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研究

2016-08-22 制度 阅读:

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研究(一)
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分析

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分析

摘要:举报对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工作却起步较晚,举报人保护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举报人屡遭打击报复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基于对举报人保护现状和原因的分析,提出几点完善我国举报人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举报人;保护;保密制度

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规范规定举报人保护制度。但不可否认,我国对于举报人的保护工作起步相对较晚,举报人保护机制尚不完善,进而导致我国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我国举报人的作用和保护现状

最高检副检察长柯汉民说过:近几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受理10多万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提供了大量案源。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群众举报或通过群众举报深挖出来的职务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0%以上。另外,许多刑事犯罪也是通过举报才能发现,程维高、马加爵、胡长青、成克杰、厦门远华走私案等,都是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的举报线索。由此可见,举报在促进我国廉政建设以及打击防治犯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

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研究(二)
举报人保护制度

举报人保护制度

一、 对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以及举报内容有管辖权的机关或组织(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依法受理举报,共同做好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研究】

二、一切机关和组织都应当鼓励和支持员工和供应商依法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有功受奖和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四、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述、信函、电话或其他形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举报。提倡使用真实姓名举报。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或被举报单位的名称,以及违纪、违法和犯罪的基本事实、线索或证据。 五、 综合管理部应当为举报人举报提供便利条件,并向群众提供举报电话号码。

六、举报人对综合管理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多次举报不予受理的,可以向其上层主管陈述意见,并由其上级主管在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举报人。七受理举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举报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七、 综合管理部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举报人认为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于被举报人是近亲属或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处理的,有权向综合管理部或其上层主管提出回避要求。情况属实的,有【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研究】

【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研究】

关人员必须回避。

八、 严禁将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和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是单位负责人的,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该负责人所在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调查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的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不得出示举报材料。

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研究(三)
举报奖励制度

【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研究】

举报奖励制度

为鼓励积极举报盗窃公司财物、瞒报产品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较大产品质量隐患及其他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制定本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适用对象【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研究】

本制度奖励适用的对象为公司全体人员,非本公司人员举报应予奖励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奖励给予条件

本制度奖励给予的条件为实名举报盗窃公司财物、瞒报较大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事故、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较大产品质量隐患等行为,且经公司监察部查证属实。

三、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研究】

1、根据员工举报,查实盗窃公司财物的案件,以赃物价值的20%奖励举报人。

2、根据员工举报,查实任意一起偷拿药品违纪行为,给予举报人员一次性奖励100元。

3、查实任意一起瞒报较大产品质量事故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举报人奖励200元。

4、根据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重大隐患的(由质保部、监察部认定),给予奖励200元。

四、举报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并存在有恶意和报复意图者,经查实研究后,对举报人予以严肃处理。

五、举报方法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等形式进行举报;

电话举报:13592223688(董事长)13839489811(总工)13592269599(总务部长)13592257685(监察部长)13939470118(质保部长)

六、举报奖金发放

对举报人及举报奖励情况,严格保密,举报奖励资金由监察部申请后通过举报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或举报人提供的其他方式在举报事件终结后7日内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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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30日

