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合法化探究

2016-08-30 论文 阅读:

同性婚姻合法化探究(一)
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

学号: 09418219

常 州 大 学

学年论文

(2013届)

题 目 关于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

【同性婚姻合法化探究】

学 生 杨庆珍【同性婚姻合法化探究】

学 院 文法与艺术学院 专 业 班 级 法学092

二○一一年六月

关于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

摘 要:同性恋现象作为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行为模式经历了非罪化到非病态化的发展,从被人小心翼翼谈论到网上漫天的言论对辩,从诚惶诚恐的隐藏到大胆的站出来维权,同性恋的婚姻合法化问题越来越值得人们关注。处于霸权地位的社会主流对同性恋群体及同性婚姻应持何种态度?是打压排挤,还是缄默不言?是容忍、容纳,还是理解、尊重?本文通过对我国同性恋者的生存现状、婚姻合法化等问题的研究,希望会有更多的人关注这一群体,保护同性恋者作为自由人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同性婚姻;合法化;必要性

摘要····································································Ⅰ 目次····································································Ⅱ

一、中国同性恋者的生存现状···············································1

(一)从数据中看中国同性恋现状···········································1

【同性婚姻合法化探究】

(二)曙光和窘境并存·····················································2

二、 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论和依据···········································3

(一)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3

(二)婚姻形式的可变性···················································3

(三)同性恋异性婚姻的矛盾················································3

(四)世界的逐渐认可·····················································4

三、 同性婚姻的立法思路··················································4

(一)从“一夫一妻”到“同性伴侣”········································4

(二)从“一夫一妻”到“一主体一配体”····································4

四、结语··································································5 参考文献··································································6

一、中国同性恋者的生存现状

自古至今,同性恋经历了复杂的变迁。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国家对同性恋的态度是不同的。在欧洲一些国家,同性恋已经实现合法结婚、收养子女。而我国目前没有立法将同性恋合法化,同性恋在我们的社会中依旧处于被人以异样眼光注视的群体。

(一)从数据中看中国同性恋的现状【同性婚姻合法化探究】

表1 同性恋的生存现状

【同性婚姻合法化探究】

虽然目前并没有实际的同性恋人口统计数量,而且依旧不同的标准及对“同性恋”的定义不同,所得的结果也会有很大差别。根据奥地利著名心理学家弗洛伊德的研究,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有双性恋的倾向,所以,拥有同性恋倾向的人所占的人口比例,可能会是社会人口的全部。当然,这并不是本文真正意义上所说的同性恋,所以,同性恋所占人口的比例并无确切的答案。而上面的数据确足以表明,在中国社会上确实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这个比例已经且一直会呈现出上升趋势。

我国的同性恋者长期被社会忽视,其权利长期没有被社会重视。虽然我国同性恋者并没有受到类似中世纪西方国家对其残酷迫害的遭遇,但现阶段社会的认可和宽容却远落后于西方国家。现在在我国同性婚姻并没有合法化,他们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压力,而迫于家庭及社会的压力,大多数同性恋者会选择异性婚姻,而此种选择无疑把潜在压力转移到了家庭中。正如统计中所看到的,八成同性恋被迫进入异性婚姻,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宽容度越来越高,这一比例正在逐渐减少。这些家庭通常有名无实,只是同性恋者为了减缓压力的避难所,所以,深受其害的不只有同性恋者本人,还有他们的异性配偶,这对他们的配偶是无法弥补伤害,但这些同性恋者本身又无力摆脱社会世俗的压力。这种迫于压力的无奈选择既不是经济的也不是人道的,在客观上也导致了同性恋者不可能实现其结婚权。

(二)曙光和窘境并存

2001年4月20日,中国精神病学会颁布《中国精神病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不再把同性恋统划为病态。从此同性恋不会再为被认为是病态而恐惧难过。这一巨大进步对中国广大同性恋者来说,无疑是他们黑暗社会舆论中的一束曙光。

