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2016-08-31 推荐阅读 阅读:

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一)
浅谈我国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浅谈我国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摘 要: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庞大的老年人口使得护理需求急剧增加,但现有的护理体系不健全,老年人难以得到有效的护理服务,影响晚年生活质量,也给家庭造成沉重经济负担。为此,有必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对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加强研究,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解决办法。

关键词:长期照护;人口老龄化;保险模式

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长期的人口生育政策,我国的人口增长方式由原来的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逐步转变为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人口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明显出现了家庭结构小型化和人口老龄化的倾向。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其影响正在加速扩大。

老龄化社会一个需要直接面对的问题便是如何解决老年人口的长期照护。世界卫生组织(WHO)认为,长期照护的目的在于“保证那些不具备完全自我照料能力的人能继续得到其个人喜欢的以及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程度、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虽然长期照护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年龄的人,但通常主要是指老年人。部分发达国家早在上世纪末期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在这方面也积累了许多应当老龄化问题的经验。本文通过总结典型国家实施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主要做法,借鉴其经验并结合我国情况,研究讨论我国若建立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

一、部分国家老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一)美国

美国的长期照护保险主要包括医疗照护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其中,医疗照护保险由联邦政府通过社会保障筹资,仅保障老年人急性、短期照护费用,并不包括长期的机构照护或居家照护服务。医疗救助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筹资。医疗救助虽承担长期照护服务,但只针对通过家计调查后确定的低收入家庭。

为解决普通家庭的长期照护需求,在联邦政府的积极干预和鼓励下,美国的商业长期照护保险发展迅速。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不同的保险产品,投保人自由决定是否购买保险以及保险产品。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在疗养院、照护中心等机构由护士、医生提供的照护服务;在社区照护中心或家中由社会工作者或亲戚朋友提供的正式及非正式照护服务;以及一些辅助性生活设施的提供和服务(如,加固护栏及扶手、轮椅坡道的装修等)。保险给付主要有日额津贴、费用补偿、服务提供等单一或相互交叉的形式,其中以保险金给付为主。

(二)日本

日本的老年照护保险制度是由政府强制实施的,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新型分

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二)
长期照护保险研究

社会保障-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思考

目录

一、国际上有哪些国家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别介绍这些国家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 ................................. 2 二、中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面临的困难或挑战 ......................................................................................................... 4 1.需求方面问题 ................................................................................................................................................................. 4 1.1高保费抑制保险需求 .............................................................................................................................................. 4 1.2区域需求差异大 ...................................................................................................................................................... 4 2.供给方面问题 ................................................................................................................................................................. 4 2.1照护服务资源缺乏 .................................................................................................................................................. 4 2.2专业照护人员缺乏 .................................................................................................................................................. 4 3.需求方、供给方均信息不对称 ..................................................................................................................................... 4 3.1缺少统一标准 .......................................................................................................................................................... 4 3.2难以风险控制 .......................................................................................................................................................... 5 三、中国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和观点 ......................................................................................................... 5 1.长期照护保险是强制还是自愿? ................................................................................................................................. 5 1.1不能完全采取自愿的方式 ...................................................................................................................................... 5 1.2商业保险需作为强制保险的补充 .......................................................................................................................... 5 2.如何实行社会保险部分 ................................................................................................................................................. 5 2.1在社区中进行 .......................................................................................................................................................... 5 2.2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相辅相成 .................................................................................................................................. 5 2.3鼓励居家护理 .......................................................................................................................................................... 6 2.4鼓励互帮互助 .......................................................................................................................................................... 6 3如何实行商业保险部分 .................................................................................................................................................. 6 3.1商业保险多样化发展 .............................................................................................................................................. 6 3.2商业保险实现路径 .................................................................................................................................................. 6

一、国际上有哪些国家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分别介绍这些国家长期护理保险的内容?【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二、中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面临的困难或挑战

长期照护保险最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年老者,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不同的是,长期照护保险更多的体现于“照护”二字。我国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因身体机能下降或者患有严重或慢性疾病的年老者解决缺少照护费用、照护资源、照护人员的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资源配置,采用公平合理的方式来向被保险人兑现支付,解决“养老”这一越来越严峻的社会问题。

根据上述目标和我国的社会现状,中国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1.需求方面问题

1.1高保费抑制保险需求

长期照护保险理赔年限较长,且面临着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和医疗卫生费用增加的潜在风险,在缺乏经验数据的基础上,我国长期照护保险价格较高。2009年,中国人保健康发售的承保35岁男性的长期护理保险的保费超出同一被保人项下的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的2.16-2.34 倍,比65 岁一次给付相同保额的定期寿险,保费高2.95-3.10 倍。因此,长期照护保险目前的普及程度较低,且对该保险的需求并不强烈。

1.2区域需求差异大

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受家庭收入影响较大(曹信邦、陈强,2014),而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对于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热情和需求程度有较大区别。需要建立一种合理制度来处理区域差异,对不同身体状况、收入水平以及实际需要的被保险人分级分层地提供公平的照护服务。

2.供给方面问题

2.1照护服务资源缺乏

我国护理服务资源缺乏。长期以来,我国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机构主要是政府包办的疗养院和护理院,此类社会福利机构辐射面窄、投入不足、内部条件差、床位偏紧、服务质量低等问题的制约,只能为老年人提供最基本的低级护理服务。截止到2011年末,我国拥有各类社会养老福利机构总计40868万个,共有床位516万张,平均1000名老人拥有17张床位,远远无法与我国众多老龄群体的实际需求相适应。

2.2专业照护人员缺乏

我国护理人员的数量、质量和总体素质也存在严重失衡的局面。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护理人员数量标准,每千名人口中应至少拥有2名护士。目前我国每千名人口拥有1.79名执业医师和1.66名注册护士,医护比例为1:1.25,并未达到标准。其次,我国尚未建立系统的培养和培训规划针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医护人员,导致其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低端化。在农村严重缺乏护理人员,接受过正规教育、受过专业培训的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医护人员就更少了。专业化的医护人才的匮乏将直接制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3.需求方、供给方均信息不对称

3.1缺少统一标准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具有权威性的切实可行的护理等级评定的统一标准,对被保险人日常生活失能的状况没有界定标准,也没有专业评估人员进行评估。此外,针对不同护理等级的护理服务项目也无统一的界定,容易导致医护机构与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的出现。医护机构无需承担任何风险的前提下,其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增添不必要的医疗护理消费,人为造成理赔数额增加,浪费照护资源。

3.2难以风险控制

需要与照护服务提供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形成合理的支付方式,以减少照护资源的过度使用。同时还应设计合理的保险条款约束被保险人的行为,减少道德风险发生。

三、中国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和观点

1.长期照护保险是强制还是自愿?

