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的外部性

2016-07-25 推荐阅读 阅读:

污染治理的外部性(一)
外部性与环境保护

外部性与环境保护

提要 本文就外部性的内涵进行分析,当今世界对外部性问题纠正的措施;结合我国经济的外部性对我国环境造成的影响提出积极的对策。

一、外部性的内涵

在现代经济学中,外部性概念是一个出现较晚,但越来越重要的概念。自从马歇尔以后,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如庇古从“公共产品”入手,提出了征收“庇古税”作为纠正生产负外部性的方法;奥尔森从“集体行为”入手,分析了外部性问题具有“不可分割性”,即任何个人都不可能排他地消费公共产品;科斯从“外部侵害”入手,分析了负外部性问题;诺思则从“搭便车”问题入手,分析了正外部性问题,认为产权界定不清是产生外部性的原因;博弈理论则从“囚犯难题”入手,揭示了外部性问题,反映了人类社会的一个内在矛盾,即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个人最优与社会最优的不一致。总之,对外部性内涵的理解可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当一个行为人的行动不是通过影响价格而影响另一个行为人的环境时,便有外部性存在;第二,外部性是这样一种事件,它将可察觉的利益或损失加于某些人,而这些人并没有完全赞同或间接导致该事件的决策;第三,当某个人的行为所引起的个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个人收益不等于社会收益时就存在外部性。外部性的存在是配置公共产品资源市场机制调节不足的必然结果。

外部性对人们的经济生活有着重要的广泛影响,最严重的外部性影响当首推环境污染。工业化所带来的外部性已成为全球的公害。工业污染造成环境恶化,资源枯竭,损害人的健康,总而言之,危及人类的生存条件。自七十年代罗马俱乐部发表振聋发聩的报告以来,世界上对环境污染的损害发表了浩如烟海的报告和专著。印度果伯尔的毒气泄漏事件,乌克兰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使世人谈核色变。土地的盐碱化、沙漠化和酸雨的影响,给全球粮食生产能力和人类生存条件都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专门的研究领域,远不是外部性问题可以包容的。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已经成为各国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二、对外部性缺陷的纠正

虽说环境污染以及由此引起的环境保护问题已经超越了外部性的研究范围,但它毕竟是外部性的表现。外部性的影响或作用不是通过市场纳价格机制反映出来的,它妨碍市场机制的作用,有时是完全排斥市场,或者扭曲市场价格。由于外部性的作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即使在没有垄断的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也不能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外部性的范围愈广,市场价格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就愈小。既然外部性非由市场机制而起,那么市场机制对外部性的矫正也就无能为力,因此,必须借助于市场以外的力量来加以干预和纠正。

通常采用纠正外部性的措施可分为四大类。即经济措施、法律措施、政府的行政措施和社会措施。

经济措施主要是征税。目前各国政府最普遍采用的控制污染的措施是征收污染税。根据“污染者付钱原则”对那些外部性产生者(污染者)征收相当于外部不经济性价值的消费税。但是,这就需要确定最佳排污量,就是说社会到底能忍受多少污染量。这不仅是个复杂的技术问题,也是一个有关成本与收益之间进行权衡的经济效率问题。总之,标准不易掌握。 另一个最常见的抑制外部性的措施是征收“消费税”,但以“货物税”的形式征收。主要对烟、酒、石油产品这三种货物征税。因为它们对个人、家庭和社会都有一定的外部性影响。世界银行的高级专家甘地说:“很多国家对这三种货物都课以重税。它们的税率通常为零售价的60%~70%,有的国家烟、酒的税率更高。”

法律措施是解决外部性问题最有效的常规办法。期蒂格里兹说:“运用法律系统解决外部效应有一个很大的优点。在这个系统下,受害者有直接的利益。承担着执行法律的责任,而不是依靠政府来确保不发生外部效应。很明显,这个系统更有效,因为可以为受害者比政府更愿意弄清有害事件是否发生。”当然,法律手段也有其局限性。如诉讼成本高,拖延时日,有些当事人非到不得已不上诉,等等。

