践层面看:金融机构客户数量众多,反洗钱资源却十分有限,不可能真正做到对所有客户实时跟踪监测,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划分有利于金融机构实行差异化监控,对一般交易客户常规管理,对重点可疑对象强化管理。从宏观实践层面看:反洗钱监管部门出于控制监管成本的考虑,不可能将金融机构所有客户都纳入关注视野,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划分有利于反洗钱监管部门研究分析洗钱高风险客户的数目总量、风险特性、结构分布和关联程度,全视角的及早发现洗钱风险苗头,提示洗钱风险,部署反洗钱调查。然而,由于受各种制度层面和执行层面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与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制度重要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缺乏代表性,评估方法缺乏科学性,风控措施缺乏操作性,这直接影响到划分制度的有效性,为此尝试构建差异性的划分标准、科学化的评估方法、可操作的风控措施将成为反映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制度有效性的关键因素。
  二、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的国际经验
  无论是专门的国际反洗钱组织或是在反洗钱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其他国际组织,无论是发达经济体或是新兴经济体均对金融机构实施以风险为基础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评判和管理有着纲领性和具体性的要求。
  (一)国际经济金融组织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主要经验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通过的《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国际标准》(新40条建议)建议各国适用风险为本的方法,洗钱风险较高时确保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体系能充分化解风险,洗钱风险较低时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简化措施,金融机构应识别、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在高风险国家、政治公众人物、代理行、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新技术、电汇、跨境交易等洗钱高风险领域采取强化的风险控制措施。沃尔夫斯堡集团(Wolfs-berg Group)提供给成员银行的《反洗钱原则:全球私人银行指南》强调了对不同风险客户区别对待的原则,并将洗钱风险划分为地域风险、客户风险和服务风险三类,提出判断洗钱风险增减的五个因素:客户交易规模、客户受反洗钱监控的程度、客户交易往来历史、客户对反洗钱规则的熟悉程度以及客户交易媒介的透明度。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公布的《防止为洗钱目的而非法利用银行系统的规定》要求银行必须基于风险考虑是否与客户建立关系或持续交易,对客户身份背景、所在国家、交易账户、经营行为和其他任何与风险有关的因素都应列在尽职调查范围之内,对高风险客户必须实施增强的审慎措施。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主要经验
  美国《爱国者法案》规定判定客户洗钱风险的方法首先是业务品种,其次是客户和交易种类以及地域范围,高风险业务一般包括私人银行业务、现金存取款、代理行账户、贸易结算和国际汇款,高风险客户一般包括特定国家和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金融机构、现金汇款者和兑换商、珠宝和贵金属销售商、车船飞机经销商、地产商及房屋买卖业主、进出口公司、律师和会计师。欧盟《反洗钱4号指令》指出客户尽职调查程序应建立在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判基础之上,判定的因素涵盖客户背景、出生及主要活动地、职业、关联账户、商业行为和其他风险因素,客户被核定为“高、中、低”三类风险等级,凡被列为洗钱高风险的客户都将受到金融机构更为频繁的跟踪监测。中国香港金融监管部门在银行、证券期货及保险行业的反洗钱指引中均要求金融机构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判定客户身份,保险业监理处发布的《防止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活动指引》中详细规定保险公司判定客户风险时应充分考虑保单性质、交易频密和规模、客户来源地、社会背景及缴款方式。
  三、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的国内实践
  国内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任重而道远,从制度层面看虽有着立法规定,从执行层面看虽有着业内实践,但在实际中无论是制度层面还是执行层面都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与不小的困境,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着国内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制度的有效性。
  (一)划分标准机构各自为政,缺乏权威性、全面性和规范性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是立法完善、行业治理、义务主体自觉履行的系统性工作,但目前我国反洗钱法律法规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规定较为简单,不利于金融机构在实践中操作运用。同时,除证券期货业制定了本行业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指引外,银行和保险业尚未制定统一规范的指引,呈现出各行业法人金融机构自行制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办法的局面,划分标准机构各自为政,缺乏权威性与规范性。
  (二)划分标准反映行业特有属性的少,缺乏针对性和区分度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除应囊括行业间共性特征的风险因素外,更应立足本行业固有特征、机构经营特点和产品服务属性,增加并考虑不同与其他行业的特殊风险因素,但实际中不同行业法人金融机构自行制定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办法雷同较大,划分标准反映行业间共性的多,行业特有属性和机构自身特点的少,缺乏应有的行业针对性与区分度。   (三)划分多采用定性评估方法,缺乏定量评估和数据实证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方法的准确性直接决定着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定的准确性,因此选择操作性强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定量方法来充分利用有限的客户信息资源,解决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的人为不确定性就具有重要的意义,但现实情况是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评估多采用定性描述和分析的方法,缺乏相应的数据实证和定量分析,判断的随意性、分析的主观性和结论的不确定性较大。
