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定合同

2017-01-22 合同范本 阅读:

预定合同【一】:预定协议

〖青青小镇〗预号: “青青小镇”认购协议

甲 方:

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预定协议:

一、甲方已向乙方说明了〖青青小镇〗项目开发的所有情况,乙方对甲方所开发的〖青青小镇〗项目进行了深入透彻的了解,在此基础上,乙方自愿定购位于定州市刘家庄 由甲方开发的“青青小镇”住房(以下简称房屋)。

二、乙方向甲方所定购房屋的楼层、房号、建筑面积、用途、建筑结构等情况如下:

三、乙方所定购房屋的单价为人民币 元/㎡(按建筑面积计算),总房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整)。

四、乙方选择的付款方式为第 种方式: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签订合同付50%, 年 月 日前付40%, 年 月

日付10%。

五、在甲、乙双方签本协议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此定金在乙方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转入购房款。 六、双方约定,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七日内( 年 月 日)与甲方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按所选择的付款方式交付购房款,乙方在 年 月

日前未与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交付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将本协议所认购的房屋另行处置,定金不予退还。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在支付定金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贰份,乙方执壹份,甲方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双方在协议履行中若有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物业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 方: 乙 方: (签字) 代 表: 身份证号: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预定合同【二】:房屋预定协议书

房屋预定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在乙方完全了解甲方投资的“XXXX”项目情况,就购买本项目房

屋事项与甲方进行了充分磋商并对相关【买卖合同】和【委托经营管

理合同】条款表示理解统一并已在相关合同范本上签字确认的基础

上,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预定购买“XXXX”房屋的

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预定购买“XXXX号商铺,建筑面

积 平方米,单价是 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整。

二.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就本协议确定的相关内容与

甲方签订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并根据该【买卖合同】规定履行付

款义务。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内,向甲方支付购房签约定金(大写) ,(小写);由甲方出具收据为凭。定金不计

算利息。如乙方逾期或拒不履行本协议确定的义务,甲方所收定金不

予退还,并有权将乙方预定的房屋重新预定或销售他人。

如甲方签定本协议后,擅自违约将乙方预定房屋另作处置或拒绝与

乙方签订所预定的【买卖合同】,甲方双倍返还定金。

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双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事项双方不承担责任。

五.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六.甲方收到乙方定金,双方在本协议上签章,并且双方已经签订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后】后,本协议方始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叄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置业顾问:

签订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预定合同【三】:预约合同范本

篇一:预约合同范本

预约合同范本

立合约者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编著____________一书,双方议定如下:

一、 乙方应付甲方稿费每千字________ 元整,于签订本合约时,先预付________元整,余数于甲方交稿时,一次付清。

二、 本书预计字数为________万字左右。

三、 本书著作权经甲方同意转让乙方承受,由乙方办理著作权登记。

四、 本书如有侵害他人著作权,及违背有关著作出版等现行各项法律或国家政策时,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涉。其因而被有关机关扣留、没收,或禁止发行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五、 本书版权属于乙方,甲方不得就本书内容的全部或一部分予以割裂,自行出版或转让。

六、 本书的排版校对,由乙方负责,惟求其正确无误,得请甲方作最后的校核。

七、 甲方同意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完稿,交予乙方出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客房预约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了更好地明确双方在合作当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进一步合作。

一、合作方式

乙方为甲方在网络平台上及机场提供宣传和客房预订服务,对于通过乙方提供的有效订房,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佣金。

二、合作有效期

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三、房间及房价(酒店也可自附房价表及相关说明)

房间类型

甲方门市价

给乙方协议价

建议售价

标准间

四、订房确认乙方得到客人订房信息即通过传真告知甲方,甲方则根据当天入住率确认后传真通知乙方。甲方的确认传真号为:_________;确认人为:_________.如果甲方的客房出现满员或价格变动的情况,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五、入住、离店时间

