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

2016-08-18 推荐阅读 阅读:

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一)
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发展

龙源期刊网 .cn

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发展

作者:张军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8期

【摘要】所谓的法律援助就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一些在经济上较为困难、或者是特殊案件的诉讼人员提供的一种法律帮助聋哑群体及未成年人都属于特殊案件的被告人。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的范围在不断拓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法律援助;现状;发展

一直以来,维护合法权益是近年来人们关注的焦点,自1994年实施法律援助以来,法律援助正式进入到立法与实践方面,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损害被保护权益的事情仍时有发生,下文就对当前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

一、法律援助的起源及发展现状

这一概念是起源于上世纪的英国,在英国将其分为民事法律援助与刑事法律援助两种,这是国家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财政主要来自政府拨款。在1999年出台了《获得司法公证法》,民事法律援助与刑事法律援助分别被社区法律服务与刑事法律辩护服务,法律服务局被法律服务委员会取代,该委员会主要就是为了控制好预算与保证法律援助质量。这一法案的出现改变了英国法律援助的现状,将其推注到新的发展形势中。

为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法律服务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的评分标准,用于评价不同工作,要想成为签约事务所,一定要获得质量分数,复杂案件则必须要特别采取对策,可以与律师单独签订合、建立名册等方式,同时对律师的水平也提出相应的标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成立与本世纪中叶,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近年来,应用范围在不断拓展。 在我国,法律援助的概念则相对较为模糊,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帮助社会上弱者、残者等需要帮助的群体,实现我国法律的公正与公平性。从援助主体来说,法律援助可以分为司法救助与狭义之分,其现状如下:

(一)狭义上的法律援助现状

1992年开始,我国开始以经济困难的诉讼当事人为对象的狭义法律援助开始,武汉大学首当其冲建立了“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这一中心的成立拉开了我国法律援助的工作序幕,1994年,在广州成立了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广州法律援助中心”,这标示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开启。在2003年,《法律援助制度》出台,标志我国现代法律援助制度正式起航。近几年,我国法律援助迅猛发展,为实现社会公正及社会文明都发挥了积极意义,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

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二)
浅析法律援助现状

浅析法律援助现状

摘要:法律援助的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虽起步晚,但成效显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业也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本文从介绍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况入手,阐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探讨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援助 现状 人权保障【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 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

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代理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

㈡设立社会法律援助组织。都市司法局与成都市工会、妇联、残联组织相互加强沟通和协调下,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妇联、残联、成都大学四个工作站建立,这些社会团体逐步承担起一定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

㈢“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开通,它是以法律咨询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执业律师每天义务轮流值班解答咨询,方便了市民咨询法律问题,及时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极大的满足了全市广大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评价。 ㈣发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队伍,每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师,使之成为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还不同程度地吸收红市了一批专业突出、素质较高的人员,增强了法律援助力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显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积极开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和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等,并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状况一律免于审查,以实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总量

成都市近年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件)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承办 社会律师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社会组织人员承办 2004年 785 706 38 0

2005年 394 1617 361 17

2006年上半年 259 814 252 35

(七)扩大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倾注对法律援助的奉献与爱心,通过开展法律援助爱心活动、成立农民工应急服务队、组织送法下乡律师宣讲团、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大型咨询活动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㈠宣传力度不足

随着成都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来工”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坚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据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现有的1300多名律师每人每年免费办理2件计算,每年最多也只能办2600件,而这当中缺口很大。面对如此庞大的需求量,却不能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针对是法律援助的现状,联系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实际,笔者拟对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法律援助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

过法律下乡(如可以尝试制发法律援助服务卡,便于群众掌握法律援助知识)、法律咨询(尤其要加强“12348”专线律师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服务的领域)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以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到解决,进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要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更要使成都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从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为困难群众谋利益具体落到实处。 ㈡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是在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们经济上的贫困、知识和信息的匮乏、权利和义务意识的淡薄、缺少社会人际关系、心理中的劣势、生理发育上的某种残疾以及区域间法律服务资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观因素,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不知什么可为什么可不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的法制观念,才能使弱者成为强者,这是治本之策。