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研究(四)
举报线索管理机制研究

  摘 要 举报线索是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应充分发挥线索管理职责,统一线索管理平台,加强线索审查、评估、初核和分流等环节的机制创新和改革,逐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线索管理 机制建设
  作者简介:宋燕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处检察员;齐沁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副处长。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98-0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管理举报线索”。目前,检察机关实行的举报中心管理线索机制和模式,在服务职务犯罪侦查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但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存在举报中心职能空置、线索受理部门多头、评估机制未建立、线索管理随意、线索跟踪不力等诸多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从制度和规范入手,建设统一的线索管理平台,将举报工作流程、权限、职责、程序等职能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不断推进线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举报中心机构设置
  举报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问题,一直以来是制约举报中心机制建设和完善的重要因素。《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其中,只是泛泛的规定举报工作由“专人”负责,既无机构设置保证,也无人员配备要求,极大的削弱了举报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实践中,举报中心一般设在控告申诉部门。随着检察职能的拓展和监督角色的延伸,作为检察机关重要“窗口”的控告申诉部门承担的职能越来越广泛,除了传统的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等常规工作,还新增了检务接待、涉检信访、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大量工作。其中,举报工作就包含“宣传、受理、评估、分流、初核、催办、答复、存档、奖励、保护、不立案审查”等一系列流程和环节,在缺乏必要的机构配置等机制保证的情况下,很难保证线索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举报线索管理职能往往只能流于形式。
  此外,司法实践中个别检察院将举报中心下设在自侦部门,成为自侦部门的下设二级部门。将举报线索管理和自侦部门自身线索内部管理和评估工作统一由举报中心行使,虽然看起来形式上捋顺了线索的管理,但却让举报中心丧失了管理的独立性,违背了“管、办分离”的原则,缺乏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
  综上,建议细化《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调整举报中心的设置,配备独立的人员和机构编制。如,举报中心由主任(控告申诉部门负责人兼任)、线索审查员和内勤组成,内勤岗位1人负责登记、移转等记录性工作,线索审查员岗位2人负责评估、审查、初核等审查性工作。这样,将线索的登记、审查、评估、分流、审批等管理权限进一步细化,加强了举报线索管理的可操作性,实现了举报线索的处理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又解决了举报中心职能、架构和人员配置空心和职能弱化的问题。
  二、举报中心职能配备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规定,举报工作包含“宣传、受理、评估、分流、初核、催办、答复、存档、奖励、保护”等十余项流程和环节,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再次确认了举报中心初核职责,增加了举报中心对职务犯罪线索不立案审查职权。从上述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举报中心管理和监督职权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和强化。因此,举报中心应当重新审视在检察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是接受外部监督。对外承担举报宣传,畅通举报渠道,扩大线索来源,通过举报线索受理、答复、奖励和保护等方式,定期公开、公示相关举报工作,以公开促公正,接受社会、群众和举报人的监督。
  二是加强内部监督。对内坚持举报线索统一管理,严把线索出入口,通过线索流程和质量控制,逐步拓宽内部监督的方式和手段。在入口,通过举报线索评估和举报初核、实现监督视野拓展和延伸。在出口,通过催办督办、举报答复和不立案审查,探索内部监督的新形式、新方法和新举措。
  三是严格自身监督。举报工作需要很强的保密性,独立性很强,因此必须做好自身的监督制约。如在线索管理上,严格三级审批制度,实行全程两人负责制,实现登记和评估分离、评估和决定分离、决定和处置分离,确保案件线索处理及时、安全和准确。
  三、统一的线索处置平台
  构建和完善举报工作机制,需要以信息化办案系统为基础,构建统一的举报线索接收、登记、审查、评估、分流、移转、跟踪、归档的线索管理和处理平台。
