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合同范本

2017-05-09 合同范本 阅读:

【篇一】:明星代言合同

明星代言合同

合同编号: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下列签约方共同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

甲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乙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乙方艺人:

鉴于:

一、 甲方拟委聘艺人作为产品代言人以推广及宣传旗下“ ”为商标的 产品(以下简称“ ”),乙方及艺人愿意依本合同约定接受甲方的委聘

二、 乙方为 小姐 (以下简称“艺人”)有效的经纪人公司,乙方有权代表艺人洽商、签订和执行本合同;并向甲方提供艺人身份相关证明以及证明乙方与艺人之间有效代理关系的合同或授权以确保合同执行无误。

三、 双方同意,在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1条 合同期限

1.1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即广告代言期限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3个月,如甲方愿意就本合同约定条件同乙方续约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

1.2 甲方依本合同约定需要艺人制作的所有“电视广告”应于 年 月 日前制作完成;本合同期间内,甲方在约定的“使用区域”内对前述“电视广告”及“宣传品”有使用权。肖像使用权期限限定为2种:

第一: 为涉及乙方艺人肖像的产品及产品包装等的最后出品日应当为 年 月日前;

第二: 为涉及乙方艺人肖像的广告及其它广告宣传品必需于合同期满结束。

第 2 条 工作范围

2.1 录制1部电视广告:艺人应以与甲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形象设计、服装服饰、陈述说明等在“电视广告”中演出。经乙方书面确认同意后,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代言期间内剪辑或重新剪辑和播放电视广告,且甲方不需因此另外付款给乙方及艺人。“电视广告”中可以使用艺人的姓名及签名。

2.1.1“电视广告”所使用的语言为国语及或广东话(广东话版可以他人配音形式录制,由甲方安排决定)。

2.1.2甲方有权根据电视台的排播档期和时段要求对同一部“电视广告”进行剪辑,将其制成数个不同持续秒数的版本,如30秒版、15秒版、10秒版本、5秒版本等。

2.1.3参加电视广告拍摄工作,用于“宣传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中国网站、户外广告、店堂广告、印刷品广告、报纸广告及各式赠品、宣传档和装饰物等,以下统称“宣传品”)之照片及资料。“宣传品”上可以使用艺人的姓名及签名。

2.1.4每部电视广告拍摄工作共1个工作日, 艺人工作时间不超过10工作小时/工作日(自艺人到达拍摄地点起算,包含首次化装、造型及做发型时间)。广告片拍摄前的服装试穿,不超过1个工作小时且以5套衣服为上限。

2.1.5电视广告的拍摄及录音脚本均需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进行拍摄,电视广告中艺人的形象应与乙方为艺人所设计的形象具有一致性,拍摄脚本如在拍摄过程中需要修改,应事先得到乙方的确认及同意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电视广告配音录制:配音录制内容为普通话,于 天内完成,实际之工作时数以 个工作小时为上限,自艺人抵达录音室开始录音时起算。配音录制的时间初步定于电视广告片拍摄完成后50日内,具体的配音录制的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于录音前5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及艺人。若工作地点、时间或进行程序需要变更,甲方应考虑艺人工作时间及档期之限制,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2.2 参加 次广告照片拍摄(第一次广告照片拍摄工作与电视广告一起完成):艺人工作时间不超

过 工作小时(自艺员到达拍摄地点起算,包含首次化装、造型及做发型时间)。且全部造型不超过 个,每个造型更换一套服装。照片拍摄前之准备工作:照片拍摄前的服装试穿不超过 个工作小时且以 套衣服为上限。

2.3 乙方承诺出席共 次与“宣传计划”有关的公关活动(如:新闻发布会、影迷见面会),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发布会、市场活动、与甲方员工见面会等, 公众活动及其相关安排中可以使用艺人的姓名及签名。 以上公关活动规模由甲乙双方协商而定。

2.31.乙方艺人需配合整场活动完毕 (其活动流程、时间、地点及内容、主持人选等均须由双方共同确认,而艺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之差旅费用,包括机票、住宿、膳食安排,梳化,造型等必要支出,,由甲方于艺人出发前一次付清) 。

