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补贴发放细则2016

2018-07-13 活动方案 阅读:

乡镇补贴发放细则2016篇(一):2016-2017年山东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及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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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山东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及补助政策实施方案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市要以农村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在2016年2月底前,全面测算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现状,2016年起统一启动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补充计划,用2年时间补齐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另外,山东还将落实农村学校机动编制政策,机动编制全部用于补充乡村学校急需的学科教师。  在完善教师招聘方式方面,上述实施意见提出,从2016年起,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可以县(市、区)为单位,不分城区、农村学校岗位,统一招聘、统一分配,并向乡村学校倾斜,也可按学校组织招聘。同步展开大学生乡村支教,山东将从2016年春季开学起,每学期安排1万名师范生到乡村学校进行实习支教。
  山东将力推城镇学校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实施意见还提出,要将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工作经历作为评聘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和评选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  山东还将启动免费师范生全科教师培养计划。面向乡村学校培养本科层次“一专多能”的全科教师,学生毕业取得教师资格并经用人学校考察合格后,直接安排到乡村学校任教。  在解决乡村教师住房问题方面,上述实施意见提出,要逐步提高乡村教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至规定上限。与此同时,山东还将启动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建设乡村教师周转宿舍,解决乡村教师特别是新教师、交流轮岗教师及实习支教师范生等的居住问题,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相关阅读  山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要求,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把发展乡村教育和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造就一支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数量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的乡村教师队伍,为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基本原则。  ——师德为先,立德树人。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  ——创新机制,强化补充。拓宽乡村教师来源,畅通大学生、城镇教师到乡村任教的通道,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积极投身乡村教育事业。  ——提升质量,提高待遇。加强培养培训,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提高地位待遇,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  ——县域统筹,重点突破。积极实施“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强化县域统筹,形成城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均衡配置师资的良性机制。  二、主要措施  (一)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1.切实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健全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深入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认真学习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强化乡村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关心教育乡村教师,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  2.高度重视师德校风建设。按照“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要求,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全过程。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行全员育人、全科育人,提高教师立德树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宣传乡村优秀教师的业绩,充分激发乡村教师的工作热情。坚持依法治教,引导乡村教师严格遵守廉洁从教有关规定,做到依法依规执教。加强师德考核,在教师职务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时,实行师德一票否决。  (二)健全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  1.加强和规范教职工编制管理。全面落实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强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资源的统筹配置和管理功能,加强县域内教师调配力度,适当向乡村学校倾斜。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生源变化和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定期核定教职工编制。达不到标准班额的村小学、教学点,按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编制。落实农村学校机动编制政策,机动编制全部用于补充乡村学校急需的学科教师。中小学有空编的县(市、区),原则上按照中小学申报情况足额安排用编进人计划,及时招聘教师,严禁有编不补使用临聘人员。中小学现有编制总量达不到规定标准总量的县(市、区),可在县域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部分事业编制用于补充中小学教师,县域内难以调剂的,可在设区的市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中小学满编超编的县(市、区),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乡村学校实际需要,在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利用中小学教师临时周转编制专户,对确需补充专任教师的满编超编乡村学校予以补充。乡村学校使用临时周转编制的管理方式与城镇学校相同。妥善解决公办幼儿园、成人教育中心等机构占用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以及提前离岗、长期借调人员等问题,严禁任何部门、单位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教学辅助和后勤服务问题。  2.完善教师招聘方式。从2016年起,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规定,可以县(市、区)为单位,不分城区、农村学校岗位,统一招聘、统一分配,并向乡村学校倾斜,也可按学校组织招聘。按照教师专业标准和任教学科设置考试科目,重点考察教师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合理确定招聘时间,一般每年3月底前启动报名工作,6月底前完成招聘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县(市、区)探索采取先面试后笔试的方式招聘教师。  3.实施短缺学科教师补充计划。按照国家课程改革和开齐开足课程的需要,各市以农村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2016年2月底前,全面测算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现状,2016年起统一启动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补充计划,用2年时间补齐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  4.