  (一)统一受理平台的建设
  举报来源复杂多样,向检察机关举报的途径包括“信、访、网、电”四种形式。由于“网、电”由于方便、快捷、安全保密性好等原因,受到信访和举报人的欢迎,成为举报最重要的方式之一。目前,高检院已开通了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实行24小时接听,保证了群众举报渠道畅通,提高处理举报效率,受到群众的好评。但是,检察机关尚未建立统一的受理举报机构或平台。随着论坛、微博、微信、QQ等新兴网络工具飞速发展,如何畅通新兴举报渠道的前提下,保证网络举报的安全和保密,给检察机关网络受理举报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实现“四访合一”也成为检察举报管理工作的重要课题。
  (二)线索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
  在传统的线索管理模式中,由于线索管理的封闭性和静态化,举报线索信息共享和动态流转功能几乎无法实现,严重影响了职务犯罪的查处和线索的有效利用。因此,上下级检察院举报中心之间、侦查部门之间,举报中心和侦查部门之间要尽快实现系统联网,建立纵横畅通的线索分流移送、交办督办、结果反馈和查询等信息化管理机制,提高线索流转效率。实践中,由于举报人文化水平和对法律认知水平的不同,很多举报信往往多头或随意寄送,一般需要通过不同的机关或部门层层移转,到管辖机关可能已经过了适宜查处的阶段和时间,不仅产生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导致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引发社会问题和矛盾。因此,区域性乃至全国性的举报信息化平台建设仍需发展和完善。   (三)线索的后续跟踪
  加强举报中心作为线索管理,不因要在分流处置上严格程序,还要做好线索移送分流后的跟踪、督促和监督。其中,对内是将移送自侦部门的线索建档,严格举报中心的催办督办职责,运用信息化手段,在办案系统中设置办理时限及要求提醒,便于及时掌握案件线索办理和查处情况。对外加强与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确保举报线索流转衔接顺畅,防止相互踢皮球、冷对抗或者线索回流。
  四、加强举报初核工作
  (一)举报初核的定位
  举报初核与职务犯罪线索初查工作性质类似,一直是自侦部门对此争议很大。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对举报初核职能进行了再次明确,对举报初核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因此,举报中心必须坚持履行举报初核职能不动摇,不断加强举报初核工作力度,把举报初核作为拓展信访举报工作职责、化解信访举报社会矛盾的重要职能,积极而稳妥的开展举报工作。
  (二)举报初核的范围
  对举报初核范围,《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为“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两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订时又增加了“检察长批交”一类。但仍然存在界定含糊、适用困难等诸多问题。
  1.举报初核的范围应突出重点。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线索,举报中心必须初核,这是举报初核的重点,也是举报初核的底线。
  2.举报初核范围可适当扩展。对于不符合条件,但必须通过初核调查主体身份或举报事实的,可纳入举报初核范围。必要时,可以设定“举报线索件件审查、署名举报件件初核、实名举报件件答复”的工作目标。
  3.举报初核要体现管理职能。举报初核不能自我局限,既要查管辖,又可查事实,以初核促管理,提升线索质量,才能严格履行举报监督职责。
  (三)举报初核的方法
  初核的方法,要参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手段、方法初核,注意客观证据的收集,注意与侦查工作科学衔接。必要时,可以考虑吸收举报人等一切与举报线索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协助调查。此外,针对不同类型的举报线索可采取灵活的初核方法:首选网络初核法,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不少单位和个人主体材料在互联网上可查询到,该方法简单便捷,可极大提高初核效率;二是备选到登记机关调档初核法,该方法用于在工商局、民政局等登记备案机关注册的公司、社会团体等机构,可调取单位性质、股东、资金来源等信息;三是经过上述两种途径无法确认管辖的,方可到上级或本单位调查取证。
  综上,举报线索管理是一个复杂、系统性的工程,既要发挥了内部权力制衡作用,又要服务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努力实现举报和侦查一体化的衔接。因此,检察机关举报工作应当走法律化、制度化的道路,但这一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分短期和长期来制定阶段性的改革计划。只有加强举报线索管理机制改革创新,引入科学管理概念,才能适应检察举报工作的新形势、新发展和新定位。
  注释: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及出差工作的改进与规范.中国检察官.2007(9).
  王晓新,白会民.把握重点推动举报工作深入开展.检察日报(第03版).
  孙立泉.深切领会立法宗旨全力做好控告检察工作.人民检察.2012(7).第53页.
  陈卫东,张佳华.检察机关举报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和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3).第151页.

