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之间如何避免风险资产处置恶性竞争

2016-08-22 推荐阅读 阅读:

金融机构之间如何避免风险资产处置恶性竞争(一)
防止商业银行存款恶性竞争问题探讨

防止商业银行存款恶性竞争问题探讨

内 容 提 要

“对于银行而言, 最具有意义的始终是存款” , 早在一个多世纪之前, 一位伟大的经济学家就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现在,越来越多的银行已经开始意识到这句话的重要性,如果没有了存款,银行也就无法生存。于是,一场激烈的“存款大战”在各大商业银行间悄然打响。合理有序的竞争对于存款业务的发展必定会起到积极的作用,然而一些商业银行置国家有关法规于不顾,不惜采用一切手段来拉取存款,导致银行间的存款恶性竞争,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急需我国各相关部门以及银行本身采取必要的手段来引导银行竞争走向健康有序。本文将从存款恶性竞争问题的具体现象、引起这些恶性竞争的主要原因、所带来的影响以及防止恶性竞争的策略等几个方面对商业银行间存款恶性竞争的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银行存款 恶性竞争 金融秩序 金融体制改革

防止商业银行存款恶性竞争问题探讨

一、商业银行存款恶性竞争问题的具体表现

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居民逐渐明白了这样的一个道理,要用最少的投资来获取最大的收益。银行的优质服务已经很难吸引到客户,利率的高低才是真正客户真正所关心的间题。所以一些银行为多拉存款, 迎合广大客户的心理, 纷纷直接或间接地抬高存款利率。全国很多家商业银行银行为争夺存款, 暗地里轮番抬高利率。据人民银行金管人员介绍,各家银行高息吸储由来已久,要想彻底杜绝难度相当之大。各家银行一般不会在柜面办理高息吸储业务,多数是通过熟人介绍拉存款。

近几年来,“公关”被作为一种拉取存款的重要手段开始在银行存款竞争中运用,公关做得好,存款就急速上升;公关做的不好,存款就会急速下降。据一位银行人士介绍,他们公关的重点就是铁路、邮电、电力、交通、石化等有钱的部门;若拉到一个部门,就会增加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的存款。可见“公关”对银行存款量的影响。

曾几何时,有人发出这样的感叹:“走在大街上,想要找到一个公共洗手间很难,但是想要找个银行营业网点一抓一大把。”的确是这样,目前各大城市银行网店的建设已经极具规模。某市烈山大道是该市最为繁华的商业街,长不足200 米,却有工、农、中、建等各家银行的储蓄所18个,几乎到了1 0 米一个储蓄所的程度。一个地区的资金资源毕竟是有限的,如果一味地增加储蓄所,势必会造成“一个和尚有水喝,两个和尚没水喝”的局面,不但浪费了不必要的资金,更是加剧了存款竞争。

上级行往往会把存款量的变化作为考核下级行的工作成绩的唯一指标,银行员工把拉存款工作当作完成上级下达的硬性任务,而没有把它当作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没有意识到做好存款工作是银行的一项长期的日常性的工作,往往是在上级行下达任务之后,便想尽一切办法完成指标 ,一旦完成任务就松懈下来。

银行员工为完成揽储任务不惜托关系、走后门,一笔存款在各行、处、所、柜之间来回转, 本地区存款整体数量并没有增加多少,往往是一家银行这个月存款上升了,下个月又被另一家银行挖走,消失不见了,因而不能够形成稳定的存款。

二、引起存款恶性竞争的主要原因

(一)为了完成上级行的存款指标

商业银行下级行为了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存款指标不惜代价进行竞争,而原本就十分落后的市县还在增加派生存款,必定会造成不正当竞争的想法。逾期无法收回的贷款量加大,无法进行头寸周转:由于社会企业效益低下进而导致还款能力下降,银行逾期无法收回的贷款量加大,势必会造成银行资金头寸紧张,银行为了应付长期资金周转,必然会想方设法增加存款量,向下级行下达增加存款的任务,为不正当竞争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增加存款,扩大市场占有率:银行为了加大存款量,增加储户,扩大市场占有率,在原来基础上增加储蓄种类,不计成本拉拢客户,用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扩大市场占有率。

