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目的

2018-08-01 推荐阅读 阅读:

篇一:[证券发行目的]证券发行与承销辅导知识:股票发行的目的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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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股票的发行与承销
第一节 股票发行的目的和条件一、股票发行的目的。股份的分割与合并。二、股票初次发行的条件三、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条件应参考2001年3月28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999]12号)、《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21号)、《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证监公司字[2000]42号)、《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证委发[1998]5号)已经废止。 上市公司申请配股,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1、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2、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3、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篇二:[证券发行目的]证券发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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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及主体   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发行人按照一定程序、以同一条件将有关证券发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参与证券发行活动的主体包括:①证券发行者。这是指为筹集资金而发行证券的社会经济组织,它既是社会资金的需求者,也是证券的原始供应者。在我国,可作为证券发行主体的有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机构,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企业组织。②证券承销者。这是指按照承销合同,为发行者包销或代销证券的承销商。③证券投资者。这是指愿意用自己所有的资金购买发行者所发行的证券的自然人和法人。   二、证券发行方式   证券发行方式,按不同的标准可分成以下几类:   第一,按证券的发行是否要通过承销机构,可分为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毋需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而直接与证券购买人签订购买合同;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并不直接与购买人发生关系,而是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进行发行。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必须采取间接发行的方式,而债券的发行,特别是企业债券的发行,则可选择采取直接发行方式或间接发行方式。   第二,按发行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发行与公募发行。私募发行是指仅以特定的投资者为募集资金对象而进行的证券发行。公募发  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同一条件向不特定的任何社会公众和组织所进行的证券发行。   第三,按证券发行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初次发行与再次发行。初次发行与再次发行是以同一种证券为基础。在具体发行条件上,一般而言再次发行要受到比初次发行更多的条件的限制。比如,再次发行必须于初次发行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才能进行;初次发行如果没有达到预期发行目标,或初次发行所筹资金在使用上超出了核定的使用范围,都将直接影响到同一种证券的再次发行。   三、证券发行审核   发行审核,指主管机关依法对发行人提交的发行证券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关于发行审核,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体制,即注册制和核准制。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或形式审查制,即政府对发行者发行证券,事先不作实质条件的限制。发行者发行证券时,不但要完全、正确、真实地公开可供认购者判断的资料,而且要通过政府对要件的审查;发行者在申报后一定期间内,若未被政府否定,即可发行证券。   注册制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制度基础是高度发达的自治自律的市场经济。它是商品经济长期发展的历史产物。注册制的优点是:减化政府实质审查手续,节省募集资金时间,方便发行者及时募集到其所需资金。但它的弊端是:由于发行手续简便,发行者往往会基于募集自己所求资金之考虑,而作出不利于投资者的行为。   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制,即发行者发行证券,不仅要真实公开全部的可供认购者判断的资料,并且要符合若干实质条件,方可获准发行证券。换言之,证券主管机关有权依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限制条件,对发行者作出的发行申请及呈报资料作实质性价值审查,发行人获得证券主管机关的批准后,才能发行证券。   核准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便于政府利用公务对证券发行作适当监督。发行证券是公司的团体性行为,发行者发行证券虽公开其发行资料但并不是每一个投资者都能读懂招股说明书或其他财务资料,即使能够读懂也未必能通盘了解透彻,所以为保护个别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团体不当行为的损害,政府履行其职责对证券发行作适当监督是必要的。   由注册制和核准制演绎综合而成的是注册制兼核准制,或核准制兼注册制。例如,我国台湾省《证券交易法》,在1983年修改前,采用的是核准制;1983年修改后,改成核准制兼申报制(即注册制)。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依本法公开募集及发行有价证券时,应先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向主管机关申报生效。”第二十二条继续规定:“有价证券的募集与发行,除政府债券或经财政部核定的其他有价证券外,非经主管机关或向主管机关申报生效后,不得为之;其处理准则由主管机关定之。”   我国采取的是较为严格的核准制。发行证券必须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发行人获准发行证券,应接受形式与实质审核。例如,发行证券,发行人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交内容和格式均由主管机关规定的申请文件,不仅如此,发行人还必须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发行标准。此发行标准,是针对一定时期内的证券类型、行业类型、发行人类型而规定的。   四、证券发行规则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公  开发行股票,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

篇三:[证券发行目的]股票发行的目的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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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 股票发行的目的和条件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募集股份或增配股份的行为。(一)股票发行的目的股票发行的目的比较复杂,除了筹集资金,满足企业发展需要这一主要目的以外,其它一些目的如调整公司的财务结构、进行资产重组、维护股东利益等都可引起股票发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新建股份有限公司筹集资金,满足企业经营需要。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发起设立,即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全部股票。发起设立程序简单,发起人出资后公司设立即告完成,但这类公司规模较小;另一种是募集设立,即除发起人本身出资外,还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额的35%。这类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2、现有股份有限公司改善经营。现有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或范围,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而投资新的项目时,需增加发行股票筹集资金,人们通常称之为增资发行。3、改善公司财务结构,保持适当的资产负债比例。当公司负债率过高时,通过发行股票增加公司资本,可以有效地降低负债比例,改善公司财务结构。4、满足证券上市标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需要满足的条件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股本总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其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千万元。因而有些公司为了争取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就要通过发行新的股票的方式来增加股本总额,满足上市标准。5、公积金转增股本及股票派息。当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累计到一定的水平时,在留足了法律规定的比例以后,可以将其余的公积金转为资本金,向公司现有股东按比例无偿增发新股。另外,当公司需要资金用于扩大投资时,会选择用股票而不是现金来分红派息。6、其它目的。(1)转换证券。指当公司需要将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债券或其它类型的证券转换成公司股票时,要向债权人发行股票。(2)股份的分割与合并。股份的分割又称为拆股,股份的合并又称为缩股。拆股或缩股时须向原股票持有人换发新股票。(3)公司兼并。公司可以向目标企业发行本公司的股票,目标企业以其资产作为出资缴纳股款,由此完成对目标企业的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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