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案件查处

2016-07-22 推荐阅读 阅读:

配合案件查处(一)
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规范(草案)

**公司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统一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违法违纪案件是:

(一)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挪用、侵占、诈骗、商业贿赂、非法集资、洗钱、传销等犯罪,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尚未判决,但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实际损失已确定发生的案件。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办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共同负责。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机构(下称“本公

司”)。

第二章 受理及立案

第五条 各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在依职权进行稽核检查、信访调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构成案件的,应将事实情况调查报告和认定事实的全部证据资料整理归档。

第六条 对于影响案件定性的事实尚未查清或有理由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转交负责调查的各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补充调查,完善调查报告。

第七条 构成犯罪的,以违法犯罪案件立案;不构成犯罪的,以违规违纪案件立案,并分别由有管辖权的单位查办。

第三章 管理权限

第八条 违法违纪案件查办权限的确定:

【配合案件查处】

(一)分公司查办权限:负责本单位涉案金额1万元以下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

(二)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查办权限:负责机构涉案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总公司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的具体查办;

(三)专案: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联合查办下列违法案件:

1.系统内涉案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违法违纪案件;

2.涉案人员涉及系统内A类干部的;

3.涉案人员为三人以上共同犯罪的;

4.其他情节恶劣或涉案时间较长,停滞、搁浅的案件,经总公司决定需要列为专案的案件。

第九条 上级稽核监察部门有权将本部门负责查办的案件交由下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查办,下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就查办过程及结果应及时汇报;上级稽核监察部门亦有权将下级稽核监察部门/科室/岗位负责查办的案件决定由本单位负责直接查办。

第十条 案件查办单位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直接或通知案发单位将案件信息,向上级部门全面汇报,案件查处进展情况必须随时汇报。

第四章 办理

第十一条 违纪案件由案件查办单位在阶段性报告或结案报告中进行责任分析认定,根据公司《“红、黄、蓝”牌处罚制度》规定,作出处罚决定,案件督办单位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予以督办。

第十二条 违法案件依据办案权限由案件查办单位负责案件查处,具体包括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跟踪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等进程,直至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的司法裁决。

第十三条 在违法案件查办过程中,案件查办单位应当依据案件情况适时提起民事诉讼,以追偿违法案件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决定放弃民事诉讼,必须报经总公司稽核监察部和法律合规部批准。

第十四条 上级稽核监察部门在案件查办或督办过程中,可以督办函、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停职(调岗)通知书等形式向相关单位或人员明确监察意见,相关单位或人员应当遵照执行,承办人跟踪监察文书的落实情况,对未在规定时间全面准确执行监察意见的,按《“红、黄、蓝”牌处罚制度》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分公司负责查办的案件具体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负责督办。案件查办单位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督办单位上报案件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报告。

第十六条 专案案件由总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联合查办,协调对系统内大案、要案的调查处理,并有权以监察文书的形式采取相应措施,以及从公司及机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加强案件调查力量,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给予全力支持和配合。

第十七条 案件查办单位应当每季度提交本单位查办案件的《未结案件阶段性报告》,或者在认为有必要对责任人员先行处罚、案件查办取得阶段性成果以及应督办单位要求,向案件督办单位及上级相关领导提交《未结案件阶段性报告》,内容包括:【配合案件查处】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

(二)案件的查办过程;【配合案件查处】

(三)案件查办的阶段性成果;

(四)涉案单位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问责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案件查办单位、督办单位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因案件查办需要,可以在阶段性报告中对公司内部涉案人员提出如下措施建议:【配合案件查处】

(一)责令停职配合调查;

(二)通知调岗至与案件查办无冲突的岗位;

(三)先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开除)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 违法犯罪案件自公安机关受理后,案件查办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力资源部门,中止涉案人员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待案件查办结束后,根据结果恢复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 各级稽核监察和业务部门在案件协查和办理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守秘密。遇有重要情况或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请示。

第五章 结案

【配合案件查处】

第二十一条 案件查办单位对事实已经查清,经案件督办单位对问责结果确认后的案件,应当及时结案,形成书面结案报告。

(一)对违纪案件涉案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已经全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配合案件查处(二)
案件查处工作总结

某县煤焦及矿产领域

反腐败专项斗争集中整治阶段案件查处

工 作 总 结

煤焦及矿产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县始终把案件管理工作作为专项斗争的突破口,以查办煤焦及矿产领域“十类腐败案件”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特别是专项斗争进入集中整治阶段后,深刻认识到案件查办工作既是专项斗争进一步深入推进的重点,又是全力攻坚的难点,从而做到了明确思路,精心筹划,加强领导,充实力量,改进方法,创新机制,通过采取“23456”措施,案件管理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案件查处工作进展情况