2.3.2作为产品代言人,乙方艺人经甲方要求后,可在出席代言活动时发言、接受媒体采访(甲方有义务提前为乙方艺人准备必需的资料);每场公关活动,应于2工作小时以内完成(不含化妆、造型及发型时间),自乙方艺人完成化妆、造型时算起。具体工作内容及时间档期须由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依活动性质及规模,准备足够之保安人员,以确保艺人及相关人员之人身安全和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3条 甲方的职责

3.1 甲方应负责“电视广告”及“宣传品”的设计及制作。甲方应在该设计和制作最终确定前将“电视广告”的情节连接图版和“宣传品”上使用的广告照片交与乙方审阅,乙方须在接收到相关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甲方确认,不得无故拖延。

3.2 甲方应负责一切关于设计及制作“电视广告”及“宣传品”的所有成本及费用。甲方应负责艺人参与上述“电视广告”及“宣传品”之制作时的一切相关合理支出,每次包括艺人及其指定的随行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及食宿费。

3.2.1在合同期间所提供服务的内容, 其中包括电视广告, 平面宣传品以及公关活动之艺人指定之发型师及化妆师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造型师所需服装、置装费按实际拍摄所需而定,由甲方另行支付。

3.2.2艺人及其随行所有人员每个工作日的津贴合计总额为RMB 。

3.2.3甲方应于乙方出发前将所需费用一次汇至乙方指定之账户,乙方应于拍摄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供相关发票;

3.3 甲方应该尽其最大的努力,保障乙方艺人在本合同要求的演出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安全。甲方应为乙方艺人支付及办理因艺人履行本合同而出现的医疗和个人伤亡保险费用,包括广告片拍摄中保险价值为RMB3,000,000的保单和照片拍摄中的保险价值为RMB3,000,000的保单,并于工作开始前由甲方出示由乙方指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证明书, 并由乙方认可。艺人应保证其本人或其指定受偿人为该保险事项的唯一受偿人。艺人若出现损害或伤害,甲方之指定并由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应负责理赔并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3.4 甲方保证绝不要求乙方艺人以任何危险动作、淫秽、暴力、违反善良风俗、政治敏感及损害艺人名誉或其一贯良好形象的形式,在任何相关广告或影片中表演,倘出现此类事情,乙方或乙方艺人均可当场拒绝拍摄,并不负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

3.5 若甲方于合约期间内未完成上述约定之电视广告及平面广告的拍摄工作或未安排艺人应参加的公关活动,则视甲方放弃该权利,甲方仍须支付乙方全部酬金。

第4条 乙方的职责

4.1 乙方保证,艺人在本合同期间,应提供以下工作:

(I) 参与 次 “电视广告” 的拍摄、制作及录制。

(II) 参与 次广告照片拍摄工作。

(III) 参与“ ”品牌相关的 场公关活动

* 附注: 以上乙方工作范围需依照合同第二条-工作范围来执行。

4.2 甲方应配合乙方艺人的工作档期及时程表,甲方在拟就相关的录制拍摄及相关宣传活动的工作时间表后,应至少提前四周通知乙方;经甲、乙方充分沟通后,书面确定时程表;甲方确认后若工作地点、时间或进行方式需要变更,甲方应考虑乙方艺人工作时间及档期的限制,再经甲、乙双方充分沟通后重新书面确认制定细则。乙方应秉承诚信原则予以接受,无合理理由,不得无故拒绝或迟延响应。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艺人的行程书面通知甲方,以供甲方确定工作时间。如果乙方在依上述议定提供给甲方行程后,艺人行程有任何变动时,乙方应通知甲方。如在甲乙双方书面确定拍摄或活动的

日程安排后,乙方或艺人需要变更拍摄或活动日程安排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后,双方再行确定;如因乙方或乙方艺人没有通知的原因造成拍摄或活动的取消或延迟,因拍摄或活动取消或延迟而直接造成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4.3 乙方保证艺人,在本合同期间,会尽力以其行为及言论提高甲方及“ ”产品的形象,且不会做出损害甲方及“ ”产品的行为,并严格遵守6.1.3条款之约束。

4.4 乙方保证艺人将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中,依据合同约定持有和使用“ ”品牌相关产品(附件一为“ ”品牌相关产品清单)。乙方保证,艺人在本合同期间,不会在公开场合宣传“ ”以外的竞争品牌。

4.5 艺人应尽其最大努力使其保持适当的言行,以不阻碍“宣传计划”之成功。

第5条 保证及赔偿

5.1 乙方同意并保证下列事项:

5.1.1负责使艺人将以最佳专业技能、充分的合作意愿和良好的工作态度,配合甲方及其广告代理商等工作人员履行“工作”;

5.1.2乙方经艺人正式授权并提供艺人授权书(附件二),具有完全的资格作为艺人经纪人,并且将促使艺人尽力提供一切必要的证明文件,证明乙方有权成为本合同一方合法的代表艺人;乙方进一步保证,在本合同期间不会发生使艺人无法提供工作或无法依本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等的限制或禁止之情形;

5.1.3艺人所提供的服务和有关数据将不会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等;

5.1.4 艺人已阅读并完全同意附件三之艺人责任声明书列明之责任. 如艺人责任声明书列明之情形发生,则本合同终止.

5.2 在本合同期间或延展期间内,如有任何第三方声称或依其与乙方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等而禁止艺人参与制作“电视广告”和“宣传品”或以甲方的“电视广告”和“宣传品”侵犯其权利为由,提起任何主张、程序或法律行动,从而导致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区域”内使用“电视广告”或“宣传品”之权利受到限制或因此使甲方受到任何损失、损害及支出时,乙方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相应赔偿,但该等赔偿应以本合同第7.1条所列明的酬金的两倍为上限。计算甲方因该等主张、程序或法律行动而受到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时应考虑到甲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甲方同意,如收到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上述主张、程序或法律行动,将立即通知乙方。

5.3 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导致甲方受有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等时,乙方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相应赔偿,但该等赔偿应以本合同第7.1条所列明的酬金的两倍为上限, 天灾人祸及不可抗力之原因不在此限。计算甲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而受到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时应考虑到甲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5.4 甲方同意并保证下列事项:

甲方保证本合同约定的需要艺人代言的产品均取得了合法的许可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以及其对外宣传中所提到的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质量体系认证等证明文件;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合法经营证件以及上述所有的许可证据及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附件四之证照清单,并保证所有材料真实性与全面性。

甲方保证本合同约定的需要艺人代言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宣传等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如因其生产的产品经具有资质之专业机构鉴定为严重质量原因致使任何第三人遭受损害的,而该第三人要求乙方或者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应当积极化解纠纷并按生效的司法文件先行赔偿该第三人所受损失。

5.4.1甲方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艺人”于“电视广告”及所有其它相关工作制作期间的安全与健康,并为“艺人”在“工作”期间的所有工作日及往返交通时程内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及医疗保险,乙方及艺人均同意遵守甲方投保的保险公司规定之保险赔偿条款,如艺人为甲方工作时因工作环境因素受到任何身体伤害、疾病或死亡时,应依照该等保险赔偿条款执行。

5.4.2“宣传计划”的全部或部分,均不得直接使用于“ ”产品以外的任何其它产品,如需用于“ ”产品以外的任何其它产品,则应经乙方及乙方艺人书面认可,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5.4.3如因甲方违反本合同3.3,3.4及6.1.1条款之规定,导致乙方产生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等时,甲方应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并应负责使乙方免除所有因此所产生的责任,但该等赔偿应以乙方实际为计,计算乙方因甲方违反本合同而受到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及支出时应考虑到甲方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但该等赔偿应以本合同第7.1条所列明的酬金的两倍为上限。

第6条 使用区域

6.1 甲乙双方同意:

6.1.1使用区域:本合约所定订之广告使用及所有“宣传计划”之范围限中国地区 (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若要于其它国家播放, 须另行协商酬金, 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前, 不得在其它国家播放。

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区域和时间期限之外,如发生不受甲方控制的播放如网络转载,甲方不承担责任也无需支付费用,但甲方应尽力阻止该等侵权事宜的发生并负有通知义务。

6,1.2在本合同期间,艺人不得于“使用区域”从事、接拍、赞助或同意相关竞争品牌的广告代言或促销工作。此外,在本合同期间,艺人亦不得故意出现、或参加演出、或主持任何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者所独家冠名或作为主要赞助商的电视或电台节目或其它公开场合。如在本合同期间,艺人故意出现、或参加、或主持其它相关竞争品牌作为一个次要赞助商的节目或其它公开场合,须提前14天向甲方书面说明,且艺人不得手持、或宣传其它竟争产品。乙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防止以艺人为主之影片、照片、肖像、报导、录音、姓名等被利用于该等电视或电台节目或其它公开场合中。但本合同双方可以就上述情形之例外情况,另行以协议规定。