开展大学生乡村学校支教。从2016年春季开学起,每学期安排1万名师范生到乡村学校进行实习支教,其中,安排在财政困难县7000名,由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其他县(市、区)接收实习支教人员所需费用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标准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继续做好“三支一扶”支教工作。  (三)完善城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  1.大力推进城镇学校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各市、县(市、区)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交流轮岗要求,加大城镇学校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力度。乡村学校校长岗位空出后,一律在县(市、区)范围内实行竞争上岗,鼓励城镇学校校长、副校长到乡村学校任职。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乡村学校校长轮换。  2.加大城乡学校教师交流力度。各市、县(市、区)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要求,完善政策机制,分年度按规定比例完成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任务。其中,城镇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教师中,特级教师、教学能手和县级以上名师、优秀教师等要占一定比例。将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工作经历作为评聘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和评选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  3.优化乡村学校教师资源配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配齐学科教师,实行学区教师资源统一调配,实现优质师资共享。在学区内推行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等乡村学校短缺学科教师走教,由学区统筹协调相关学校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4.鼓励名师名校长到乡村学校任教。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特级教师和省、市名师名校长到乡村学校任教。支持鼓励身体健康、近期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以及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继续做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工作。对义务教育学段跨市、跨县(市、区)支教教师和到乡村学校支教的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及退休教师等,省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助。  (四)改革完善乡村教师培养模式。  1.完善师范生定向培养。鼓励市、县(市、区)政府与省内师范类高校开展校地合作,联合培养培训乡村教师。支持有条件的市开展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继续实施师范类专业初中起点“3+4”贯通培养,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完善培养模式,强化教育实践,增强师范生从教能力。  2.启动免费师范生全科教师培养计划。按照国家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政策,选择部分省属师范类本科高校招收免费师范生,面向乡村学校培养本科层次“一专多能”的全科教师,学生毕业取得教师资格并经用人学校考察合格后,直接安排到乡村学校任教。2016年至2018年,按3000人、3000人、4000人分年度安排招生计划,共培养10000人,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分年度拨付。  (五)大力促进乡村教师专业发展  1.创新教师培训模式。省加大中小学师资培训对乡村教师倾斜力度,各市、县统筹安排资金,积极支持乡村教师培训。加强乡村学校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2.实施送教下乡培训计划。由省、市组织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等参加的送教下乡培训团,以志愿服务方式,采取送教下乡、送培上门形式,对乡村小学校长和教师进行培训。  3.提升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适应“互联网+”新形势,加大乡村教师教育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力度。加快中小学教育资源建设,推进城乡教师优质教育资源共享。2017年,各市建成乡村教师网络课程资源平台;2018年,建成全省互联互通的乡村教师网络支持平台。  4.建立城乡一体化教研制度。完善省、市教研员定点联系乡村学校教研制度,全面实施县(市、区)教研员包扶乡村学校制度。以学区为单位完善乡村学校集中教研制度,努力提高教研质量。引导城区学校与乡村学校组建教研共同体,支持乡村教师参与城区学校教研活动。  5.建立城乡学校发展共同体。城镇学校和乡村学校采取1对1或1对多方式,形成城镇学校与乡村学校手拉手共同发展机制,城乡学校同学科教师建立教研、备课、上课、作业布置与批改、课外活动等协同教学与资源共享机制,切实提高乡村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六)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办法。  1.调整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根据乡村教师人才队伍结构变化情况,调整优化乡村中小学岗位设置比例标准。从2015年起,乡村学校中、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可在规定比例上限基础上上浮1-2个百分点。  2.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办法。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不作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乡村学校教师和城镇学校教师分开评审,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予以倾斜。在乡村学校任教(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七)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和生活保障水平。  1.依法保障教师工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乡村教师工资,全面落实乡镇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政策。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符合乡镇工作补贴政策范围的,发放乡镇工作补贴。研究落实绩效工资总量向乡村教师倾斜政策。可根据教师居住地与执教的农村学校距离,由学校适当发给交通补助,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依法为教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将公办乡村学校缴纳的教师住房公积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施乡村教师年度健康体检制度,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有条件的可由同级财政单列资金予以保障。落实到乡村学校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乡村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足额发放。  2.妥善解决乡村教师住房问题。各地要落实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政策。逐步提高乡村教师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至规定上限。适当放宽乡村教师购房贷款条件,利用各地消化库存商品房的有利时机,支持乡村教师使用公积金贷款、低息贷款购买住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乡村教师居住或工作地点,统筹就近就便妥善解决其子女入园、入学问题。  3.