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2018-07-25 推荐阅读 阅读: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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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1-10-18执行日期:2001-10-18
  序 言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为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一、保障司法公正
  第一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切实做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通过自己在法庭内外的言行体现出公正,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二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和维护审判独立的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第三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第四条 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的说情,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法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撤诉或者接受调解。
  第六条 法官应当公开并且客观地审理案件,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但是,法律规定不公开或者可以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第七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第八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九条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避免主观偏见、滥用职权和忽视法律等情形的发生。
  第十条 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其言语和行为表现出任何歧视,并有义务制止和纠正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的任何歧视性言行。
  法官应当充分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居住地等因素而可能产生的差别,保障诉讼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第十一条 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保持中立。
  法官在宣判前,不得通过言语、表情或者行为流露自己对裁判结果的观点或者态度。
  法官调解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并注意言行审慎,避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第十二条 法官对与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关的措施和裁判应当依法说明理由,避免主观、片面地作出结论或者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
  (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二)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第十四条 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第十五条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第十七条 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二、提高司法效率
  第十八条 法官应当勤勉敬业,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不得因个人的事务、日程安排或者其他行为影响职责的正常履行。
  第十九条 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地立案、审理、判决。
  第二十条 法官必须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认真、及时、有效地完成本职工作,并做到:
  (一)合理安排各项审判事务,提高诉讼效率;
  (二)对于各项司法职责的履行都给予足够的重视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二: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重要考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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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1.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除了应当自觉遵守法定回避制度外,如果认为自己审理某案件时可能引起公众对该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不宜审理该案件的请求。  2.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并做到:  (一)除非基于履行审判职责或者通过适当的程序,不得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不得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二)不得擅自过问或者干预下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三)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就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处理建议和意见。  3.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责或者管理职责外,不得探询其他法官承办案件的审理情况和有关信息。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泄露或者提供有关案件的审理情况、承办案件法官的联系方式和其他有关信息;不得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辩护人联系和介绍承办案件的法官。  4.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5.法官在公众场合和新闻媒体上,不得发表有损生效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评论。如果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院院长报告或者向有关法院反映。  6.法官根据获得的情况确信,其他法官有可能或已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有可能或已违反职业道德,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向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反映。  7.法官不得参与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廉洁形象产生不信任感的商业活动或者其他经济活动。  8.法官不得兼任律师、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  9.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10.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  11.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  12.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  13.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  14.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15.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1.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2.向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匿或者转移、隐匿、变卖被执行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3.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延误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4.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对被执行人财产进法律教\\育网行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评估、拍卖而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5.在强制执行时,不依法出示法院工作人员的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6.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以及其他人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采取强制措施有过失行为,造成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7.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8.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9.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因过失违反法律规定,错误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三: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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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特为大家带来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法官职业道德的依据是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6月30日修正的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本节中以下简称《基本准则》)。  我国法官法第3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官法第7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这些义务都与法官职业道德有关。  修订后的《基本准则》共七章30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为五个部分,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按照《基本准则》第2条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4日发布试行、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发布正式施行了《法官行为规范》(本节中以下简称《行为规范》)。修订后的《行为规范》共十个部分96条,对立案、庭审、诉讼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业外活动等各个环节的法官行为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范。  针对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最为突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8日向社会公布“五个严禁”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凡违反上述规定,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一律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为迸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所列的营利性活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及其他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为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市场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等。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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