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

2018-06-26 推荐阅读 阅读: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篇1:2018年贵州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加发补贴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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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贵州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加发补贴养老金,下面由为您介绍。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其中,依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内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后将加发补贴。
  此次修改主要是对原有《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进行修改。其中,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修改内容明确,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本人退休当月基本工资的5%加发退休补贴,但加发后的计发比例不得超过100%,退休补贴可以一次性发放,企业职工按照规定退休的,按退休时基本养老金的5%加发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据了解,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改变了原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用财政统管模式和运行机制,从原来的单位保障方式改为社会保险方式。改革以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及其他待遇组成。我省相关法规中的“退休金”“退休费”“原标准工资”等已成为历史,相应的加发退休金的法规条款已经失去继续执行的制度基础。同时,国家有关政策也明确了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为确保立法引领改革、改革于法有据,省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篇2:2016黑龙江省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独生子女补贴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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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国家决定要实行全面二孩的政策出来后,很多人说,以后再也没有独生子女光荣证了!再也没有独生子女奖励了!还有各种相关的猜测言论到处流传,现在,这一切终于有答案了!   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顾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每年120元。   条 为妥善做好我省部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以下简称失独人员)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助金的部分失独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城镇户籍居民(包括退休或达到规定年龄时户籍在本省的居民),持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   (二)2003年1月1日以后因国企(包括厂办集体企业)改革(包括转制、分流、并轨、关停、空壳或注销),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或社会灵活就业,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城镇无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三)未享受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待遇。   第三条 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失独人员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金。其中,达到退休年龄后去世且在退休时未享受一次性补助金的,补发给合法继承人;达到退休年龄前去世的,不享受一次性补助金。   第四条 因国企改革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失独人员的补助金由原国有企业所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解决;正在实施改革的国有企业,应在改革成本中一次性列支,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城镇无业失独人员的补助金由其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第五条 失独人员的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工作由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负责,人社、国有资产管理、工信、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   (一)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供、整理、汇总失独人员相关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失独人员名单,做好沟通、协调及备案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森工林场所、垦区社会行政管理机构)补录填全相关信息,对失独人员信息与“金保工程”信息系统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二)人社部门负责提供“金保工程”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信部门负责确认失独人员原所在企业的隶属关系包括中直企业、省直企业、市(地)、县(市、区)直属企业和是否发放过一次性补助金。   (四)财政部门负责依据符合条件的失独人员名单,通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发放渠道,将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失独人员个人手中。   因国企改革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失独人员的补助金由原国有企业所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中直企业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城镇无业失独人员的补助金由其户籍所在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发放。   第六条 结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年度审验,将符合条件的失独人员一次性补助金统一纳入预算,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第七条 加强资金监管,保证专款专用,保障资金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发放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一次性补助金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补贴篇3:2016年辽宁大连退休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退休能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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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大连退休基本养老金  记者昨日从大连市人社局获悉,今年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现“十二连涨”,并首次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步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于9月全部落实到位,同时补发1-8月份应增加的养老金,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今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  据介绍,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特殊说明】
  (一)“见分、角进元”继续沿用  自去年起,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中增加了0.5%这一比例,多数人调整金额将出现分、角零头。因此,我市在去年调整中采取了“见分、角进元”的调整方法,也就是说,这部分增加额如出现角、分零头全部进位取整到元。今年这一方法将继续沿用,同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调整部分也按照此办法执行。  (二)如何理解“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  首先,基本养老金是指“按政策规定应当领取”。也就是说,这部分增加金额会以退休人员2015年12月份政策规定应当领取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其次,对企业退休(职)人员来说,“统筹内基本养老金”应扣除不属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补贴项目;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来说,“统筹内基本养老金”只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职)人员补贴、独生子女费、劳动模范荣誉补贴、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住房补贴。  (三)如何理解“不足1年按1年计算”  如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全部缴费年限为38年3个月,在调整养老金时,按照“不足1年按1年计算”的原则,该人按39年调整缴费年限部分应增加的养老金。  (四)如何确定是否享受高龄“倾斜调整”部分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方法中都有高龄“倾斜调整”部分,即“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也就是说,要享受高龄“倾斜调整”部分的退休(职)人员在退休时认定的“出生时间”应在1945年12月31日前。  享受70周岁高龄倾斜调整的,要求在1945年12月31日前出生;享受80周岁高龄倾斜调整的,要求在1935年12月31日前出生。如某人是在1946年1月1日出生,2016年1月1日当天满70周岁,按照此次规定不能享受70周岁额外每月增加的50元。  (五)如何理解“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步调整”  自2015年10月1日,我国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并轨”,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也需要按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再随在职人员工资调整,改为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调整。今年的这次调整就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的首次同步调整。  (六)企业和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方式有什么不同  全市企业退休(职)人员(含事转企单位按事业政策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往年惯例统一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需经审批通过后,由所在单位或社保(事保)中心进行发放。  特殊的,如因参保单位未及时申报或已申报但因数据错误导致审核不通过的,9月底暂按178元调整并预发放,并由各参保单位负责通知退休(职)人员,同时做好解释工作。10月份以后待单位持相关材料申报并审核通过后再按规定多退少补。  调整办法和标准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五七家属工 定额  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挂钩  调整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  调整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退休退职人员 定额  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挂钩  调整  退休(职)人员按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倾斜  调整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帮你算账】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步骤相同,本次调整可分三步算出自己基本养老金涨了多少。以企业退休人员举例说明如下:  某男,1935年4月出生,1952年12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退休,退休时全部缴费年限(工龄)为42年5个月,2015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3029.48元、统筹项目外补贴8元。  第一步 定额调整对号入座  按企业退休人员定额调整规定,该退休人员在企业定额调整第三段“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范围内,因此定额调整部分他每月增加80元。  第二步 挂钩调整计算缴费年限和按0.5%比例增加额  1.缴费年限增加额:该退休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工龄)为42年5个月,按照“不足1年按1年计算”的原则,该人按43年调整缴费年限部分。  (1)缴费年限基本增加额:43×1元=43元  (2)缴费年限超过15年部分:(43-15)×1元=28元  即缴费年限增加额为43+28=71元。  2.按0.5%的比例增加额  2015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3029.48元,按公式计算3029.48×0.5%=15.1474,“四舍五入”到分为15.15元,按“见分、角进元”原则,即按0.5%的比例增加额为16元。  该退休人员挂钩调整部分每月增加71+16=87元。  第三步 倾斜调整算高龄增加额  该退休人员1935年4月出生,时间早于1935年12月31日,按上述确定高龄倾斜调整的办法,其符合80周岁高额倾斜调整增加额,即每月增加100元。  以上三步合计,80+87+100=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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