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于1998年出版,这部书对中国公众社会的同性恋观念的改变,对同性恋现象和文化的认识,有着重大的影响。其后,很多关于同性恋的电影改变着人们对于同性恋的传统看法,如《蓝宇》、《断背山》,甚至很多国外的同性恋电影如今成为90后津津乐道爱不释手的兴趣之一,如泰国电影《yes or no》等等。这些影视文化作品在潜移默化、不知不觉中影响了我们对同性恋的看法,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了这一行为。甚至最近一位母亲公开宣告自己的女儿是同性恋。同性恋最大的恐惧可以说是来自于家庭,来源于父母的传统观点,但这一行为告诉我们,同性恋不是病态,它可以被社会接受,也可以被家庭接受,父母的理解和支持才会让他们勇敢的追求自己所爱的和所本该拥有的权利。

互连网的迅速普及使得同性恋网站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因为网络更自由,并且没有主流话语权的控制,所以它让在现实中找不到空间的同性恋有了一个释放自己感情的舞台。而同性恋网站的繁盛也客观上促使了同性恋被社会的接受。因为他们能够控制自己的话语权,因而能够展现自己,能把自己声音传给大众.

今年两会网上投票提案中,同性婚姻合法化,受到了相当大的支持,腾讯和人民网的37500票和160113票都高居榜首,甚至远远高过房产过热,大学生就业,社会保险,反贪这些热点问题。在人民网(两会官网)上《同性婚姻合法化》由提案进入了立案,虽然每次两会都会有这个提案,但立案的只有今年,这说明我们的社会在不断发展。毕竟同性恋是一个庞大的团体,且在中产阶级中有着相当高的比例,我国政府在老龄化逐渐严重和贫富差距逐渐严重的情况下,会选择效仿民主国家通过投票的方式了解人民所关注的问题,并作出具有一定躁动力的行为,也是值得肯定的。虽然立案最后也没有通过,但政府还是慢慢的用行动在安抚5000万(官方数据)的同性恋者。让他们感受到只要坚持,前方一定会是曙光。

对于中国同性恋者来说,精神病学会为宽容消除了一个关键性障碍。然而,要同性恋受到社会的接受,仍然面临着很多障碍,因为即使现在,还有很多人称同性恋为变态,视他们为不正常。依旧有很多父母得知自己孩子是同性恋者时很是生气,有的以断其关系威逼他们接受异性婚姻,从而获得所谓社会的认可,证明他们是正常的人。

现在社会对同性恋者的了解还只停留在知道其存在的程度,并不了解其生活中的真正

同性婚姻合法化探究(二)
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

虽然传统婚姻的模式已经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然而由于西方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恋者要求获得合法婚姻关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然而,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从婚姻的性质、法律规定婚姻权的目的、人权角度和立法的目的等方面考虑,同性婚姻合法化是社会潮流的必然趋势。

在当代社会中,有很多国家或某些国家的部分地区已经制定了同性婚姻法案。它们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其一,是完全享有异性恋婚姻权利的同性婚姻。如2004年3月,英国政府颁布的《民事伴侣关系法案》,赋予同性恋者婚姻的合法权利,同性恋者可以前往登记办公机构签署一份官方的民事婚姻文件,即可享有与异性夫妻相同的法律权利,组建自己的家庭,该法案赋予同性恋伴侣在医院的近亲地位权利,允许同性恋者成为辞世伴侣的养老金受益人,并在继承伴侣的房产时免缴遗产税,决定分手的同性恋伴侣也必须经过法庭裁决进行离婚。

其二,是公民结合,它是一种介于同居与婚姻之间的新法律关系,它对组成家庭的双方界定比较模糊,但又明确了相关的权利与义务。1999年,法国通过《公民互助契约》使包括同性伴侣在内的非婚伴侣可以享有已婚家庭同等的权利。2000年,美国佛蒙特州州长霍华德·迪安签署法律,允许同性伙伴之间的公民结合。2002年,挪威、瑞典、冰岛、德国、瑞士、意大利、加拿大和西班牙的某些地区相继认可同性结合登记注册,赋予其大部分传统家庭所享受的权利。2004