㈢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完善的法援体系,包括一个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法援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对从业者提出考验同时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设定的壁垒也限制部分热忱于法律援助的团体和个人。《条例》颁布以明显的规定吸引有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团体和个人从事法援工作,面对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的中国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及社会经验成为被评击的重点,法学教育可否与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资助中国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将法学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在其具体实践中获得极大的成功,以导师为业务指导,学生共同解决,并在《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302条e款中明确规定,法学院就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以制度的形势保证了学学院的实践融入法援体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学生教授有效的辩护的技法,职业道德及法律对于穷人的作用(二)在为那些无法得到公正人辩护的同时,批判性的检验的应用法学理论。(三)改革法学教育弊端,并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学生的融入无非是教学与法援的两赢之选,除学生外,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和个人也是扩宽法援人力资源选择的范围,部分省市下发的法援指导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学院学生和社团意见,却鲜见实施的具体细则。此制度何参照美国英国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导师制和公益性团体有限参加,即法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援助活动,对于社会团体设定团体设定准入机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发挥个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 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者(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为法律援助事业贡献力量。

2. 允许政法机关离退休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发挥余热,从事义务性质的法律援助工作。

3. 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们汇报工作,请他们提出意见、建议。

4. 有效发挥基层摄取法律援助联络员、信息员的作用。【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

㈤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节流”的实体程序的设定和利用网络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断增强的法律援助服务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资源产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资金没有列入政府的预算,软、硬件建设相对于滞后。将法律援助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是低经费保障机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对于增长快但经济基数较小政府收入有限,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的压力较重,通过利用常规的筹款方式满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须充分开展社会化运作,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会。90年3月北京就已经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内设办公室,财务部,集资部、外交部、开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动筹集资金。

【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

在开源的同时,采取一定保障节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导律师鼓励确已构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辩。法援的目的性决定了追求程序和实体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业以犯罪的对象鼓励做有罪答辩,减少诉讼环节和调查费用。2、普及网上办公,加强援助网络的营造和以网络为基础的网上法援救助,利用网络的覆盖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员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开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 通过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伸张,实体上的改革同样保证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资金的利用, 盘活法律资源,保证社会运行的稳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群众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务水平关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笔者认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务水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培养律师良好的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成都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律师管理工作中,应把重点放在律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教育上,使法律队伍真正成为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

【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

2. 规范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及其其他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行为。这些部门提供法律援助必须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批,不使用政府资金,不利用法律援助从事有偿服务,同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质量。

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三)
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cn

我国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黄桂中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6期

摘 要 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法治体系来说可以被认为是很难缺少的,由于法律的运用需要一定的条件而不能够完全适用到所有的领域之内,因而这样的现实就同法律普遍性的理论产生了一定的冲突,为了进行有效的弥补一部分本身没有法律知识和帮助条件的情况下能够使用,因而法律援助就出现了。应当说现阶段也是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迅猛发展的的时代,法律援助已经运用到大部分的法律实践中来,帮助更多的法律资源缺乏者正确合理的运用法律资源。但是也需要承认,由于我国各地的法律水平发展不够平衡,再加上法律援助制度刚刚起步的原因,可以说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也是有一些需要进行改善的地方。

关键词 法律援助 法律资源 权威

作者简介:黄桂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研究方向;法律方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201-02

应当承认法律援助制度的出现对于现实的法律资源的分配,以及法律的运用的普及性都是一个很好的增强。而且有效的法律援助制度的运用,可以说同样的对于法律本身的权威和公正的适用都意义非凡。无论是公共资源的使用,或者是授权委托其他法律资源的运用,都可以说弥补了现实的法律运用的状况。现阶段的法律援助的发展,已经日趋专业化和正规化,逐步有一定的模型。不过由于经济文化水平的限制,以及政治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现状,使得我们在这方面还有很多值得提高的地方,需要我们进行改善。因此,就需要结合现状,根据已有的条件和因素,尽可能地进行内部的修补和整改,来保证法律援助制度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发展。

一、法律援助问题简介

(一)法律援助的定义

法律援助本身起源于西方,其最早的含义是法律上的急救,就是指对于没有能力使用法律资源的人来提供免费或者折扣的法律资源服务的活动。应当说这方面主要是指辩护人服务,当人没有专业的律师进行法律指导,也可能在诉讼中对于法律的运用遇到一些困难。而通过法律援助的实施,则可以对于法律的运用有着更好的帮助。法律援助中主要的内容就是律师服务,通过这方面的法律帮助,也将使得相对人能够得到比较妥当的法律权利上的保护。

