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官网

2016-09-12 合同范本 阅读:

【一】: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文件

粤财采购〔2011〕17号

关于省直单位2012至2013年度车辆政府

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广州、东莞除外),省直各单位: 为提高公务车辆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规范省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公务车辆采购的行为,决定2012至2013年度省直单位公务车辆政府采购继续实行协议供货办法。现将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适用范围

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协议范围内品牌车辆,单个品牌批量采购在20台以下的(含20台),均实行协议供货;批量 采购超过20台的,其采购方式另行确定。

二、协议供货车辆品牌名称

协议供货各品牌的系列车型、政府采购价格、政府采购优惠率等信息资料因篇幅过大,不在本通知中一同公布,请省直各单位自行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查阅。

三、协议供货执行期限

本协议供货办法的有效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四、协议供货采购方式

实行网上电子采购,省直单位采购属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品牌车辆,必须通过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在协议供货商范围内进行订购、议价。若采购人认为价格过高,可以选择通过网上进行电子反拍,采用电子反拍方式确定成交的供应商可以不限于协议供货商范围内,但成交价格必须低于协议供货商的报价。

网上电子采购用户登录名称、密码及有关操作与办公用品协议供货电子采购操作相同。

五、权益保护

公务车辆协议供货享受优惠价格,优惠价格为净车价格。各采购单位要按协议供货的规定执行,依据协议供货规定的价格和服务内容,监督协议供货代理商履行承诺。同时,要保护供货

代理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协议供货代理商提出不合理要求,不得以其他理由拖欠购车款。

六、采购合同及结算

省直单位与所选择的车辆协议供应商签订车辆购销合同,需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备案。采购的车辆经验收合格后,货款应按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

七、协议供货车辆及价格的更新

对协议供货车辆同系列车型的更新(改进)版、新增款,只要响应协议供货的条件,经向负责信息审核的部门备案核实后,列入协议供货范围。对暂未进入协议供货的品牌车辆,而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规定的,将不定期实施政府采购,在协议供货期限内进行增补。

协议供货车辆品牌、车型、政府采购价格、政府采购优惠率等信息更新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八、违规处理

各协议供货代理商须严格履行签订的协议条款。对违反协议约定、价格欺骗、不及时(逾期)更新价格信息、市场整体售价

低于协议供货政府采购价而生产厂商不相应调整协议供货政府采购价等行为,将视情节相应给予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通报、暂停其协议供货资格直至取消该品牌车辆的协议供货资格的处理。

各单位有关人员不得与协议供应商串通提高采购费用,不得向协议供应商索要好处、收取回扣。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九、其他

请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向下属各单位转发本通知,或通知下属各单位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查询。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反映(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6号,邮编:510030,电话:83188500、83188580)。

十、各地市公务车辆协议供货

本次省直单位公务车辆协议供货资格采购活动中,各参与竞争的品牌车辆制造商按照招标要求推荐了省内各地区(广州市、深圳市、东莞市除外)公务车辆协议供货代理商,有关名单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布(不另行发文),公务车辆协议供货政府采购价、优惠率及相关服务等与省直单位公务车辆协议供货相同。各地市可参照省直单位公务车辆采

购协议供货的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2012至2013年度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各地区协议供货代理商信息及商品行情在区域采购平台上的信息(包括协议供应商注册、变更,报价等)由各地市负责审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省直单位2012至2013年度车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代理商名单一览表

【二】:广 东 省 财 政 厅

附件:

中央和省属在穗单位第14104期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名单

(共6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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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fz173.com_广东省财政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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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东省财政厅

广 东 省 财 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 广 东 省 民 政 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粤财法„2007‟130号

━━━━━━━━━━━━━━━━━━━━ 关于我省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不发深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体现国家扶持安置残疾人单位政策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市财政、税务、民政、残联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部门协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完善征管办法,认真做好我省进一步调整现行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政策工作。

二、安置残疾人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一)关于增值税有关问题。

1.实行由国税机关即征即退方式。全省统一安置实际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为3.5万元。当月应退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3.5万元×企业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数/12

2.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限额应书面通知安置残疾人单位。

3.安置残疾人单位申请办理增值税退还手续时,应按规定填报《企业增值税退还申请审批表》连同以下附列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

(1)当期增值税缴款书。

(2)单位残疾职工用工情况登记表。

主管国税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退还增值税手续。

(二)关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

1.每位残疾人每年可享受的减征营业税限额为每人每年3.5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额不包括在限额之内。

