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费

2018-07-29 合同范本 阅读:

什么是合同费一:2017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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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订立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合同包括哪些内容?【律师解答】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前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传统合同法上的八大条款并非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必备条款”、“主要条款”,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款,并不当然导致一个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实上,每个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条的规定仅具有提示性意议,并无任何强制效力。签合同的注意事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着作权、技术秘密等。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3.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四)质量。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般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货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什么是合同费二: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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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1)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为:   ①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③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④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认定标准为:   ①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2)完工进度的确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有以下三种方法:   ①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   ②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合同完工进度=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合同预计总工作量×100%   ③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   (3)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上述公式中的完工进度指累计完工进度。   建造合同核算归纳: 考试大为你加油  第一步,确认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

什么是合同费三:2017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什么是合同条款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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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吴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1999年2月28日,两原告与被告东宝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两原告出资向被告购买了位于东宝花园的住房一套。当对,双方当事人均认为此处属于市属力学小学分校的学区范围,并就原告之子吴甲入读该校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内容为“鉴于东宝花园业主吴某的特殊情况,现甲方(东宝公司)承诺保证其孩子入读力学小学分校,有关借读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另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原告方)则不再以小孩上学为理由提出退房要求”。
  2000年四五月份,市属力学小学分校建成招生,两原告得知其向被告购买的商品房所在地不属于力学小学分校的学区范围,其子只能借读该校。2000年5月23日、8月31日,两原告因其子吴甲借读力学小学分校之需而分别向本市区教委捐资助学款l万元,向力学小学分校交纳了第一学期的借读费190元。同年9月份,吴甲作为三年级第一学期学生入读该校。此后,两原告持交款费用收据去被告处要求报销,被告认为l万元捐资助学款并非双方约定的费用,不同意承担。两原告于2000年12月2日诉至法院。经查,吴甲借读市属力学小学分校有两个条件;其一,学校有可供外学区学生借读的名额;其二,两原告除每学价向学校交纳借读费外,还须一次性交纳捐资助学款l万元。被告未曾就原告之子入读该校纳有关事宜与学校进行过协商或交涉。另查明,《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学杂费、借读费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
  【问题】
  1、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有关借渎的一切费用”应如何理解?为什么?
  2、本案中,被告以捐资助学款不属于法定收费为由抗辩该款不应由其负担是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
  一、什么是合同条款的解释?
  所说合同解释,是指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所作的分析和说明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有权解释,其他人对合同及相关资料所作的分析和说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无权解释。
  合同解释上存在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之争,但现代社会对于合同解释一般遵循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实行以表示主义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补充的解释。具体解释方法包括体系解释、文义解释、习惯解释、目的解释。所说体系解释,是指把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看成一个同意的整体,从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用语的含义。
  所说文义解释,是指以合同所采用的词句来解释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表达的意思。所说习惯解释,是指在合同文字和条款的含义发生歧义时,按照习惯或惯例的含义予以明确。在合同存在漏洞,致使当事人权利义务不能明确时,参照习惯或惯例加以补充。
  所说目的解释,是指依照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和社会效果来对合同进行解释。如果合同条款相互予盾,有使合同无效或有效两种解释时,应按照合同有效的方向予以解释。如果双方当事人内心所欲达到的目的不一致时,应从双方均已知或应知的表示于外的目的加以解释。
  为此,《合同法》第125条第I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余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二、依《合同法》策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被告在销售商品房时即以商品房在力学小学分校学区内作为促销手段,原告购买房屋本可以房屋结构、价格、地段、环境、交通、服务设施等作为考虑因素,而为了让孩子能够在名校读书,以被告促销所述商品房在力学小学分校学区内作为考虑因素,并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基于其追求销售所带来的商业利润的考虑承诺保证原告的孩子入读该校。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合法的。
  对于如果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不在该小学学区内,原告的孩子如果借读必须支付捐资助学款的事宜,若被告明知此事宜仍然为承诺,又以该款项违反行政规章为由提出抗辩,则明显违反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支持该项抗辩,会放任当事人在有利可图时置法律于不顾的境地。若被告对此事并不知晓,被告承诺后又以该款违法进行抗辩,即是在行使权利时主张自己不法,也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如果被告在合同中承诺支付一切借读费用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仅仅为了达到销售商品房的目的而作的欺骗性承诺,则被告构成商品房销售中的欺诈行为,因欺诈所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没有行使撤销权也没有主张变更权,而欺诈方是不能主张撤销权或者变更权的,故被告的抗辩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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