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合同

2017-04-11 合同范本 阅读:

【篇一】:无效合同的定义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合同的具体含义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来说,合同的内容是指据以确定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合同条款。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更多相关合同合同签订的信息请关注合同网。

  (本文为你提供合同范本两篇。)

  无效合同的定义(一)

  (1)什么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两种: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利权。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

  点击下一页查看下一篇文章

【篇二】:什么是无效合同

    签合同在古代就已经存在,因为在人们心中白纸黑字永远比口头承诺更可信。其实这也是人与人之间信任缺失的一种表现,你不知道一句话能否承受住这种重量。合同是契约文书的一种,到底合同该如何写?下面是合同范本频道的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合同,其中包括劳动合同、销售合同等相关内容。想了解更多信息可进入style="font-size: 13px;">。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篇三】:无效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无效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核心内容:无效合同的特征有哪些?无效合同特性具有违法性,合同自订立时起已然无效,且不受时间的影响,违反无效合同的约定,不产生违约责任。无效合同的认定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特征

(一)违法性。

王利明教授认为:“无效合同的特性是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们要明确两点,首先,所谓的违法性,应系指违反认定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其次,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愿意进行考虑。其司法评判的根本立足点在于——是否已经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需特别厘清的是,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合同有无效的根本出发点,而非当事人的意愿,换句话说,当事人订立合同之时是否有订立无效合同之目的,并非评判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

(二)合同无效系指合同自始、自然无效。

所谓的合同的自始无效,系指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已然无效,并且这种无效不受时间的影响,无论时间如何变化,其一直会处于无效的状态。而所谓的自然无效,系指无效合同除自始至终都无效外,亦不因其他任何的因素而有效。同时,更重要的一点是,该合同的无效,并不需要当事人的主张,只要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判的过程中知道其无效的状态,就应依法予以纠正。也有人认为,甚至于部分的国家行政机关,也具有依法纠正的职责。

(三)违反无效合同的约定,不产生违约责任。

合同无效,基于合同而进行的约定亦应当然无效,因此,合同对于合约的当事人不应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可拒绝履行合同的约定。

无效合同的认定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一)各国关于无效合同的认定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于涉及无效合同的纠纷,关于无效合同的认定,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各国的立法中明确规定的并不多见。但即便是不多见的规定中,关于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问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9d855540a76e58fafab003de?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f8b35c0b8d77636eaf3c79452ffee6f3&sign=4d2e77f030&zoom=&png=11013-20913&jpg=0-0" target="_blank">

题上,亦有着截然相反的规定。一是主张适用诉讼时效——《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1845条就明确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履行合同之诉,不履行合同之诉和宣告合同无效之诉,如果在十年内未提起,则禁止再提起。”《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亦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30年的时效而消灭……,”二是主张不适用诉讼时效——《意大利民法典》第1422条规定:“宣布无效的诉权不受时效届满的制约”。

至于我国的立法对于无效合同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的处理上,因学术和司法界都没有明确统一意见,导致了立法部门对此采取了明确的回避态度。因立法的不明确,又反而导致了司法实践的混乱。

(二)司法实践对于无效合同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现状

(1)法院认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且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两年

案例一,王某明诉邓某祥等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纠纷案,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刘某钱、韩某秀提出本案提起诉讼过时效的问题,因确认合同效力之诉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而本案从签订合同至起诉之日尚未过2年,因此不存在时效问题。而因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被告邓某祥应当返还购房款以及对被告刘某钱、韩某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2)法院认定确认无效合同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案例二,河南北方永盛摩托车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志强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审理法院认为:“魏守仁以已经消亡的企业的名义和被告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依法应属无效合同;原告请求确认涉案的《商标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的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超过诉讼时效及超过1年除斥期间的主张均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由上可知,在不同的民商事审判中,因无统一法律规定,导致法官对于认定合同无效性质的认识之差异,更重要的是两法官对于诉讼时效与法律公平价值取向的不同,因而导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法律判决,案例一中判决确认无合同无效应适用诉讼时效,在于法官认为合同是否有效,当属于权利人自己的民事权利,国家不应予插手处理,所以,当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会在一定的时间内丧失胜诉权。更重要的是,法官认为,在处理正义与效率的关系上,确认无效合同应适用诉讼时效,于调处法律的公平与效率更有意义。而案例二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9d855540a76e58fafab003de?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f8b35c0b8d77636eaf3c79452ffee6f3&sign=4d2e77f030&zoom=&png=20914-30894&jpg=0-0" target="_blank">

