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范性文件限期制度

2018-09-04 制度 阅读:

地方规范性文件限期制度(共8篇)

地方规范性文件限期制度(一):

近日,某市发布了《关于开展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对全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解决政策法规不符合或不适应科学发展要求的问题。该市尝试“开门”清理的方式,邀请包括普通市民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本次“红头文件”的清理工作。这一做法(    )
①表明该市具有制定国家法律的权利   ②有利于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
③说明人民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   ④有利于法律的完善
A.②③④ B.①② C.①②③ D.②④

D

①选项观点错误,地方没有制定国家法律的权利,故排除。②选项观点正确,清理文件有利于效率和质量的提高,故入选。③选项观点错误,题中市民参与清理,人民并没有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故排除。文件清理对国家法律完善有利,故④入选。

地方规范性文件限期制度(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为依据. 多选题。
A、法律、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
C、地方性法规
D 、其他规范性文件
E、地方规章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生法规为依据。地方生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区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地方规范性文件限期制度(三):

2013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指导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及时准确发布的信息
①有利于公众正确认识事件真相,避免误信谣传
②能防止矛盾的同一性向斗争性转化
③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具有相对独立性
④是主体在正确价值选择基础上作出的价值判断
A.①③ B.②④ C.①④ D.②③
【地方规范性文件限期制度】

C




地方规范性文件限期制度(四):

关于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能够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律可以任意设定行政许可 B.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国务院各部门的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C.某国对我国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措施时,国务院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进出口许可和配额管理等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D.为了保护本地的企业,省人民政府发布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可以不允许外地企业在本地市场销售同类产品【地方规范性文件限期制度】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所以选C

地方规范性文件限期制度(五):

《中共中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13年8月发布,300个中央“红头文件”正式被废止和宣布失效,另有42件将做出修改。党的历史上首次党内法规制度集中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清理党内法规制度的意义是
①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③为党的制度建设注入新活力,提高党的行政管理水平
④依法管党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D




地方规范性文件限期制度(六):

现行宪法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的内容有哪些规定?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由于历史的、现实的条件不同,不同国家的宪法监督机关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是否违宪.(2)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由法院解释宪法,审查法律是否违宪.(3)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些国家设立专门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履行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监督机构不同,监督方式也相应地有所不同.由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和规范审查的方式.在这种体制下,立法机关可以自己主动审查,也可以应请求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法律规范的内容.由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监督方式与普通法院的诉讼方式相同,既是依请求的被动式审查,又是个案审查.由专门机构监督宪法实施的,宪法委员会或者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各有不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实行的是事前监督制;宪法法院的监督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有的实行事后监督制,有的实行事前监督制.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计上,我国既不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也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由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来行使宪法监督权.我国实行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体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同宪法不相抵触,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二是,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四是,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批准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监督是通过备案审查的方式进行的.
备案.备案就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公布后的一定期限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档备查.备案是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审查.审查分为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主动审查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抵触进行审查,一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报送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反馈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然后由秘书局以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反馈给制定机关.另一种是被动审查.被动审查有两种启动机制,一种是由法定机关提出审查要求.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另一种是由法定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出审查建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后三个月内书面提出审查意见.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不相抵触的,可书面告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办公厅负责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限期制度(七):

我国行政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中关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的规定,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础,因此,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宪法中规定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
  (1)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
  (2)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
  (3)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
  (4)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的规定.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法律中涉及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对其加以监督补救的规范均为行政法律规范.法律是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1)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等.
  (2)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如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3)关于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及对受侵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如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由于法律关于行政权力的规定常常比较原则、抽象,因而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进一步具体化.行政法规就是对法律内容具体化的一种主要形式.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有行政法规范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6.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占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是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其数量之多、适用范围之广、使用频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现形式之首.
  7.其他行政法表现形式
  除上述6类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外,国际条约、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与党派、群众团体等联合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法的表现形式.

地方规范性文件限期制度(八):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制度是什么?

(二)主要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4.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
  5.征收排污费制度.
  6.环境标准制度:注意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
  7.限期治理制度:注意限期治理的对象有两类:一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具体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地方规范性文件限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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