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和条例

2016-11-07 推荐阅读 阅读:

【一】:准则和条例解读

从专家解读看《准则》与《条例》的正确打开方式 核心提示:10月18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两个文件下发以来,网民对其中的部分规定热议不断,甚至觉得有“过严”“过细”“不通人情”之嫌。真的是这样吗?还是大家没有理解好,没有理解准。《准则》与《条例》的正确打开方式到底是什么,根据专家解读,一起来瞅瞅。 —— 为什么要出台《准则》和《条例》

全面从严治党怎么治,需要实实在在的载体

《准则》和《条例》的出台,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时代主题,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更加坚固、更加坚实、也更加坚决有力的制度支撑和实践载体。 在打造坚强领导核心过程中,党中央鲜明地提出来,要把纪律和规矩摆到管党治党的最前面,纪律和规矩要有一定的载体,《准则》和《条例》毫无疑问是我们党内的根本性制度建设的实现方式,也是我们重要的执纪监督的依据。 《准则》和《条例》的修订以及出台,就是把从严治党、从严执纪的笼子打的更牢,制度的网结得更密、更细、更小,对于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更加有力。 —— 为什么这个时候出台《准则》和《条例》

反腐进入治标关键期,特别需要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

在十八大以来形成的政风反腐的冲击波的推动之下,国内打虎拍蝇、境外猎狐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现在清存量、阻增量、控变量进入一个关键阶段,也就是说现在是治标的关键期,是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关键期。在这个节点上,我们特别需要把我们的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为我们标本兼治提供一个综合施策的根本性保障。所以《准则》和《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非常非常符合当前这样一个特点的。

—— 有八项规定的高压态势,为什么还要有《准则》和《条例》

让认为高压态势只是一阵风的人彻底死心

很多人依旧心存侥幸,认为八项规定是一阵风,“反四风”这种高压态势会过去。现在,《准则》和《条例》出台,标志着越往后,执纪越来越严,处分越来越重,标准越来越高。这对于政治生态的修复再造,对于干部状态的重启重塑,对制度建设举措等,都具有定盘星的作用,对于政风反腐的全局起到震慑治本的作用,倒逼党员领导干部收手收心。

—— 有严格的国法约束,为什么还要这么严的党纪?

法律是底线,党纪应严于国法

原本就应该是纪严于法,纪律的标准更高,因为法律是底线,党纪应该严于国法,但由于以前的纪律处理条例纪法不分,就拉低了党纪防线的标准,不按照高标准,反倒按照底线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所以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就存在着偏软、偏宽、偏松的问题,就出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纪律的破窗效应,现在一些部门、一些单位所谓塌方式、系统性的腐败,暴露出来的就是纪律涣散等问题。

比如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会有一个偷懒罪,在现实当中公职人员假如偷懒,看似不违法,但可能就会违纪,会因为失职渎职造成一些连锁反应和后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新的《条例》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包括“三严三实”、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到最前沿等理念、思路、方式方法的成果固化,就是把好的实践成果、把好的制度成果进一步上升,把它稳定下来,这就为我们下一步从严治党管党提供了非常重要的制度根基、制度保证。

—— 我们有《党章》,《准则》和《条例》会有重复吗?

不会,《党章》是“党内宪法”,两个法规是《党章》的实体化、具体化 在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立法法”当中,有七种党内法规,《党章》是第一位的,《准则》第二,《条例》第三。在党内所有法规体系当中,源头就是《党章》,

相当于“党内宪法”。我们依规治党,所以无论是《准则》还是《条例》,都是把《党章》具象化、实体化,所有内容都能在《党章》中找到依据或者是原则要求,这样做的根本目的是什么呢?就是要通过《党章》的权威得到体现和维护,让党规矩、党法得到遵行和落实,唤醒我们内心的党章党规意识。

——《准则》和《条例》之间是怎么一个关系?

一高一低,一正一负,一内一外

一高一低。《准则》的定位是高标准,指向的是立德向善,它是理想信念的外化,是执政党面向全社会的政治承诺、道德宣誓。它是高线、高标准。《条例》是底线,是我们的行为不可碰触的底线,它是立规纠错。

一正一负。《廉洁自律准则》是对全体党员提出的正面清单,和原来的准则完全不一样,删繁就简,200多字的内容,好记好背。而《条例》恰恰是一个负面清单,《条例》当中列举的所有违纪行为,只要触碰底线就会受到党纪处分。

一内一外。现在看到的《准则》,内容更倾向于理想信念和党员领导干部自律层面的一种内化的道德标准。它是一个标尺,是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恰恰是理想信念外化的表现,比如在政治层面上,我的一言一行到底怎么样,在组织纪律上面,我的所作所为怎么样,我的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等,它都是一些行为点,是看得见的,是外化的,是一把戒尺。内心深处就是革命理想高于天。总书记特别强调,它是一盏红灯、灯塔,它是我们奋斗的目标。但是你在现实生活当中,首先一条要守得住底线。

——《条例》中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廉洁自律的规定有所区别 体现了纪严于法,职务越高要求越严

在《准则》和《条例》当中有这样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就是所谓的治国先治党、治党先治上。《准则》当中对普通党员的廉洁自律标准和领导干部的标准做了区分。《条例》当中有很多内容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如果违纪了怎么怎么样。

这体现出一个非常重要的治纪监督、纪律建设的理念,那就是治党管党当中,既要抓关键少数,也要抓最大多数,同时要突出重点,有所区分,分类规范,分别治理。比如现在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讲明显看起来标准更高、要求更严的条文规定,就体现了纪严于法,职务越高要求越严。这就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表现和方面。

——《条例》“过严”“过细”?界限怎么判断?