第7条 酬金

【篇二】:艺人代言合同

艺人代言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的指定艺人_______ [身份证号为

___________](以下统称‘乙方’)为 _____________(简称‘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

1、 乙方同意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MTV片,拍摄次数____次,每次不超过____天。

(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_____次,每次不超过_____天。不少于______胶卷。不少于______辑照片(以一套造型为1辑计算,该造型需在拍摄前15日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照片作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宣传用途,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作公众销售。

明星代言合同范本。

(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_____次(每次提前30日将具体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一天,每次不超过_____个小时。

(4)为甲方演唱一首甲方产品概念为核心广告歌曲(由甲方指定),乙方在合同期内拥有演唱权。

(5)甲方于拍摄前一周内将[_______]图片资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了解代言产品之风格和功能。

二、使用期限:

根据本合同所制作广告使用期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

_____日(共计12月),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上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

三、使用区域及方式

1、使用区域: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2、使用方式: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该广告及相关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

四、拍摄条件

1、电视广告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三个整天的拍摄,每天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膳时间)。

2、静态照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一个整天的拍摄,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天______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膳时间)。

3、所有的服装及配饰由甲方提供。甲方必须自行组织所有拍摄人员,导演,制片,及所有相关人员,并为广告片和照片拍摄提供风格,艺术指导和定位。双方已就广告片图版和印刷品形式达成公识。为了避免异议,一但从乙方得到取用的乙方照片,甲方可以在任何媒介使用未经更改的乙方照片。获得乙方的允许后,可以对图版和印刷形式作适当的替代和修改。

4、拍摄广告和照片期间,发型与化装由乙方私人提供,甲方承担不超过每次5000元的劳务费用。乙方凭票向甲方结算。

5、甲方须提供包括乙方艺人在内的_____名工作人员的往返机票、住宿。五星级酒店,豪华套房_____间,单人间____间。机票,头等舱____张,经济舱____张。

6、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做出任何暴力或淫秽演出、色情镜头及床上戏,并不利用替身,甲方在拍摄日前不少于15日将故事内容及镜头剧本交给乙方,拍摄工作之所有情节及细节,事先经乙方同意才可进行。

7、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完成拍摄工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具体拍摄时间,乙方应继续完成,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本合同第七条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之义务

1、甲方需提供支付乙方于拍摄演出服务期间之服装费用、交通接送,并负责合理膳食。

2、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参加或同意参加或允许其他公司同行业产品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篇三】:明星广告代言合同书范本 修改

广告代言合同书

双方于2016年 月 日签订此协议

立约人:

(一)甲 方: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 点:

注册证:

(二)乙 方: 艺人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三)丙 方: 经纪公司 (以下简称「丙方」) 地 点:

注册证:

兹经甲方委托丙方联络洽谈,获得拍摄乙方 小姐之权利,为甲方生产之产品:“ ”牌 产品(下文称“该产品”)拍摄影视广告片及平面广告以供甲方于本协议期内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不包括在内)(下文称“协议使用地区”)作宣传之用。由乙方及丙方签署同意。

叁方特此同意如下:

甲方付予乙方人民币 (下文称“酬金”),而乙方则同意参与以下之拍摄及出席活动服务

1. 乙方演出服务为:

(1) 平面广告一次,一个工作天,每天不得超过八小时、不足八小时亦作壹天计算(拍摄地点青岛)。此工作天数包含乙方之差旅时间及所需参与之前期筹备工作【包括化妆、梳头及交通时间(如拍摄地点与酒店之间的往返交通时间在一个小时内乙方可以忽略不计),但不包括乙方前往拍摄地时间】。

(2) 公关活动一次,每次壹个工作天,每工作天以不得超过叁小时、不足叁小时亦作壹天计算。公关活动时间、内容和形式另议,由甲方与乙方之间双方协调,但最后以乙方之同意日期、内容和形式为准。公关活动期间,乙方及随从及丙方的往返机票、食宿均由甲方负责 (1张头等机票、2张经济机票及五星级酒店套房壹间,同酒店标间2间),指定化妆、梳头及保安 (包人工、交通、食宿资付)。此工作天数并不包含乙方之差旅时间和化妆时间。

2. 以上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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