年3月,马萨诸塞州通过立法禁止同性婚姻,但承认公民结合,赋予同性伴侣部分权利。2004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法案,赋予同性恋者及同居人士的公民结合可以享有与合法夫妇等同的法律地位。

然而,在中国由于“婚姻必须传宗接代”这一思想的限制,人们对同性恋者的认可度并没有像其他一些西方国家那么高,甚至还存在很多人,他们认为,同性之间恋爱是一种病态的行为,变态、犯罪依然是同性恋的代名词。社会上也广泛存在着逃避、歧视、打击同性恋的行为。因此,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在中国实现的道路将更加漫长而艰辛。

就目前的争论情况来看,我国同性婚姻得不到合理的保障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

一方面,中国同性恋处于立法空白。以同性恋人口在人群所占的比例3%~4%,中国的同性恋人群在3900万到5200万人之间,对于这个人数庞大的群体,成熟的社会需要某种有效的机制来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如平等权、人身安全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是,我国在对待同性恋问题上的立法空白,已造成了显而易见的社会问题。

首先是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普遍歧视,使同性恋群体面临身份认同和社会认同的压力。一项关于同性恋者被歧视的调查显示,30%"35%的同性恋者曾有过强烈的自杀念头,9%-~13%有过自杀行为;21%的同性恋者在身份暴露后,受到异性恋者的伤害(包括当面侮辱、殴【同性婚姻合法化探究】

打、敲诈罚款等)。

另一方面,是难以管理高危同性性行为,使同性恋群体面临疾病压力。我国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人以来,2004年11月,卫生部门公布一项最新研究调查结果显示,处于性活跃期的男性同性恋者艾滋病感染率约达1.35%,在艾滋病高危人群中居第二位,仅次于吸毒人群,截至2005年9月,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135 630例,其中性传播占32.4%o。尽管同性恋不能等同于艾滋病,但因没有得到社会认可和法律保障,同性

恋者无法建立类似一夫一妻的稳定性关系,造成同性恋者成为易感染艾滋病的高危群体。

即便如此,社会上赞成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呼声也不绝于耳。李银河教授认为,同性恋者同异性恋者一样,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个体,不能因为他们的性倾向不同就受到歧视。用婚姻形式束缚和保障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还可以减少性病传播的可能性。并且,对同性恋这个弱势群体持宽容态度,允许其结婚,也可以使我国人权保护跻身世界先进行列。社会学家、人类性文化研究专家王红旗先生认为,人们对婚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需求:心理上的需求、情感上的需求、生理上的需求、生活上的需求。同性恋已被证明非医学疾病,它作为人类情感的一部分,与异性恋同样存在上述四个方面的需求,所以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内一些知名律师也认为,同性婚姻只是对主体做出不同选择,不再局限于异性之间,使婚姻主体在选择上得到了解放。

然而,在我看来,在同性婚姻方面,同性婚姻应当合法化,即对同性恋婚姻进行立法保护和规范。虽然当下,许多人对同性恋着存在这偏见,甚至是一些偏激的想法,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同同性之间的恋爱,也开始抱着宽容之心去看待他们,接受他们。时代在进步,人的思想也一样,所以在不远的将来,同性婚姻合法化不再变得遥遥无期。

同性婚姻合法化探究(三)
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我国的可行性研究

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我国的可行性研究

摘要:同性恋现象是客观存在着的一种行为模式,同性恋者之间的结合也因此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在世界各国皆有,不同的是各个国家对待同性结合的态度以及相应的法律保护。本文指出在当前中国社会背景下同性恋婚姻的现状,并从法学角度对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同性婚姻;婚姻模式;合法化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01

传统的婚姻理念认为婚姻为男女两性的结合,这已经作为一项为人类所默认的历史法则沿袭至今。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们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同性恋及同性婚姻问题作为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一个新课题,得到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同性恋的发展现状