启动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各地要结合实际建设乡村教师周转宿舍,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妥善解决乡村教师特别是新教师、交流轮岗教师及实习支教师范生等的居住问题,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政府可通过在学校或乡镇驻地购买、租赁等方式筹集周转宿舍,也可利用清理腾退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现有校舍改建;需要新建的,按照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35平方米,具备基本生活功能(一室一厅一厨一卫)和水电暖齐全的标准,在乡镇学区驻地建设,山区、湖区及偏远学校也可在校内建设。  (八)建立完善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1.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各级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20年、1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优秀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向乡村学校倾斜。名师、名校长、特级教师选拔时,乡村学校实行计划单列。  2.实施乡村学校特级教师岗位计划。以农村义务教育学区为单位,每个学区设立1个特级教师岗位,实行任期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竞聘上岗。用5年左右时间,为每个学区配备1个特级教师岗位。  3.努力提高乡村教师社会地位。各级政府要主动倾听乡村教师心声,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教育、宣传等部门要广泛宣传乡村教师无私奉献的感人事迹,营造更加浓厚的尊师重教氛围。鼓励工会等群团组织主动协调帮助乡村教师,特别是乡村青年教师解决好婚恋等现实问题。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把乡村教师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考核和监督,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体系。  (二)健全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省、市、县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健全教育经费分担和成本补偿机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投入力度。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开展督导检查。省政府定期开展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专项督查,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定期委托第三方发布山东省教师队伍建设报告。  各市要根据本实施办法研究制定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向全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乡镇补贴发放细则2016篇(二):2016年湖南长沙高龄老人补贴政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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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长沙高龄老人补贴政策细则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民生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办发[2011]30号)文件的要求和长沙市人民政府第37期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我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实现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  二、实施要求  (一)发放对象。  凡望城区户籍、年龄在80-89周岁的低保老人、年满90周岁和100周岁的所有老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津贴。  (二)发放标准  1、百岁老人高龄津贴标准:从20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  2、90周岁-99周岁老人的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  3、80周岁-89周岁低保老人的津贴标准为每月50元。  (三)审批程序  1、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严格执行个人申请、三级审批和公示制度。符合高龄津贴的对象持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并填写《望城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报表》,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2、高龄津贴实施动态管理,申请实行随时申报,按季审批,津贴从审批当月起开始发放,每季首月初发放上季度津贴,未及时申报的不予补发。老人户口迁出、去世后第二个月停止发放。各村、社区应及时掌握老年人口信息和变动情况,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三、资金管理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每季一个月初由区民政局将所需资金及发放名册报区财政局审批,再通过农村合作银行拨付到个人账户。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高龄津贴发放的具体工作方案,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2、规范管理。各乡镇、街道要对高龄的老年人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健全档案。要坚持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分类发放。要建立张榜公示、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3、发放单位对于享受高龄津贴的人员,要用上门入户、信函调查、电话联络等方式进行不定期抽查,经查有虚报、冒领现象,立即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并要求退回已领取的高龄津贴。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检查、审计,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到位。  拓展阅读  2016高龄津贴补贴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县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三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2、村(社区)审查。村、社区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县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上报各镇(乡)。  3、镇(乡)审核。镇(乡)负责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信息录入,建立老年人高龄津贴信息数据库,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老龄办。  4、县老龄办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镇(乡),由镇(乡)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镇(乡)发放。县老龄办根据审批情况将津贴划拨到各镇(乡),各镇(乡)实行打卡发放。扩展阅读  记者23日从民政部获悉,据最新统计,为健全我国老年人福利制度、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全国已有26个省份出台高龄津贴政策。  据介绍,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26个省区市已出台高龄津贴方面的相关补贴政策,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20个省区市已出台养老服务补贴方面的相关补贴政策,广东、重庆、四川、贵州、西藏、新疆等17个省区市已在护理补贴方面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要求,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这些地区的做法,以普惠性、均等化、可持续为方向,加快建立这些惠民制度,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在省级层面全覆盖。未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出台政策。已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做好老年人评估工作,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覆盖面,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