应当说法律援助本身是一种公益行为,而不是一般的契约行为。由于法律援助针对的是法律资源享有方面的不平衡状况进行补全,因而实际上是给与相对人权利的保证。因此,从定义

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四)
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法律援助的服务主体是弱势群体,他们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且没有能力负担得起请律师的费用,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援助可以帮助他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不足,缺少相应的扶持政策与扶持资金,这使得一些地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较慢,且律师数量不足、水平参差不齐,而且申请法律援助的难度很高,给群众维权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本文对此给予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法律援助 律师素质 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5-0343-01
  前言
  近年来,我国法律事业快速发展,但是法律援助的发展速度却没有跟得法律事业的脚步。长期以来,政府对此重视程度不足,提供的政策支持不够,导致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高、手续多,在加之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足,这使得很多弱势群体在需要法律援助时却无法走这条道路,使得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为此,本文对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对法律援助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帮助。
  1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分析
  1.1政府部门对于法律援助的扶持政策不足
  法律援助是指在当事人无法获得律师协助的情况下,由政府部门负责提供律师来协助当事人进行法律仲裁的一种措施。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较为缓慢,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少之又少,而且律师的专业水平也很让人堪忧。这样一来,弱势群体在需要法律援助时,就会进入一种进退两难的局面。分析近年来法律援助的数据我们可知,随着人们的维权意识的普遍增强,请求法律援助的人们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缺少相关的政策支持,弱势群体利用法律援助来维权的难度一直很大。
  除此之外,很多地区的政府部门对于法律援助的资金不足,个别地区甚至根本没有为法律援助提供相应的资金。近些年的数据表明:我国还有21.52%的乡、镇地区和11.35%的城市没有将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也就是说这些地方法律援助经费基本没有保障。而在法律援助经费普遍困难的情况下,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又连年增加,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案件成本又普遍较高,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面临更大的经费压力。由此可见,政府部门对法律援助的重视不足将对法律援助事业造成严重的影响。
  1.2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难度大
  由于申请法律的群体以弱势群体为主,这些人的文化素质水平较低,普遍没有法律知识,一旦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难以进行维权,为此,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就显得极为重要。然而,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高、手续众多,这让很多人堆法律援助望而却步。按照以往标准,要申请法律援助首先要当事人提供家庭贫困证明,再由办公人员进行二次审核,再进入审批阶段、对接阶段等。这些繁杂的程序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群体还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对于一些群体性的维权案件,审批手续更是繁杂,如果按照以往的审批渠道,往往要数个月才能审批下来。因此,政府部门应该适当的放宽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简化审批手续,通过拓宽渠道来提高法律援助的申请效率,针对群体性维权案件这种特殊的案件要采取绿色通道来提高审批效率,做到切实的为人民服务。
  1.3法律援助信息化程度不高
  为了更好的提供法律援助,进行法律援助宣传极为重要,而最有效的宣传方案就是进行法律援助信息化,通过网络平台来加大宣传力度。然而,限于我国的信息化建设整体水平不高,法律援助的信息化进程滞后,服务方式单一。当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虽然逐步加大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但宣传深度不够,覆盖范围不广,法律援助服务网站的点击率和“12348”法律服务咨询热线的使用率并不高,导致前期投入的大量资源被闲置和浪费,法律援助仍然依赖传统服务方式。信息化的公共服务无法得到更广层面的实施,大部分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的作用、意义以及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程序等方面的了解仍很缺乏。传统的服务手段不仅效率低下,而且造成了很大资源浪费,因此,政府部门应该着重发展信息化的法律援助服务平台,整体提高服务效率。
  2整体提升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的方案
  2.1扩充法律援助队伍,提升整体水平
  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是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只有律师的专业水平够高,才能让法律援助工作做到实处。为此,法律援助部门应该定期对旗下的律师进行培训与考核,确保律师的专业水平达到要求,在进行律师筛选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优中选优,切不可敷衍了事。对于一些法律援助队伍人数不足的地区,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积极扩充律师队伍,投入更多的扶持资金,加大对于法律援助行业的建设力度,从而让更多人受益。
  2.2降低法律援助的审批门槛、简化审批的手续
  上文说到,法律援助是一项政府提供的公益服务,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弱势群体,而弱势群体的文化水平不高,其很可能对于一些复杂的申请文件束手无策。考虑到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就应该降低审批门槛,提高审批效率,来切实的为广大人民服务。对于家庭贫困的审批程序,有关部门不应该墨守成规,非要等到正规的贫困证明下发之后再进行下一程序,而应该懂得变通,对于一些家庭贫困十分明显的家庭可以优先进行对接服务,至于审查手续可以事后补办。另外,由于法律援助的相关手续众多,接待人员应该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缺少的手续,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除此之外,手续的审批速度一定要提高,尽量做到案件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对接。对涉及人数众多的群体性维权案件,先行指派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后补办有关审批手续。一些地方对因公致残的农民工案件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办理。
  2.3做好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
  对于文化程度不高的群体来说,“法律援助”是一个陌生的词,他们不懂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因此,法律援助行业就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知识普及工作,让更多的人来了解法律援助。信息化的宣传手段是最有效的宣传方式,政府部门一定要加大对法律援助网站的建设力度,加大对“12348”法律服务热线的宣传力度,定期进行法律援助的宣传,来让更多人了解、认识法律援助。对于一些偏远地区,可以采用派发宣传手册、举办法制讲座等方式加强宣传力度。法律援助是一项公益性的服务,政府的服务人员要加大对此的重视程度,积极拓宽宣传渠道,整体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让人们做到知法、懂法。
  3结语
  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是重中之重,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法律援助网站的建设力度,定期对偏远地区开展法律讲座,来让更多人知道怎么合法的维护自身的权益。法律援助事业是一项重要的事业,它事关千家万户,希望政府部门提高对此的重视程度,加大对法律援助行业的扶持力度。