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研究(五)
大陆举报人保护或将纳入刑诉法

  6月18日,大陆《法制日报》等媒体爆出猛料――向检察院举报的七成举报人受到程度不等的打击报复。上述媒体还引述“中国2010年检察举报工作论坛”受邀专家的意见指出,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消息立即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占据了众多媒体的评论版和网络论坛的重要位置。6月21日,官方迅速对此作出回应,最高检举报中心主任王晓新批驳报道失实,称这一数字“既不客观,也不准确”。据最高检统计,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每年不超过200件。
  而根据《检察日报》2007年9月24日的报道,大陆每年发生的证人、举报人致残、致死案件从上世纪90年代每年不足500件上升到每年1200多件。如今官方公布的数据大幅下滑,有舆论指出,相关事实似仍有必要作进一步澄清。
  据悉,在检察查办的职务犯罪中,70%的线索来自于举报,这足可见举报对于检察工作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鉴于此,围绕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话题就不是各方过过嘴瘾的“口水战”,而是关系到检察机关未来发展的大事。
  谁在泄密
  “我在论坛上没有听到关于七成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的说法,”全国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教授作为专家出席了上述举报论坛,他对数据的来源及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但他也对《凤凰周刊》记者表示,目前中国是关系社会,人情关系特别复杂,因为举报线索外泄而中断办案线索,被举报人外逃或者因为举报人身份被泄漏而遭到报复陷害的情形“确实存在”。
  不久前终审的“白宫书记”案就颇为典型。原安徽阜阳市泉北贸易区管理委员会经济贸易发展局局长李国福多次举报该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占用耕地,仿白宫兴建豪华办公楼等腐败问题,然而李的一封举报信却被他人截留并转交给张,张遂编造李国福有重大经济问题的举报材料,指使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汪成严厉查处李的“经济问题”。
  在权力的左右下,区检察院对李以贪污、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等罪提起公诉。几日后,李国福在监狱自杀身亡。今年4月1日,法院终审判决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而汪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令人深思的是,在这个现实版的“无间道”中,那位将举报信截留并转交给张的某人,却未提及有任何责任。
  “很少听说有什么人因泄密而受处罚的,”一位任职于基层检察院反贪局的王局长对记者说,如今法律及有关规定只原则性地规定了禁止打击报复举报人和禁止泄露举报信息,但由于缺乏配套的“硬措施”,而实践中打击报复的因果关系又很难确立,所以很多泄密、报复的事件最后也就不了了之。
  在金钱的魔力下,所谓“秘密”也可以被置换成明码标价的“商品”。在轰动一时的浙江台州购买“立功线索”案中,就是由律师牵线搭桥,向缉毒大队大队长行贿,购买立功线索,帮助犯罪嫌疑人获得减轻处罚。
  记者在互联网上输入“出售立功减刑线索”的搜索词,立即就有“适用于缓刑或减刑的线索”作为商品待价而沽,可见买卖线索的交易黑市并非虚传。
  “这用俗话来讲就是‘拿举报线索换粮票’,”陈卫东对这一现象的存在深表担忧。他说,“尽管这样的情形极少,但如果不加以有效遏制将造成严重的后果。”
  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对于“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可以设定国家秘密,同时对于一般秘密,国家各级机关享有定密权。据此,陈卫东建议,应该对有一定价值的举报线索设定密级,并对故意泄露举报线索的人执行严格的泄密责任追究制度。
  密之难保反映到举报上就是匿名举报多而署名举报少。据官方统计,2007年至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群众首次举报线索48万余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是20余万件,其中实名举报只占到三到四成。而基层检察院的王局长对记者说,出于遭受打击报复的担忧,实名举报的比例在基层要更低,有些署名举报实际只是假名或借名举报。
  在陈卫东看来,尽管匿名举报不为相关规定所禁止,但在实践中会引起诸多问题,如无法与举报人核实举报线索,无法提供举报奖励,无法反馈举报线索处理结果等,无法甄别重复的举报材料是多人举报还是一人举报。
  他指出,匿名举报,信息可用率低会导致成案率低,举报人对较低的成案率不满,又会进一步导致多部门举报、重复举报、群体性举报,甚至举报人放弃举报路径而寻求其他非正当解决方式,“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就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中陷入困境”。
  目前,一些检察院正在尝试一些新的做法,以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如福建漳浦检察院就推出了匿名举报、凭密码领取奖金制度。
  环节漏洞
  据了解,检察机关处理举报工作,要经历受理、分流、移送、转办、初查、宣传、奖励、答复等各个环节(参见《举报线索的批转流程图示》),某一环节处理稍有不慎,哪怕只是经手人的无心之失,都可能导致信息泄漏,给举报人带来大麻烦。
  据最高检举报中心负责人介绍,高检院先后制定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当中不乏对各环节要求保密的规定,如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专用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未经授权或者批准,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查看;向检察长报送举报线索时,应当用机要袋密封,并填写机要编号,由检察长亲自拆封;调查核实情况时,严禁出示举报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对匿名举报线索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严禁进行笔迹鉴定;举报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受理网上举报,严格管理举报网站服务器的用户名和密码,并适时更换;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等。