(二)缺乏严密的存款工作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之间如何避免风险资产处置恶性竞争】

各个商业银行没有能够制订出一套比较系统的、完整的、切实可行的、符合政策的吸收存款的制度与办法。有的银行只是在开展揽储活动时才临时性地拿出一些办法。缺

【金融机构之间如何避免风险资产处置恶性竞争】

乏科学性,有的行处各储蓄所内部没有制订出一套严密的规章制度,没有开展激励机制,工作人员缺乏积极性与主动性。服务质量差,揽储操作方法不当:有的银行往往忽视了从自身的职能作用上多下功夫,以提高服务质量来吸取存款,而是想尽一切办法、相互挖墙脚。

(三)经济发展因素

伴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而来的是资金短缺,居民投资意识的逐步增强,社会投资渠道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银行存款随着出现了分流,这就会对银行的正常经营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然而存款又是银行赖以生存的根本。所以,存款竞争将成为银行间竞争的中的必然。1、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客观上就会要求商业银行进行必要的存款竞争。在体制改革的形势下,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要受资本充足率、存款贷款比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等各项指标的制约,特别是存款贷款比率,它们是指银行吸收存款总量与发放贷款总量的比率,即存款规模的大小决定银行能够发放的贷款的规模。所以,在保证贷款量的前提下,银行如果想要获得更多的利息收入就要求银行扩大存款规模。如果银行能够拥有较多的存款量,它就能在同行业市场上占有更多的份额,也就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将主动权握在自己手中。3、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不仅是机遇,伴随而来的的还有来自国内外金融业的强力竞争,这就迫使商业银行必须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

三、存款恶性竞争带来的危害

(一)扩大成本费用、加大亏损

目前,有些银行本身就存在资产质量低下,亏损在增大,社会企业经营效果不佳,逾期贷款率大等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仍然不惜代价,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盲目地吸收存款,必定会造成增加成本费用、加大亏损的后果。经营过程当中,有的银行片面地追求存款的增长,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银行的经营成本。首先是使用明奖暗贴的战术吸引客户,无形当中加大了揽储的成本。其次是诱惑企业公款私存,给予更高的利率,进而加大了银行的利息支出。三是银行网点的重复建设,揽储的任务日益加重,客观上加大了揽储成本。企业存款在多个账户之间来回转,导致银行到期贷款和应收利息不能按期收回,信贷资金的正常运转收到了严重的影响,同时又出现大量的托收不能承付,空头支票,大量压票和超汇差,结算秩序被打乱。非正常的各种“手续费”,变相提高的存款利率以及在不正当竞争中扩大的其他各种费用使得拉取存款的成本远远高出了放贷的利息收入,银行自身的负担被加重,造成了很多基层银行的营业亏损。

(二)扰乱金融秩序,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

银行不正当的揽储方式主要有贴水、违法提高存款利率等,国家利率政策的执行收到了严重的影响。职工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利用各种不合法手段,公款私存,而单位又为了自身利益,为了逃避银行追债,建立自己的小金库。由于各家银行为了争夺存款,互相挖墙脚,造成银行存款来回转圈的不利局面,不仅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而且银行之间的压票、延票等现象经常发生,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不利于国家加强宏观调控。

(三)严重影响职工积极性,影响银行竞争力

【金融机构之间如何避免风险资产处置恶性竞争】

个别银行片只是地面强调存款的快速增长,把存款任务的完成情况与职工工资、奖金进行挂钩,把存款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职工工作成绩的唯一考核指标,而不把其他因素和客观实际考虑进去。这种单一的考核方法,虽然能在一定时间内带来一定的存款增长,同时也会加大银行的内部矛盾。会导致职工情绪低下,工作时出现消极应付,不主动积极工作,造成银行工作局面无法顺利开展。长此以往,银行职工的整体素质将会下降,并最终影响到银行整体的的竞争能力。

(四)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由于银行间存在不正当竞争,造成银行职员存在不正当行为,职工为了拉存款、加大回扣费、手续费等各种费用,乱搞开支,冲销账目,加上银行为了拉存款,而疏于对会计出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使各种腐败分子有机可乘。