1.1不能完全采取自愿的方式

目前学界对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模式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支持“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以商业保险为补充”(吕国营、韩丽,2014;荆涛、谢远涛,2014;朱铭来、贾清显,2009)。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可以减少投保环节中的逆向选择问题,但无疑会对企业和政府增加更多的压力,尤其是对中小型企业。【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另一种是支持“完全采取商业保险模式”(王新军、郑超,2014)。采用商业模式经营长期照护保险确实能够降低企业的压力,但是商业保险经营的盈利性以及照护保险的高费用,使得在全国范围内覆盖照护保险更加困难,尤其是对确实有基础性照护需求的农村地区不能实现覆盖。而对于这部分商业保险不能覆盖的人群和地区,采取社会福利的方式给予补助会大大增加政府负担。同时,这些地区往往医疗资源不充足,仅仅提供局部的短期救助,不能够改善该地区长期的老年人照护问题。

于是建立强制性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是一种合理选择。 1.2商业保险需作为强制保险的补充

基本照护服务部分强制,对于区域和个体差异,使用商业保险弥补

【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在地区需求和个人需求上差异都较大,因此除了提供基础性强制照护保险制度外,还需考虑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高保障水平的商业保险,并满足被保险人的多种需求。

2.如何实行社会保险部分

2.1在社区中进行

我国社会护理资源并不充分,因此有一大部分的老龄人群需要在社区和家中安度晚年。通过依托社区建立多种服务设施,动用的社区资源、力量及优势来解决目前家庭护理功能减退和社会护理机构严重不足的难题。

 社区护理机构可以为老龄群体的日常护理提供经济、便捷和有效的全方位照料服务,如开设日间托老服务,上门护理服务等,可以节省一笔入住专业医疗护理机构所需的高昂费用。

 加强社区长期护理机构的基本建设工作,以社区为依托发展多层次的医护服务机构。社区护理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考核,在通过考核后才有资格上岗,并且要定期对在职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知识的检测和培训。 2.2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相辅相成

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相辅相成,有效整合医疗资源,控制管理慢性病。

老年人常见的疾病多以慢性病为主,例如: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恶性肿瘤、脑血管病等。老年人退休后慢性疾病发病率增加。据统计,2003年至2008年55-64岁慢性病患病率增长率约为5%,65岁以上增长率约为10%。这些慢性疾病在发病时容易产生较大的医疗费用开支,然而如果对患者的日常生活进行管理和照护可以有效控制疾病治疗费用。同时,当诊断出被保险人患有相应疾病时,照护服务也需要与疾病状况相配合。因此有必要将两种险种有效衔接,例如将电子病历、诊断报告等信息系统相对接等,相辅相成合理控制两种保险的费用支出,大大降低医疗道德风险的发生。同时,由于工作环节的减少还能够节约部分管理成本,使制度的运行效率得以提升。

有研究认为,强制性护理保险资金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二者可以共用一个账户,护理保险费与医疗保险费一起,每月从参保职工的工资中一并扣除。而我认为这种做法并不理想。一方面,长期照护保险的资金是具有

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三)
对中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思考

【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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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长期护理保险的思考

作者:杨晓奇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21期

摘 要:随着老龄化的日益加剧,失能老年人规模越来越大,急需建立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以应对。长期护理保险作为长期照护服务体系的核心,在中国还没有建立。探讨在中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分析长期护理服务的费用规模,介绍发达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模式,总结其成功经验,提出中国长期护理保险模式。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失能长期护理保险;思考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1-0046-05

一、问题的提出

众所周知,老年人面临三大风险,贫困风险、健康风险和失能风险。当前,针对贫困风险,中国逐步建立起了养老保障体系,这一体系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老年救助、老年福利、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以及老年慈善等。其中养老保险包括三大部分,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已于2012年在中国实现了制度全覆盖。针对健康风险,中国逐步构建起基本医疗保险、老年医疗救助制度、商业健康保险以及慈善等组成的体系。但是,针对失能风险,目前还没有任何制性保障。随着中国人口寿命的不断延长,老年人失能的风险就会越来越大,如果没有制度性安排,失能后的照护费用将会给老年人及家庭带来巨大的负担。

二、中国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

1.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的需要。中国老龄化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第一,老年人口多。2013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2.02亿。老年人口的数量比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和德国等国老年人口总和还多。第二,老龄化速度快。与欧洲和北美相比,发展速度要快的多。如果以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看,从7%到14%,法国用了115年,瑞典用了85年,澳大利亚用了73年,加拿大用了66年,美国用了70年,英国用了45年,奥地利用了53年,而中国只用了27年(见图1),即从2000—2027年,短短的27年时间,中国就会产生一个庞大的老年群体。第三,高龄老人增长速度快。目前,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将近2 000万,预计到2020年增长到3 000万以上,2050年将达到1亿,高龄老人占总人口的比重将从目前的12.5%增长到2050年的25%。第四,失能老年人数量多。2010年末全国城乡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约3 300万,约占老年人总体的19%。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失能老年人的不断增加,需要大量的护理服务提供,而中国目前的护理服务还远远不能适应这种状况。