  然而身在基层的王局长告诉记者,在基层检察院,处理举报线索的程序并不那么严格,通常就由相关领导找一些办案骨干讨论一下,决定是否启动初查程序或侦查程序。
  “禁止泄密很大程度上不仅仅是立法的问题,即便有了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如果不严格执行,也就形同虚设。”陈卫东说,“应当进一步加强关于泄密的责任追究制度,要让泄密者产生‘后顾之忧’。”他建议,举报信息处理的每个环节都应设置“防火墙”,确保举报信息的安全。同时,要细化和明确举报材料价值判断标准,防止不妥当或者不正当的分流处理;改变由人管理的传统,建立独立的电子存档系统。   据记者了解,环节漏洞不仅存在于检察机关内部,还存在于不同举报系统之间的流转过程当中。大陆目前接受公民举报的机构可谓多不胜数,如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审计、物价、海关、外汇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都设有举报机构。
  受职权和管辖的限制,检察机关只能对由其管辖的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初查和立案。而对于应属其他刑事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处理的举报材料,则要移交其他职权部门做进一步处理。
  据陈卫东介绍,目前不同职能机关之间的举报工作衔接仍不太通畅,举报受理部门相互“踢皮球”、“冷对抗”或者线索回流的现象时常发生,这便产生了举报材料在不同机关之间的流转和衔接问题。
  为此有人主张要建立大一统的举报受理机构,以减少不同机构之间的推诿,方便民众举报。但一位资深的老检察长对记者说,“此举貌似吸引人,实则并不可取。”一则会将检察的法律监督与行政、政党管理权混为一谈,相互间的工作程序、处理方法都格格不入;二则也极容易走上联合办公――联合办案的老路,违反了法治原则。
  事实上,举报与控告、申诉、信访等混在一起的做法,已经让检察机关疲惫不堪。去年6月22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开通,接受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举报和法律咨询。据统计,截止至今年5月底,最高检共受理举报、申诉和法律咨询等172798件。其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仅占9%左右,而属于土地纠纷、违法行政、拆迁补偿、不服法院判决等其他来电则高达91%。
  为此,陈卫东提出的建议似乎较为折中,他呼吁不同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建立定期会商机制,互通举报线索查办情况,特别要规范与其他执法执纪部门的情况通报、案件移送等机制。
  举报人保护或可纳入刑诉法
  近日,北京市首位举报贪官获最高奖励的市民李素(化名)拿到了奖金,宣武检察院副检察长宋蕾将10万元的支票交到了他的手里。当记者问他是否担心遭到打击报复时,李素表示,在整个过程中,检察机关都对其采取了保护措施,但在举报后,一些业内知情人士却对其人品产生怀疑,以至于他将难以继续在本行业立足,必须另谋职业。
  由此一例可以看出,对举报人的保护远不止保密这么简单。兼任最高检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研究生导师樊崇义教授向记者介绍说,在国外,对举报人、证人的保护可以采取变换声音、遮盖容貌、变换工作甚至更改户籍等方法,但目前大陆尚未确立相关的保护措施。他指出,“光说保护是难奏实效的。”
  据了解,大陆的《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和中纪委、最高检的有关规定中都有关于举报的一般条款,但内容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尤其对举报人事前保护的规定,更是近乎为零。在上述2010年检察举报论坛上,专家们一致认为,应当完善检察机关举报工作的相关立法。
  然而,对立法的途径则意见不尽一致:一说是出台举报法,另一说是要将举报纳入已列入十一届人大的立法计划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修改当中。
  参与刑诉法修改工作的樊崇义指出,“制订举报法尚未提上立法计划,而且涉及太具体的问题,恐怕不太可能,纳入刑诉法的可能性要大一些。”他认为,对举报人的保护问题应该上升到刑诉法,以基本法的形式作出规定,在具体规定上应放在立案环节,对举报人的定位上可视为“提供材料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陈卫东亦同意将举报的相关规定纳入刑诉法,他指出,“要解决检察机关举报工作的诸多问题就要去除举报工作的行政化色彩,以诉讼化的思路和程序正当的理念开展举报工作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权,包括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双重人权,才能确保检察机关举报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才能便于监督。”
  在陈卫东看来,举报人在诉讼之前。属于非诉讼参与人,一旦进入诉讼,则成为证人,即诉讼法中有关保护证人的规定在某种意义上也适用于举报人。他对记者说,“对证人的保护应作宽泛的理解,不能仅仅理解为在诉讼中的出庭作证的人,应把举报人、为司法机关提供情报的人(秘密侦查的信息提供者)包括在内。”
  上述专家透露,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讨论中,多数意见是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实施对举报人及证人的保护,如果需要采取专门的保护手段的,则宜由公安机关负责。
  “现在法律最大的缺陷在于,对于证人的保护只限于侦查期间,到了审判阶段就要公开身份,这对举报人或证人的人身保护是非常不利的,”陈卫东对记者说,“将来立法的时候,应当统筹兼顾,该公开的公开,不该公开的,一定不公开。”
  在今年初开办的高级检察官培训班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曾透露,有关证人保护及完善出庭作证制度等问题正在讨论酝酿中。由是观之,举报人的保护问题或有望在刑诉法修正案中加以解决。
  编辑 田路 美编 黄静

