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法律

2018-07-26 合同范本 阅读:

篇一:[抵押担保法律]2017年担保法司法解释: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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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银行贷款管理过程中对于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和运用已经成为客户经理正确行使其职能的重要素质要求。特别是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一定要准确把握诸如合理确定决算期和债权余额、准确衔接前后额抵押担保合同等问题,才能确保银行债权的安全。  一、合理确定额抵押的合同决算期和债权余额。额抵押的决算期是指确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在设立额抵押时,抵押人和债权人约定了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从银行有效控制风险的角度,并不是决算期越长越好,决算期过长增加了不可预测因素,不利于银行控制风险。额抵押合同的决算一般发生在约定的决算期届至时,但贷款实践中也有一些特殊的额抵押合同决算:一是不特定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当额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出现违约时,法律赋予了银行方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债权银行和抵押人均可以请求在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届至前对债权额进行决算。二是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拍卖。如果在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尚未届至前,抵押物被查封、拍卖,额抵押合同应提前进行决算,此时的主合同债权人应注意提前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风险。  二、注意前后两份额抵押合同的衔接问题。在额抵押合同决算期届满至贷款全部清偿之前,借款人可能需要新的贷款,如果抵押人仍对新贷款提供额抵押,那么银行就要与抵押人签订第二份额抵押合同。此时两份额抵押合同的衔接问题要引起银行方面的充分重视。实践中,通常采用下列三种方法进行两份抵押担保合同的衔接:  1、注销份额抵押合同的登记,在登记第二份额抵押合同时,在合同的“其他事项”中注明份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但尚未结清的全部主合同编号、金额,约定由第二份额抵押合同继续对份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合同金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记入第二份额抵押合同的担保债权余额。  2、办理形式上的重复抵押登记,在重复抵押的情况下,第二份合同的抵押登记上该贷款银行应当成为第二顺序的抵押权人,在顺序抵押权人也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这种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当然,前提是抵押物足值。  3、用第二份抵押合同项下发放的新贷款偿还份额抵押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贷款本息,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借新还旧。如果份抵押担保合同担保的贷款本金还有未到期的,则可以通过与借款人协商提前收贷的方式结清前一笔贷款。  三、注意额抵押合同限额和额抵押期间的变更。  额抵押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后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协议,当事人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对变更额抵押合同,我国《担保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在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2条中规定,“当事人对额抵押合同的限额、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贷款担保业务实践中,银行客户经理要关注这两个变更问题。  一是贷款限额的变更。额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变更限额,抵押人同意增加限额,并经抵押登记的,新的抵押关系成立。但是,未经抵押人同意或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抵押效力,抵押人不承担增加部分的担保责任;即使经抵押人同意并已登记生效,抵押权人也不得以其增加部分对抗变更登记前已成立的后顺序抵押权人。二是贷款期限的变更。额贷款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期限,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抵押人也可以同意贷款合同当事人商定的变更,但是,上述三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抵押期限,不得对抗已经成立的后顺序抵押权人。例如,在重复抵押中,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与借款人和抵押人协商延长额贷款抵押日期,延后所产生的债权,在处理抵押物时对后顺序抵押权人无效,即不得优先于后顺序抵押权人受偿。  对于上述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有利于银行客户经理在工作实践中正确履行职能,合理地保护银行的相关权力。因此,客户经理要成为学习法律常识的最直接的受益者,就必须不断地强化学法、用法意识,时时刻刻学会用法律知识来防范各类骗局和陷阱。