我们通过合并机构、充实人员、增加经费等措施强化专项办案件管理组,将把案件查处工作贯穿集中整治阶段的全过程,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排查线索、企业解剖等多渠道查办典型案件,从严从重处理涉案人员。截止目前,累计摸排出案件线索31条,立案23起,办结案件23起,处理当事人23人,其中典型案件7件,处理干部7人。

二、主要做法和措施

1、发挥“两个作用”,推动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一是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通过查办了几起典型案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以警示干部,教育群众。如:自查自纠阶

段国家干部开办碎石厂违规占地及非法生产案和集中整治阶段交警队查车收黑钱、放黑车违法违纪案件等典型案件,县煤焦办严查快处,极大震慑了违法违纪分子,为其它案件的突破和专项斗争的顺利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是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作用,注重发现和总结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查找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的漏洞和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如:通过对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查处,发现我县企业存在手续审批时间倒置的问题。例如林业手续本是林地采矿和碎石厂的前置手续,但许多碎石厂都没有办理林业许可手续。经过深入查找问题,我们向县专项斗争领导组提出建议,出台相关规章制度,规范了职能单位办理证照等手续的行为。

2、通过“三个倾斜”,强化案件管理组职能。一是办案力量向专项办倾斜。通过专项办各工作组的合并、重组,案件管理组工作人员由原来的3人增加到8人,如果阶段性工作力量不足,还可及时从县纪委监察局其他科室抽调力量,突击查办;二是办案装备向专项办倾斜。县纪委的办案装备,首先考虑专项办办案需要,先后配备了办案交通工具,适当增加了办案经费;三是查办职责向专项办倾斜。专项斗争中,县纪委监察局授予案件管理组直接对煤焦及矿产领域腐败案件进行初核和调查的职责,以简化案件审批环节,提高办案效率。

3、完善“四项制度”,保障案件查办进度。一是完善和执行反腐败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案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多部门联合办案协

作制度,成立了由县专项办牵头,公、检、法、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联合办案协作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大案要案通过凝聚办案合力,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案件程序流转,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建立工作进度通报制度,案件查办进度在按要求报市专项办的同时,要求县纪委信访室、相关职能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每日向案件管理组电话报告当日接受案件线索举报情况;案件管理组每周一向专项办领导汇报上周案件查办进展情况;每月县专项斗争领导组召开案件查处通报会,分析当月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四是建立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制度。将案件查办任务分解到管理组人头上,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本人年终考核内容,对承办分解任务工作不积极、领导不得力、成效不明显,乃至执法(纪)违法(纪)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主动配合案件查办、乃至通过各种手段干扰和阻挠案件查处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公开检讨直至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4、增强“五种意识”,提高办案质量。通过专项办集中学习和在县廉政教育基地培训等方式,提高案件查办人员五种意识,一是大局意识,充分认识案件查办在专项斗争工作乃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的重要性,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责任意识,通过熟悉

业务,提高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作风,以热情态度接访,铁面无私办案,恪尽职守履职。三是紧迫意识,发扬只争朝夕的精神,抓紧时间、集中精力、提高效率,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四是政策意识,严格把握专项斗争自查自纠阶段和集中整治阶段的政策界限,严格执行现行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认定处理案件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五是纪律意识,要求每个案件从初核、立案、调查到结案都必须按照案件审批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要坚持文明办案、安全办案,规范案件调查取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确保办案质量。

5、采取“六种方法”,摸排案件线索。一是驻局包点,捕捉线索。我们从专项办指定专人入驻专项斗争重点单位和部门,实行包点负责制,包点人员通过对所包单位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进度督导中捕捉案件线索;二是信访排查,筛选线索。县专项办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件32件次,在认真筛选的基础上,分析排查出25件有效案件线索。三是申报约谈,发现线索。我们要求涉及煤焦矿产领域行政审批许可、资源价款和税费征收、资金批拨、复工复产验收等重点环节的单位进行主动申报,对具体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采取集体约谈和重点单独约谈相结合的方式,令其主动交代案件线索。通过约谈,查清落实案件线索12条。四是畅通渠道,扩大线索。通过县电视台向全县公告《关于对煤焦及矿产领域八个方面违法违纪问题实行有奖举报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网上举报邮箱,对举报

问题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的奖励,对举报人施行严格保密制度。五是解剖企业,深挖线索。如:我们对全县粘土砖行业实行整体解剖,深挖出非法收取粘土砖厂工资保证金一案,目前已立案1人,核查1人,案件正在查处中。对石料场解剖时,深挖出安监、公安、电力部门主要负责人失职渎职案,目前案情已查清,正在研究处理阶段。六是以案带案,拓展案件线索。如:我们查处执法人员检查煤焦运输车辆时“放黑车、收黑钱”案,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的同时,以案带案,牵出乱作为案,分别对二人作了行政降级处分。