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五)
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

  【摘要】农村法律援助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加快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农村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当前,法律援助在中国的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实施存在明显的差异,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还面临体制、机制、政策不够完善等问题。

  【关键词】法律援助 农村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农村法律援助的背景
  “三农”问题是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的必然产物,它不是中国独有。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这一问题都是其发展历程中避不开、绕不过的“坎”。我国是农业大国,据2011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比重为50%左右。农村问题解决得好与不好,将直接影响我国能否真正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当前,我国农村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究其根源既有农村自身的弱质性,又有体制、机制、制度和政策等方面的因素;既有反映农村人口的法权落实、产权明晰问题,又有知情权、生存权、发展权保障问题,还受到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制约。这就从客观上决定了社会阶层高低的不同,其发展的先后顺序、接受各种公共服务的多寡以及选择权、就业权选择机会等的差异。就农民而言,除了经营承包耕地保障生活外,即使部分人进入城镇务工,但不是城镇居民,而其他社会公共服务和福利保障相较于城镇人口而言,少之又少。可以说,农村群众属于整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村群众一旦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在依法治理相对薄弱的农村,法律援助就显得格外重要。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发端于1994年,其目的是依法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2003年9月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从最初的无法可依、各行其是的无序局面步入了法治轨道。根据宪法赋予所有公民享有的人身、财产、劳动、民主政治等各项权利,保障所有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依法行使应有的权利,努力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从国家层面对法律援助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援助范围、援助质量、保障能力、组织领导等进行了具体规定。这就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公安司法机构、群团组织、社会团体和每个公民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创新、推动经济发展、依法推进社会的有效治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全社会真正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环境。但是,在农村法律援助的具体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与农村群众的客观需要极不适应,亟需加以解决。
  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
  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观念增强的结果。我国的法律援助是国家根据宪法规建立的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使弱势群体人员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调解、仲裁、刑事辩护等无偿的司法服务红利,最大限度地保护涉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或少受损害。所谓农村法律援助,是指专门针对农村居民亟需救助的法律服务。
  目前,农村涉法事件频发,而且出现一些新变化,除由过去主要集中在传统的邻里矛盾、家庭暴力、婚姻纠葛、老人赡养、临时借贷、土地林地承包等方面纠纷外,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因为城镇化建设、农村危旧房改造、医疗养老保险、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纠纷、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引起的征地拆迁补偿、土地权属划分、农民工工资拖欠、企业与民争利、政府与民利益冲撞、环境破坏、进城农民工人身伤害等矛盾呈高发态势。法律援助对象也由最初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扩大到现在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下岗职工、农民工等困难群体,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也逐年上升,尤其是进城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案件与日剧增。
  据中国法律援助网公布数据统计,2012年通过非诉讼法律援助调解民间纠纷数量达到926.6万件。重庆某区从2008年到2014年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8216件,受援困难群众达12000余人。其中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最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逐年攀升,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不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不支付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采取有效的劳动保护措施导致工伤事故频发,农民工工伤得不到及时治疗,难以获得合理赔偿。又如渝东北某县农村常年外出务工人员近10万人,这些外出务工人员是城市建设和公众服务的重要参与者,他们承担着城市市民不愿干,城市管理不能缺少的最苦、最累、最险、报酬最低的工作,但不管他们为城市建设管理作出多大贡献,始终不能融入城市的正规体系内,其合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
