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象代言合同

2016-11-18 合同范本 阅读:

【一】:形象代言人协议书

形象代言人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照片肖像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及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定,达成下列条款:

1、甲方聘请乙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 品牌形象代言人,拍摄平面、影视广告,共支付酬金大写)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___角____分,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 年。

2、初次拍摄内容:

(1)专卖店立像推销照(2)欢迎光临照片(3)介绍产品照(4)专卖店货架选购照(5)产品外包装装潢照数张 如:手提袋、包装箱、礼品盒等(6)电视广告片拍摄

3、乙方有义务出席甲方的重大宣传活动(开业庆典、产品发布会、大客户洽谈等)需到场,定期为甲方拍摄平面、影视广告,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形象代言费,只支付一定的劳务费。

4、乙方同意其广告形象在甲方各类广告宣传及包装中使用,其肖像权归甲方所有。

5、乙方在为甲方代言期间,不得接拍同类企业广告。

6、乙方为甲方拍摄用6*7的反转片拍摄,最终为客户提供6*7的反转片每张价格为________元,电分(20MB)刻盘每张加收________元。

7、付款方式:(1)甲方需在合同签订之时将制作总费用的50%付给乙方。

(2)初次拍摄内容完成交付照片(反转片)或光盘后,甲方验收合格,付清全部余款。

8、拍摄日期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共___________天。由于天气等原因造成不能施工,工期顺延。

9、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图片进行选择,决定接受或不接受,或者要求乙方提供其他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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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图片进行制作加工,包括裁剪、缩放、色彩调整、细节美化或其他保留图片人物面部特征,且不损害人物形象的技术处理。

(3)甲方有权在征得乙方同意后在杂志内使用乙方图片中的姓名以及乙方提供的相关个人资料。

(4)甲方不得擅自利用乙方的姓名或形象为其他企业本身或产品做宣传推广,不得夸大与乙方的合作范围或做其他不实宣传。

11、乙方权利和义务

(l)、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为甲方提供所需数量的候选照片,并经协商授权甲方选择、使用其中照片。如乙方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不应视为违约。

(2)乙方在为甲方提供图片时,应当保证有权提供并授权甲方使用图片的相关权益,含肖像权、著作权、姓名权、财产权等。

12、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出现意见分歧,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有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赔偿相应损失。

13、不可抗力因素:

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解决,确实无法调节,则有仲裁机关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办理。

14、合同生效

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日期为生效日。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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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肖像代言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形象代言人合同

形象代言人合同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乙方: 田永成 身份证号:

住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医生作为 “” 及甲方其他品牌电子烟产品形象代言人事宜,依据有关法律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

1.1、 乙方同意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为甲方拍摄电视广告或 宣传片,不限次数;但拍摄时间需提前 日告知乙方,因乙方有特殊情况无法拍摄,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时间。

1.2、 乙方同意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 照片,不限次数和张数。但拍摄时间需提前 日告知乙方,因乙方有特殊情况无法拍摄,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时间。

1.3、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期内: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等商业活动不限次数。但需提前 日告知乙方,因乙方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时间。

(本条款项下“特殊情况”仅指的是生病住院)

第二条、使用期限

2.1、 根据本合同所制作的电视广告或宣传片等视频资料使用期为自2009年8月 13 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

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含有乙方肖像的视频广告。

2.2、根据本合同所拍摄的照片使用期为自2009年8月 13 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含有乙方肖像的照片。

2.3、在合同期内已经发行且不受甲方或其授权的第三方控制的宣传材料则不受2.1、2.2条款之限制。

2.4、本合同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

第三条、使用区域及方式

3.1、使用区域:中国地区。

3.2、使用方式: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含有乙方肖像、姓名的广告及相关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手提袋、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等其他传播媒介。

第四条、拍摄条件

4.1、所有的配饰由甲方提供。甲方必须自行组织所有拍摄人员,导演,制片,及所有相关人员,并为广告片和照片拍摄提供风格、艺术指导和定位,双方已就广告片图版和印刷品形式达成公识。

4.2、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做出任何暴力或违法宣传,甲方在拍摄日前不少于5日将拍摄工作所涉及的拍摄情节及其他有关事项与乙方沟通。

4.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完成拍摄工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具体拍摄时间,乙方应继续完成,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合同中的期限相应顺延。由此产生的本合同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形象代言酬金支付及结算

5.1、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按甲方所销售的电子烟产品套数乘以2美元向乙方支付酬金。