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四)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概述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需求与日俱增,建立健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成为我国亟需解决的重大难题。德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取得了重大成就,基本满足了全体社会成员的长期照护服务需求。本文分别从目标对象、筹资机制、评估和给付机制、运营管理机制、服务递送机制以及监管机制等方面介绍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以此分析其特点和弊端,从而为构建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提供有效借鉴。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长期照护;制度设计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和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大幅度提升,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需求已经成为亟需解决的重大难题。德国因其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的合理设计和成功运营,成为包括美国、欧盟以及部分亚洲国家在内的多个国家和地区改革和完善长期照护社会保险的典范。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德国长期照护保险的发展现状,总结其特点和经验,以期为完善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提供有效借鉴。
  1 德国长期照护社会保险
  (一)目标和对象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目标是作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保险的补充,为失能者提供资金给付或长期照护服务,满足其对长期照护服务的需求。德国长期照护保险以"社会团结"作为主要原则,即社会有责任通过集体行为,为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社会支持[1]。德国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规定,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社会成员必须参保长期照护保险。除了军人、政府官员和法官等长期照护服务由国家负责,其他社会成员全部纳入长期照护保险体系。
  (二)筹资机制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资金由政府、雇主和员工共同筹集。政府承担其中1/3,雇主和员工承担剩下的一般。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规定收入水平决定参保方式,参保方式包括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和长期照护商业保险两种。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员工必须参保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收入高于一定标准的员工、雇主和医生等,可以不参保长期照护社会保险,但是必须在其购买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购买长期照护商业保险。实行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以后,由于提高了劳动力成本,尽管保费由雇主和员工各承担一半,但是雇主并不愿意参保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因此员工以在公共假日多工作一天的方式弥补雇主的保费支出。
  (三)评估和给付机制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对参保人的受益资格、受益程度和受益方式,制定了详细的评估标准。参保人经过日常生活(ADL-Activities of Daily Life)和工具性日常生活(IADL- Instrumental Activities of Daily Life)测评,有超过6个月且有长期照护需求的,可确定其具备受益资格。
  德国医疗卫生部制定了全国性评估标准,用来评估参保人所需长期照护服务的程度。已经被确定为需要长期照护服务的参保人,需要经过审查委员会进一步评估,以确定参保人的服务程度。服务程度分为四个不同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服务次数和服务时间。
  德国长期照护服务给付方式包括居家照护和机构照护两种。其中居家照护分为居家自行照护和居家专业照护。居家照护的给付方式包括服务给付、现金给付以及混合给付。居家自行护理采取现金给付的方式,参保人根据评估的照护等级直接领取保险金。参保人可以自行选择专业或非专业服务供给方提供的服务,也可以将保险金支付于其他方面。为了规范居家自行照护行为,参保人必须申请专业照护机构提供服务建议,否则长期照护保险基金可以取消其保险现金给付资格。居家专业照护采取实物给付方式,为参保者在卫生、饮食、行动、家务等方面提供照护服务,服务供给方需要在长期照护保险基金的批准前提下签订合同。服务量由参保人受益资格和受益程度决定。混合给付是指现金给付和实物给付在适当情况下转换。在参保人能够保证家庭成员足以承担长期照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将没有使用完的实物给付按照一定比例转为现金给付。
  当居家照护不能满足参保人的长期照护需求时,可以申请到护理员接受机构照护服务。但是,如果医疗审查委员会评估认为参保人没必要接受机构照护时,除了最高参照居家专业护理等级的标准给付外,其余部分需要自付。接受居家照护的参保人,因为其非正式照护服务供给方由于疾病、出行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提供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可以获得每年四周的暂时照护。暂时照护是一种临时的机构照护,介于居家照护和机构照护之间,给付方式可以是实物给付也可以是混合给付。
  接受居家照护相比于机构照护可以享受更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额外的护理津贴和照护保险金额。并且为参保人提供居家护理的家庭成员或亲属每周照护服务达到14小时以上,没有工作的照护者或每周照护服务30小时以上,可以获得免费的照护培训课程和不低于每年460欧元的护理津贴。
  (四)运营管理机制
  德国联邦劳工部作为长照照护保险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对长期照护保险进行政策指导和运营管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负责提供并完善长期照护服务的基础设施,以及对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监管。长期照护保险基金和商业保险公司负责长期照护保险的具体运营,主要包括保费收缴、评估审核、与服务供给方协商费用以及保险给付等方面。
  (五)服务递送机制
  服务递送包括非正式的长期照护服务供给者和正式的长期照护服务供给者两部分。服务递送组织需要与长期照护基金签订符合合同,内容包括服务的类型和内容等。政府负责制定服务类型的费用,而不是由市场决定。医疗审查委员会负责监管服务递送组织,长期照护保险基金负责制定服务相关质量标准。德国长期照护制度强调服务递送组织与方式的多样性,尤其倡导居家长期照护方式。
  (六)监管机制
  长期照护方案为了让更多的参保人参与长期照护保险的决策过程,建立了长期照护保险法联邦咨询委员会,由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长期照护基金组织、机构照护服务供给方等53名成员代表组成[2]。他们的主要任务是与联邦政府共同协商长期照护保险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监督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发展,改善长期照护保险的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2008年长期照护保险法改革以后,进一步加强了长期照护保险质量监管,医疗保险医护服务中心每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评估调查并将检查结果公之于众。   2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实施效果
  (一)覆盖范围