中的审判法官认为,确认合同无效,系国家公权力应有之义务,对于无效的合同,无论在什么时候发现,均应予以撤销,并没有例外的情况,从对比正义和效率而言,正义永远处于第一位。

(三)学术界对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争论

在学术界,对于无效合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亦存在不同的争议。主要有三种,分别如下:

1、主张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主张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有如下三点:

第一、无效合同是法律对于合同所作的否定、消极的评价,这种评价的存在,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在法律规定没有进行修改之前,这种评价恒在。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则直接违反了法律的所作评价的意义。对于这种观点,笔者将之命名为无效合同的认定不适用诉讼时效之“评价说”。

第二、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这才符合无效合同的本质。假如无效合同在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因为时效的原因,导致了因订立的非法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合法有效,这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违背了立法宗旨,更违反了无效合同的本质属性,笔者将这种观点命名为无效合同的认定应适用诉讼时效之“本质说”。

第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确认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合同无效既是法院的权力,无需要当事人的积极主张,但认定合同无效更是其义务,既是义务,也就更谈不上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了,笔者将这种观点命名为“职权说”。

2、主张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主张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理由主要有如下两点:第一、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本文在前已论述,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于无效合同的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并无明确的规定,在其他法律并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之下,确认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完全符合法律之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9d855540a76e58fafab003de?pn=4&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f8b35c0b8d77636eaf3c79452ffee6f3&sign=4d2e77f030&zoom=&png=30895-&jpg=0-0" target="_blank">

规定,笔者将此理由命名为“合法说”。第二、如果对于主张合同无效不加以时间上的限制,那么这种处理方式亦违背了民事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假设,基于前无效合同的约定,合同双方进行了商品的交易,而第三人出于善意,与上一手进行了交易,并取得了该商品,如果这种情况下仍机械地认定可以不计时效,随时确认合同无效,这不但使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处于悬而未决的不安状态,更显而易见的是侵犯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笔者将这种理由命名为“避免侵权说”。

3、折衷适用诉讼时效

此外,还有人主张折衷说,这种观点主张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应从该合同是相对无效还是从绝对无效的角度进行区别对待。我国在原来的合同法理论中,并没对所谓的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进行划分,所谓的绝对无效合同,即系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认定其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也不应当受任何时间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公共利益,应予永久保护之意,因此,如果是绝对无效的合同,确认其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所谓相对无效合同,一般认为,凡属于《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都系相对无效合同,因为这种合同损害的仅是第三方的利益,而非国家或集体的公共利益,因此这种合同并非一定无效,如果第三方同意他人通过合同方式损害自己的利益,那么这种合同既无撤销的必要,又因为合同的相对性及闭合性之特征,在合同的相对方及受损的第三人都不主张合同无效的情况之下,合同违法之事实就难以被认知,更遑论提起及确认合同无效了。对于这种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私权利,是否主张是权利人的自由,法律不应过多的干涉,既然权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则是其对于自身民事权利的漠视,这种情况下,显然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篇四】:无效合同认定

合同无效的认定

法定理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什么是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什么是无效合同。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主体不合格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例如:(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其例外情况是: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 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认定原则

无效合同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须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公权干预的结果。所谓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这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国家公权不应当过分干预私法下的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应当完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主要原则如下:

(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法国法认为“如不能认定不是无效,可以认定有效”,此规则可以作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

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这样既统一了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鼓励了交易,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不再被确认为无效。究其原因,是因为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掺杂着各部门、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如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势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预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的局面。但是,对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解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而如果机械地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当前立法活动滞后的情况下,又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3)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理论及《合同法》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来看,在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无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法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但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所以允许法院主动认定其无效。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说法院对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动干预其效力,而是由于请求权主体缺位而造成的。除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法院不要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合同无效,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达到了稳定交易关系和鼓励交易的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在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未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的确认是法官裁量的结果。鉴于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对案件的处理迥异,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行使民事行为效力释明权时需格外小心。笔者以为,除非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法官以不释明为宜,因为在此情况下认定合同无效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对此一二审法院及不同法官之间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这就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同。

(5)认定无效合同启动司法程序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区别。有些强制性规范如果当事人予以违反,有可能会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不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法院可建议行政机关处理而不必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会影响其民事行为及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时,法院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认定。

与效力未定合同之区别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第四,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编辑本段无效的后果

法律后果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可见,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主要如下: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

什么是无效合同

http://m.zhuodaoren.com/fanwen674415/

推荐访问:合同无效的情形 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范本推荐文章

推荐内容

上一篇:代理商合同协议书范本 下一篇:代言人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