5.2、上述酬金按季支付,首笔支付时间为2009 年 11 月15 日后5个工作日内,第二笔支付时间为2010年2月15日后5个工作日内,第三笔支付时

间为2010年5月15日后5个工作日内,最后笔支付时间为2010年8 月15日5个工作日内。

第六条、甲方之权利义务

6.1、甲方对上述所拍摄的电视广告或宣传片和照片拥有排他的知识产权。

6.2、在合同中使用期限内甲方拥有在电子烟产品类中对乙方肖像和姓名 之专有商业广告之使用权。

6.3、甲方有权依据1.3条的规定安排乙方参加相关的商业活动。

6.4、 甲方有权对所拍摄的电视广告、照片或制作的其他宣传材料进行选择,决定使用或不使用或如何使用之权利。

6.5、甲方有权对拍摄的电视广告、照片或制作的其他宣传材料进行制作加工,包括裁剪、缩放、色彩调整、细节美化或其他保留人物面部特征,且不损害人物形象的技术处理。

6.6、 甲方有权在上列电视广告、照片或制作的其他宣传材料中就乙方的肖像、姓名和乙方的个人资料予以结合性使用。

6.7、甲方应按本合同5.2条之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酬金。

6.8、甲方不得擅自利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为其他企业本身做宣传推广,不 得夸大与乙方的合作范围或做其他不实宣传。

6.9、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姓名和肖像从事违反法律法规之活动。

第七条、乙方之权利和义务

7.1、乙方有依据本合同第5条之规定获得报酬之权利。

7.2、对于甲方利用乙方肖像和姓名从事违法活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使用其肖像和姓名。

7.3、因乙方生病住院无法完成本合同第1条所确定的内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改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经甲方同意后本合同使用期限相应顺延。

7.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每笔酬金结算日之前的电子烟产品实际销售数额。

7.5、在本合同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的任何时间乙方不会从事与甲方相竞争对手的广告宣传活动。

7.6、在乙方肖像权或姓名权受到侵害,并影响到甲方利益时,乙方应采取

积极的维权措施。

7.7、在本合同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的任何时间乙方不得发表对甲方及甲方电子烟产品的任何不利言论。

7.8、乙方在合作期间获得的甲方非公开的电子烟产品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人泄漏,该保密期间不受本合同期限限制。

7.9、乙方保证按6.3之规定参加商业活动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确定的义务,并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相关证书或协助甲方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www.fz173.com_形象代言合同。

8.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8.2、乙方违反合同之规定或拒绝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致使甲方无法实现本合同之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3、甲方未在本合同确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酬金,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 日 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出现意见分歧,双方应协商解决。

9.2、乙方如违反本合同所确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实际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9.3、甲方如违反本合同所确定的支付酬金之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酬金,并有权就迟延支付数额的1%主张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相关法律。

10.2、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10.2、本合同签署地为北京朝阳区

第十一条 合同期限及生效

11.1、本合同期限为2009年8月15日至2010 年8月15日止。

11.2、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以双方最后签字或盖章日期为生效日,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通知和送达www.fz173.com_形象代言合同。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件、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变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应当书面通知对方。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件方式的,以电子邮件发出视为送达。

甲方:

代表:

年 月

年 月 乙方: 日 日

【三】:明星艺人形象代言人合同范本

明星艺人形象代言人合同范本www.fz173.com_形象代言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的指定艺人 〔身份证号为 〕(以下统称‘乙方’)为 (简称‘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

1、 乙方同意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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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MTV片,拍摄次数 次,每次不超过 天。

(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 次,每次不超过 天。不少于 胶卷。不少于 辑照片(以一套造型为1辑计算,该造型需在拍摄前15日提供给乙方过目并得到同意方可进行),照片作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宣传用途,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作公众销售。

(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 次(每次提前30日将具体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一天,每次不超过 个小时。

(4)为甲方演唱一首甲方产品概念为核心广告歌曲(由甲方指定),乙方在合同期内拥有演唱权。

(5)甲方于拍摄前一周内将他+她-水饮料图片资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了解代言产品之风格和功能。

二、使用期限:

根据本合同所制作广告使用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12月),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上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

三、使用区域及方式

1、使用区域: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

2、使用方式: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该广告及相关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

四、拍摄条件

1、电视广告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三个整天的拍摄,每天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膳时间)。

(以下省去大约200字)

【四】:形象代言合同范本

甲方:北京盛世艺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 [身份证号为 (以下统称‘乙方’)为 (简称‘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或候选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

1、 乙方同意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mtv片,拍摄次数 次,每次不超过 天。

(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 次,每次不超过 天。

(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 次(每次提前30日将具体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三天,每天不超过 个小时。

(4)甲方于拍摄前一周内将图片资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了解代言产品之风格和功能。

二、使用期限:

根据本合同所制作广告使用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上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

三、使用区域及方式

1、使用区域:中国大陆地区。

2、使用方式: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该广告及相关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

四、拍摄条件

1、电视广告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三个整天的拍摄,每天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

2、静态照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一个整天的拍摄,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天 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

3、所有的服装及配饰由甲方提供。甲方必须自行组织所有拍摄人员,导演,制片,及所有相关人员,并为广告片和照片拍摄提供风格,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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