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2018-06-08 合同范本 阅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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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完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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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李迎春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制定目的,也即通常所称的立法目的。由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在实践中导致有一些条款难以操作,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消除操作上的困局,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李迎春律师解读」:为了促进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消除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与“消极评价”,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等组织应当将劳动合同法的正面宣传视为己任。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李迎春律师解读」: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遍布,实践中律师、会计师与其执业机构关系一直不明不白,各地各法院也对此处理不一,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李迎春律师解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2)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直接作为劳动合同中的甲方(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只能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只能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单位,不能将分支机构直接列为用人单位。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李迎春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样导致了实践中出现一部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时借故不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取双倍工资的现象,本条的规定,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当然,这里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证据意识,在书面通知送达时应当有劳动者的签收证据或其它可证明已经向劳动者送达书面通知的证据,否则会弄巧成拙。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李迎春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同时还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由于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出于某些目的,可能会拒绝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条同样的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避免僵局的产生,当然,用人单位需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李迎春律师解读」:本款规定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起始日期,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够在建立劳动关系同时订立书面劳动时,法律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需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的宽限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期限,因此,宽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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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篇三:合同法实施条例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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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问题未决尚待立法明确   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公布实施。作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性配套立法,《条例》坚持了《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进一步做出了补充性、解释性的规定,使得《劳动合同法》的许多条款更具操作性。(见本报9月19日15版)但记者也注意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曾产生较大争议的保姆和保险推销员两类人群,此次《条例》中仍未涉及。同时劳动法专家也表示,还有一些关键问题也未在《条例》中得到明确,要留待下一步的立法行动或司法解释来解决。   更加关注劳资利益平衡   针对这部新《条例》,记者采访到了《劳动合同法》立法专家、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法教研室主任王向前。王向前告诉记者,今年,宏观经济形式趋紧,尤其是一些沿海出口加工企业生存压力很大。在制定《条例》时,一些企业和学者呼吁立法部门能够考虑到宏观经济形势和企业的实际困难。   “立法必须要考虑到实际经济情况。因此,立法机关在制定《条例》时,采取了比较稳健的做法,这与劳工维权人士的期望相比可能显得有些‘保守’。”相较《劳动合同法》而言,王向前认为,此次《条例》更加关注劳资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澄清“铁饭碗”误区   记者了解到,《条例》最初的草案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十四种情形,现在公布生效的《条例》第十九条仍然保留了这一规定。此外,又增加了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也有权在十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   王向前分析说,其实这些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只是分散于多个条文之中,《条例》只不过是将这些规定作了集中归纳、整理和重申。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澄清《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外界所产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铁饭碗”这一认知上的误解。   “这样重申,一方面告诉用人单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只要有正当需要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必惧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养懒人;另一方面也告诉劳动者书面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或法律枷锁,不会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和择业自由,劳动者想离开企业时只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了,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不必惧怕签订书面合同。”   劳务派遣“漏洞”被弥补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由于当中未明确劳务派遣公司在解除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逃避经济补偿,便自己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将员工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回企业上班。   修改后的《条例》则明确了这一问题。《条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此外,《条例》还明确禁止企业自己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王向前表示,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将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用工形式。   保姆、保险推销员未涉及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围绕着以保姆为代表的家政服务员以及保险推销员这两类人群,是否被纳入该法保护的范围,引发的争议不断。一些专家认为,大多数“中介制”家政服务公司模式下的家政服务人员并不在《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之内,只有少数“员工制”模式下的家政服务公司,因类似于劳务派遣形式,其家政服务员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保险推销员则不在《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之内。采访中,许多从业人员对此表示出困惑,而一些“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公司也感觉无所适从。但记者注意到,此次《条例》的内容中仍未涉及这两类人群。   王向前表示,目前大多数家庭保姆的权益保护只能适用于《民法》调整。而在保险行业,因实行的是保险代理人制度,保险推销人员与保险企业之间被界定为代理关系,属于经营者或自雇劳动者的身份,这些人往往要自担成本,自负盈亏。王向前认为,这种定位对于这两类人群来说很不公平,立法上应当进一步完善对他们利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尚需逐步完善   此外,王向前认为,还有一些关键问题也未在《条例》中得到明确,要留待下一步的立法行动或司法解释来解决。   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者享有的无过错解除权作出明确规定,而《条例》中也未涉及这一点。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个月内补签不追究法律责任。但如果超过一个月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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