入住、离店时间均为中午十二时。

六、付款方式

1.客人在离店时,其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在前台付清。

2.以下佣金支付方式任选其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协议价_________%的佣金。□甲方提供协

议价(底价)和建议售价,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乙方佣金。

3.乙方于每月20日前向甲方传真网络预订结算清单,当双方的订房数有出入时,以甲方收银记录为准。甲方应于每月25前将当月任何的通过乙方网络预订系统所发生的所有营业额,按本条第二款的结算金额,向乙方支付佣金。

4.乙方保证不将本合同第三条协议价以任何形式透露给第三方。

七、取消

甲方将保留乙方预定的房间至客人到达当天的18:00(客人如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到达可事先与甲方协商),逾期房间将不予保留。

八、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有违反本合约之规定,而导致异议或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乙方之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条款双方均已同意,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篇二:租赁预定协议范本

租赁预订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______________》及其它有关规定,参照国内和_________市各开发区的通行惯例,经双方协商一致,就 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向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出租________楼事宜,签定《________楼租赁预约协议》。

第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预约协议。

第二章 双方法律地位

第三条 甲方系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负责_________园区的开发和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第四条 乙方系经国家批准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_____楼及租期

第五条 甲方将向乙方出租_________园_________号楼,建筑面积共计约为____________平方米,作为乙方_________的经营场所。(实际面积以有关部门出具的面积勘测表为准)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租赁本预约协议第五条所定________楼,租期_________年,自双方签订________楼的租赁合同之日起算。

第四章 有关费用及付款方式

第七条 本预约协议第五条所定________楼的租金为:自通知交房日始______年内,_____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日租金为_________元(不含物业管理费)。

第八条 本预约协议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_________元人民币到甲方帐户作为履约定金。待双方签订________楼的租赁合同后,此定金可转为租房押金。第九条 乙方在甲方通知签订________楼的租赁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能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或签订合同的租赁期限不满三年,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的履约定金。反之,甲方违反本协议,并将预约房屋另租给他人,则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本条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乙方的通讯地址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号码为:_________。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 本预约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预约协议的组成部分,经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后与本预约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预约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立即生效。

第十二条 本预约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篇三:预约合同解释规则 预约合同解释规则

――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条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梁慧星

? 2012-11-07 20:32:44来源:中国法学网

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鉴于现行合同法未规定预约合同,致我国经济生活中预约的法律地位不明,裁判实践中发生应否认可预约有效的问题。本条解释,创设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为裁判实践中,判断买卖合同预约及认定买卖合同预约的效力,提供了判断标准,填补了合同法的不足,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什么是预约?

按照民法原理,合同(契约)有预约与本约之分,二者异其性质与效力。当事人订立本约的目的,是要通过本约的履行,满足各自生活目的;而订立预约的目的,则是为了在一定期间内订立本约。可见,预约是与本约相对应的概念,预约亦可称为预备合同,本约亦可称为正式合同。质言之,所谓预约,是使当事人间产生将来订立本约(正式合同)之债权债务的合同。[1]预定合同。

在民法发展史上看,之所以在买卖合同本约之外订立买卖预约,是因为早期的买卖合同属于要物合同(实践合同),须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条件,不具有将来交货、付款之约束的含义。假设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某个时间交货、付款,这样的约定将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之故,发明了买卖预约,即在将来某个时间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合同形式自由的观念逐渐得到承认,买卖合同由要物合同逐渐向诺成合同演变。合同自由原则最终确立之后,买卖合同成为典型的诺成合同,因当事人双方一方愿买、一方愿卖的合意而成立。双方达成将来买卖的合意,不再是所谓买卖预约,而是买卖合同自身。没有必要再像早期那样,先订立买卖预约,然后再根据买卖预约订立买卖合同本约。[2]

从近现代社会生活实践看,绝大多数情形,当事人都是直接订立买卖合同本约,通过履行买卖合同本约,实现各自的生活目的,无须订立买卖预约。须先订立预约,再通过履行预约而订立本约,最终通过履行本约以实现目的,应有其特殊原因:例如买卖合同标的物尚未处于可以立即交付并移转所有权的状态,履行本约的某种条件尚未具备,履行本约的时间尚未到来。