乡镇补贴发放细则2016篇(三):2016年黑龙江哈尔滨高龄津贴发放标准,高龄津贴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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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哈尔滨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一、发放范围、标准  (一)百岁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我市城乡户籍,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二)无基本养老金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我市城区非农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无基本养老金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1.无基本养老金是指:(1)没有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费的;(2)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3)没有享受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的。  2.享受民政部门救助人员(三无、低保、低收入困难、低收入)、领取遗属补助人员、享受“老委主任”补贴人员、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人员,可以享受高龄津贴。  3.县(市)参照执行。  (三)扩面发放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我市城区户籍(含农业户口),且年龄在80—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90—99周岁所有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1.既符合扩面津贴发放条件,又符合无基本养老金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可以兼得两种高龄津贴。  2.低保人员(80—99周岁)高龄津贴由民政部门在低保金中进行加发,其他人员高龄津贴由老龄部门组织发放。  3.县(市)参照执行。
  二、申请要件  (一)填写《哈尔滨市高龄津贴审批表》。  (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含集体户口)原件及复印件(无二代身份证的须提供户籍地派出所证明)。  (三)本人在指定银行储蓄存折帐号复印件,新、老存折均可。八区:哈尔滨银行存折;十县(市):哈尔滨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任意一家银行存折。  (四)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手续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需出具居住地社区居委会的居住证明。  (六)申请扩面发放人员(80—89周岁)的老人,须提供低收入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审批表》及复印件一式三份,百岁老人《审批表》一式四份。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在生日的前2个月,可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居委会发给《哈尔滨市高龄津贴审批表》,未成立社区(村)居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社区(村)居委会初审。社区(村)委会根据申请人申请高龄津贴的类别,核实申请人年龄和相关要件,签署初审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查,进行核实和信息录入,签署审查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县(市)老龄部门,基本养老金的核实认定由街道劳动保障站负责。  (四)区、县(市)老龄部门审批。区、县(市)老龄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要及时纳入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五)百岁老人申报材料须呈报市老龄部门备案。  四、发放程序  建立月报表制度。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每月的11日前将本地享受高龄津贴人员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区、县(市)老龄部门;各区、县(市)老龄部门在每月的15日前将本区、县(市)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市老龄部门;市老龄办每月17日将汇总数据报市财政局。  区财政局应在每月25日前,将次月所需高龄津贴资金划拨到市老龄办指定银行开设的高龄津贴资金代发帐户,市老龄办在应发当月10日前将高龄津贴划拨到个人存折。  五、发放时间  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规定年龄生日的当月起计发津贴,每月10日后到指定银行领取津贴。  六、动态管理  (一)每月回访。社区(村)居委会要每月定期对老人进行回访,回访形式以电话回访为主,入户回访为辅,了解老人健康状况及津贴领取情况,并填写回访记录。  (二)半年复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半年复审一次,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将复审期间的变更、注销等情况进行填表备案。  (三)不定期抽查。各区、县(市)老龄部门要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区、县(市)老龄部门予以纠正。  市老龄部门对高龄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全市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四)迁出人员管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户籍跨区、县(市)迁移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月由迁入地发放。待遇人员迁出我市的,停止津贴发放。  (五)异地居住管理。享受高龄津贴待遇人员长期到户籍地外居住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社区(村)居委会要通过查验户籍簿、异地居住证明、网上视频、有时间标记的照片等其中一种方式,每三个月了解一次待遇人员生存健康状态。  异地居住人员离开居住地后没有音讯之日起满3个月,社区(村)居委会无法与之联系的,停止发放津贴。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经重新核准后,高龄津贴从停止发放津贴之月起补发。  (六)已故人员退出管理。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已故的,社区(村)居委会要凭家属提供的死亡证明办理停发津贴手续。家属不能及时提供死亡证明的,社区(村)也可以凭家属确认,书面签字并存档,办理高龄津贴停发手续。高龄津贴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可按报表报出月份计算,当月死亡但已发出的津贴不再追回)。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已故,其家属未能及时办理高龄津贴停发手续的,多发的高龄津贴应由区、县(市)老龄部门组织追回。有故意隐瞒骗取行为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追回的款项,达到一千元即上缴市老龄办。  (七)档案管理。  1.每位老人的档案要进行编号。  2.档案资料要完整,主要资料要有:高龄津贴审批表,身份证、户口簿、存折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月回访记录、半年动态复查表、变更表等。  3.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要将各月报表存贮在电子移动存储设备里。  4.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七、资金来源  百岁老人津贴和无基本养老金老人津贴发放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扩面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

乡镇补贴发放细则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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