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入股协议

2016-09-21 合同范本 阅读:

【一】:知识产权战略合作协议4

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合作协议书

甲 方:….区知识产权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

乙 方:

地 址:

为大力实施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全面落实《…区经济发展战略纲要》,深入贯彻…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区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发展,推动“五区”…建设,双方经友好协商,依平等、互利之原则,就开展…区“知识产权服务行”活动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合作单位,配合…知识产权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行”活动,促进企业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综合能力。合作时间为2010年5月—2010年12月。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1、向辖区企业推荐乙方为甲方“知识产权服务行”技术支撑合作单位;

2、向乙方提供在辖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等相关工作必要的支持;

3、要求乙方配合甲方为辖区企业开展公益性知识产权培训,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指导甲方辖区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4、督促乙方应甲方辖区企业要求,提供及时、高效的市场化专业服务。

三、乙方权利义务:

1 、参与甲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所进行的公益性知识产权综合服务,获得必要工作条件支持;

2、应甲方辖区企业要求,提供及时、高效的专利、商标、版权和标准等各类知识产权确权、维权、品牌提升等市场化专业服务;

3、组织优秀服务团队协助甲方开展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指导辖区内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制度;

4、每2个月向…区知识产权促进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一次。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签字盖章):

联系人:

日期:2014年 ____月_____日

乙方:

代表(签字盖章):

联系人:

日期:2014年 ____月_____日

【二】:专利权入股协议

专利权入股协议

作者:佚名 资料来源:网络 点击数:2561

文 章

来源 莲山 课件 w w

w.5 Y k J.cOM公文

专利权入股协议

(框架文本)

甲方: YT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D集团

丙方:(政府代表机构或部门)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1.1专利:本合同中所指的专利是甲方转移给新公司的已由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申请日 : 发明创造名称 ;

1.2一般技术:指甲方拥有的与实施该项专利有关的未申请专利或已宣布专利无效的技术。

1.3附带技术秘密:指实施甲方专利所必须的、可行的、能够达到预期效果的未公开的技术,名称:

1.4合同技术:是指甲方转移给新公司使用的专利,一般技术,和技术秘密以及有关专利和一般技术的全部资料。

1.5全部技术资料:包括专利申请文件及实施与该专利有关的(产品设计图纸、工艺图纸、工艺配方、工艺流程以及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工装、设备清单等)技术资料。

1.6合同产品:是指乙方使用合同技术制造的产品,其产品名称为: 。

1.7技术服务:指甲方为双方设立公司所实施合同技术所进行的服务,包括甲方向新公司有关人员传授合同技术和培训有关人员。

1.8新公司:指甲方、乙方、丙方共同设立的 公司。

第二条 股权比例

2.1甲方以为其所持有的 专利所有权(含/不含附带技术秘密)作为无形资产入股新公司,三方同意以协商作价/经三方认可的 评估机构 报告确定该专利价值 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 。 2.2乙方以货币、实物资产等出资 ,经三方认可的 评估机构 报告确定该资产价值 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 。

2.3丙方以 土地作为出资,经三方认可的 评估机构 报告确定该土地价值 万元,占公司总资本的 。

第三条 附带技术秘密

3.1为保证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专利产品的质量,甲方提供如下与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秘密:

3.1.1 ;

3.1.2 。

3.2 该技术秘密新公司须向甲方支付/不支付报酬,由各股东同意、并以新公司股东会决议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条 全部技术资料

4.1 甲方所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包括: 。

4.2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后/新公司完成 工作后 日内,向新公司移交以上资料。 第五条 技术服务

5.1 为保证专利的正常实施,甲方应为新公司提供以下技术指导服务:

5.1.1 ;

5.1.2 。 5.2 技术指导服务不折抵公司出资,但须向技术指导人员支付报酬。

第六条 后续技术改进及收益归属

6.1 对于本专利在新公司应用后所产生的技术改进,分为微小改进、较大改进与重大改进。 微小改进是指 ; 较大改进是指 ;

重大改进是指 ;

6.2 对于微小改进,改进技术属于新公司/改进人所有,公司免费使用,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对于较大改进,改进技术属于新公司/改进人所有,公司按照改进程度、给公司带来收益、利用公司条件的程度,向改进人支付一定奖励,奖励数额另行约定;