同性恋作为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 在当今各正文化纵横交错的时代,又叫做“男色文化”。 同性恋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存在着。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中,对它的认识的发生了巨大变化。最初,人们把同性恋看做宗教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认为这是一 种罪恶, 因为“它违反了婚姻是两性的结合、违反了生育和繁衍的原则, 因而它应当受到歧视和惩处”;19世纪,西方发达的精神病研究人员开始把同性恋归类为疾病,认为它是一种心理障碍;20世纪中期,少数人倡议同性恋和异性恋都是人类文

同性婚姻合法化探究(四)
浅谈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研究

  【摘 要】社会不断地发展,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追求越来越重视,尤其是自由的问题。随着人权观念的发展,世界各国同性恋日趋增多并且对于同性婚姻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是社会所一直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婚姻的特征;同性恋;同性婚姻;合法化
  婚姻是男女双方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之上所组成的一个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是一个亘古不变的真理。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同性婚姻这一术语也开始流传,使婚姻又多了一层含义,但同性婚姻能否得到法律层面的保护却在各国有不同的观点和论述。
  一、婚姻的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的概念
  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婚姻并不是自然存在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同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男女两性的结合的社会方式。[1]具体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而确定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2、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的两性结合。我国《婚姻法》对于同性之间的婚姻确认是无效的。
  3、婚姻必须是一夫一妻制,我国不承认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关系。
  (二)婚姻的特征
  婚姻的特征主要从主体、程序和法律后果进行展开:
  1、婚姻的主体是男女双方。
  2、婚姻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
  3、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
  二、婚姻成立的条件
  婚姻的成立又叫结婚,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的条件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的条件包含两种即:法定条件和禁止的条件,主要包括:男女双方须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必须没有法律所禁止的结婚条件:无一定范围内的血亲关系,无某种禁止结婚的疾病。形式要件就是结婚的程序、方式等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我国《婚姻法》规定是采取登记主义,《婚姻法》第8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西方的一些国家则无登记,只需举行仪式有证人在场见证即可。
  三、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发展和演变
  同性恋这一名词最早出现在1869年,但是同性恋现象却并非有了同性恋这一名词后才出现的,古今中外都已存在同性恋的现象。中国古代汉哀帝与董贤,古埃及以及美索不达米亚都有同性恋现象的发生。