  在分析研究农村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同时发现,农村法律援助的实施呈现出法援助制度基本健全、法援服务网络体系较完善、法律援助方式不断拓展、非诉法律援助需求增加、法援范围逐步扩大、跨区域法律援助呈明显上升等特点。
  农村法律援助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应尽的责任,享受法律援助是公民应有的权利。然而,亟需法律援助依法维权的农村群众却时常遭遇“找律师难”、“想诉讼难”、“获赔更难”的尴尬境地,于是一些原本可通过法律援助方式解决的问题,因法规不明、渠道不畅而演变为采取非法上访、围堵政府机关大门、封堵道路交通等非理性方式表达诉求,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寻求法律援助成本较高。农村群众遇到法律纠纷,即使有法律援助的驰援,但由于涉事者必须经过申诉―调解―仲裁(不服仲裁者)―诉讼等诸多环节,既费时又费精力,导致维权成本高,于是涉事者更倾向于选择民间调解或通过政府行政干预的方式来解决,而对依法维权犹恐避之不及。   其一,收费高。按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规定,涉事人获得了人民法院给予的司法救助,免收或减收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材料的费用,缓交诉讼经费,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诉讼费用负担。然而,在法律援助的实践中,虽然人民法院大多采取缓收受援人诉讼费的方式,但案件审结后很少有做出诉讼费用免除的决定。也就是说,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主要是指律师代理费部分,当事人还必须交纳诉讼费。再者,为了收集证据材料,需要法律援助的涉事者可能要到有关政府部门查询资料,需交纳查询费;为取证,涉事者还必须进行到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如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事故等各种技术鉴定,这些费用自己也必须承担,而这些鉴定费用少则数百元,多则数千元,对于本就十分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困难群众,因无力缴纳获得相关关键证据的费用,只好放弃获取权威证明材料的机会。因此,合法权益受损者的诉讼即使进入司法程序,其结果也不甚理想。
  其二,诉讼难。按照规定,我国法律援助实行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的原则,涉事者可直接向事发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如果是户籍地和事发地不一致的涉事者,势必要进行异地调查取证,这无疑会增加异地审核、委托、调查取证、调解、仲裁、诉讼的难度。
  农村法律援助保障乏力。一方面,法律援助经费不足。《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规定,市、县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但《意见》没有明确规定法律援助经费在财政预算中所占的具体比例。因此,各地法律援助经费的多寡,完全取决于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状况和对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对于法律援助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村,因财力有限,社会捐助少,加之有些镇乡基层政府不重视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从而导致农村法律援助经费普遍短缺,严重制约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以西北某县为例,全县总人口30余万,2013年用于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的财政拨款仅为50万元,人均仅1.6元,有限的资金无法满足该县大量法律援助的需要。
  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匮乏。农村法律工作者不但负责群众来电咨询、群众来访的接待,还要负责法援受理、审核、委托代理、协调沟通、过程监督指导、结案反馈等工作。随着农村法律援助需求量的急剧增加,由于法援服务人员匮乏,即使加班加点,也不能完全满足农村群众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法律援助质量的提高。据资料统计,从2000年开始,我国在农村从业的法律工作者与农村人口的比例不足0.003%,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员不足3万人,这远远不能满足农村法律援助数量急速增长的需要。又如重庆某区总人口170余万,其中农村人口近90余万,全区现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9名,基层法律工作者92名。如此量少的法援工作者,很难承担全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
  农村法律援助协作不力。农村法律援助是一个系统的民生工程,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可能涉及司法、公安、法检、财政、劳动人事、民政、就业保险、国土建设、工商、卫生教育、档案管理、工商等众多部门相互支持和协作配合,方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法律援助效果。然而,现实中一旦出现需要多部门联动处理的涉法案件,往往会出现相互推诿、回避等现象。由于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到位,法援程序未能做到无缝衔接,导致一些法律援助案件或出现受理不及时,或出现调查取证困难,或出现仲裁、调解受阻,给农村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有时甚至还会使矛盾纠纷进一步被激化。