2.增值税即征即退,不退其所对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安置残疾人单位不享受财税„2007‟92号文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三、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申办程序

安置残疾人单位需要申请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当分别向主管局、地税机关提前申请。

(一)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一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附表1);

2.《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县(区)级(含县级市,以下同)以上民政部门对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企业是否具备福利企业资格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等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在职职工名册和《残疾人职工情况登记表》(附表2)

4.福利企业与残疾人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及每位残疾人的残疾人证;

5.福利企业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6.福利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安置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的工资凭证。

(二)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包括工疗机构、盲人按摩机构、托养服务工场、职业康复工场等,以下简称“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附表1);

2.出具《广东省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证书》及县(区)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对集中安置残疾人机构安置残疾人比例、是否具备集中安置残疾人的条件及享受税收优惠资格等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在职职工名册和《残疾人职工情况登记表》(附表2)

4.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

5.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6.纳税人通过金融机构安置每位残疾人支付的工资凭证。

(三)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申请审批表》(附表1);

2.在职职工名册和《残疾人职工情况登记表》(附表2);

3.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

4.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

5. 纳税人通过金融机构安置每位残疾人支付的工资凭证。

(四)安置残疾人单位税收优惠的审批机关为县(区)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认定的条件认真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将纳税人的有关申请资料上报县(区)级税务机关,县(区)级税务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核发《税务认定通知书》或《减免税批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及时通知纳税人。

(五)企业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后20天内将审批意见抄送同级的企业所得税主管机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审批。

(六)安置残疾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根据变化事项按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和审批。安置残疾人单位因残疾人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应当自情况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

【四】: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综[2003]59号

各市、县(区)、自治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结合我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等财政票

据清理归类工作,我们对2001年2月13日印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

财物票据管理办法》(粤财综[2001]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财政票据管

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六日

广东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及核销工作,制止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广东省罚没财物管理条例》和《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政策措施,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政罚没款和其他非税收入,向被收取单位或个人开具的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财政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单位进行检查

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广东省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核销和稽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东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我省财政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财政票据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省财政厅委托广东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省票据中心”)负责全省财政票据的印刷、发放、核销和稽查的具体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设立的票据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负责本地区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和稽查的具体实施工作。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发放、出售、核销和销毁财政票据。www.fz173.com_广东省财政官网。

第五条 财政票据的购领对象必须是符合使用财政票据规定的具有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的部门(单位),其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或派出机构使用的财政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统一购领、保管和分发。

第六条 实行委托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所使用的财政票据由各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向承办银行发放。

第二章 财政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 财政票据分为通用票据、专用票据两类。

通用票据是指满足一般收费特点,具有通用性质的票据,适用于收取普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资金)以及其他非税收入;

专用票据是指为适应某一种收费或基金的需要而制定的具有特定式样的专用票据;专用票据又分为定额和非定额票据两种。

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至五联,根据工作需要,财政票据可印制为手写票和电脑票。手写票据和定额票据适用于经批准的现场执收的部门(单位)使用,电脑票据一般适用于委托银行代收或有条件的经批准的直接执收的部门(单位)使用。

第八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部门(单位)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罚没财物以及收取其他非税收入,一律按本办法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财政票据。凡不按本办法使用票据的,被收费、处罚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九条 各类财政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

第三章 财政票据的印制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财政票据的种类、式样、规格、联次、内容和财政票据印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等,并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省票据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负责印制全省的财政票据。www.fz173.com_广东省财政官网。

第十二条 财政票据的印刷企业应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每个标书印刷期限一般为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参与招标的印刷企业,由省票据中心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并由省财政厅发给财政票据准印资格证书。

财政票据的印刷应由省票据中心与印刷企业签订印刷合同,印刷企业应确保财政票据在印刷、运输、保管等各个环节的安全,并妥善保管好票据印制章和防伪设施。

省票据中心应当按照印刷合同的约定对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合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其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其印制财政票据的资格,并收回发给的财政票据准印资格证书。

未经省财政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财政票据。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四章 财政票据的购领和核销

第十三条 符合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购领省票据中心负责发放全省的财政票据。省级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以及驻粤的中央单位(除财政部有专门规定外)和驻各市、县的省级单位统一到省票据中心购领;地级市的部门(单位)和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到地级市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购领;县(市、区)部门(单位)和乡镇财政所到县(市、区)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购领。

第十四条 符合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首次购领财政票据,除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编委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定编文件(或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资格证、单位介绍信外,还应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根据所使用的票据种类,到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所注册项目、标准调整变更时,应重新办理批文、注册登记或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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