对于重大改进,改进技术属于改进人/新公司/专利权人所有,公司需向改进人/专利权人支付技术许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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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专利许可

甲方专利权入股新公司后,若新公司向其他公司许可实施该专利,必须经过甲方同意/三方协商一致/代表 表决权股东通过。 第八条 专利无效

8.1在甲方专利权时效期限内,第三方向专利局提出专利权异议,并经专利局裁定/法院裁判后该专利确属无效的,不再按本协议前述约定享有权利。 8.2若该专利在认定无效后,可认为是一般技术具有使用价值的,由各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作方式;若已无技术使用价值,则各方可以解除专利入股合同。

8.3对于专利确定无效前,甲方因此而在新公司获得的各项收益,甲方不再返还新公司及其他股东。

第九条 保密约定

三方约定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属于保密范围的内容外,所涉及的技术秘密、经营信息以及本合同内容,未经三方共同许可,任何一方向他方透漏的,均应向公司和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泄密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十条 甲方原有生产能力及设备

10.1在本协议生效/新公司投产后,甲方不再生产本协议项下的专利产品。

10.2甲方原有生产能力与设备作价 万元,由新公司购买。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

11.1甲方在新公司派驻 名董事, 名监事, 名生产技术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 11.2乙方在新公司派驻 名董事, 名监事, 名生产技术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 11.3丙方在新公司派驻 名董事, 名监事, 名生产技术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解散

12.1公司解散时,若专利仍在专利权期限内,新公司须将该专利权仍转移至甲方名下,其他股东有协助义务。

12.2公司解散时,在公司存续期间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由原先的提供者合理使用,其他各方不得使用,并不得泄露。

第十三条三方保证与承诺 13.1甲方保证:

13.1.1甲方拥有协议项下专利的合法专利权;

13.1.2甲方保证拥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13.2乙方保证: 13.2.1甲方保证拥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13.3丙方保证:

13.2.2甲方保证拥有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各方商定,共同遵守本协议。如有违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14.1 本协议任何一方若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承诺、保证的行为,即构成违约,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4.2 若因本协议任何一方实质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违约方除应返还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外,还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十六条有关税费承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税费,由本协议各方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第十七条其他条款

17.1 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并签署书面文件的形式予以确定,所签署的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由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长治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向合同签订地/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 份,三方各持 份,报 机构 份 。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甲方:

乙方:

丙方

【三】:知识产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知识产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一、有关知识产权出资与知识产权转让的选择

新设立公司要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作为股东,以知识产权向公司进行出资;二是由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该知识产权转让给公司。出资行为和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了解这一点,发起人各方可根据公司如何利用知识产权以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 首先,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行为,是一种投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转让行为。确切地说,是一种投资性的知识产权转让行为。且这种投资转让是永久性的,公司如不解散清算,投资人不得从公司中提取这部分财产。作为出资的对价,出资人换取对公司财产的股权,出资人的经济利益的实现是通过其股权每年带来的分红而实现。当然,如果公司经营不好,出资人也就可能一分钱也分不到,如果公司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公司还有权将该知识产权作价变卖,其价款用于清偿公司的债务。所以,作为股东的出资行为是需要承担风险的。而我们一般所说的知识产权的 “转让”,严格地说包括转移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转让和只转移知识产权使用权的“使用许可”。这种转让不是以投资为目的,当转让方或许可方将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给公司后,公司作为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应支付转让费或使用许可费给转让方或许可方。www.fz173.com_知识产权入股协议。

因此,转让人的经济利益是通过获得一定的价款而不是非固定的投资分红实现的。此转让费或使用费一般地讲是从公司成本中列支,一次或逐次按年由转让 1

方或许可方提取,当企业出现亏损时,公司仍然应当从企业成本中列支转让费或许可费,转让方或许可方在合同条件下(如以销售额、销售数量提成),仍可能获得知识产权转让或使用许可应得的利益。如果公司因亏损以至于资不抵债破产,转让方或许可方在未得到按合同应得的全部转让费或使用费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参与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另外,由于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的出资人是公司的股东,因此享有股东为公司利益和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共益权,如股东会上的表决权,对董事的起诉权等。而知识产权转让人或许可人则不能享有公司股东的这种权利。