  农村法律援助政策普及率低。为了使法律援助政策深入农村群众的人心,虽然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千方百计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农村地区的法律知识宣传力度,如开展送法进农村、送法进企业活动,利用“宪法日”举办法律咨询活动,利用农村群众“赶场日”开展法律援助“面对面”,以及利用报纸、电视、网络进行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宣传等。但目前农村文化水平相对高一点的青壮年人大部分已外出务工,留守在家中的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或患有疾病等弱势人员。由于留守农村的这部分人文化知识少,对法律援助政策信息关注度不高,对法律援助相关政策、法律援助的程序知之甚少,加之我国农村人口居住较分散,交通、通信条件相对不便,导致农村群众获取法律援助有关政策信息有限,从而使法律援助政策在乡村普及率低,农村群众普遍存在对法律援助政策不熟悉、不了解。
  改善农村法律援助现状的对策建议
  要解决农村法律援助上述存在的问题,除了运用法律、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多种手段进行治理外,更需要在建立和完善农村法律援助的调解、保障、联动、服务、宣传等机制上狠下功夫。
  建立和完善农村法律援助调解机制。一是要加快完善农村法律援助诉前调解机制。在我国农村社会里,基于血缘、亲情、友情、乡情基础上的人际交往,仍然是维系和谐相处关系的润滑剂,即使村民之间发生矛盾、纠纷甚至是冲突时,绝大多数农村居民首先选择让基层组织负责人、亲朋好友或德高望重的老者以人情、礼俗等方式来进行劝解调和。因此,农村法律援助应善于用农村群众血液里流淌的不崇尚法律诉讼的文化基因,加快完善涉法矛盾冲突诉前调解机制。凡遇有普通民事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后,要对案件原由、涉案人的人际关系进行仔细分析研判,对能够以调解方式处置的,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前提下,应主动出击,下好先手棋,依法快速启动调解程序,千方百计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于庭前、诉前,防止当事人之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二是要加快完善农村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衔接机制。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是我国社会治理最有效的办法之一,也是实施农村法律援助的一种十分重要、有效的服务形式。因此,司法部门应把人民调解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手段加以运用。要选择那些既熟悉当地风土人情和风俗习惯,又特别了解当地居民喜怒哀乐,心中所想所盼所求和法律意识强、为人正派、群众认同度高、协调能力强的人员,聘请为乡村法律援助站点的调解员,专门负责向司法部门定时或不定时报告所在地居民发生的涉法矛盾纠纷信息,有目的地让他们参与涉事双方的调解工作,采取措施避免涉事双方矛盾激化,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保障机制。一方面,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对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助推器和润滑剂作用,必须有足够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这就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明确法律援助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采取各种措施多渠道筹措农村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农村法律救助顺利开展。同时,各级地方政府在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可鼓励社会力量对农村法律援助进行捐助、发行“农村法律援助彩票”、由政府出资设立农村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设立法律法规普及教育专项经费等措施,多渠道筹集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真正实现农村法律援助的全覆盖。
  另一方面,建立农村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保障机制。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包括专职法援律师)、社会志愿律师、人民调解员、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体承担农村法律援助服务工作。由于农村法律援助专业人员不足,专职律师配置少,已成为农村法律援助有效开展的最大瓶颈。要解决农村法律援助专业人员严重不足的问题,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保障机制。编制部门应考虑增加乡镇法律援助机构的编制,明确镇乡司法站至少配备1至2名专职法援律师,专司法律援助之责。司法部门要在每个村社司法点确定1至2名人民调解员,负责所在村社居民矛盾纠纷发生信息报送和法律援助调解工作。要明确农村法律援助机构的属性。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应明确为行政单位,建议将农村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全部纳入公务员管理体系,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农村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解决其后顾之忧。
  建立农村法律援助内外联动机制。农村法律援助服务工作要实现有序、高质、高效运转,单靠司法援助中心、站、点是无法完成的,它需要政府多部门共同发力、联动施策,才能达到法律援助的最佳目标。以农村法律援助的管辖范围划分,既有属地范围内的涉法案件,也有属地范围外的涉法案件。即使是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受理、审核、委托、调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整个过程中,离不开政府多部门之间的良好配合、相互支持、内外联动;而跨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案件,就更离不开涉案人员居住地和发生地政府部门的联合推动,实行内外联动进行救助。因此,在目前农村法律援助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况下,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与政府部门涉法矛盾纠纷信息通报机制,畅通农村涉法信息渠道,协调联合综治、信访、公安、司法、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主动提前介入涉农纠纷中,尽快启动庭前、诉前、诉后调解工作的联动机制。
