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借贷

2016-08-26 合同范本 阅读:

同居关系,借贷(一)
同居关系中借贷的认定与处理

同居关系中借贷的认定与处理

[摘 要]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以其灵活、简便、快捷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有缓解生活、生产困难的作用。其表现形式多为借条。民间借贷属于一种实践性的合同,其成立、生效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需有实际交付钱款的行为。在审查此类案件时,应当查清当事人之间是否交付了钱款。在借贷双方存在同居关系的情况下,借条的证明力会不会被削弱?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查清哪些案件事实,以及如何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关键词]同居关系;民间借贷;认定

一、案情回放

2004年初,A与B相识。当时A在饭店从事服务员工作,月收入为800-900元;B系上海某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4年4月两人开始同居,系情人关系。同居期间,A仅在饭店从事过3个月左右的服务员工作,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2007年10月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2007年10月12日分手时,B向A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一份,并约定2009年10月1日前还款。后经A多次催讨无着,故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B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

A诉称B在2005年至2007年期间分三次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于2007年10月12日出具借条一份,承诺2009年10月1日前还款。B向其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理应及时归还,希望法庭支持其诉请。B辩称,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借条是分手时A逼迫其写的,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请求法庭查清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作为一种实践合同,其成立、生效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从案件查明的事实看,A于2003年9月到上海打工的(时年18岁),月收入不足千元。两人同居后,A仅在饭店从事了不到3个月的服务员工作,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A主张B分三次向其借款,且均以现金方式支付。其中第一笔是其自己的钱,其余两笔都是其向亲戚朋友借的,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A的收入情况,从2003年算至2005年,其收入与50,000元相差甚远。另查明,A的家人也在外地打工,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故A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出借钱款,其陈述显与事实不符。B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双方经济收入差距明显,按常理A也不会借钱给他。A诉称B向其借款20万元,仅提供借条一份,未能提供款项来源及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综合法庭调查的事实及双方特殊的关系,一审法院认为,A仅凭该借条还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为此,A要求B归还借款及偿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同居关系,借贷(二)
同居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如何认定---重庆王艳律师文集

同居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如何认定---重庆王艳律师文集

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多年来,专注于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法律研究,谙熟婚姻家庭领域法律实务操作。近年来,代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领域疑难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业内人士及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情:

孙先生与高女士于2010年初便开始同居。2012年7月5日,两人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月至2011年9月,孙先生陆续向吴先生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数张。事后,孙先生拒绝还款,吴先生将孙先生与高女士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20万 元。

被告孙先生辩称,借条是其书写的,但他陆续还款5万元,现尚 欠原告15万元。借款系婚前所借,与高女士无关。

被告高女士辩称,其不知道吴先生与被告孙先生之间的借贷关系,自己与孙先生于2012年7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而孙先生借款时间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应属于孙先生个人债务,与自己无关。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解析此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具体到本案,借条上的借款人仅有被告孙先生,原告主张属于二被告的共同债务,要求被告高女士一起承担偿还责任,那么他应该提供该笔借款用于二被告的生产、生活。但是,吴先生没有能提供这方面的证据,法院只能认定为被告孙先生的个人债务,而不能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需要明确的是,婚姻法关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举债,夫妻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债务为借款一方的个人债务的,便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仅适用于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而不 适用于有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同居关系,借贷(三)
同居纠纷60篇文章

【同居关系,借贷】

同居 纠纷60篇

1、未婚同居时买了房 分手后房子到底该归谁

作者:佚名 律师手记来源:新华社江苏频道 点击数:25 更新时间:2014-9-18 9:54:07

张大妈和李大爷十几年前开始同居,前几年,两人在浦口买了套房子。可2011年,他们闹矛盾,张大妈搬了出来,她提出分割财产,称房子的90%应该归自己。李大爷可就不同意了,两人闹上了法庭。两位老人是1995年认识的,第二年,两人就住到了一起。当时张大妈已经离婚了,但她不知道的是,李大爷还有家室呢,他一直到2004年才去办理了离婚手续。虽然没有登记,但两人倒也跟夫妻一样,2006年,他们在浦口某小区买了套新房,第二年拿到房产证,上面注明这房子的产权是两人共同所有的。新房到手后,两人好好把房子装修了一番后搬进去,开始了新的生活。平静的生活一直维持到2011年,两位老人有了矛盾,张大妈一气之下就搬了出去。可这房子是两个人的,张大妈要求分房产,里面的家具也要分。其实,在此之前,张大妈已经得知李大爷最初跟自己同居时,并非已经离异。她觉得被对方欺骗了感情,心里很不舒服,因此,她希望房子的90%归自己,另外,她还希望李大爷能够给她5万元的赔偿金。而在李大爷看来,张大妈的要求完全没有理由。他说,买房的钱,一部分是自己做生意赚了,另外父母也给了一些,而且新房到手后,父母和他们一起住在里面。大爷认为,这是他们自己家的房子,轮不到张大妈来分。去年,张大妈把李大爷告到法院。虽然双方各自持有一套说法,但除了房产证,他们拿不出别的有力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产权证是两人的名字,但没标明两人所占房子的份额,因此,法院判定,两位老人各自拥有房子的50%。至于张大妈提出的5万元赔偿,因为她没有证据,法院没有支持。