(五)社会危害

银行为了争取更多的存款,对企业过于迁就,给企业多头开户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个别银行为了争取存款,片面地把非本辖区内的企业揽入自己的信贷服务范围,不但对这些企业单位的开户要求来者不拒,而且,以提供贷款和其他优惠条件为诱饵,而对这些企业的基本生产经营情况不作进一步的了解。所以,一些企业就利用银行同业竞争的机会,进行多头开户,同时向多家银行骗取贷款。同时,企业通过多头开户,隐藏经营收入,进而出现偷税、漏税的情况,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由此可见,商业银行间的存款恶性竞争对银行、社会都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

四、防止存款恶性竞争的几点意见

(一)加大监管力度

要按照法律规定加大金融监管力度以及处罚力度,从根本上清理纠正存款竞争中的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公款私存、乱开账户等违法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级监管银行应成立存款检查小组,制定切实有效的辖区“公约”,稳步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要应定期召开各商业银行的存款联席会议,对那些违法提高利率、乱设机构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严厉的处罚。加大力度加强金融行业监管,首先要创造一个有序竞争的环境,人民银行就要扮演关键角色,要发挥监管职能、树立人民银行的权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各个部门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不可拖泥带水。还要向社会宣传金融知识法规,通过广播、电视广告,将全社会公众动员起来进行监督,设立举报中心,这样才能保持金融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强化效益意识

各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到进行盲目的存款竞争是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正确处理存款与效益的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规政策,通过吸收合理实际的存款来提高自身效益。

(三)加强金融法制教育

各家商业银行要认真开展学习《不正当竞争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规范自身的营业方法。各级人民银行应当定期组织管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加强学习商业银行各种相关法律法规,以法为依据, 整顿金融秩序。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除了要具有市场意识、竞争意识以及风险意识之外, 还必须具有足够的法律意识,做到知法、守法。还需要具有金融整体意识,竞争当中也要兼顾自身以及整体利益、经济和社会效益,维护金融行业整体形象,促进平稳发展。

(四)金融机构建立健全规范的自身经营体系

各家商业银行在目前的经营运行中存在着诸多矛盾,如只追求利润,不考虑后果, 重视指标的增长,不注意控制存款成本,这些都能导致违规运行的行为。在工作中商业银行本身要加以注意两者兼顾,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合理的经营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中起到自我约束的作用,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

(五)转变存款观念

大力开发开展新的储蓄业务,把揽储的触角伸向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充分挖掘潜在存款客户。创造新型存款条件,推出新的存款账户,如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可转让定期存单、个人退休金帐户、自动转账服务、通知存款、股金提款单帐户等等。提供各种存款咨询,并认真回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吸取客户提出的建议,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提高业务效率,简化业务手续,节约双方时间。加强外勤服务和家庭服务。

是走出银行柜台,将服务送到企业、家庭,提供上门服务。代发工资,并为居民、企业、团体代理各项交费收费业务。提供多样化的市场咨询、旅行支票、保险箱、证券买卖、信用卡、查询利息结帐单及存款余额、兑换货币及支票簿等零售性服务,同时还可以为企业提供资信报导、提供决策支援及证券交易等业务。通过合理增设自动柜员机、售货点终端机、家庭微机和手机终端设备,使存取款服务走向自动化、简单化、多样化和家庭化,减少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与安全的服务,同时也节约了时间和费用。

五、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政策的进一步完善,许多外资银行和各种地方性股份制金融机构也在逐步增加。过去那种几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将会被打破,金融领域将会进入“百家争鸣”的时代。在这种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有些商业银行采取了种种不合理、不合法的竞争手段,对自身、对整个金融行业的正常秩序产生了极大地负面影响。但这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会经历的必然阶段,无法避免。这就需要我国各监管部门、政策制定部门以及金融业本身正确认识问题,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政策法规、经营体制。我相信,经过各方的努力,商业银行存款恶性竞争的问题最终会得到有效的解决,金融行业也会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邓云深,《当前银行存款中的问题及对策》,《广西金融研究》,1995年第1期

