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行政立法

2018-07-26 推荐阅读 阅读:

一:[不是行政立法]2011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相关法律练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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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关于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B.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事务  C.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行行政管理职能  D.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还表现在行政立法的可执行性  【答案】D  【解析】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表现在ABC三项中,D项不是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的表现,行政机关是所有法律的执行机关,但并不是行政立法的特点。  2.关于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下列选项中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  B.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  C.行政立法等同于权力机关的立法  D.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答案】C  【解析】行政立法虽然具有立法的性质,但它不同于权力机关的立法。  3.关于行政立法的分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依据行政立法的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B.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C.依据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D.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答案】B  【解析】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立法作出不同的分类。依据行政立法的权力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依据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4.下列选项不属于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的是(  )。  A.国务院  B.乡镇人民政府  C.国务院各部门  D.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答案】B  【解析】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  5.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将本应由它制定的某一方面法律的立法权,授予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行使,此种立法是(  )。  A.职权立法  B.一般授权立法  C.特别授权立法  D.责任立法  【答案】C  【解析】根据立法根据的不同,可以将授权立法分为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一般授权立法是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授权立法;特别授权立法是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专门的授权决议所进行的授权立法。

二:[不是行政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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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法规权限范围的规定。   我国宪法在配置立法权时,使用了几个不同的范畴来表达。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用“根据”原则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作了基本的界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用“不抵触”原则界定了地方的立法权限。近20年的实践表明,这种划分是比较科学的。虽然简单,但执行起来并不困难,实际操作并不难于把握;虽然原则、灵活,但也能维护法制的统一,可以按这些原则进行有效的立法监督;特别是这种划分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没有拘泥于事权的分配,保持了立法体制内在的活力,有利于调动各个立法主体的积极性,满足法制建设对立法的需求。宪法颁布以来,我国正是依据这种划分,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立法工作。   当然,立法实践对宪法的规定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但对如何理解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根据”原则,则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是“职权说”。即法定的行政机关除了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外,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认为制定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形式之一,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凡法律未曾禁止的,或者不属于法律明确列举的调整事项,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来履行职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根据”除了宪法和法律的具体授权外,还应包括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在职权范围内,没有具体授权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另一种是“依据说”。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应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要求,即应有直接的“根据”,具体的授权。认为制定行政法规不是行政机关固有的权力,也不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形式。认为“职权说”有许多矛盾和问题:一是与行政机关的性质不符,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不是立法机关;二是与职权的性质不符,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指在哪些事项上享有管理权,而不是指享有创制规范的权力;三是与国家体制不相符,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必然影响或者甚至取代国家权力机关立法;同时也会形成多头立法、立法无序的状况,不利于各国家机关按照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利于保证法制的统一。这两种观点向我们提出的实质问题是:(1)“根据”是否就是指具体的授权依据?(2)行政机关的“职权”是否可以成为制定行政法规的根据?(3)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固有的权力,还是因授权获得的权力?   立法法针对实践中提出的问题,以宪法为根据,对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界定。这种进一步的划分,可以说既没有完全按照“职权说”的观点进行细化,也没有完全按照“依据说”的观点详细界定。因为从实际情况来看,“职权说”的观点失之过宽,把行政机关的管理职权不加分析,全部当成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混淆了行政权和立法权的性质,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法制建设。而“依据说”又失之过窄,难以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客观需要,不利于调动行政立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政立法的优势。行政立法的优势之一就是能及时应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而这时往往并没有具体法律的授权依据。如某些制定法律的条件不成熟、来不及制定法律或者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积累经验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如果过于强调必须有授权或者法律依据才能制定行政法规,就有可能贻误立法时机。因此,立法法将“根据”原则作了较宽的界定。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贯彻实施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律是它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贯彻执行法律,将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和组织,特别是由于我国地大人多,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为适应各地不同的情况,有些法律条文比较原则,这些都需要国务院根据各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规定。从行政法规制定的实际情况来看,这方面的行政法规主要有三类:   一是综合性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它是在法律颁布之后,对法律实施中的各种问题作出的比较全面

三:[不是行政立法]法律论文:民主参与行政立法的提出及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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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立法是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行政立法要想深得民心得到人民拥护,必须体察民情、合乎民心、反映民意,必须科学、公正、公开,程序正当,因此,民主参与行政立法就成为必然。如何保障民主参与行政立法不流于形式,在本文中将具体阐述。关键词:行政立法 民主参与 问题 意义 现状 对策
一、行政立法中存在问题及表现随着行政立法的日益深入,立法领域的不断扩展,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如行政机关越权立法,行政立法缺乏正当法律程序,行政立法权力控制与监督不足,行政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公正性、公开性不够,行政立法审查及责任追究缺乏制度保障等等,从而导致行政机关立法的随意性、不公正性、不公开性,以至于恶法肆意侵害公民权益,为民服务的法治(rule of law)有变为“用法来治(rule by law)的统治人民的专制的危险。由于我国行政立法程序不完善,行政机关利用行政立法的机会任意扩大本部门权力、限制公民权利,随便增加人民负担,只考虑行政机关管理的方便,不管老百姓是否方便,是否负担的起;更有甚者行政立法“暗箱操作”、部门利益法制化问题(行政机关往往借“法”扩权、以“法”争利,“法”成了强化部门利益的工具)等等。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没有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机关一般都是按照自己制定的程序进行行政立法。而这些程序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不统一;二是缺乏权威性,许多行政立法程序是政府的办事机构制定的;三是普遍缺乏民主机制。其中,缺乏民主机制是最大的问题。因为民主参与机制是行政立法程序的核心和精髓。只有包含了民主参与机制的行政立法程序,才具有价值,才能发挥控制行政立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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