举报人奖励,保护制度研究(六)
建立整治“四风”问题长效机制研究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作风建设开局起步,在党内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次教育实践活动的主要任务聚焦到作风建设上,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四风”问题。全党上下出现了一股新风正气。但必须看到的是,不良作风具有顽固性、反复性,转变作风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必须构建长效机制,才能提升作风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为此,主要从四风”的表现、危害、根源及如何构建长效机制作一探讨。

  关键词:“四风”问题;表现形式;危害;根源;长效机制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6-0268-03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这“四风”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党和政府与群众间的“隔心墙”的不正之风。群众对此“四风”深恶痛绝。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历来高度重视“四风”整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纷纷做出各类规定,狠抓“四风”整治;目前,“四风”问题有了明显好转。但是,由于“四风”问题具有变异性、传染性、顽固性、反弹性特点,狠抓时,“四风”会有明显好转,略一放松就极易反弹。因此,就如何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四风”问题反弹,本人结合实际,作如下思考。
  一、“四风”的突出表现
  (一)形式主义的表现
  一是学风不正,学用脱节。有的领导干部忽视理论学习,不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做好工作所需要的知识,学了也是为应付场面,不求甚解,学而不思、学而不信、学而不用;有的学用严重脱节,说起来头头是道,做起来还是老一套,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行,无心也无力在实践中认真运用,碰到具体问题无所适从,遇到突发事件束手无策。二是文山会海、空话套话。有的抓工作只靠开会发文件,会议过多过长;有的地方和单位文件、简报“满天飞”,没有实质问题,只注重形式和数量,华而不实;有的下基层调研习惯于被调研,走的路线、看的点、见的人、听的话都是事先安排好了的,下去就是为了出镜头、露露脸,身下心不下;更有的为了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下基层调研一阵风,不深入、不细致,只做做表面功夫,了解不到真实情况,或是干脆坐在办公室想一想,在电脑上找一找,东拼西凑,完成任务了事。三是不切实际、不求实效。有的想问题、作决策、抓工作不认真领会中央精神,不了解基层实际,不研究情况,不解决问题;有的挖空心思编造“新思路”、杜撰“新经验”,热衷于抓“典型”,点上热闹、面上冷清。有的抓工作不求实效,不下工夫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难以给领导留下印象的事不做,形不成多大影响的事不做。四是落实不力,工作疲沓。有的习惯于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讲话落实讲话,会开了、文件发了,事情就没有人再管了;有的抓落实搞上下一般粗,基层难落实、难见效。有的打埋伏遮掩不落实,甚至移花接木;有的抓工作始终慢半拍,不催不办、不推不动,办起事来也拖拖拉拉。
  (二)官僚主义的表现
  一是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有的公仆意识淡薄、群众感情淡漠,在机关颐指气使,下基层架子很大,不关心群众,对群众疾苦和诉求麻木不仁,不愿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甚至怕给自己添麻烦;有的对上吹吹拍拍、曲意逢迎,对下吆五喝六、横眉竖目。二是跑官要官、任人唯亲。这些人走上不走下、跑富不跑穷,亲领导、疏群众,敢找敢送敢拍,拉关系、走门路、建小圈子。三是不负责任,不敢担当。有的对待上级部署囫囵吞枣、断章取义,执行上级决定照本宣科、生搬硬套,以前怎么做就怎么做,别人怎么做就怎么做,完全不顾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有的饱食终日、无所用心,在位不在岗、在岗不尽责,见到荣誉抢着要,碰到难题往外推,遇到矛盾绕着走。四是表里不一,纪律松懈。有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视规定为无物,使制度形同虚设;有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的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热衷于传播小道消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口无遮拦、毫无顾忌。
  (三)享乐主义的表现
  一是思想空虚、精神颓废。有的意志消沉,理想信念动摇,奉行今朝有酒今朝醉的人生哲学;有的追求物质享受,情趣低俗,玩物丧志,身心颓废。有的拈轻怕重、安于现状,不愿吃苦出力,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得过且过。二是玩心太重、生活腐化。有的上班时间打游戏、看电影、炒股票;有的晚上加点班就喊累,但玩牌、打麻将却通宵达旦;有的多做一点工作就要报酬要待遇;有的借接待之名,行玩乐之实,沉湎于花天酒地,常常醉醺醺、昏沉沉、轻飘飘;有的作风不检点,甚至道德败坏、生活放荡。
  (四)奢靡之风的表现
  一是讲究排场,铺张浪费。有的讲排场比阔气,喜欢比迎送的场面、比接待的规格、比接待的档次,住高档酒店,吃山珍海味,喝美酒佳酿,甚至还搞洗浴、桑拿、唱歌、打牌“一条龙”活动,致使公务接待严重超标。二是巧立名目,挥霍公款。有的什么钱都敢花、多少钱都敢用,借开会、调研、考察、检查、培训甚至接受教育之名,游山玩水,搞变相旅游;有的把出国出境学习考察当做福利待遇,不管是否工作需要,都安排轮流外出考察;有的违反规定,用公款缴纳住房公积金;有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隐性福利甚至比工资高。
  二、“四风”的严重危害