明年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对违纪违规人员的高压态势,再接再厉,使摸排出的案件线索做到件件有落实;把案件查办工作延伸到第三阶段,严厉惩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制度流于形式等违法违纪行为。

某县煤焦及矿产领域反腐败

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配合案件查处(三)
执纪执法机关协同配合办案的实施意见

XX县执纪执法机关协同配合办案的

实施意见

为切实加强XX县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审计局、安全局等机关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协作与配合,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形成办案整体合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共同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互相提供有关案件材料的通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实行联合办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按照“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办案程序,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案”的工作机制,为促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保证

第二条 成立XX县联合办案协调小组。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任组长,县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任副组长,财政局局长、审计局局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为成员,县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日常事务。

第三条 协调小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中央、自治区、地区反腐败工作部署,研究办案工作方式方法,指导协调查处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和在本市范围内影响较大、

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大要案。

第四条 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国法为准绳的原则,做到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互通信息、优势互补,积极组织协调案件查处力度,提高办案效率。

第五条 建立办案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由县纪委办公室负责召集,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的指示精神;通报各成员单位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工作情况,交流信息;分析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重大案件的查处和加强协作的有效途径与思路。

第六条 实行案源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各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查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应相互通报,实现信息共享;若发现应由其他成员单位办理或处理的案件和事项,应主动通报和移送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和移送案件,必须提供有关材料,办理正式交接手续。

【配合案件查处】

(一)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工作中,发现需由公安、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的违法犯罪案件,或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还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立案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二)法院对犯罪的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判决后,应将判决书(或裁定书)副本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检察院对违法犯罪的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不起诉的决定副本应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有违反党纪政纪错误的,应将情况通报和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五)财政、审计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单位违规违纪或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及时通报和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在接到相关单位的案件材料或建议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应立案调查的,应及时立案,并通知原移送单位;经过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将材料退回原移送单位。

第八条 地区纪委在查办复杂重大案件中,需要由我县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协助配合的,由联合办案协调小组协调,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应积极配合。

各成员单位在查办案件和执纪执法过程中,需提请其他成员单位协助配合的,其他成员单位应在权限范围内予以积极协助配合。需要提请地区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协助配合的,由联合办案协调小组负责协调。

第九条 地区纪委在对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

查核实和立案调查中,需要我县执纪执法机关协助配合的,由联合办案协调小组协调,并办理相关手续。特殊情况下,可先由相关执纪执法机关积极协助配合,事后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条 县纪委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涉嫌犯罪,需要有关执纪执法机关提前介入的,由县纪委函告有关执纪执法机关,有关执纪执法机关应提前介入。

第十一条 对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且复杂疑难的案件,经协调小组决议,可确定一个部门为主进行调查,其他成员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公、检、法等机关查处的共产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法犯罪案件,在依法处理前,纪检监察机关认为需要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的,可以提前介入,公、检、法等机关应积极配合与支持,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联合办案中涉及的违纪违法金额,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追缴,平均(或协商)分配给联合办案单位。对单独查办的案件,在案件材料移送前,涉及的违纪违法金额,由原查处单位追缴;在案件材料移送后,涉及的违纪违法金额,由被受理机关追缴。各成员单位追缴的违纪违法金额,结案后必须及时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联合办案和协同办案,其办案人员的差旅费

及其他费用,由办案人员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严肃联合办案纪律,参与办案单位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增强协作配合意识,及时互通信息、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对联合办案中,办案人员不服从安排、工作不负责任、不按程序办事、不遵守办案纪律、影响办案工作的,要追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配合案件查处(四)
基层审计机关案件移送工作的相关探讨