  建立农村法律援助内外联动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法律援助管辖属地范围内,司法部门要加强与本地劳动、建设等多部门联动,互通工作信息,建立紧密的协调互动关系。要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建立农村法律援助的联动关系,建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要强化群团组织与社会力量的联动关系,法律援助机构必须加强与老龄委、妇联、工会、残联、社团维权组织的联系,有效形成对涉法特殊群体的服务。
  另一方面,在法律援助管辖属地范围外,即异地法律援助,更要有联动机制作保障。在法律援助异地联动制度设计上,要从国家的层面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异地法律援助联动办法,使之成为一项在全国范围内通行的、规范性的法律援助制度。在法律援助联动程序上,要明确法律援助联动请求提出、联动事项办理、联动事项办结回复等程序。在法律援助联动内容上,对当事人由于经济、健康等原因,无法前往事发地申请法律援助的,可由当事人所在地司法救助机构代为接受援助申请,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移送申请及相关材料;有管辖权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相关申请和材料后,要及时进入法律援助程序,及时办结、回复。
  建立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全程服务监督机制。一般说来,法律援助包括申请审核受理、调查取证、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依法执行、结案等若干环节。要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有效性、实效性,除了每个环节的周密细致服务外,更重要的是要按照“案前告之,案中指导,案后监督”的原则,建立全程服务机制,对法律援助的办案过程实行动态跟踪。在具体的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中心要不定时与当事人、案件承办人保持沟通联系,随时了解案件办理进展,并提供相应帮助。
  要做好法律援助案件事后检查,通过审查结案材料,电话回访受援人,征询法官、仲裁员意见建议等各种方式,对承办人的专业素养、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执业纪律等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涉及重大教育启示意义的案件、群体性敏感性诉讼案件、特殊保护人群案件以及损害农村群众合法权益事件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和影响大的复杂、疑难法律援助案件,可采取由司法主管部门牵头,公检法、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办法,提前对涉法案件分析研判,落实法律援助任务,明确法律援助责任,制定具体的法律援助措施,做到全程参与、全面了解、全力援助。对涉及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就业、入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法律援助案件,在积极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的同时,还可定期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办案人员和人民陪审员,有目的、有针对性对实施法律援助的重点事项、法律援助的关键环节进行巡查督导,通过这种督查督办的方式,倒逼农村法律援助全程服务的真正落地,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建立和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宣传长效机制。只有知法懂法才会信法护法用法,进而牢固树立起对法治的信仰;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宣传长效机制,加大普法教育力度,才能在农村居民中提高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并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各种事务的行为习惯,使法治精神真正成为农村居民的主流意识和核心价值观。
  首先,要通过在农村举行法律知识巡回宣讲,召开院坝会、“面对面”恳谈会、法律咨询、发放法律知识手册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法律援助政策的宣传;要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知识手册、宣传橱窗等传统媒介,切实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宣传力度。
  其次,要善于运用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平台,深入宣传农村群众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向农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农村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要加大对农村法律宣传教育工作的考核力度,对法律宣传教育、善于运用法治思维管理农村事务,对农村居民知法守法用法好的村社,上级部门应在农业资金、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安排上优先考虑或给予倾斜和奖励。
  最后,要把法治教育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纳入乡规民约之中,使法律援助深入人心,让广大群众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自觉远离违法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自觉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语
  综上,农村法律援助是一个纷繁复杂、涉及面非常广的社会治理问题,除在保证立法、司法、执法上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外,需要对农村法律援助的体制、机制进行改革创新,更需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妥善处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谐、稳定的关系,依法管理农村事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责编 /韩露(实习

法律援助的现状与对策

http://m.zhuodaoren.com/tuijian339963/

推荐访问:我国法律援助的现状 农村法律援助现状

推荐阅读推荐文章

推荐内容

上一篇:港口集装箱智能识别 下一篇:为企业注入新鲜血液,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