了解知识产权的出资与转让的不同以后,公司发起人各方将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方案。如公司为了充分调动知识产权出资人的积极性,以使其在今后的产品研发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可要求知识产权所有人以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加入公司。由于知识产权所有人已成为公司股东,享受经营成功的收益,承担经营失败的风险,在此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所有人自然会竭尽全力发挥其技术等方面的作用。如果知识产权人充分看好自己的技术、市场和其他公司发起人的资信情况,要求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将会可能得到比转让知识产权更高的收益。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是以其出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的。由于技术有随时间的推移发生贬值的特点,技术出资方如以技术作价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固定比例永久性地分配公司的收益,对其他出资人来说,也会造成分配利益的不均衡。而以技术转让支付的转让费或许可使用费,往往采用收取入门费加提成费的方式,至于提成则有销售额提成、销量提成、 利润提成等。www.fz173.com_知识产权入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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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技术不再先进或被淘汰, 产品在市场上已没有销路, 则技术转让人每年应得的提成费就可能无法兑现。这种把知识产权所有人与公司的经济效益联系在一起的知识产权利用方式,对均衡知识产权所有人与公司的利益,以及知识产权所有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也是很可取的。因此,企业在实践中若采用这种方式,可更好地保障公司和其他股东的经济利益。尤其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中,由于技术来源方往往是外方,为了保证注册资本的不变,防止缩水,以及为了维护中方的经济利益,合资合作时,最好要求外方以货币出资,技术的利用可以在公司成立后由公司作为受让方受让利用。

二、有关知识产权出资的作价价格

应该说,知识产权出资的作价价格,与其他方式出资如实物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相比显得难以确定一些。实物、土地使用权都有相应的市场价格,即使实物已经使用过,也有统一的固定公式的折旧计算法。而技术在市场上,没有较为统一接近的市场价。一技术既然比其他同类技术领先,一商标既然比别的同类产品或服务上的商标有名气,那么,这项技术或商标就有比其他技术或商标更高的价值,而这部分价值究竟应高出多少,很难用公式精确的计算出。因此,用知识产权出资时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只是一个供发起人确定其知识产权作价金额的参考数,最终作价金额的确定是发起人各方在评估金额的基础上相互协商的结果。应该注意的是,我们常常看到媒体报道,某某技术拍卖要价一个亿,某某驰名商标评估价值为几百亿。其实,这种价格只是该项知识产权理论上的一个参考价值,而其真正的价值应该是这项知识产权在发生交易时所实现的价值,如果没有交易,它的价值就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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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用知识产权出资时,还应注意是以知识产权的何种权利出资,即是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出资还是使用权出资。如以所有权出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将转移给公司所有,出资人只对其知识产权享有股权,不再享有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出资人自己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该项知识产权,也不能再将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或许可给其他人。如果仅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资,则出资人对该知识产权仍享有所有权,在不违反出资协议的情况下(如公司独占使用该知识产权),出资人还可自己使用或许可给其他人使用该知识产权。所以知识产权以所有权出资时的作价金额,就显然应该比以使用权出资的作价金额高。

最后,依照《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知识产权的评估应该聘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包括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进行。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规,以国有性质的知识产权出资的,其评估报告还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通常是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确认,以防出现低估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五、关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权利转移手续

依照《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到法定机构办理知识产权的“过户登记”,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仍然没有发生转移,出资人仍然没有完成出资。因此,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出资的,依照专利法有关专利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到中国专利局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即将专利权从专利技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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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一方“过户”到新设立的公司头上。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向中国专利局备案。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目前法律尚无相应的规定。以注册商标所有权出资的,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商标权转让及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出资人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附送原《商标注册证》。

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给新设立的公司,并予以公告。以注册商标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报商标局备案,如果出资人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即未办理知识产权所有权转移的有关手续,该知识产权从法律上便没有发生转移,这种情况下出资合同仍然有效,知识产权出资人构成对出资合同的违约,公司可追究出资人不出资的违约责任。最后,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知识产权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还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六、确保出资不是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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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知识产权服务合作协议

知识产权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战略合作共识如下:

第一条 服务范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及科研管理咨询与培训服务:

(1)为辖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科研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申请注册,专利无效诉讼和侵权诉讼,商标异议,专利信息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科研项目及管理的制度建设。

(2)定期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管理培训,逐步完善企业研发管理制度,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3)定期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科技研发,

知识产权入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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