行政措施是指政府的强制干预。当采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不能纠正由外部性引起的资源配置不当时,就要由政府出面采取行政调节。政府调节机构将确定资源的最优配置,从行政指令生产者提供最优的产量组合,调整电力和石油化工等高污染工业的生产布局,严格限制厂址的选择,有时还可指令把产生外部性和受外部性影响的双方厂商联合起来,使外部性“内在化”。在公共资源领域和市场上,有些发达国家正在建立含有行政计划因素的制度框架,例如,强行建立限制捕鱼区。规定渔网每平方米的孔数和制定其他一些规则以减缓这些公共资源过度使用造成的无效率现象。又如规定在公共场所不准吸烟,强制私人小汽车安装消除污染的设备等等。不可否认,在消除外部性方面,政府扮演着重要角色。社会措施是指道德教育,或通过学校和家庭教育,或通过大众传媒,树立文明礼貌和乐于助人的道德风尚等等。【污染治理的外部性】

三、我国的经济外部性效应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相应采取的对策

我们高兴地看到,体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及和谐社会要求的方针政策、行动和措施走向前台,发展循环经济、推行绿色GDP、将环保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等理念意见逐渐走出理论探讨务虚的阶段,逐步走向生动而具体的实践;解决了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维护了群众切身利益;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强了政府责任的落实,加快了治理进程,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在政策措施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但由于我国现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期,经济的规模和速度、重化工业的结构以及高耗能强排放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使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环境与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环境保护面临着更大压力。

目前,我国外部性负效应对生态环境污染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污染治理的外部性】

1、森林减少,水土流失严重,沙漠化速度加快。由于过度采伐和开发,造成森林减少,水土流失严重,草原退化。如长白山地区,建国初森林覆盖率为82.5%,现在已锐减到14.2%;沙漠化面积每年以2100平方公里速度增加;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67万平方公里。

2、空气污染状况严重。据有关资料介绍,全国城市空气中总悬浮颗粒浓度普遍超标,平均浓度为309微克/立方米,北方城市平均高达387微克/立方米。1996年全国城市二氧化硫的浓度平均为79微克/立方米,已有16%的城市超过国家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150微克/立方米)。酸雨降水污染普遍加重。

【污染治理的外部性】

3、江河水质污染加剧。近年来,我国废水排放量一直高达350亿吨左右,其中80%以上的污水未经处理就排入江河、湖泊。据2004年统计报告可知,我国七大水系的413个监测断面中,有41.6%的断面满足地表水三类标准;30.5%的断面水为4~5类水质;超过5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占27.9%。珠江、长江水质较好,海河、辽河、黄河、淮河、松花江水质较差。全国近岸海域246个海水水质监测点中,达到国家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监测点占49.6%,三类海水占15.4%,四类、劣四类海水占35.0%,全国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为16.9万平方公里,其中,严重污染海域面积约为3.2万平方公里。对15个海洋生态监控区监测表明,主要海湾、河口及滨海湿地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或不健康状态。城市河段中,有133个河段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占96.4%。现在,全国人均用水量为423立方米。全国有79个城市缺水,有2340万人口、1300万头大牲畜发生临时性饮水困难。

4、固体废物危害加大。1993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量达6.2亿吨,其中70%产自城市工厂,1996年增加到6.5亿吨以上。工业垃圾处理率不足20%,综合利用率为4.3%,其余大部分堆积起来,累积堆存占地5万多公顷,其中一些有毒废渣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5、缺水矛盾日益突出。全国有7000万人口饮水困难,因缺水影响农业产量约200亿公斤,影响工业产值1200多亿元。在全国500个城市中,已有300多个城市缺水。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中国的经济会处于“强增长”阶段,对经济发展中的外部性负效应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应切实加强环境治理和保护。