  截至2000年,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7140万人,810万人参保了长期照护商业保险,并且192万受益人得到了给付。截至2010年,943万人参保长期照护商业保险,占人口总数9%。到2011年底,6949万人参保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占人口总数85%。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实施以来,截至2008年长期受益于长期照护保险的人数增加了45%,短期受益于长期照护保险的人数增加了约60%。
  (二)保险受益情况
  (1)居家照护是长期照护服务的主要递送方式。截至2010年,共有242万参保人受益,其中居家照护的受益人为167万,占受益人总数的约69%;相比一下机构照护的受益人为75万,占受益人总数的约31%。
  (2)居家自行照护与机构照护是主要保险给付方式。大约49%的参保人选择居家自行照护方式即现金给付方式,大约27.3%的参保人选择机构照护。8.6%的参保人选择实物给付方式,10.3%的参保人选择混合给付方式。
  (3)高龄老年人为保险的受益主体。据德国联邦调查局2005年统计,65岁以上老年受益人占受益人总数的82%,85岁以上老年受益人占受益人总数的33%,截至2009年,65岁以上老年受益人占受益人总数上升到83%,85岁以上老年受益人占受益人总数上升到35%。
  (三)2008年长期照护保险改革要点
  (1)进一步提高保险给付金额。从 2008 年 7 月 1 日开始,居家照护和机构照护等都不同程度提高了给付金额,尤其是居家自行照护的实物给付额度得到大幅提高。
  (2)提高失能老人给付金额。居家照护给付金额明显提高,尤其是严重失能、失智老人。2008年改革之后失能老人给付金额平均每人每月提高了100欧元,严重失能或失智老人可每人每月提高200欧元。
  (3)为长期照护供给方建立了照护支持中心。
  (4)提高照护质量监管力度。通过建立长期照护质量评估和监督系统,每年对每个机构进行质量抽查,并将评估结果通过联邦政府或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3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特点和弊端
  (一)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特点
  首先,德国通过立法的形式,将长期照护保险设计成强制性社会保险,并实现全覆盖。其次,德国长期照护制度制定了明确的服务评估标准和流程规范,并且注重满足参保人不同的长期照护服务需求,提供差别化的服务选择。再次,德国长期照护服务供给方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淘汰落后照护机构和取消照护人员从业资格。最后,德国长期照护保险的管理运营体制精简,主要是在医疗保险机构和人员基础上增设长期照护保险业务,不仅是有利于控制管理成本,而且简化了管理程序,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
  (二)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弊端
  首先,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采取现收现付制,保险基金缺乏足够的资金储存,如果遇到经济危机,容易导致保险基金入不敷出难以为继。其次,德国长期照护保险费率偏低,保险基金面对庞大的照护服务需求经常入不敷出,不利于长期照护制度的稳定运行和服务的有效获取。再次,德国长期照护服务忽视预防保健,导致参保人对长期照护服务产生依赖性致使日常自理能力下降。最后,长期照护机构与人员供求不平衡。一方面,很多照护人员只能从事简单的照护服务,满足不了参保人对高难度照护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专业照护机构由于进入门槛高,缺乏政府进一步扶植的情况下,很难满足众多参保人的照护需求。
  4 德国长期照护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经过20年的运行和完善,实现了社会成员全覆盖、评估机制完善、质量监管规范等多重可持续性制度目标。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急速发展,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正处于积极探讨设计阶段,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一)长期照护制度必须与社会文化有机结合。德国将长期照护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采用的是社会保险方式,而并没有采用美国商业保险模式,与德国的社会文化背景有直接关系。"社会团结"是德国的社会责任观与文化价值观,长期照护采取社会保险方式能够与德国社会文化有机契合,有利于制度获得社会认可和支持并进一步推行。
  (二)长期照护社会保险制度下可以引入市场机制。德国联邦政府的责任在于从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通过合理定义模式、有效设计筹资和给付等级制、强制性的转移支付等筹资手段,使社会资源能够合理有效配置有需求的社会成员,利用收入再分配效应,实现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财富转移,达到兼顾社会公平的目标。政府发挥作用并不与市场发挥作用相排斥,适当的运用市场机制,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长期照护服务供给方之间,不仅有利于促进长期照护服务供应方提升长期照护服务的供给质量,而且有利于提升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整体运行效率。
  (三)长期照护社会保险与强制性商业保险有机结合可以提高筹资效率。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采取的是社会保险与强制性商业保险相结合的模式。对社会成员收入水平进行合理的标准划分,收入水平低于标准的社会成员必须参保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收入水平高于标准的社会成员可以选择是否加入长期照护社会保险,或是购买受益水平更高的强制性长期照护商业保险。通过社会保险与强制性商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设计,德国才建立起了全覆盖、保基本、有差异、多层次的长期照护筹资体系。
  (四)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鼓励多主体共同参与。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通过取消参保人带薪休假、倡导家庭成员承担照护工作、超标服务自付费用等方式强化个人和家庭的参与作用。长期照护保险制度除了要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外,也应强化个人和家庭的参与作用,这不仅有利于长期照护保险低成本可持续运行,还可以使参保人有服务需求时获得有效受益。
  (五)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应兼顾质量监管和成本控制。在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失能老人长期照护需求快速增长的背景下,长期照护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运营面临巨大挑战。德国在长期照护保险质量监管和成本控制机制方面的创新,实现了长期照护服务可及性和基金运营可持续性双重目标,缓解了长期照护服务质量和基金收支平衡之间的矛盾,其成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
  [1] Charlene A. Harrington, Max Geraedts, Geoffrey V. Heller, Germany's Long Term Care Insurance Model: Lessons for the United States,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Policy, Vol. 23, No. 1 (2002), p.45.
  [2] Max Geraedts, Geoffrey V. Heller, "Charlene A. Harrington, Germany's Long-Term-Care Insurance", The Milbank Quarterly, Vol. 78, No. 3 (2000):388.
  [3] 何林广,陈滔. 德国强制性长期护理保险概述及启示[J]. 软科学,2006(5).
  [4] 郝君富,李心愉.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经济影响与启示[J].人口学刊,2014(2).
  [5] 施巍巍,刘一姣. 德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研究及其启示[J].商业研究,2011(3).