  (四)划分结果风控措施原则性强,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措施
  风险为本的控制措施是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工作的终点,但在实际操作中,金融机构对不同洗钱风险等级客户适用不同程度的风控措施仅做了原则性要求,针对低风险客户没有制定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和异常交易快速判断机制,不能有效降低反洗钱管理成本;针对高风险客户即使制定措施也仅是善意劝告,没有实质性措施防范洗钱风险,风控措施效果大打折扣。
  四、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指标方法与风控措施探索
  (一)划分标准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的构建应立足行业间的共性风险因素,结合各行业的特殊风险因素,考虑直接判定的例外情形,按禁止类、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的风险等级,分行业适度和客观地衡量客户洗钱风险程度。
  表1 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表2 证券业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表3 保险业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接判定为禁止类客户的情形:
  1.被列入联合国安理会及反洗钱国际组织发布的反洗钱监控名单及类似名单的客户;
  2.被列入我国发布的反洗钱监控名单及类似名单的客户;
  3.涉嫌或已立案法律调查和反洗钱调查的客户;
  4.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账户;
  5.被保险行业核保核赔联席会议认定的骗保骗赔名单。
  (二)评估方法
  金融机构受内外部经营环境制约,获取客户信息成本相对较高,再加之缺乏行之有效的定量评估方法,增加了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判断的随意性、分析的主观性和结论的不确定性。熵权法作为一种客观赋权法相对专家判断法等主观赋值法,客观性强,精确度高,在使用过程中根据指标的变异程度利用信息熵计算出各指标的熵权,并通过定义加权广义距离表征划分的差异性,得出隶属度矩阵测算出较为客观的客户洗钱风险评级结果。以保险业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为例:
  客户群由4个客户组成,C=(c1,c2,c3,c4)
  风险分低、中、高3个等级,G=(g1,g2,g3)
  评价指标体系由7项组成,V=(v1,v2,v3,v4,v5,v6,v7)
  V1国别地域:国内一般地区,国内敏感地区,其他国家和地区,反洗钱薄弱国家和地区,分别取值0,1,2,3。
  V2行业职业:国家机关、党群组织及事业单位,农业和生产运输企业,商业技术及服务行业,FATF规定的特定行业,分别取值0,1,2,3。
  V3业务类型:保障型保险产品,储蓄型保险产品,投资型保险产品,分别取值0,1,2。
  V4业务渠道:机构直销渠道,兼业代理渠道,网销电销渠道,专业代理渠道、个人代理渠道,分别取值0,1,2,3,4。
  V5保费金额:20万元人民币或2万美元以下,20~50万元人民币或2~5万美元,50万元人民币或5万美元以上,分别取值0,1,2。
  V6退保金额:1万元人民币或1千美元以下,1万元人民币或1千美元以上,分别取值0,1。
  V7缴费年限:5年以上期缴,1~5年期缴,1年以下趸缴,分别取值0,1,2。
  客户相对于风险评价指标的特征值矩阵为:
  X■=■
  指标体系标准矩阵为:
  Ω■=■
  广义距离取欧氏距离,使用MATLAB对相关矩阵规范处理得出指标权重为Wj=(0.18、0.13、0.18、0.25、0.05、0.16、0.05);客户群C对于风险等级G的隶属度矩阵U为:
  低 中 高
  客户1 0.332 0.320 0.348
  客户2 0.362 0.302 0.336
  客户3 0.296 0.398 0.306
  客户4 0.237 0.396 0.367
  即1为高风险客户,2为低风险客户,3和4为中风险客户。
  (三)风控措施(见表4)
  五、结语
  金融机构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不仅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履行的重要内容,更对整个金融机构合规运作与风险防范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金融机构应积极推动基于洗钱风险的客户分类管理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运用,以完善客户尽职调查程序,辅助可疑交易报告,推动洗钱案件协查,并将分类结果作为机构合规运作,防范风险的重要信息来源,扩展机构风险预警范围,辅助业务风险管理决策,最大化的实现合规稳健经营。

2012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会讨论通过《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对哪些事项进行了修订(六)
浅论金融机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的意义

  摘要:随着国际社会进入金融时代,金融市场飞速发展,洗钱与恐怖融资问题随之产生并逐渐成为全球性的巨大问题。各国政府纷纷致力于打击反洗钱和恐怖融资,意义重大。

  关键词:反洗钱 恐怖融资 意义
  2012年12月汇丰银行因防范洗钱不力而向美国反洗钱监管机构支付了19.21亿美元的天价罚款。这表明国际上对于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的监管日趋严格,反洗钱规则日益复杂,国际反洗钱监管进入新的时代。“9・11”恐怖袭击事件对反洗钱领域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自此,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国际反洗钱组织将反恐怖融资加入反洗钱的重要内容,各国政府纷纷对此作出响应,因此全球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都面临着更为严格的国内和国际反洗钱法律要求。
  洗钱行为违反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环境,对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稳定发展构成威胁,严重者甚至于对一个国家/地区的社会稳定、政治安全、经济发展和国际地位等方面都产生难以消弭的影响。