2.魏江涛、徐纯明,《当前专业银行盲目竞争透视》,《湖北经济管理》,1995年第5期

3.王昱骅、罗世春,《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昌吉日报》,2011年03月18日

4.雷兴华,《对商业银行存款竞争的思考》,《广西金融研究》,1997年第9期

5.李俊燕、王劲松,《浅谈银行存款竞争秩序》,《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1996年第6期

6.赵缜言、王奇,《银行推结汇优惠拉存款》,《证券时报》,2011年1月27日

金融机构之间如何避免风险资产处置恶性竞争(二)
民事诉讼法新解释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思考

民事诉讼法新解释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的思考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隆重推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立即施行。该部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是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结合银行业工作实际,择其要点,以飨同仁。

一、协助法院查冻扣的责任加大

1.每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最长期限从6个月修改为一年,且续冻的最长期限亦无原来的二分之一的限制。(第四百八十七条)

2.在协助法院查冻扣时,“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也可能遭受法院的罚款、拘留。(第一百九十二条)

二、保证金或者质押存单有被直接扣划的风险

3.对银行存款,法院可以不先冻结,而直接扣划。银行的保证金和质押存单,有可能无预警地被法院扣划,即使事后银行可以提出异议,将会更加被动。(第四百八十六条)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是否真正便利和有效,还有待观察

4.申请拍卖裁定时,应当提交“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第三百六十七条)

5.开示程序和异议程序,被规定为法定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三百六十八条)

6.申请拍卖裁定时,可以同时申请先行查封抵押物。(第三百七十三条)

7.后顺位的抵押权人可以先行申请拍卖裁定。(第三百六十六条)

8.法院作出准许拍卖裁定后,抵押人仍有权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亦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法院将作出撤销或者改变原裁定。(第三百七十四条)

9.取得拍卖裁定后,不论标的金额多高,也仍只能向抵押物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执行。(第四百六十二条)

四、虽是抵押物,也可能被案外人异议拖延拍卖

10.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来规定:案外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即不得拍卖查封物,但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即使其另行起诉,诉讼期间,也不停止执行。但是,此次司法解释却规定:“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第四百六十五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第三百一十五条)换言之,只要案外人提出异议,即使明显无理,也可以轻易地拖延拍卖。

11.除非,“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第三百一十五条)

12.虽然,司法解释为了避免此类情形,也规定:“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案外人赔偿。”但在实务上,要认定“恶意串通”,何其难也。

五、抵押物的协议抵债,有所解禁

13.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要求对查封物的变价,“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严格限制以物抵债和变卖等非竞价的方式。此次,司法解释允许:“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第四百九十一条)同时,“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第四百九十二条)

14.可惜,司法解释反复强调以“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条件。究其立法精神,可以理解;但就其立法技术,难谓高明。因为,执行程序本不应进行价值性、实体性的判断。

六、银行不愿抵债的,可以申请“强制管理”,但尚无操作细则

15.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第四百九十二条)所谓管理,比如将不动产出租,以租金抵债,等。

七、在分配正义上,坚持1998年以来的“混合制”,即:对个人财产原则上实行比例分配,对法人财产实行查封优先

16.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第五百零八条)

17.对于参与分配的时点,只笼统规定在“财产执行终结前”,而究为拍卖成交时、分配方案作出时、送达时、执行款发放时,仍然不明。(第五百零九条)

18.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相较1998年的规定,多了“原则上”这种在法律条文中罕见的字眼。(第五百一十条)

1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五百一十六条)

20.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机制,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时,有可能通过破产程序,使各普通债权人也可按比例受偿。但在实务上是否有此效果,还有待观察。(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五条)

21.对抵押权人,首次明确规定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并优先受偿,而无须取得判决。但可惜没有规定,执行法院应当主动将查封情形通知抵押权人,特别是最高额抵押权人。(第五百零八条)

八、查封期限须加强管理,严防逾期失权

22.续行查封应当首先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虽然法院可以依职权。(第四百八十七条)

金融机构之间如何避免风险资产处置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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