  同性恋在古代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都是社会所无法接受的,同性恋者们要遭受到伦理道德的制约,他们要被人们所歧视,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有人更甚感到恶心。同性恋者甚至要遭到主权者的各种手段的惩罚。1740年,中国第一部反对同性恋令――反“鸡奸”法出台,在西方,《圣经》把同性恋定义为可憎恶的罪,必须治死。在古罗马,同性恋行为后来也被定为违法。[2]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思想的不断进步,法律制定的完善化以及人权观念的发展,同性恋逐渐被人所接受,同性婚姻的法律认可经历了一个艰辛的历程才最终得到了法律的认可。首先,在策源地欧洲发展迅猛。1989年,丹麦开创性地设立“家庭伴侣法”,让同性伴侣有了等同于异性配偶的权益。挪威、瑞典和比利时也随后颁布了类似的法律。不久,德国成立了专门的同性恋事务办公室,《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随之出台,明确规定禁止一切基于性取向的歧视。荷兰则是世界上第一个将结婚制度适用于所有伙伴关系而不考虑他们性别的国家。在亚洲,中国、日本、韩国正式将同性恋视为非罪非病。南非、西班牙和美国的马萨诸塞州、纽约州等“同性婚姻”相继合法化。[2]
  同性婚姻得到合法化的国家,有专门相关的法律保护同性婚姻的基本权利,同异性婚姻有着同样的权利。因此,在这些国家,同性恋逐渐被国名所理解,也不再歧视同性恋者,也给与其同异性恋同样的目光,这对同性恋来说是一种最大的宽慰。但是对于一些国家尚未对同性婚姻进行立法保护的同性恋者来说,他们有着常人所不能有的压力,有的是为了避免社会的舆论而与异性结婚从而掩饰自己的性取向问题,有的是由于家庭的伦理观念而为了人性最根本的责任生育后代而结婚,这样会给自己的配偶带来一种消极的情绪,是对配偶的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在没有法律保护的国家中,同性恋只是一种地下活动在酒吧或者是一些特定的场所来进行一些娱乐活动,不管事生理上还是心理上,他们都要承受一定的压力,只能在幽暗的深处来放纵自己的心情,因为在那里才能是他们所理想中的自由和平等。
  四、同性婚姻的概念
  当今世界各国都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基础的这一法则,在人类历史上已经成为普遍的真理。我国《婚姻法》对于同性婚姻是视为无效的婚姻。对于同性婚姻的定义我国至今没有有关的解释。我们这里所指的是同性婚姻中的婚姻与一般婚姻的理解有所不同,其概念的外延要广于法定婚姻的概念,是一种广义的婚姻关系,这种广义的同性婚姻指同性伴侣关系受到某种程度上的法律承认,可以通过完成登记等程序要求从而可能享有部分或者全部配偶权益的结合。[3]
  五、我国有关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法思考
  同性恋是一种人类的行为模式,在人类性文化历史中,同性爱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具有悠久历史的一种行为模式。[4]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性恋者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自身的权利应当同其他公民的权利给以平等的对待,对于异性婚姻在配偶权、相互间的财产继承权等都是以成文法的形式而加以规定的,而对于同性恋者之间的婚姻确以无效的方式作出,丝毫没有对同性婚姻加以承认,更谈不上保护的问题。
  2004年修宪中,在第33条加了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剥夺他人的自由,在自由、民主的当今时代潮流中,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来确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并加以保护,包括配偶权、继承权等权利,应当与异性婚姻同样的权利保护。
  总之,随着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的脚步不断加快,人权的观念不断发展,同性婚姻合法化将成为一种体现平等的趋势。
  【参考文献】
  [1]于娜娜.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探究[J].决策与信息.2012(1).
  [2]龙湘元.同性婚姻国际私法问题探析[J].湘南学院学报,2012,33(3).
  [3]孙振东.同性恋者人权保护问题研究[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4卷)[M].香港: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614-615.
  [4]饶薇薇.浅析同性婚姻立法[J].理论与研究,2012(1).