《条例》当中有很多内容都有一个前置概念,就是“违反有关规定”。把相关规定找出来,就明白界限了。

一般大家关注比较多的就是条例第68条、第88条所谓的“最严条款”,被炒作成了说领导干部不能参加同学会、同乡会,说领导干部一律不许买卖股票,我想事实上也是有一些误解和误读。 《条例》当中有很多内容都有一个前置概念,就是“违反有关规定”。事实上,说的直白一点,《条例》当中有20多处“违反有关规定”的说法,相当于“后法治前法”,那“后法”和“前法”之间必须有一个关系处理的问题。我建议网友和关心这个条例的党员干部,耐心一点把20个相关规定找出来,就明白了。

举个例子,比如《条例》第68条规定的关于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的问题,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法”就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没有登记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事实上,现在所有的内容在2002年那个《通知》里面都有了,它只是一个重申这样一个概念。但是因为时间及大家关注度的问题,对2002版的《通知》有的人知之甚少。

第88条被炒作成了领导干部不能买卖股票,事实上这也是一种误读。和88条相关的“前法”是什么呢?就是2001年左右,中办、国办出台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几类人不能买卖股票,比如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是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当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明明知道这个上市公司所有的交易信息、所有重大投资决定的人,再来买卖股票,就太不公平了,等于说你永远赚钱,

我们广大股民朋友们到哪儿去赚钱呢?你利用了你的职务便利、利用了你的内幕信息来谋取利益。 终极建议:大家要想充分、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研究条例,要做很多基本功,扎扎实实去研读去学习去领悟去践行!

问:请您介绍一下《廉洁自律准则》的主要内容。

答:原《廉政准则》共4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

导语部分,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www.fz173.com_准则和条例。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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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共八条,统称“八条规范”。

“四个必须”“八条规范”的内容源自党章和党的几代领导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同时借鉴参考了一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精华的箴言警句。

问: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廉洁自律准则》有哪些创新和特点?

答: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要求和规范,展现共产党人高尚道德追求,体现古今中外道德规范从高不从低的共性要求。一是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条文。二是坚持正面倡导,将“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三是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四是突出“关键少数”,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提出比普通党员更高要求。五是删繁就简,努力做到简洁、好懂、易记。修订后的《廉

【二】:解读《准则》和《条例》之三

编者按: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从树立道德“高线”和划清纪律底线的角度为广大党员提供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具体遵循,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10月29日上午,集团公司党委召开中心组扩大会议,逐章逐条地学习了《准则》和《条例》,并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全面学习宣传。为帮助大家深入理解掌握,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群工作部将陆续选推系列解读文章,以供参阅——

这些规定离你不远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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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姜 洁

来源:《人民日报 》( 2015年10月28日06 版)

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外公布,引发各界关注。记者梳理了几条颇受关注的规定,解读分析。这些规定,其实离你我并不远。

党员不能炒股了吗——是误读!

《条例》发布后,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提到了“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很多人疑问:“难道以后党员都不允许炒股了?”

实际上,这一条的处分情形是有前提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那么,“有关规定”指的是什么规定呢?经了解,这主要是指2001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根据这份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7类行为,例如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等。

可见,“党员不能炒股”是误读,党员依法投资买卖股票行为没有问题。 计划生育政策被废止——想多了!

另一条受到舆论广泛关注的是现行《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党员要受到纪律处分,而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这一款。于是有人发文称,这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即将被废止。

事实上,现行《条例》中之所以没有出现“计划生育”的字眼,是因为我国在2001年已经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次修订明确强调要改变原先“纪法不分”的情形,在修订中将原《条例》中近半数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的条款删除。

“计划生育”这一条显然也是因为已经有法律明文规定,所以才不再在新《条例》中出现。

老乡会、校友会还能参加吗——看情况!

新《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那么,是否以后同学聚会、战友聚餐都不能参加了?

这里要注意《条例》中的两个限定: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即对象一般来说是指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规定指的是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不得借机编织“关系网”,搞亲亲疏疏,团团伙伙,更不得有“结盟”“金兰结义”等行为。

因此,党员包括领导干部在正常范围内的老乡、校友、战友聚会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依然可以照常进行。

【三】:准则、条例20151208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通知强调,《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使党的纪律刻印在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心上。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远排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敢于担当、敢于较真、敢于斗争,确保把党章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广大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住纪律“底线”,自觉做守纪律、讲规矩的模范。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www.fz173.com_准则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七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八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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