【污染治理的外部性】

第一、优先开展资源环境核算,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重化工业高速发展时期,应该更加强调经济增长的质量,统计指标应该更好地反映经济增长的代价,这样才可能落实科学发展观。2004年以来,国家已经开始着手进行有关绿色GDP指标体系的研究和试行工作。“十一五”期间,在加紧这一工作的同时,应优先开展对资源环境的核算,并纳入国民经济的核算体系,以便能正确衡量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正确衡量发展成果和政府政绩。同时,还应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环境质量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等有利于落实正确政绩观的制度,使领导干部能够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使官员的个人政绩不至于与长远的人民利益相悖。

第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环境治理模式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的转变。国家应该通过各种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对开展资源节约、废弃物循环利用和生产再生资源产品的企业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以扶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发展,提高再生资源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各地税收征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严格贯彻执行已有的税收减免政策。通过生产环节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的目的,完成环境治理模式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全过程控制的转变。

第三、在污染末端治理中深化市场机制,建立“谁治理、谁受益”制度。污染者付费,是在污染末端治理中深化市场机制的重要基础条件。应合理确定污染治理的收费标准,逐步达到补偿合理成本略有盈利的水平,以实现“谁治理、谁受益”,并通过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领域。

第四、完善法规和标准,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要根据完成生态建设和环境目标的要求,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同时对一些不符合实践需要的条文进行修订,使刑事责任落实到人,以加大法律惩戒的力度。完善环境标准,修改不合理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有关生态功能区建设和管理的质量标准。对一些已经造成环境问题的新污染物,先从地方层面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关标准,以引导对这些新污染物的治理。加强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尤其要大力提高重点地区基层环保执法监管的水平,强化“三河三湖”地区流域的管理机构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权威。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终身责任制,做到环评、审批、监管责任到人。

第五、将生态建设和扶贫开发进一步结合起来,实现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水土流失和荒漠化严重的地区绝大多数属于贫困地区,这些地区的生态建设大多能够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扶贫开发可以和生态建设结合起来进行。要注意通过建设基本农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使大面积的生态得到休养生息的机会;通过延续和完善“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加大林业六大国家级工程的投资力度,使这些地区的农业生产结构得到调整,土地得到整治,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兼顾。通过这些措施,既减少人为的破坏,又增强治理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的力度

污染治理的外部性(二)
浅析环境污染外部性的内部化方式

摘 要:本文以环境污染的外部性理论为基础,从其与政府干预的依赖程度强弱、与市场调节的依赖程度强弱两个维度,将环境污染外部性的内部化方式划分为四个大类,并逐个分析比较其优点和局限性,最后提出一种较好的内部化方式。

关键词:环境污染;外部性;内部化

一、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是经济学术语。外部性亦称外部成本、外部效应(Externality)或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ect)。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对另一个经济主体产生一种外部影响,而这种外部影响又不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买卖,即是一种经济力量对另一种经济力量“非市场性”的附带影响。

或者也可以说,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对他人造成损害或带来利益,却不必为此支付成本或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由此,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积极的外部影响或称外部经济)和负外部性(消极的外部影响或称外部不经济)。在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上,学者们的研究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界定与有效消除负外部性上,将污染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就是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

所谓环境污染外部性的内部化,就是使生产者或消费者产生的外部费用,进入它们的生产和消费决策,有它们自己承担或“内部消化”,从而弥补外部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差额,以解决环境污染外部性问题。

二、污染外部性内部化的方式

有关环境污染外部性内部化的方法或途径的讨论有很多,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更是出现了大量的文献。通过大量的文献调研与分析,本文以与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的依赖程度强弱为标准,将环境污染外部性内部化的方式划分为四个大类:完全依赖于政府的政府效率方式,不需政府干预的完全自由化市场方法——市场效率方式,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完全不需要政府和市场的社会准则方式。