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五)
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在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中,日本和韩国都选择了社会护理保险制度。从日韩两国护理保险制度实施背景来看,因老龄化的加速、家庭护理功能的弱化、既有制度的局限性、老年医疗费用的增加,两国都引入了护理保险制度,但两国的老龄化程度、基础设施等存在差异。从制度内容方面来看,虽然框架结构有些相似,但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有些差异。两国的扩充护理机构、培养护理人员、扩大服务对象、加强预防事业等对中国开展老年长期护理服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日韩;长期护理;护理服务;护理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0.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3)03-0104-07
  1997年5月,日本议会通过了联合执政党提交的《介护保险法》并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韩国国会于2007年10月通过了《老年长期疗养保险法》并决定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以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背景、主要内容、面临的问题及改革趋势作为比较框架,分析其共性和差异,探讨日韩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和韩国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背景比较分析
  1.人口老龄化和护理风险的普遍化
  1970年,日本65岁以上的人口达到7.1%,进入了老龄化社会;1994年,经过短短的24年就进入了老龄化率达到14%的老龄社会;2006年达到20.2%,进入了超老龄社会。2000年,韩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占7.2%,进入了老龄化社会;预计2018年65岁以上人口占14.3%,进入老龄社会;2026年达到20.8%,进入超老龄社会。
  老龄化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是随着高龄老人的增加,体弱多病或卧床、失智而需要照护的老年人急速增长。无论在日本还是在韩国,老年护理问题已经不是发生在个人身上的个别现象,而是在自身、配偶、父母及家人身上都有可能发生的普遍l生社会风险,因而需要制定以失能老年人为对象的长期护理服务政策。
  2.家庭规模的变化和家庭照护功能的弱化
  1995年,日本家庭平均人口是2.9人,65岁以上老人与子女同住的比例大约为50%,老年夫妇和独居老人家庭比例分别是24.2%和17.3%。伴随照顾老年的长期化和重度化,照顾者自身也趋于老化,60岁以上的照顾者占47%,70岁以上的照护者也占22%,即老人照顾老人,出现“老老介护”现象,社会上也时常发生虐待、遗弃老人的现象,也经常出现因老人照顾问题而家庭破裂的现象,以至于产生“介护地狱”的说法。
  韩国同样面临这些问题。韩国保健社会研究院对全国家庭形态调查表明,2005年韩国独居老人的家庭占24.6%,老年夫妇家庭占26.6%,与子女同住的家庭占43.5%。在家庭照顾者中80%是女性,但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女性参与经济社会活动的比例逐年提高。据韩国统计厅统计,1985年女性参与经济活动的比例是33.5%,2000年提高到46.1%,2006年上升到50.3%。
  家庭结构的变化、老人夫妇家庭或独居老人的增加、女性参与经济活动的增多,使得家庭照护功能不断弱化,老年照护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需要从国家、社会层面上提供公共服务,这无疑催生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产生。
  3.既有老年护理服务政策的局限性
  在实施介护保险法之前,日本分别运营以老年福利法为依据的老年福利制度和以老年保健法为基础的老人医疗保健制度。老年福利是靠措置制度实施的,福利服务的利用者要接受市町村的资产调查,申请手续繁杂,且不能选择服务种类和服务机构。这种制度以低收入者为对象,其他阶层的老年人难以利用,且因护理机构的极度缺乏,很难入住机构,有时要等待4~5年。但在医疗领域,从1973年开始对70岁以上的老人实行免费医疗制度,看病、住院都比入住护理机构容易,价格也低廉,而且不用排队等候。因此,不以治疗为目的的社会性住院现象频繁产生,老年人医疗费用急剧增长。
  韩国亦依据老年福利法提供居家护理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此类服务具有选择性、救济性特征,服务对象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阶层。高收入者可以利用有偿护理机构,也可以雇佣专业护理人员,享受高质量的护理服务,而大多数中间阶层,无力支付市场化的服务费用,也无法享受公共服务。韩国的老年医疗费用支出也逐年增多,2001年,在国民医疗费中65岁以上的老年医疗费占全国医疗费支出的22.2%,而同期老年人口占7.6%,2010年老年医疗费达到30.1%,2030年将达到47.9%。在老年医疗费用日益增长的情况下,韩国预想通过护理保险制度,合理区分医疗和护理费用,控制老年医疗费用的增长。
  4.为引入老年护理保险制度所做的准备
  为了防止介护医疗化,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调整护理服务政策,加大护理基础设施建设。1989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促进高龄者保健福利10年战略》(1990~1999),即黄金计划(goldplan)。其核心是到1999年培养10万名居家护理师(home helper)、建设1万个短期护理中心、1万个居家护理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5万床位、护理机构24万床位。但是1994年,日本政府认识到实施护理保险制度之时,已有的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师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因而及时调整了黄金计划,出台了新黄金计划(1995~1999)(new gold plan)。其主要内容是培养居家护理师17万名、短期护理机构6万床位等。1999年新黄金计划结束后,日本政府认为2000年实施介护保险之后,又制定了《高龄者保健福利发展方向》(2000~2004),即中国招生考试网络系统,直接把养老金打人到指定账户里,实现老年人的收入保障。医疗保险则通过医疗机构提供服务,保险机构进行结算的方法实现老年人的医疗保障。但是护理保险的给付是护理服务,护理对象的确定需要复杂的认证系统,也包括一定的主观判断。保险给付也需要众多的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人员。目前我国的护理机构数量绝对不足,截至2010年底,全国养老床位总数仅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59%,不仅低于发达国家5%~7%的比例,也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2%~3%的水平,截至2011年底,我国平均1000名老人仅拥有17张床位。若条件不成熟时,急于引入护理保险制度,可能会导致有制度没服务的尴尬局面。因此,目前我们有必要制定发展老年护理机构和培养护理人员的中长期计划,为实施护理保险制度做好基础性准备。
  3.逐渐扩大护理服务对象
  中国的老年服务政策与日韩实施护理保险之前的政策有些相似,都是依据选择主义原则,通过资产调查,对特殊群体提供公共服务,如城市无收入、无劳动能力和无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人员,而90%以上的老人护理都是由家庭提供或在市场上购买服务。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普遍的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体系,护理服务对象的确定仍然是按照收入状况和有无扶养人作为标准。随着护理服务需求的增加,中国也应该逐渐放宽确定护理服务对象的标准,结合中国实际,开发科学合理的护理服务资格评定条件,如以是否计划生育家庭、失独家庭为条件,不断扩大护理服务范围。
  4.加强老年预防事业
  2000年日本实施介护保险制度以后,发现服务利用者每年都在增加,护理费用也持续增长。为此,日本改革介护保险法,增强了预防服务,把轻度失能老人纳入介护保险中,预防“要支援”转化为“要介护”的趋势并开展了以社区服务为中心的地区紧密型服务。韩国也是从日本的改革中吸取教训,在预防服务上增大了投入。马克·希曼和马克·利波尼斯曾经说:“科学研究成果表明,多投入1元钱的预防费用,就可以节省8.59元的医疗费用,相应节省100元的重度抢救费用。”发展预防事业不仅可以节省医疗和护理费用,减轻个人和家庭负担,而且可以防止或延缓老年性疾病的发生,减轻老年人的痛苦,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因此,我国目前即使没有引入护理保险制度,但应该加强对预防事业的投入,建立老年性疾病预防体系。