同性婚姻合法化探究(五)
刍议我国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摘 要】本文对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概念进行了诠释,对同性恋者目前在我国所处的尴尬生存现状进行了概述,得出了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同性婚姻进行调整与保护的结论,期冀以此来打破同性恋者所处的尴尬生存现状,维护其包括婚姻权在内的相关基本权益。并从世界趋势、疾病预防以及基本人权方面对同性婚姻立法的可能与必要进行了阐述。最后,对同性婚姻立法模式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同性恋;婚姻;立法
  一、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概念
  “同性恋”一词是由德国医生卡罗耶・玛丽亚・贝克特于1869年首创的,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被却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同性恋一词的提出也标志着对同性恋研究的开始。作为一个医学名词,“同性恋”或多或少的带有浓烈的贬义与讽刺意味,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从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精神病学会不在把同性恋归为精神障碍类疾病时起,“同性恋”一词由医学名词更多的体现为社会名词。对同性婚姻的定义在主流观点上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同性婚姻是指被婚姻法调整的并规定婚姻双方享有与异性婚姻完全相同权益的同性结合。另一种观点认为同性婚姻是指虽然婚姻法不承认同性婚姻完全等同于异性婚姻,但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同性双方之间的关系,通过注册登记等形式同性双方可以享有类似于异性婚姻双方所享有的权益。
  二、同性恋的数量及生存现状
  2006年,中国政府卫生部门进行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目前中国大约有 500万至 1000 万男性同性恋者,结合中国人口总数保守的估测中国现在约有 3900 万-5200 万同性恋者,同性恋者相对数量稀少但绝对数量庞大。长期以来受传统意识影响,同性恋者在社会公众眼中是“奇葩”的一个群体,人们谈其色变避之唯恐不及,致使许多同性恋者处于隐蔽的尴尬状态不见天日,这也使他们在面临学业、事业、结婚生子等一系列问题的时候比其他人承载了更多的压力,导致同性恋之间人际关系的不稳定,给社会增加了不和谐因素。同性恋者由于频繁的更换性伴侣已成为艾滋病的高发人群,同时,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同性恋之间因“分手”而产生的财产、税收、继承、抚养儿女等问题无法解决,同性恋及其产生的相关问题已到了无法逃避非解决不可得时刻了。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选择“出柜”承认自己的性取向并为自己争取权益,同性恋者也得到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对于这样一群有着独特生活方式和独特性取向的人,我们没有理由不去关注他们的生活状态,没有理由不去从法律上对他们的权益进行保护。
  三、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一)同性婚姻立法是与时俱进大势所趋
  丹麦国会于1988年12月通过的《同性恋婚姻法》,使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同性婚姻被法律认可的国家,随后包括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南非、冰岛、阿根廷、美国的部分州在内的多数国家和地区也相继通过不同形式对同性婚姻予以立法调整,截止到目前,全世界已有近四十个国家对同性婚姻予以立法,对同性婚姻进行立法已是世界趋势。显而易见,保护同性婚姻的理念正逐步深如人心,对同性婚姻予以保护正渐渐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推广。
  (二)有利于防治艾滋病的交叉感染
  国务院相关权威部门发布的报告结果显示,目前我国估计艾滋病感染者为70万,其中同性恋者是感染艾滋病的主要人群,是感染艾滋病的重灾区,究其根本原因是其关系的不稳定,由于没有相关法律予以调整保护,同性恋者频繁的更换性伴侣,这就容易导致艾滋病大范围的交叉感染,如果能通立法予以保护,保证同性恋之间稳定的关系,一定程度上能够抑制艾滋病在其之间的传播。
  (三)有利于保护人权,维护社会稳定
  人权,人皆有之,人皆享之,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婚姻的自由显然也属于人类的基本权利,婚姻自主权作为我国适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因性取向的不同而受到歧视和区别对待,只要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就不应该过多干涉,不仅要消除歧视,还要积极采取措施给予各种法律保障。权利,特别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从来不是以某一群体的数量或者比例来决定是否要对其进行保护的,同性恋者在我国相对人数稀少但绝对人数颇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同性恋者理应享有与非同性恋者相同的婚姻权利。同性恋者追求婚姻建立家庭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是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只有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同性婚姻法,对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予以调整保护才能充分保护人权,保护同性双方的基本权利。同时,同性婚姻法能够充分的保护少数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为全社会带来宽容、和谐的气氛,树立开明、进步的政府形象,有利于国家形象和社会稳定的双重提升。
  四、关于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的建议
  (一)修改现行《婚姻法》
  对现行《婚姻法》可以在现有条文的基础上作以下修改:1、将第二条中“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中的“一夫一妻”修改为:“一人一配偶”。2、将第四条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修改为:“配偶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3、将第五条中“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修改为“结婚必须配偶双方自愿”。4、将第八条中“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修改为:“要求结婚的配偶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以此类推,将整个部门法中的夫妻二字全部换成配偶二字,将父母二字全部换成家长二字。同时可以单独增设一章,对同性婚姻作出若干特殊规定。
  (二)制定单行的《同性婚姻法》
  结合中国国情,参照《婚姻法》的模式,可以制定单行法调整同性婚姻关系,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单行法应在《婚姻法》的结构框架下加以构思,在充分借鉴《婚姻法》合理成分的基础上,在保持和谐一致的条件下,分别详细规定《同性婚姻法》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家庭关系准则、成立、解散同性婚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婚姻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同性配偶的财产权、债权债务关系、子女收养权、相互继承权、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内容,这样既减少了修改现行《婚姻法》的麻烦,又能避免出现法律适用混乱的现象。
  【参考文献】
  [1]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呼和浩特:内蒙大学出版社,2009:34-37.
  [2]刘达临,鲁龙光.中国同性恋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44-47.
  [3]李霞.论同性婚姻合法化[J].河北法学,2008(3):101-109.

同性婚姻合法化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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