  形式主义是一种贪图虚名、不求实效的工作作风。它增加群众负担,引起群众反感,伤害群众感情,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削弱了党对人民群众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它只讲形式,不干实事,严重影响党和国家的政令畅通,往往使中央和上级的精神、决定和部署流于形式,难以落实到基层;它不注重深入调查研究,不了解实际情况,往往导致信息失灵、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只图虚名,不务实效,劳民伤财,往往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丧失发展机遇;它诱发懒惰思想和投机心理,助长哗众取宠、虚与委蛇的不良倾向,导致务虚不务实的歪风盛涨,败坏党风政风,带坏社风民风,损害党的形象,误党误国又害己。
  官僚主义者脱离群众,脱离实际,做官当老爷,高高在上,摆官架子,群众就会与干部在思想感情上疏离。他们不愿深入基层一线,不善于在调查研究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不善于把握各类矛盾问题的特点规律,把握不好推进重点工作、解决难点问题的关键点、突破点和落脚点,各项工作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和突破;他们不愿吃苦出力,躺在“功劳簿”上沾沾自喜,进取的动力必然消退;他们自我感觉良好,脱离干部群众,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和饥寒饱暖无动于衷,甚至造成干群关系紧张,引发上访事件;不能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做工作,他们不能实事求是的处理问题,所以很难得到老百姓的信任和支持,不仅严重破坏社会公平,还严重影响社会效率。   享乐主义片面追求人的自然属性的无限满足,泯灭人的社会性和精神性。这种物质主义、利己主义人生观,浪费财富,腐蚀政治,懈怠精神,败坏风气,对社会文明进步危害严重;价值扭曲,思想空虚,精神懈怠,贪图安逸,不思进取,严重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滥用职权,浪费公款,损公肥私,及时行乐,严重浪费公共资源;忘记党的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优良传统,比待遇,讲排场,大搞特权,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奢靡之风是官僚主义、享乐主义极端化的产物,是享乐主义的一种蔓延、发展,是滋生腐败的温床。为了满足自己奢靡的生活方式去受贿,以权谋私,产生各种各样的贪官。没有什么比奢靡之风更能把党与群众隔离开来,如果成天忙于应酬、耽于享乐,穿梭于高档会所,沉迷于推杯换盏,常常是醉醺醺、昏沉沉、轻飘飘,就没有时间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就没有时间思考问题、研究工作。
  三、“四风”问题产生的根源
  (一)信仰危机,理想信念出现动摇
  东欧剧变、苏联解体造成的信仰危机还在部分党员干部中不同程度存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外来不良文化侵蚀着部分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使之出现动摇,甚至造成没有理想、信念。
  (二)不良的用人导向还没有完全纠正,政绩评价还不科学
  干部提拔任用还存在唯GDP论英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还在给干部晋升加分;敢于“跑部钱进”争取到资金、项目的就是能人。
  (三)权力运行不透明,监督机制软弱
  普遍没有实行权力运行清单制,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决策还存在程序上的合法,实际上由一把手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监督方式虽多,但体制、机制造成监督乏力,上级监督较远,难以发现问题;同级监督较软,权力不够;群众监督较难,不知底细。
  (四)财政体制、项目审批存在漏洞,为“跑部钱进”预留了空间
  当前还在实行分级财政,贫困地方既要保机构运转,还要搞建设,只有想方设法“跑部钱进”,一切为了拿到项目、拿到钱,在此过程中加速了干部作风的腐化。
  (五)制度不健全,教育不给力
  法律监督、纪律监督、人大监督等因体制原因,独立性不够;许多领域存在制度空白;教育方式简单、说服力不强。
  四、整治“四风”问题长效机制对策
  (一)完善学习教育机制
  一是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要持之以恒地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自律教育,积极引导党员干部塑造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事业观,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为扫除“四风”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建立健全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机制。在坚持理论学习的同时,自觉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在实践中提高认识能力,巩固理论素养;把学习理论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学会运用理论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真正做到学以致用。三是完善党员干部参学述学评学制度。健全党员学习档案,定期对党员学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以整风的精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揭短亮丑的勇气,净化灵魂、净化作风。
  (二)建立健全“四风”惩戒零容忍机制
  不论“四风”问题大小,对其一律零容忍,建立起从通报批评、问责、组织处理、到党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的完整惩处链条,做到老虎、苍蝇一起打。要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区乡村三级信访网,接受“四风”举报,增加线索来源。建立“四风”案件举报和查处奖惩制度,凡是举报“四风”问题经查实和认真查处“四风”问题的给予一定奖励,出现“四风”案件有案不查、有案不报、瞒案压案的,给予严惩。还应深化纪检监察机关体制改革,为相对独立惩治“四风”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能力建设,建设一支刚正不阿、敢于碰硬的“四风”案件查办队伍。