1.政府效率方式

政府效率方式以政府干预为主,主要包括政府直接管制措施和征收污染税(庇古税)。政府的直接管制是政府以非市场途径(即法律或规章制度)对环境污染外部性的直接干预、包括命令和控制(command-and-control)。但在实施和强制执行过程中的达标成本远远高于人们的预期水平,过高的成本直接决定了此种方式必然被取代的命运。征收污染税的政策思路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对外部性根源进行大量分析后提出的。他指出可以依靠政府力量通过对负外部性生产者进行课税或罚款对外部性问题进行干预和解决。通过课税的征收,即增加了负外部性生产者的内部成本,将外部性的污染直接转换为内部性的成本,使个人边际成本上升,并最终等于该行为所产生的社会边际成本。后来,在庇古税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形成了当前的《环境税》,其立法实质就是建立一种经济利益刺激机制。

2.市场效率方式(科斯的自愿协商)

与庇古强调政府干预为主导不同,20世纪30-40年代,科斯提出一种全新的治理外部性的理论——科斯定理。其方法是有排污者和该排污受害者自愿协商(让市场自己来达到最优的完全自由化)解决污染问题,其实质是通过明确产权制度消除外部性影响,从而使市场机制有效运作,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状态。其限制性在于理想主义色彩过于浓厚,科斯所作的一些重要假设如完全竞争和完全信息、零交易成本、产权界定清晰在现实世界中是很难实现的。因此,完全依靠市场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是不切实际的。

3.政府与市场综合方式——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集政府外部监管、市场内部激励于一体的新型治理机制。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环境管理当局制定排污量的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具体做法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出卖

给出价高的竞买者。污染者既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从各拥有污染权的排污者手中购买,即污染者相互之间可以出售和转让这种权利。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特点是在实行污染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有偿使用、有偿转让,旨在控制排污,其结果是优化社会环境成本的机构和提高社会效益。其实质,也是主要优势,就是可以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的数量和种类进行控制和管理。

4.社会准则方式

最后一类内部化方式社会准则方式又被成为良心效应,是指对人们进行社会准则的教育以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社会准则就是社会可接受的方式。斯蒂格利茨认为,社会准则的内容就是“黄金律”,就是“要产生外部经济性,不要产生外部不经济性”。与此类似,澳大利亚的黄有光提出了“良心效应”,认为任何一件外部性事件的产生,都或大或小的存在着良心效应,即“良心”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第一,当外部性产生者即排污者给他人的利益带来不利影响且不给予补偿时,良心效应将会降低自身的整体福利水平;第二,由于良心效应的缘故,庇

污染治理的外部性(三)
浅析环境污染外部性的内部化及其解决方式

浅析环境污染外部性的内部化及其解决方式

[摘 要]本文从福利经济学角度出发,将效率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围绕环境污染外部性的内部化的两种手段的特点和效果进行归纳和比较,讨论了如何合理而有效地将多种工具结合起来,通过政府和市场的力量进行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并就中国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前景提出了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环境污染;外部性;内部化;可持续

1 解决环境污染外部性的两种方式【污染治理的外部性】

在经济学中,生产者的成本由以下三部分组成:①制造产品的劳动力成本以及预期价格;②制造产品使用的资源成本;③制造产品或使用产品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的治理和保护成本。在没有外部力量的情况下,企业的实际成本一般决定于第一类和一部分的资源成本。只有使用外部力量,使企业实际成本和定价包含上述三类成本,才能迫使企业在环保方面主动采取措施。只有通过将环境成本内部化之后,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企业才会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对经济利益和环境效益的综合考虑,努力减少污染,从而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

1.1 庇古理论与环境税

1.1.1 庇古理论【污染治理的外部性】

经济外部性理论,或者称为“庇古理论”,是20世纪初由经济学家马歇尔和庇古提出的。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对外部性根源进行大量的研究分析后提出,通过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外部性引起的边际私人成本和边际社会成本相偏离的问题,而要真正解决这种问题就必须引入外力。于是庇古提出,要依靠政府力量通过对负外部性生产者进行课税或罚款对外部性问题进行干预和解决。通过课税,可以增加负外部性生产者的内部成本,使其个人边际成本上升,并最终等于该行为所产生的社会边际成本。课税的税率和税基与对环境的污染程度和对资源的消耗与浪费程度有关。