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六)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设计、基本特征及发展走向

  摘要:在人口老龄化日趋严峻、长期护理保障政策准备严重不足的双重压力下,如何应对持续增长的老年长期护理需求将给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带来重要挑战。历经十余年的发展,日本成功构筑起社会化的长期护理保险体系。为此,分析日本创设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背景与成因,为我国长期护理保障政策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日本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08-0014-06
  老年长期护理问题是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家庭核心化和空巢化进程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现实问题。《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21亿,平均每年增加老年人860万;老年人口比重将由在13.3%增加到16%,平均每年递增0.54%个百分点,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老年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和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将导致长期护理服务的需求急剧增长。近年来,为积极应对长期护理问题,2011年国务院印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探索实施老年护理保险,增强老年人对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老年长期护理工作已被纳入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重点。然而,由于我国长期护理工作起步晚,老年长期护理政策储备十分不足,至今尚未建立起专门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因而,有必要借鉴国外老年长期护理政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尽快确立中国式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以维护老年人的护理权益,实现“老有所护”的目标。
  日本是亚洲第一个步入老龄化社会的国家,也是世界上人口平均寿命较高的国家。为应对严峻的老年长期护理问题,日本率先采用保险机制建立了国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这对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且与日本一样都较为重视家庭养老的中国来说具有重要的影响。因而,深入研究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以为我国老年护理保障政策设计提供有益的经验参考。
  一、日本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创设的背景和成因
  (一)人口老龄化日趋严峻
  人口老龄化日趋严峻是日本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根本原因。由于较低的生育率、死亡率和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日本的老龄化速度较为迅猛,65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口比重从2000年的17%跃升到2010年的23%。据日本国家统计局推测,203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32%(Japan Statistics,2010)。这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日本每3人中都将有一名老年人。此外,从老年人口结构看,75岁以上的老年人数量增长最快,而这一群体需要长期护理的可能性最大。据估计,卧床不起、患有痴呆症的老年人口数量将从2000年的280万增加到2025年的520万(Ministry of Health,Labour and Welfare,2002)。由于医疗技术的进步,如患有中风、心脏病等疾患的老年人存活率大大提升,但他们通常有日常护理之需。日本卫生部一项研究表明,45%的国民在一生当中都需要长期护理[1]。总之,日本人口的老龄化和高龄化引发与日俱增的长期护理需求。因而,日本迫切需要老年护理保险政策的出台,以应对老龄化的挑战。
  (二)传统家庭护理功能弱化
  传统家庭护理功能弱化是日本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重要原因。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之前,日本女性,尤其是家庭中的儿媳一直承担照料父母的责任。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妇女开始进入劳动力市场,且劳动参与率呈上升之势,加上家庭规模逐渐萎缩,这直接导致传统家庭的护理供给能力日渐式微。与此同时,人们对待由谁来照料老年人的观念也发生了改变。越来越多的日本老年人愿意接受家庭之外的护理援助和支持,尤其是那些应当承担护理之责而又因经济能力、身体条件等原因无法提供相应护理服务的家庭,寻求社会护理援助的诉求更加强烈。
  (三)医疗费用高企
  医疗费用高企是日本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必要条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之前,日本主要是通过老年医疗保障制度来应对与日俱增的老年护理需求的。由于社会护理设施的匮乏和居家护理服务的欠缺,许多老年患者结束治疗后不得不长期滞留医院接受护理服务。据报道,43%的老年患者在医院的居住时间超过6个月,30%的老年患者在医院的滞留时间长达一年以上[2]。这一久居医院的现象被称为“社会性住院”(social hospitalization)。医院成为多数老年人接受长期护理的场所,这给医疗保险系统带来沉重的压力,也致使医疗费用飙升。Ozawa(2005)的研究报告显示,老年人住院接受长期护理的费用占所有卫生保健支出的1/3,平均卫生支出是年轻人的5倍[3]。显然,为了控制卫生费用支出,日本亟需建立护理制度来提供合理的长期护理设施和居家护理服务。
  鉴于上述多方面紧迫的因素,为应对老年长期护理问题,日本政府最终认为必须建立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并于1997年通过了《长期护理保险法》,2000年4月开始实施[4]。
  二、日本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设计
  为确保长期护理保险政策设计的科学性和完备性,日本卫生部和劳工福利部首要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基本目标,其具体表现在:第一,旨在减轻家庭护理负担,政府承担部分老年护理责任,以实现护理风险社会共济。第二,确立长期护理的费用分摊机制,实现受益者和缴费者关系透明化。第三,实现医疗护理和社会服务的有机整合。第四,扭转老年人因长期护理设施和服务匮乏引起的长期滞留医院的现状。第五,取消家计调查(means-tested),规避福利污名(stigmatization),保证老年人无限制条件地获取护理服务。第六,赋予老年人护理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并允许和鼓励私有企业进入老年护理市场,引入服务供给者的竞争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围绕以上六项基本目标,日本制定了一套全面的且又精细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   (一)覆盖范围与给付条件
  《长期护理保险法》(以下简称“法案”)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的覆盖范围和给付条件。年龄是确定制度覆盖范围的重要标准,法案规定,凡是年龄在40岁以上的全体国民都必须参加保险。其中,参保对象主要划分为两类:第一类参保人和第二类参保人,且每类参保者的获取保险给付的条件大相径庭,详见表1。而40岁以下因身体失能需要长期护理的公民则由其它福利计划提供。
  (二)服务项目与保险给付
  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居家护理服务(home-based services)和机构护理服务(institution-based facilities and services)两大项,其中,每一大项又包含若干个子服务项。居家护理主要涵盖的项目和服务内容具体见表2。
