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住建部

2017-01-11 推荐阅读 阅读:

开封市住建部【一】:2012开封市关于印发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文件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相关文件的通知

汴政„2012‟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意见》、《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程序》等5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文件,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及补助、奖励标准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试行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征收、和谐征收、让利于民、阳光操作的原则,实现“五十平米解困帮扶、二十平米改善居住、异地安置以奖代补、古城外迁重奖贡献、政府限价让利于民、市场优惠求大求好”。

二、货币补偿和自行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在此基础上,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30%给予自行安置补助。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补助面积和结算方法

(一)安置补助面积

安置补助面积包括套型补助面积、回迁安置补助面积和异地安置补助面积。征收范围内同一被征收人的房屋应合并计算应安置面积,只享有一次异地安置补助面积或回迁安置补助面积。

被征收人享受安置房市场优惠价格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平方米。

1.套型补助面积

被征收人非单元式住宅安置为多层住宅的,应安置房屋每套无偿给予6平方米的套型补助面积;安置为中高层或高层住宅的,应安置房屋每套无偿给予8平方米的套型补助面积。

被征收人多层住宅安置为中高层或高层住宅的,应安置房屋每套无偿给予4平方米的套型补助面积。

2.回迁安置补助面积

古城墙外根据城市规划具备回迁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选择回迁安置时,按照政府限定价格给予20平方米回迁安置补助面积优惠。

3.异地安置补助面积

被征收人异地安置的,给予20平方米的异地安置补助面积:古城墙内外迁安置的,其中10平方米无偿给予奖励,另10平方米享受安置房的政府限定价格优惠;古城墙外异地安置的,其中5平方米无偿给予奖励,另15平方米享受安置房的政府限定价格优惠。

(二)结算方法

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结算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与安置房政府限定价格的差价;安置补助面积按本条第(一)项相关规定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的市场优惠价格结算。

四、非住宅产权调换的结算

非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价值的差价。

五、“住改非”适当补偿的标准

按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与经营性用房市场评估价差额的80%给予适当补偿。

六、直管公有房屋的补偿

1.直管公有住宅的承租人参加房改未取得全部产权的,应依照现行房改政策购买剩余部分产权,取得全部产权后按私有住宅给予补偿;不愿购买剩余部分产权的,按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扣除该部分房改款后按私有住宅给予补偿。

直管公有住宅的承租人未参加房改的,可先依照现行房改政策购买全部产权后按私有住宅给予补偿。承租人不参加房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75%补偿给承租人,25%补偿给产权人,货币补偿自行安置补助费由承租人和产权人按上述比例分享;选择产权调换的,承租人按其承租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75%与所调换安置房的价值结算差价,结算方法按私有房屋产权调换的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人的应安置面积包括其承租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套型补助面积、回迁安置补助面积或异地安置补助面积。房屋征收部门应将直管公有住宅货币补偿金额的25%支付给产权人。

单位自管公有住宅可参照执行。

2.直管公有非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产权人与承租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作约定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40%补偿给承租人,60%补偿给产权人。 搬迁奖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费按规定标准对承租人计发。

七、搬迁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被征收人率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及搬迁时间可另给予同一被征收人不超过10000元的率先搬迁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及过渡期限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发);安置房为期房的按上述标准双倍计发。

2.临时安置费:住宅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月不足300元的,按300元计发)。

3.停产停业补偿费:非住宅期房安置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0.5%/月的标准计发。

4.过渡期限:根据安置房建设周期等因素在征收补偿协议中具体约定。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高层(含中高层)建筑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不属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原因造成超期过渡的,临时安置费或非住宅停产停业补偿费自逾期之月起双倍计发。

5.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按以上标准计发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或停产停业补偿费。

九、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附属物等补偿标准,按照本规定附件《开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执行。

十、住房保障和照顾政策

开封市住建部【二】: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汴政„2010‟99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开封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扎实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

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9‟1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封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0-2015)‣,科学合理确定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任务,明确责任,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政府“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民生,把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困难作为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市情的棚户区改造机制,把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城市发展相结合、与土地资源整合相结合、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相结合,与建设城市生态环境相结合,落实目标责任,完善配套政策,强力组织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总体目标

(一)改造范围。列入改造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中居住区:一是房屋破损严重,房龄超过40年的房屋比重达到50%以上;二是符合•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

三、四类条件的房屋占50%以上;三是基础设施配套不全,

公共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列入改造范围的工矿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改造户数超过200户以上危旧房集中连片的筒子楼或职工住宅区。

(二)总体目标。2010年起,力争用3—5年时间,改造棚户区面积556万平方米,其中工矿棚户区138万平方米,城市棚户区418万平方米。新建安置住房面积698万平方米,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各县棚户区改造目标由各县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具体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建设标准。棚户区改造要按照国家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购买能力和意愿,原则上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高层建筑可适当放宽到9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应结合当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平确定,以中小套型为主。

三、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属地实施。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因地制宜,加强协调。由各县区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强化考核,实行县区长负责制。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棚户区改造涉及面广、公益性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组织引导的作用,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将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综合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相结合,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工程。

(三)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级政府进行棚户区改造,必须在城市规划的直接指导下进行,对城市棚户区的改造尤其是古城墙内的危旧房改造,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功能定位进行,必须符合•宋都古城风貌保护和重现工程规划‣的要求。

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事求是,尽力而为,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要从居住条件最困难、安全隐患最严重、群众要求最迫切的地块入手,按照年度计划分阶段有序的组织实施。

(四)以人为本,依法改造。棚户区改造要把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重要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置先行,确定改造地块和制定补偿安置方案,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

(五)整体推进、配套建设。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将棚户区改造成房屋质量优

良、功能完善、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优美的新社区。道路、供排水、电力、燃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政策保障

(一)资金筹措政策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土地出让和房屋产权调换等市场运作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市政府在通过奖励、补助、贴息等形式统筹安排使用上级政府棚户区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项目。棚户区改造中配建的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采取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省财政资金补助和市配套的办法解决。

鼓励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支持。

(二)土地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必须纳入政府年度供地计划。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其项目实施项目法人招标或由

开封市住建部【三】:开封市人民政府令35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开封市人民政府令

第 35 号

《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8日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开封市住建部。

市长 周以忠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及住建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各县、区应当依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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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辖区内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等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监察、财政、税务、民政、公安、环保、人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住房保障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保障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提出项目建设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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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开封市住建部。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应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其合同必须经过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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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招标投标的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凭中标通知书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理纳入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管理手续,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下发项目扶持政策通知书,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各项优惠政策。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各项审批手续。

开封市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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