1.1.2 环境税

环境税最早可以追溯到由庇古提出的庇古税(Pigouivain tax)。庇古税可以达到资源有效配置,能够导致污染减少到帕累托最优水平。由于税收本身具有的即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性质以及调节经济与组织财政收入的职能,决定了其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一典型的外部经济有直接有效的调节作用。环境问题外部性的主要特征决定了不能仅仅通过惩罚措施或者收取污染费用增加企业成本获得最优,必须通过政府部门以征税手段进行规范和激励,获得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又将税款用于包括环境在内的公共物品的供给。

环境税的立法实质上就是建立一种经济利益刺激机制。在环境污染这一负外部性影响下,政府应该实施干预,但政府不能禁止污染,因为对资源的消耗和废弃

污染治理的外部性(四)
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分析及对策选择

  摘要:本文从外部性理论的角度出发,总结了将环境污染外部性进行内部化的几种方式,并分析了政府及市场失灵的情况,进而在此分析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污染外部性的内部化的一种较好的方式,即排污权交易制度。

  关键词:环境污染外部性内部化排污权交易制度
  通常人们认为,当一个实体(个人、家庭、企业或其他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其他实体的福利产生了影响,却没有为之付费或者收费,那么此时就产生了外部性。
  从外部性的影响结果来看,我们将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一种经济活动给其外部造成积极影响,引起第三方效用增加或成本减少,而且第三方所获得的收益并没有在交易双方的价格中体现,诸如城市中的教育、公安等公共物品均能产生积极的外部效应;负外部性是某种经济活动对外界具有一定的侵害性或损伤,引起第三方效用降低或成本增加,而且第三方所承担的部分成本没有包括在交易双方的价格中,诸如工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使周围环境受损等。
  外部性的存在使得社会边际成本或社会边际收益与个人的边际成本或边际收益出现了非一致性,从而在供给―需求分析框架下,社会效率均衡点难以形成,导致了资源配置的低效。因此,对外部性进行矫正成为理论和实践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所谓环境污染外部性的内部化,就是通过扩大实体规模,组织一个足够大的经济实体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纠正外部性带来的效率损失,以解决环境污染外部性问题。
  一、解决污染外部性常见的几种方式
  在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上,纵观学术界的研究脉络,学者们主要从政府效率论和市场效率论的角度分别提出了各自的“内在化”途径。政府效率方式包括政府直接管制措施和征收污染税(庇古税);市场效率方式主要是科斯方式,即通过明确产权让市场充分发挥资源的配置作用。
  1、政府直接管制
  政府直接管制是世界各国政府解决外部性问题最基本、最常用的方式,指政府通过适当的管制机构进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违法者要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其基本要义是标准必须由政府立法制定,一旦制定后企业和个人一致遵守。从许多方面来说,政府管制直截了当并且易于大众理解和与其沟通。对环境可能形成的破坏,政府管制机制可以迅速介入并加以阻止,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同时政府管制也容易促使全社会良好意识的形成,因为事先确定的、统一的标准和技术手段有利于企业和个人形成较为稳定的预期,促使其采取与法律标准相一致的行动。
  2、矫正性税收
  征收污染税的政策思路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庇古认为,通过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外部性问题,而要真正解决这种问题就必须依靠政府力量干预解决,即政府要对负外部性生产者进行征税。征税的目的是要增加负外部性生产者的内部成本,使其私人边际成本上升,并最终等于该行为所产生的社会边际成本。负外部性生产者为了减少支出,会限制其负外部性外化行为。由于受利润最大化的支配,最后会迫使生产者将其产出水平限制在价值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之处,从而满足了资源有效配置。
  3、科斯产权界定方式
  与庇古强调政府干预不同,20世纪30-40年代,科斯提出一种全新的治理外部性的理论―――科斯定理。科斯定理认为,外部性的发生根本原因在于产权界定不明确或界定不当。只要界定并保护产权就一定能使市场交易达到效率均衡,纠正外部性,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最优。其方法是由排污者和该污染受害者谈判(自愿协商)解决污染问题。