  摘要:基层审计部门处理好审计案件移送事务,是提高审计监督力度,确保审计工作质量,转变审计部门形象的重要措施。但是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把握好移送标准,确保移送工作的质量一直是困扰审计机关的难题。所以如何进一步做好审计案件移送工作,成为基层审计工作人员关注的问题,本文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探讨,希望能为业界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基层;审计机关;经济犯罪;案件移送
  中图分类号:F239.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1
  在反腐败斗争的热潮下,做好审计案件移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层审计机关做好审计案件的移送能够彰显工作成果和价值,进一步推动审计监督成果向更高层次的法律监督成果转化,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的全面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一、审计机关案件移送概述
  所谓的审计案件移送是审计机关将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经济犯罪的事项,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查处[ 审计署:《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工作的意见》(审法发[2006]66 号)]。由于国家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因此审计移送的案件一般以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为主,移送的去向主要是检察机关。与其他类型的移送相比,审计案件移送要求最高、难度最大,也最受重视。最近几年,在全国高举反腐倡廉大旗的背景之下,审计机关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督、 对腐败现象的防治和惩罚力度日益加大,以审计方式抓到并移送犯罪的,经纪检、检察、公安查处的重大案件突出,惩处了一大笔经济犯罪行为, 体现了中央部门严处腐败、经济犯罪的态度与立场。
  二、基层审计机关加强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工作的措施
  1.坚持三项原则
  (1)公正公开原则。审计案件移送过程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则就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在尊重客观真实性的基础上,制定统一标准、底线来划分移送案件线索,就事论事,就责问责。
  (2)规范移送原则。在对于犯罪行为定性的过程中,要按照《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要求》、《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等具体规范标准,完成案件移送工作。
  (3)及时定性原则。对于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各类不足,先要找到问题的根源,是贪污、受贿,还是抢占、挪用,是徇私舞弊行为,还是工作不到位等。另外审计部门应该针对具体情况,在第一时间内完成移送工作。
  2.明确案件报送资料
  (1)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要根据相关的文书格式标准,以书面资料的形式将处理文件教送给公安、检察部门,书面材料陈述内容必须清楚详细,及时有效。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这份材料是对移送处理过程中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事实的详细论述,要称清审计发现的线索和相关调查工作者的详细资料,并给与足够的证据才能确保各项工作的开展,然后得出相关的结论。
  (3)涉案物品清单。审计部门所获得的涉案物资信息,如现金、礼品、票证和其他物品,不管多少,都要进行移交处理。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要是有关权威机关或中介组织对于相关信息精心进行了鉴定,具体的移交资料具有证明或鉴证的效果,也要进行移交处理。
  3.加强培训交流,增强主动性
  在审计案件移送工作中,具体要移送什么东西,每年移送的数量,具体标准都是各个级审计机关自己来制定的,所以有很大的自主性和随意性。因为牵涉到一些地域性问题,所以不同级别的部门机关以及同一级别的部门机关互相之间的沟通不多,这一缺陷往往引起案件移送工作的中断。因为信息孤岛的存在,一些审计部门与工作者只能完全靠以往的经验来处理一些特殊情况,对于一些新出现的事件缺乏敏感性。审计部门要综合利用多种措施,做好审计案件移送工作,包括线索内容、具体的审计措施、查证水平、移送方式、案例分析等等,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沟通,改变孤岛信息的状况,拓展视野,相互推动,提高观察案件的敏锐性,加强工作中的自觉性。
  4.从法律法规上规范审计案件移送制度
  一线的审计部门要严格遵守各项审计法律法规与准则,遵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范标准》,形成审计案件移送的制度体系,保证案件移送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案件移送的具体种类,涉及到的领域、具体标准和移送目标,特别是对于什么样的案子该移送、移送去哪儿,部门之间协调等等都要认真对待。
  5.拓宽移送方式,提高案件移送的灵活性
  现阶段,审计部门主要是利用移送处理书来完成案件移交的工作的,这种措施尽管比较符合标准规定,但是在提高案件查处效率的时候相,又表现出了很大的复杂性,不利于案件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审计效果的实现。第一,作为正规材料,一定要在客观求是,真实性、定性精准性上有保证,拒绝任何人为失误的产生;第二,严格按照审计移送步骤来执行,前后参与的工作人数多,所以要做好保密工作将是个很大的挑战;第三,移送的案件,因审计措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在这个工作过程中将要面对一定的风险;第四,由于工作性质,审计工作者通常会有很大的心理负担。为了尽快抓到那些贪腐行为,降低风险,应该不断拓展审计结果的转化途径。进一步加大对审计移送措施的研究力度,将会使整个工作更加便捷、高效和丰富,更好地将审计成果反映出来。
  三、结语
  综上所述,基层审计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审计案件线索移送的相关制度规范的可实施性,明确移送内容,制定移交标准。尽最大可能减少移送的不确定性,避免审计风险,维护审计形象。加强对审计工作的业务培训,确保审计移送工作的效率与质量,为反腐败斗争工作的深入开展做好铺垫。
  参考文献:
  [1]张川,娄祝坤,甘甜. 政府审计效能对审计工作成果的影响研究――来自中国省级审计机关的经验证据[J].会计与经济研究,2013,03: 57-64.
  [2]郭祖文,邹蔚.审计案件移送证明标准的分析与把握[J]. 审计月刊,2014,01:13-14.
  [3]楼春力.试论审计案件的移送标准[J].北方经贸,2015,11:141-142.
  [4]董顺武.地方审计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应做好三方面工作[N].中国审计报,2013-09-2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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