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辞职工资结算

2018-05-31 合同范本 阅读:

一:[劳动法辞职工资结算]2017劳动法辞职规定,劳动法辞职工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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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辞职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在这里杨老师特别要提醒员工的是,当你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扩展阅读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离职工资应该如何结算?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离职工资结算  劳动者因违法或者违约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但要注意的是:(1)劳动者必须具有主观过错;(2)赔偿只算直接损失,不算间接损失。  具体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上述两点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必要时可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须注意:该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废止)  关于违约责任,你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范围的限制:  仅限于专项培训费的服务期条款、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三种情况。而且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离职工资的相关知识:  上月的工资应该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发放,离职本月的结算工资规定应该在3天内发放,不过有的公司和员工协商出一定的发放时间也是有的,特别是业务部门,业务结算没出来是不能结算离职工资。  你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要求公司发放你的工资,还可附加让公司发放拖欠工资补偿。

二:[劳动法辞职工资结算]员工离职,带薪年休假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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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一位同事咨询关于如果一个连续工作超过一年的员工辞职的话,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如何进行处理?是不是相当于放弃了? 咨询了一个同做HR的朋友,他说像这样的,由于新的一个年度还没有结束,不能说企业未给员工安排年休假,只能是作为他自动放弃了。 但是,应该是这样的吗? 根据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也就是说如果一位员工在年中离职,那么我们应该按照“(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这个公式来计算员工应该享受的休假数,而如果未能安排休假,则需要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要求支付每天三倍工资的加班费。 那在这种情况下HR们应该怎么处理呢? 其实方法很简单:比如说员工应该休假3天,办理离职的时间是3月26日,那么在离职证明中离职时间写成是3月29日,而结算工资的时候,多发三天的工资就OK了。就这么简单! 不过,估计很多博友还在为根本就没有带薪年休假而心酸呢吧。 ×××××××××××××××××××××附相关文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 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尹蔚民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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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法辞职工资结算]劳动合同范本标准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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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合同范本标准2014》,供大家学习参考!
 上海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经考核,决定录用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正式职工,经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1、双方合同期为三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也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期以续订合同为准。
  甲方根据公司工作经营情况,安排乙方到    部门担任工作。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可作适当调动,包括临时性工作。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
  2、乙方工资及福利待遇:  基本工资依据职位和岗位等级标准支付,每年依工作表现调整。
  所有津贴均已包含在基本工资内,不另行支付。
  遵照社会保险条例要求,甲方为其交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
  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给乙方发放适当的奖金。
  3、甲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工作需要和规章制度及本合同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保护乙方合法权益,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实施奖励和处罚。
  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乙方能力和工作表现等安排调整乙方工作。
  甲方可视经济效益和乙方的技术水平、业务熟练程度、劳动效率、工作绩效等逐步提高乙方的劳动报酬。
  4、乙方基本职责:  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要求,不得擅离职守。
  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
  保守甲方的业务、技术及有关文件的秘密。
  乙方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范围相似的任何第二职业。
  按甲方的工作要求而加班和出差。
  5、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或处分仍然无效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治疗、疗养期内的,以及经医疗终结确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乙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
  7、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与甲方解除合同:
  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
  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利的;
  乙方本人有特殊情况,需要辞职并经甲方同意的。
  8、除按第五条第2、3、4项规定以及法律规定的解除聘用合同条件外,甲乙任何一方在解除聘用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9、双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时,如乙方符合第五条第1、5、6项,甲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10、乙方因违反纪律而被辞退或乙方符合第七条第4项规定,则甲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聘用合同自行解除,不再另行通知。
  1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死亡,则由甲方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以及死亡丧葬费和家属抚恤金。
  12、乙方享有中国政府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婚丧、计划生育及女工孕期、产期休假等有关待遇。
  13、甲方明确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劳动法》之规定,实行平均每周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14、职工必须遵守甲方有关保密资料的规定,违反上述行为者将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15、合同期满一个月,双方如无异议且书面通知对方的,则合同自动延期生效一年。
  16、当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在二十日内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7、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和变更。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存壹份。
  上海__________有限公司(甲方)    受聘者__________(乙方)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篇二:
  甲方:
  乙方代表: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建筑业劳动合同约定工程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如需变动,需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二、工作岗位
  甲方安排乙方在班组从事 工作。乙方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乙方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实际情况,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作时间
  甲方确因工作原因需要乙方加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劳动报酬
  乙方工资按以下第  种方式,按工期进度结算:
  ㈠按时计酬,日薪 元或月薪 元;
  ㈡按建筑面积计酬,每平方米 元;
  ㈢其它:
  若按工期进度结算工资超一个月的,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甲方须按月先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  元,待工程实际完成结算工资时扣减。
  六、社会保险
  甲、乙双方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施工规范、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甲方可给予批评、教育、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与不得解除的规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㈠在试用期间,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㈠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㈡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㈣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㈠在试用期内的;
  ㈡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㈢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㈣乙方因其它情况需要辞职,需在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㈠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㈡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大小,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因双方原因造成违约除外。
  十、劳动争议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联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若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应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约定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连附件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存一份,甲方公示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和有关规定执行。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代表(签名):
  年月日 来 年月日
  附件:
  本附件是 (甲方)与(乙方代表)在  年 月 日所签《建筑业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等人作为乙方(  班组,共  人)的委托代表,代表乙方在《建筑业劳动合同》上签名,与甲方共同遵守该合同。乙方签名(本人亲笔签名)如下,表示承认:
  班组:乙方代表: 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    备注:
  班组:乙方代表: 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    备注:
  合同变更情况
  班组:乙方代表: 电话:
  姓名:     身份证号:    备注:
  劳动者甲方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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