篇二:[抵押担保法律]2017年担保法司法解释:新抵押担保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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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_________  抵押权人(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债务人(乙方或者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为担保甲方与乙方/丙方之间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所签订_________合同的履行,在公平、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乙方以自己享有相关处分权的财产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  第一条 乙方担保的主债务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甲方与_________方签订的_________合同项下的以下债务:  1._________  2._________  ……  以上约定的担保债务外的其他债务均不进入担保范围。  第二条 双方约定乙方担保的范围包含以下各项中的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第_________项,未选中的不包括在担保范围中选中。  1.主债权  2.主债权利息  3.乙方/丙方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  4.乙方/丙方违约金  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6.乙方/丙方对甲方的损害赔偿金  第三条 乙方以以下有权设置抵押权的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处分的权利提供抵押担保:_________。  1.其中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始设立抵押权的财产为:  财产a: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  其中财产_________在此之前已经设有_________担保物权,担保金额为:_________,担保方式为:_________元人民币,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主张的物权存在。  2.法律规定不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即设立的财产为:  财产a: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  其中财产_________在此之前已经设有_________担保物权,担保金额为:_________,担保方式为:_________ 元人民币,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第三人可以主张的物权存在。  以上财产名称、权属证书编号、基本状况描述、价值评估等基本信息由乙方提供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若乙方所提供的以上抵押财产与清单不符,低于清单所描述的价值致使担保债权不能完全实现则乙方当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有权随时对抵押财产状况进行检查,若遇抵押人不当使用或者保管将可能致抵押物价值减损,甲方有权制止不当使用或者使用有利于保护抵押物的方式保管,必要时可以要求抵押人维修,抵押人不维修的则甲方可以自己维修,保管费用和维修费用由抵押人负担。但抵押人提供其他等额的物的担保则甲方不再享有前项权利。  4.抵押物上如果存在赋税事项则甲方有权随时监督抵押人缴纳赋税。  第四条 双方约定在抵押权设立前由_________方对第三条约定的以下抵押财产向保险公司上_________保险,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保险期间为_________,保险费由_________方负担,续保由_________方及时办理。  财产a: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  办理保险事务乙方应当提供协助义务。  若乙方或者丙方违反前款约定致使抵押权设立后保险事务尚未办理完毕而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损不能完全清偿债务或者抵押财产毁损灭失,乙方或者丙方应当另行提供担保。  若约定甲方办理保险,在抵押权设立前甲方没有办理完毕致使抵押财产价值减损或者毁损灭失后无法主张保险理赔则乙方有权以该抵押财产清单上所载明的评估价值抵消主债权。  第五条 抵押财产价值减损或者毁损灭失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由保险人向_________提存以担保债权的履行,提存费用的负担依法律法规规定。  抵押财产被第三人侵权所获得的赔偿金由乙方向_________提存以担保债权的履行,提存费用的负担依法律法规定。  发生前两款情形债务人要求提前履行债务,甲方不得拒绝。  第六条 以下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协同甲方办理登记,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一起办理登记的,则甲方和抵押人一起去登记单位办理。  1.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后抵押权始设立的财产:  财产a:_________  登记单位: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登记单位:_________  ………  2.法律规定不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即设立的财产为:  财产a:_________  登记单位: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登记单位:_________  3.登记于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完成。  4.登记机关要求填写的担保登记期间届满由_________方办理延续登记。  5.登记需要缴纳的费用由_________方负担。  6.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由双方协商办理。  第七条 主债务人违约或者侵权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以以下方式处理下列财产,抵押人可以监督甲方处理:  1.以下财产折价处理:  财产a: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  2.以下财产变卖:  财产a: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  3.以下财产拍卖:  财产a:_________  财产b:_________  ………  4.折价、变卖、拍卖的各财产所得价款按照以下顺序实现甲方的债权,实现全部担保债权后剩余款项归还抵押人。  A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即折价、拍卖、变卖这些财产所合理支出的费用  B 罚息或者复利  C 主债权利息  D 主债权  第八条 主合同效力不影响本担保合同的效力。  依据法律规定本合同经_________审查批准后生效,由_________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_________提出申请。  依据法律规定本合同不需经过国家行政审批则本合同生效采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  (1)抵押人和甲方签字盖章则生效。  (2)本合同自向_________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由_________方承担。  (3)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  (4)本合同自_________(附某一种或者多种条件)成就时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当事人各方各执一份,经公证的公证机关执一份,各分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各方以本合同书上载明的通讯地址和电话送达文件和口头通知,若有变动当及时通知各方。  第十条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主合同债权和债务都不得转让,否则乙方有权撤销本担保合同;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变更主合同,否则乙方不承担担保责任;若主合同双方均未按主合同的约定实际履行主合同则乙方免除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若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各方经协商不成选择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签订地点是:_________  甲方(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乙方(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丙方(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公章或者私章、手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授权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篇三:[抵押担保法律]抵押担保合同:2013年度借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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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抵押担保合同:2013年度借钱合同》是由整理提供的,请大家参考!抵押担保合同:2013年度借钱合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  第三章 甲方声明  第四章 乙方声明及保证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七章 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八章 抵押资产  第九章 抵押资产的占管  第十章 抵押资产的处分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  第十四章 抵押登记  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章 附件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于______年_____月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从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_________要求,甲方代理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体债券持有人(即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与乙方和丙方签订本合同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  丙方作为债券发行人,在此承诺对此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抵押工作提供全面协助和便利。  甲方行使权利的期限为:在抵押登记机关登记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债券到期日止,其后本合同项下权利由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分别或联合行使。  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资产抵押担保,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章 定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丙方发行的专门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抵押人——即本合同项下乙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抵押资产为丙方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抵押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抵押权——指在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丙方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义务时,甲方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资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资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抵押资产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甲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出租、转让给第三人的,其出租、转让行为无效,甲方仍可对抵押资产行使权利;  2.任何第三人对债券持有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甲方有权提起诉讼;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再设立任何形式抵押的,其抵押行为无效;  4.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只能用于防范特种金融债券到期兑付风险;  5.如丙方提前或如期清偿债务,乙方可要求甲方通知抵押登记机关解除抵押登记;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每年投保财产险,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7.当本合同项下的设定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抵偿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其它资产进行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偿还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价值时止。  第四章 乙方声明及保证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抵押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乙方董事会已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进行抵押;  2.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是乙方依法取得并合法占有的;  3.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上的建筑物为乙方合法取得并具有完整的所有权;  4.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权属方面不存在任何争议;  5.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在建筑和使用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6.设立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7.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设立过任何抵押和转让;  8.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未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9.本合同项下抵押资产如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通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10.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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