  机构护理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项目:一是照护老人福利设施。主要针对那些没有严重的身体和心理疾病人群,但在日常生活中随时需要照护,但在居家照护有困难时,可以进驻设施以接受该服务;二是照护老人保健设施。主要适合病情稳定的群体,在设施内接受医疗与照护以便早日康复回家。三是照护老人疗养型医疗设施。主要针对那些患有老年痴呆症和其他慢性疾病人群,在设施内需要接受长时间的疗养与照护。
  护理保险机构通常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将护理需求分成需要支援(in need of support)和需要护理(in need of care)两大类,其中需要护理依照护理需求程度分成5个等级。参保者的保险给付水平通常依据被保险人的护理层级而定。每一护理层级对应的保险给付详见表3。由表3可知,护理对象的护理层级越高,所对应的护理服务项目的给付越多。如“需要支援”的居家护理服务给付水平上限仅为61 500日元/月,而“护理五级”的给付水平上限则高达358 300日元/月,几乎是“需要支援”给付水平上限的6倍。
  (三)护理需求评估与护理方案制定
  为获取长期护理保险计划所提供的护理服务,被保险人必须经受一系列审慎、详细的需求评估,以确定所需的护理级别,并制定相应的护理方案。护理需求评估和级别核定的流程见图1。
  制定护理方案是护理需求评估之后的一个重要环节。护理方案主要由护理经理(care manager)和申请者及其家属共同协商制定。法案虽赋予被保险人自主选择服务项目的权利,但受专业知识的限制,他们往往难以确定最优的护理服务方案。为此,市町村规定护理保险机构必须委派一名专业的、具备一定资质的护理经理协助和指导申请人制定和选取适合的护理服务方案,并协助护理方案的实施、检测与评估。护理经理大多是护理机构的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有权自由选择护理经理,当他们对护理经理不满意时,可申请更换。为保障护理服务效率,市町村要求护理机构必须保证每50个病人至少要配备1个护理经理[5]。
  (四)筹资机制
  目前,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采用现收现付的筹资机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税收、保险费和服务使用收费,其中,政府税收和保险费各占资金总收入的一半,二者内部的筹资结构具体见图2。同时,两类参保者的保险缴费差别较大,第二类参保者缴费比例为所得收入的0.9%,第一类参保者所缴费用将参照不同个体的收入直接从他们的养老金中扣除,大约缴纳的金额为每月3 000日元,各市町村的金额还有所差别。鉴于低收入群体不能支付保险费用、服务使用费和其他额外支出,为减轻他们的财务负担,低收入群体可以向市町村申请减免服务使用费,同时,也可获得公共救助计划的援助。
  三、日本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基本特征
  1. 政府主导。政府主导是推动日本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发展的关键所在。日本政府在制度确立和运行中扮演着积极的角色,且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各司其职,责任明晰。中央政府主要负责统一推行全面的保险计划,集中制订护理需求评估与认定标准,设定不同护理级别服务的价格,规定筹资主体分担比例等;而作为长期护理保险计划最重要的保险人,日本的市町村则负责公正地落实本地区的护理认定工作,制定或监督辖区内护理服务供给者。目前,日本共有3 560个市町村,由于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差异,因而,在具体的政策实践中,各市町村还被赋予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收取保费和改变服务供给者的运营标准等权限。因而,各级政府的有机协调有力地保障了制度的顺利开展。
  2. 立法先行。立法先行是维系日本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有效实施的前提。日本是市场经济国家,国民的法制观念比较强,日本所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都以相应的法律条文为基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不例外。1997年通过的《长期护理保险法》确立了政策的目标,规定了政策适用范围,设定了政策的项目内容、缴费比例等,这种严密的法律条文,有效地保障了制度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为护理保险制度的有序推进提供强有力法律依据和保障。
  3. 项目多样。护理服务项目多样是日本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典型特征。虽然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提供的服务项目仅有两类:居家护理和机构护理,但是每一类所包括的服务内容却丰富多彩。以居家护理为例,它主要包括家访照护、家访康复、日间照护、辅助用具租用、短期入院疗养、老人住宅修缮等13类子项目。多样化的服务项目囊括了老年护理所需的康复、日常护理、送餐、沐浴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日本护理服务的精细化、专业化和人性化。同时,多样的服务项目既迎合了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护理需求,又为制定个性化的护理方案的提供了必要条件。
  4. 公平性。公平性是日本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灵魂。所有有护理需求的被保险人只要能通过护理审核,都无条件地享有服务资格,获得相应等级的护理服务。尽管被保险人需要支付一定的保险费,承担部分服务使用费用,但是享受制度供给的长期护理服务成为参保者的权利,不会因被保险人职业、性别、民族、地位、收入等方面因素受到限制。同时,考虑到低收入群体的缴费压力,日本政府通过公共救助计划等手段对其提供一定的援助,以确保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所覆盖。此外,周密的护理服务资格认定在某种程度上规避服务使用存在的“道德风险”,保证了制度的公平和公正。   5. 权利与义务对等。权利与义务对等是日本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享受权利的义务,其在日本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中体现的淋漓尽致。每位参保人必须担负缴费的义务,才能获取享受护理服务的权利,即便是低收入老年人享受护理服务也是以缴费为前提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有利于强化人们自我保障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效率原则,保证了制度的可持续。
  四、日本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发展走向
  日本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之后,深受国民青睐,但却面临着项目给付不均衡和财务压力大等问题。在此背景下,为确保制度的健康发展,日本于2005年修改了《护理保险法》,并最终于2006年实施护理保险制度的改革。在改革的背景下,日本长期护理保险政策的未来发展走向呈现出地区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总趋势[6]。
  (一)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护理责任的地区化
  政府护理责任的地区化意指政府行政管理方式从中央集权开始转向地方分权,逐渐减少国家干预,减缩中央政府的权限,逐步提高地方政府的权限、责任与财政收支自由度,其目的是增强护理保险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法案规定,日本的市町村是最重要的保险人,由于各地区需要长期护理服务需求老年人比例、居民对正式护理与非正式护理的态度、家庭居住结构等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地执行政策(如设定不同的保险费费率)。政府护理责任地区化无疑会给地方政府带来一定的财务负担和较重的工作负担,但是它却有利于护理保险的顺利开展,因为各地方政府拥有适当的权利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内容。
  (二)从政府到市场:护理服务供给主体的市场化
  护理服务供给的市场化的本质是护理服务供给方式从“行政干预”型护理服务转向“市场契约”型护理服务,其旨在运用市场的力量为老年人提高更高质量的护理服务。为实现这一目的,日本逐渐放开管制,扩大护理服务供给主体,实现经营运作的民营化。护理保险制度实施之前,政府严禁一般营利团体自营或委托非营利团体运营老年人和残障群体护理服务,只有地方政府才有资格经营;而护理保险制度开始转向“契约”型护理服务,规定护理服务提供者既包括公营的地方自治团体、公设民营的社会福利法人、民间非营利阻止(NP0)等,还包括民间营利组织法人。民间企业获准进入老年护理服务市场,老年护理服务供给主体数量大大增加。2000—2008年,各种居家服务供给者数量从165 665家增加到345 990家,与此同时,机构护理设施稳步增加,从9 143家增加到12 320家[7]。
  (三)从家庭到社会:护理服务责任主体的社会化