但是,即便有这些特殊原因,也不是非先订立预约不可,可以订立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的买卖合同本约,或者为当事人履行交货或付款义务规定期限(如商品房预售合同),而无须订立预约。有鉴于此,近现代民法,规定预约的立法例殊少。

据手边的资料,规定预约的民法典有:法国民法典(第1588-1590条)、日本民法典(第556条)、瑞士债务法(第22条)、意大利民法典(第79、1337、1351、1352、2932条)、墨西哥民法典(第2243-2247条)、智利民法典(第1553、1554条)、秘鲁民法典(第1414-

1425条)。[3]

但须说明一点,民法典未规定预约,并不等于裁判实务中不承认预约。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未规定预约,裁判实务中亦承认买卖预约的效力,且台湾最高法院对买卖预约著有若干判例。[4]

二、单方预约与双方预约

值得注意的是,就规定预约的立法例而言,法民第1589条[5]、日民第556条[6]仅规定买卖预约,瑞债第22条[7]规定“预约合同”,而不限于买卖;日民第556条明定为“买卖单方预约”,法民第1589条虽称“买卖预约”,亦应属于“单方预约”[8];瑞债第22条规定的“预约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就将来订立合同达成的合意,可以称为“双方预约”,而非所谓“单方预约”。

由此可知,预约有单方预约与双方预约之别。在单方预约,仅一方享有预约权,有预约权一方一经表示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意思,相对方必须对此承诺而成立买卖合同本约。[9]在双方预约,双方均有要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义务的权利,亦均负有应对方的要求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单方预约,仅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属于片务预约;双方预约,当事人双方均负担义务,属于双务预约。[10]

三、本条解释对买卖预约的定性

依据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将来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协议,称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在约定期间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显而易见,本条解释所谓“预约合同”,非指一般的预约,仅指“买卖预约”,且属于“双方预约”、“双务预约”。因此,既与瑞士债务法规定的一般“预约合同”有别,亦与法国民法、日本民法规定的“买卖单方预约”不同。[11]

依据本条解释,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是请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而非请求对方履行买卖合同本约之交货或者付款义务。预约合同,通常约定所要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标的物及价金的计算标准,以作为将来订立买卖合同的依据。简而言之,买卖预约,是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合同。

四、买卖预约的效力

(一)买卖预约双方均享有请求对方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的义务,而不得径依预约合同所预定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交货或付款)。[12]

但须注意,此与日本民法上的买卖预约不同。按照日本的判例,如果预约义务人对于预约完结权人完成买卖的意思表示没有回应,预约完结权人可向法院请求履行正式的买卖合同,如仅请求预约义务人承诺订立买卖合同,将被认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而不予受理。[13]

(二)买卖预约双方所享有的此种权利,称为“预约权”,性质上属于债权,仅在预约当事人之间有效,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买卖预约之出卖人将预约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预约买受人不得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14]但须注意,日本民法买卖预约上的权利,称为“预约完结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其效力是:因预约完结权人行使权利的单方意思,即在预约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契约关系。此预约完结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可以成为扣押的对象,经办理假登记(预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15]

(三)买卖预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本约之义务,构成违约,但对方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法第110条关于强制实际履行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违约方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

本条解释未赋予预约权利人请求强制预约义务人履行订立本约之权,是因为: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是否订立合同有完全的自由,不受他人和组织的强制。如法院强制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将剥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而与合同自由原则相悖。因此,强制订立本约,属于合同法第110条第(1)项所谓“法律上不能履行”。

但须注意,我国台湾地区裁判实务的做法与此不同:预约债务人负有订立

预定合同

http://m.zhuodaoren.com/fanwen612652/

推荐访问:

合同范本推荐文章

推荐内容

上一篇:合同示范文本下载 下一篇:免费下载私车公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