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18-07-08 推荐阅读 阅读: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一:2017年全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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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7年全国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以下是由整理发布。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则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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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和比例,我们来看看。
  一、参保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工伤保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二、缴费标准:(《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2010年12月31日)
  工伤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差别和风险程度,确定为五个:即0.5%;0.8%;1%;1.5%;2%。缴费基数同养老保险。
  1.对金融产业、商贸零售、广播电视文化教育卫生、各种服务行业等实行0.5%的工伤保险征收费率;
  2.对电信邮政、新闻出版科技交流推广、交通行业实行0.8%的工伤保险征收费率;
  3.对房地产娱乐业、公共设施管理、农林畜牧渔业、纺织服装制造业实行1%的工伤保险征收费率;
  4.对农副产品食品加工业、纺织皮革皮毛制品业、木材家具加工制造业、医药造纸印刷化学纤维塑料橡胶金属制品业、建筑运输物流装卸机械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的生产供应业实行1.5%的工伤保险征收费率;
  5.对石油炼焦化学原料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矿黑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冶炼采选业、水泥制造煤炭开采其他采矿业等实行的是2%的工伤保险征收费率。
  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即“三工原则”)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第1、2条款情形的,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第3条款情形的,按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保险待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一)医疗费和康复费用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处理。凭工伤认定结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
  (二)、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住院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补助标准为每天25元。
  (三)在州外就医的交通费及住宿费(伊州人社发(2014)38号文件)。
  1、交通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火车硬卧、轮船三等舱、汽车票据实报销;
  2、住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限额凭据支付,按省会(含计划单列市)所在地100元、地州市所在地80元、县城所在地60元的标准予以报销。
  (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新人社发【2013】139号文件中配置目录标准执行。
  (五)生活护理费
  发生工伤的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六)一至四级伤残工伤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待遇:
  1、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的缴费工资为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七)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的缴费工资为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以本人的工资为标准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经工伤职工本人自愿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待遇:
  (1)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级伤残11个月,六级伤残10个月。
  (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伤残27个月,四级伤残24个月。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30%。
  (八)七级至十级伤残工伤待遇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以本人缴费工资为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关系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享受待遇:
  (1)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七级伤残9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7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
  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标准基础上增发20%。
  (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七级伤残21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5个月,十级伤残12个月。
  (九)工亡待遇
  1、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
  3、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二项工伤待遇。
  (十)、劳动能力鉴定费
  自治区物价局定300元
  五、不认定为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规定
  (一)工伤转诊(伊州人社发[2015]25号)
  工伤必须在社保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逐级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给予报销。
  定点医院,县级:伊宁县人民医院;州级:伊宁市人民医院、解放军第十一医院、伊犁州新华医院、伊犁州友谊医院;自治区级:新疆医学院、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中医院、解放军四七四医院、职业病医院。
  (二)工伤报销(经办规程)
  职工发生工伤后治疗费用可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垫付,垫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社保局申报,申报时必须在网上经办系统中提交申请。社保局将对符合范围的费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提交支付。用人单位向我局提供收款收据后,工伤费用将拨付给单位,由单位再支付给个人。(注:如遇政策变动,以最新政策为准,详情请咨询社保局医保中心,电话4026090)
  扩展知识
  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的条件;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继承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时工伤保险待遇如何支付?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时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扩展阅读
  一、享受范围和对象
  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凡用人单位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医疗期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下同)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在就近医疗机构急救。
  (三)被认定为工伤后,对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
  三、工伤评残后待遇
  (一)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生产)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安徽工伤保险待遇
  注:①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三:2017年工伤认定及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_工伤赔偿待遇标准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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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有规定,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是不变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那么具体的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如何的呢?整理相关内容如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的认定与赔偿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提供关于工伤认定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的参考。
  一、工伤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17工伤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如果发现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所谓“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即单位应该按照全体员工的实际工资缴费。
  2、如果单位没有按照实际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应该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一是劳动部门可以给予单位处罚;其二是造成了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减少,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
  3、在计算单位违法行为造成你的待遇损失时,是否按照你的实际工资计算,要看你的实际工资是否超过了所在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如果超过了就只能按3倍计算,如果未超过则按你的实际工资计算。假如你当地所在市平均工资为800元,那么由于你工资超过800的3倍,只能按2400元计算,如果当地的平均工资是1000元,那么3倍就3000元,你的工资未超过,就按你的实际工资计算。
  4、要求单位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应该在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后60日内提起劳动仲裁。
  

  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标准
  一级到四级工伤伤残待遇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标准
  五级和六级工伤伤残职工保持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用人单位安排相关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如果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三】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还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倍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为: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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