  二、两大方式的失灵
  1、市场失灵
  科斯方式的成立要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然而在现实社会中这些条件并不总能成立。首先,科斯定理认为,解决环境外部性的前提是界定产权,只有产权清晰了,负外部性问题才能通过市场得到解决。但是对于环境等资源,难以实现产权的界定;其次,科斯定理需要交易成本为零,而在现实世界中,不仅存在交易费用,而且交易费用很高,过高的交易成本限制了通过市场谈判来解决问题的可行性。
  2、政府失灵
  在实践中,把环境保护的目标过多地寄希望于政府干预,带来的不良后果却是“政府失灵”,主要原因有:其一,“搭便车”行为的存在。由于环境保护是一种正外部性很强的公共品,某些企业可能会隐蔽信息,声称自己未对环境构成危害,或声称自身对公共环境需求不高,以此作为减少或不承担保护环境义务的理由,但政府由于技术条件等限制不能对这些企业具体信息有效监控,结果是致污企业仍然可以同样从环境保护中得到好处,致使环境污染出现持续性;其二,信息不对称性。例如确定最优庇古税必须知道外部边际成本,同时还需要确定企业的私人边际净收益,只有二者相等时才能达到最优污染水平。但政府往往很难得到企业边际净收益这类信息,因为企业没有向政府提供这类信息的激励,因此政府很难确定最优庇古税的税额。这样大大降低了排污收费制度的效率和公平性,同时影响了政府政策权威性。
  三、从政府和市场两种方式相结合的角度设计的新方式――排污权交易制度
  政府方式和市场方式存在着各自的效率职能和效率范围。市场制度的缺位是目前环境污染外部性难以有效消除的根本原因,而解决的出路在于环境污染治理机制的创新,整合市场和政府的力量,构建一种集二者的优点,把二者结合起来的更好的经济手段,即“集政府外部监管、市场内部激励”相结合的新型治理机制―――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环境管理当局制定排污量的上限,按此上限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可以在市场上买卖。具体做法是: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像股票一样出卖给出价高的竞买者。污染者既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从各个拥有污染权的排污者手中购买,即污染者相互之间可以出售和转让这种权利。排污权的初始发放数量是环境管理者根据环境保护的目标来确定的,排污权一旦发放,即可以按照规则自由交换。该手段的实质是运用市场机制对污染物进行控制管理,把环境保护问题同市场机制的运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1、企业治污成本总和最低
  在排污权价格一定的情况下,边际控制成本高的排污者购买排污权的数量会比边际控制成本低的排污者购买的数量多。因为在一定的排污水平上,控制成本较低的排污者将发现购买设备来控制污染比购买排污染权更便宜;同理,控制成本较高的排污染者将发现购买排污权比购买设备来控制污染更合算。这样,由于各排污者的边际控制成本的不同,就存在着排污权交易的潜在可能性,低控制成本的排污者将自己多出来的排污权出售给高边际控制成本的排污者,通过排污权的交易,排污者控制污染的成本总和达到最小。
  2、信息成本最低
  排污权交易不像征税那样,环境管理者不需要事先确定排污标准和相应的最优税额,从而减少了政府由于对污染信息的获取所支出的成本。此时只需确定排污权的数量,并找到发放排污权的一套机制,让机制去确定排污权的价格和实现排污权在排污者之间的流动,从而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
  综上,与我国现阶段所采用的排污收费(相当于征税)的措施相比,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实用性。然而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市场机制的充分运行,政府角色和职能的转换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必然要求和趋势,所以我国应在条件适宜的地域逐步推广排污权交易制度。
  参考文献:
  [1]卢洪友:《公共商品供给制度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89
  [2]陈忠:《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经济学分析》[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4(5):45
  [3]林桦:《交易费用理论与物流联盟形成的研究》;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
  工程版),2003,25(5):129-131

污染治理的外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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