  国际上对于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对反洗钱的复杂性和紧迫性也有了更深刻和全面的认识。反洗钱对于维护经济稳定发展和保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当前国际反洗钱趋势
  (一)国际反洗钱组织体系日益完善
  国际上形成了许多长期性、专门性的反洗钱国际性组织――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埃格蒙特集团等等。
  (二)地区性反洗钱组织增多
  国际性反洗钱组织制定了许多反洗钱政策,但是因为各个地区存在文化上的差异,这些政策的在不同地区的具体实施方式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各地区结合本地区特点建立了许多反洗钱组织如:亚太反洗钱工作组、欧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小组、东南非反洗钱工作组等等。
  (三)更多国际知名组织参与反洗钱
  除了国际性和地区性的专业反洗钱组织之外,许多国际性的经济组织和政治组织也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参与到反洗钱工作领域。这些国际性组织主要包括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太经合组织、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办公室、世界关税组织、世界银行等。这些组织虽然不是奋战在反洗钱的第一线,但是通过课题研究、考察评估和技术援助等方式参与到反洗钱工作中,形成了国际反洗钱的一股重要力量。
  (四)自律性组织加入反洗钱队伍
  随着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各国自律性组织也逐渐建立并主动参与到其中。反洗钱工作开始向市场自发行为过渡,而不再只是国家行政强制的被动行为。反洗钱自律性组织的典型代表是2001年在美国成立的反洗钱专家协会(ACAMS),现该协会已拥有上万名会员,影响力扩大到全球170多个国家/地区。此外,许多行业协会,包括英国的特许会计师协会和南非的公共会计师和审计师公会等,也纷纷发布反洗钱指南,指导行业协会的反洗钱工作。
  (五)反洗钱法律制度日益完善
  国际反洗钱法律制度不断扩充完善,进入了实际操作层面。我国政府相当重视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密切关注国际反洗钱趋势并不断加强与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合作。我国是欧亚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小组(EAG)的创始成员国;我国于2005年成为FATF的观察员,于2007年成为FATF的正式成员,于2012年全部达到“40+9项建议”中的核心标准要求,成为FATF组织成员国家/地区中第一个达标的发展中国家。今后,我国也会一直接受国际反洗钱组织对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指导与评估,不断提高我国的反洗钱合规水平,加强国内反洗钱工作实施的有效性。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对于国内与国际经济安全、社会政治稳定有着重大的意义。反洗钱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打击犯罪势力,维护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秩序和安全,做好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发展经济时要注意的重要部分。
  二、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的意义
  (一)反洗钱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利用各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差异,洗钱罪犯投机钻营,达到隐瞒其非法所得的性质和来源的目的。这是洗钱的最常见方式之一。为了达到洗钱的目的,罪犯首要追求的并不是商业行为的合理收益,而是洗钱的便利性,会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次序,扭曲市场利率和汇率。因此,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必须要加强反洗钱,以避免金融体系被有组织犯罪所影响甚至控制,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以保持外国投资者的直接投资,平衡其国际收支和促进经济发展。
  (二)反洗钱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安全
  加强反洗钱工作,有利于打击上游犯罪活动和遏制洗钱,维护正常的社会和政治秩序;有利于减少资源配置的扭曲和维持正常的经济运作,避免这些脏钱流入市场,对经济和金融体系造成大的影响和冲击。此外,反洗钱还可以减少经济犯罪和腐败行为,减轻由此造成的富人与穷人之间的两极分化。反洗钱可以促进依法致富的社会理念,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经济安全
  (三)反洗钱有利于维护金融机构诚信及金融稳定
  在国际上,与反洗钱相关的国际组织一般都认同在反洗钱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的应该是金融机构。由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所提出的著名的《40+9条建议》即是一个典型,还有巴塞尔委员会的相关文件等,都反映了这一点。在金融市场,各种资金流动需要客观的载体,而金融机构即是这个载体。因此,金融机构需要严加防范,谨防沦为洗钱罪犯的洗钱帮凶而违反法律、损害诚信。因此,金融机构加强反洗钱,有利于其维护诚信、稳定经营,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理查德・普拉特 (Richard Pratt). 王燕之.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指南[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童文俊.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谭丽,女,1985年3月,籍贯广西合浦,上海伊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注册资产评估师。

2012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会讨论通过《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对哪些事项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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