  护理服务责任主体社会化指的是老年护理服务供给责任从以往仅由家庭负责转向护理责任社会共担,其基本目的是为了减轻家庭尤其是女性的护理重担。伴随家庭核心化和女性劳动参与率的提高,日本传统的家庭护理模式难以为继,结果引发了所谓的“护理地狱”式的社会性老年长期护理问题,还一度导致了“社会性住院”式的医疗保险费用猛增的财务问题[8]。因而,护理社会化分散了老年护理风险,有效地解除了家庭的护理负担。因而,护理保险的实施受到多数民众的好评。日本卫生部联合劳工福利部对11 181名长期护理保险使用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绝大多数(86%)使用者对保险计划提供护理服务表示满意或者非常满意。另一项调查显示,42%和52%的受访者认为,政府设定的护理服务收费和保险费用水平适当,护理服务使用者的家属也对该计划的评估持肯定态度,37%的受访家属认为长期护理保险计划减轻了他们的护理负担[9]。
  五、日本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受人口老龄化、家庭护理功能式微等影响,老年人长期护理支出逐步攀升,家庭老年护理支出压力不断增大。为应对长期护理风险,日本出台了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当前,我国在“未富先老”的背景下,需要汲取日本长期护理政策的有益经验,积极应对日益增长的长期护理保险需求。
  (一)创设长期护理保险,秉持顶层设计、循序渐进的创制理念
  从日本政策实践中发现,长期护理保险是从老年人医疗保障中脱离出来的,因而,我国未来的长期护理保障政策的设计既不能放在医疗保险中,更不能纳入到社会救助中,因为庞大的长期护理支出无疑会拖累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借鉴日本政策实践,考虑到社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未来发展的方向,可直接建立独立的长期护理保险政策,以弥补制度漏洞。长期护理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共同构架起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为促使长期护理保险政策顺利建设,需要秉持顶层设计、循序渐进的价值理念。顶层设计是要摒弃以往社会保障改革中存在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局部改革观。我国创建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是在白纸上写字,更应坚持顶层设计的理念,既要规避制度设计上的“碎片化”,又要保证长期护理保险项目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项目的协调统一。循序渐进是我国城乡、区域、群体差距偏大下的必然选择,它要求在设计护理保障制度时,需要根据不同群体对护理服务的需求程度,分类别、分阶段、有重点的推进制度建设。例如,应优先满足失独家庭、独生子女户、低收入老人等的护理需求。
  (二)构建多层次的护理保障体系,实现护理服务的社会化
  在我国,家庭仍是提供护理服务的主体。然而,在家庭结构核心化和老年人抚养比不断上升的制约下,家庭的护理功能逐渐蜕化,实现护理服务的社会化成为大势所趋。结合我国国情和日本经验,我国需要构建多层次的护理保障体系。该模式的内容设计具体表现为:第一,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以缴费型基本护理保险制度。我国护理保险体系的目标模式应当是基于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的缴费型的护理保险制度,而非福利性护理保障。这是由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现状和社会保障宏观框架所决定的。缴费型护理保险制度既能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参保人,又能实现权责分担,有利于确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对于缴费能力不足的社会成员,政府要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应保尽保。第二,以市场为依托,发展商业护理保险。商业护理保险完全由个人从市场购买,这一方面赋予社会成员选择权,另一方面也扩充了提高护理服务水平的渠道。发展商业护理保险的关键是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强化商业保险中的福利色彩。第三,以家庭为基础,维系家庭护理功能。尽管家庭护理功能在持续弱化,但我国具有深厚的家庭传统,家庭仍是老年人活动的主要场所。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家庭护理仍然是我国老年人更受青睐的形式,国家应通过相应的家庭政策加以扶持,加强家庭成员在老年护理上互助与参与,实现自给自足。   (三)加快长期护理保险立法进程,填补我国长期护理法律的漏缺
  立法先行是维系任何社会政策顺利推行的必要保障。日本先后出台的《老年福利法》、《老年保健法》、《护理保险法》不仅为日本护理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创造了良好的法制氛围,而且也从法律的高度保障了制度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目前,我国虽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一些涉及老年权益保障的法律,但它们尚无法完全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日益复杂的老年问题。在新形势下,为满足老年人愈来愈多的护理需求,仍亟需专门为老年护理立法,如制定《老年护理法》、《长期护理保险法》等,填补老年护理法规的漏缺。老年护理法规与养老、医疗等法规共同为老年人搭建一个较为健全的老年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实现“老有所护、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目标,切实让老年人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落实和谐社会的理念。
  (四)设置多样化和人性化的老年护理项目,确保老年人健康老化
  健康老化不仅是每一位老年人的渴求,更是老年产期护理制度的追求。设置多样化和人性化老年长期护理项目是老年人体面地健康老化的前提。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长期护理服务内容单一且层级比较低,往往仅限于服务接受者穿暖、吃饱、住好等较低的层面,忽略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缺乏老年人临终关怀等项目。事实上,健全的长期护理有着更深层的含义,它是通过一系列综合服务促使服务接受者的身心功能达到最佳的状态,这些服务内容相当丰富,主要包括治疗、康复、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护理项目,力争实现护理项目的多样化、精细化和人性化。简言之,现代长期护理是一套帮助老年人自立的援助体系,它包括着丰富护理项目,进而使得所有老人能过上体面、有尊严的生活。
  (五)培育专业的护理人才,提高护理服务的整体水平
  我国老年护理人才缺口比较大,且护理专业素质比较低,远无法满足老年护理需求。当前,政府应该高度重视护理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培育,制定人才培养和培训中长期规划,确保护理人才的质量和数量。在专业护理人才培养方面,可以在高等院校设置老年护理专业,开设老年学、护理学等相关课程,建立和培养一支包括老年医疗保健、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护理等方面的具备综合素质的老年护理人才。同时要加强现有护理从业人员在岗职业培训。由于护理知识更新速度较快,人们对疾病谱的认识愈来愈深入,对现有岗位上的护理人员进行职业培训非常必要,如定期举办护理知识讲座,开展业务技能培训,举行老年护理相关的职业技能考核等,通过这些方式,提高老年护理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实现护理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值得强调的是,老年护理是一种新的就业形式,这部分就业群体的利益需要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来予以保护,社会也更应支持、认可他们的工作。
  注释:
  ①法案规定了16种特定疾病,主要包括,脑血管疾病、痴呆症、糖尿病合并症、帕金森病、闭塞性动脉硬化、骨质疏松引起的骨折、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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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校对:高钟庭

长期照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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