  (三)建立健全作风建设制度化机制
  一是要狠抓现有制度落实。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二是开展单位制度清理和修订,建立健全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上下班纪律、公务用车管理、公务接待、财务管理、效能建设等制度,用制度规范党员干部行为。三要针对重点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惩戒制度,要对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公车私用、跑官拉票、推诿扯皮、打牌赌博、大操大办等重点建章立制,并随着“四风”的变异及时跟进。四要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实现权力透明运行。要厘清权力清单,加大权力公开力度,对公开的真实性、时效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效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建立健全四风“照镜”定期化机制
  一是将“四风”纳入党员领导干部专题民主生活会、党员组织生活会的必须内容,实行自己“照”与他人“照”。在此“照镜”中,关键是要 明确采用整风精神,树立“问题意识”,敢于揭短、勇于亮丑,敢于触及思想,正视矛盾和问题,从而清洗思想和行为上的灰尘,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二是要建立常态化政风行风评议制,实行他人“照”。要办好纠风热线、每年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对单位和干部作风状况进行评议,对于发现的问题下达监察建议书,督促整改,并对评议结果与干部任用挂钩,推动作风建设。三是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对“四风”问题进行全面“照镜”。四是要加大“照镜”整改力度,探索对党员领导干部整改情况实行过关办法,凡是不过关的,要重新整改。
  (五)建立健全“四风”监督立体化机制
  一是要充分发挥专门机关的监督作用。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纪律监督、人大机关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审计机关资金监督的相对独立权,使之善于从中发现党员干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二是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媒体监督、网络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群众网上网下信访举报受理、查处、反馈机制,强化网络舆情收集和研判;实行实名举报奖励和对举报人保护制度,鼓励群众举报。三是要强化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对权力运行过程全公开,打造透明党委、阳光政府。四是要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检查。将作风建设检查常态化,特别注重采用暗访方式整治“四风”,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是要建立整风排查追究制度,防止作风排查走形式、走过场、避重就轻,明查暗访不深入等情况发生。
  (六)建立治庸治懒机制
  一是继续实行党员干部公开承诺制度,构建“承诺践诺评诺再承诺”的长效机制,采取结合实际规范承诺、跟踪问效督查践诺、分类指导认真评诺等办法,使公开承诺践诺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二是建立健全党员干部联系群众的沟通机制。让党员干部深入基层,走到群众当中,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掌握群众的思想状况,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群众解决一些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于来访的群众,要热情接待、耐心倾听,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三是要通过开设“行风热线”、“民情直通车”等方式,搭建干部与群众直接交流的良好平台,让领导干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公开回应群众的咨询和投诉,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七)健全干部作风考评机制
  一是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加大群众参与、群众监督和群众评价的力度,增加民意调查、群众评价在地方政府和官员考核评价体系中所占的指标权重,引导党员干部把目光和注意力放到群众身上,多为群众办实事好事,争取得到群众的认同。二是健全干部作风考核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党员作风民主评议、民意调查等办法,引入作风建设群众评判机制,定期开展作风建设满意度测评,促进干部作风持续改进。对那些心系群众、埋头苦干、不拉关系的干部,那些在环境清苦、默默奉献岗位工作的干部要注重提拔使用;对作风不正,作风不实的干部,不仅不能提拔使用,还要进行组织处理。三是健全干部作风问责机制。将干部作风绩效评估与干部选拔任用和内部激励相联系,把作风建设指标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对因作风飘浮、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引发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干部,要严肃追究责任。
  参考文献:
  [1] 何建明.建立反“四风”长效机制的思考[J].理论研究,2014,(1).
  [2] 张华.健全反对“四风”的长效机制[N].合肥日报,2014-03-13.
  [3] 汪文川.“四风”问题的主要表现和危害[J].传承,2013,(4).
  [责任编辑 仲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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