对于这个结果,双方都不满意,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姓) 律师建议

【同居关系,借贷】

律师方磊介绍,他们不是夫妻,所以这套房子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两人同居那么久,但房产不受特别保护,应该按照不动产登记上的信息来划分权属,就像普通朋友合伙买房一样。因此,他说,如果产权证上没有特殊记载,这房子两人就各占一半,除非他们有明确的约定谁占百分之多少。方磊建议,同居情侣买房,在登记不动产信息时,对各自所占份额最好予以明确。(来源:新华社江苏频道)【同居关系,借贷】

2、女上司和已婚男司机同居怀孕引产后索赔 原配出庭斗小三【同居关系,借贷】

作者:佚名 律师手记来源:市场星报 点击数:26 更新时间:2014-9-18 9:52:19

连日来,官员给情人写“保证书”的事例在网络上引起了不小轰动。除了一片吐槽声,很多人质疑,这些基于不合法关系而涉及的经济赔偿是否合法有效。

现实中,合肥市中院于近日审结了一起因不合法同居关系所涉及的赔偿纠纷。女上司“恋上”已婚男司机,怀孕后,男方不愿负责,女方让其书写四万元“补偿协

议”。结果,男方迟迟不愿履行协议,女上司一气之下诉至法院。女上司怀孕做引产,向男司机索赔四万“双方同居半年,造成杨玲怀孕引产,赵辉一次性赔偿杨玲所有费用四万元”,这是今年1月份,赵辉向女上司杨玲出具的一份赔偿协议,在落款处书写下身份证号码,但未签名。赵辉系杨玲单位的业务主办兼驾驶员,二人相识已有两年。今年2月份,七个月身孕的杨玲在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并花去医药费1.2万余元。术后,赵辉迟迟不愿履行协议,杨玲多次索要无果,遂依据赵辉出具的“补偿协议”,以同居关系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赵辉给付补偿款四万元。据赵辉透露,除了书写“补偿协议”,杨玲在刚怀孕时,因赵辉不愿离婚,她要求其承诺支付三万元作为补偿。赵辉支付了两万元,杨玲又逼迫其写下一张一万元借条。因未归还借款,杨玲以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欺骗还是自愿?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杨玲表示,两人于2012年10月相识,当时,杨辉隐瞒自己有家庭的事实,欺骗其说已离婚,要求与她处男女朋友,杨玲信以为真,后双方在一起同居。去年7月份,杨玲怀孕后,催促赵辉结婚时,才得知其已结婚生子。两人经过多次协商,杨玲要求其配合将胎儿打掉,可赵辉总以各种借口推诿,导致胎儿越来越大。最终,双方达成了四万元的“补偿协议”。然而,赵辉并不认同这一观点。他认为两人是自愿行为。担任丈夫委托人,原配出庭斗“小三”

原审法院认为,赵辉向杨玲书写的“补偿协议”不能作为债务发生的依据。杨玲因引产造成经济损失是事实,赵辉应给予补偿,遂判决赵辉赔偿杨玲1.2万余元。至于1万元借条,法院认为该借条合法有据,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故判决赵辉支付杨玲借款1万元。宣判后,杨玲、赵辉均提出上诉。二审法庭上,赵辉的妻子褚琴“力挺”丈夫,担任委托代理人出庭。 合肥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补偿协议”系基于双方间存在不合法的同居关系而由赵辉出具,现杨玲主张依据该“补偿协议”要求赵辉给付相应补偿款,法院不予支持。关于1万元借条,赵辉没有证据表明是受到逼迫情况下出具的借条,对赵辉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市场星报)

3、女子找人冒充同居男友 瞒过公证处骗卖共有房

【同居关系,借贷】

作者:佚名 律师手记来源:成都商报 点击数:9 更新时间:2014-9-18 9:50:06

如此“公证”如何保证公正?

程序:审查委托人“周先生”的身份证件——填写询问笔录——办理委托公证。 辩称:“对方提供的是第一代身份证,上面的照片看不出与办理业务的男子的区

别。”蜀都公证处一负责人杨德惠告诉记者,事后查明,相关材料和手续都是真实的,只是前来办理业务的这个“周先生”是冒充的,现场的签名也被冒充。

周先生与前女友郑女士恋爱同居十余年,并以二人名义共同购买了一套160多平米的住房。分手前,郑女士找人冒充前男友,到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证,委托自己代为办理共有房屋的贷款偿还及出售处置等事务。拿到这份虚假公证书后,郑女士卖掉了这套共有房屋。

今年3月,周先生找到公证处,称自己的房屋因公证处的这份不实公证书被郑女士出售。蜀都公证处经查证后,撤销了这份冒充委托人的公证书。目前,周先生将前女友郑女士告上法庭,并要求确认郑女士的售房合同无效。

一问:为何本人没签名却能通过公证?

司法鉴定公证书签名非周先生本人所签

【同居关系,借贷】

周先生与前女友郑女士于1999年12月,共同购买了位于武侯区晋阳路的一套商住楼,登记在两人名下。2006年6月,郑女士带着周先生的身份证、户口簿和一个自称是周先生的男士前往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委托公证。公证内容为:由郑女士代表周先生结清贷款余额,代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代为办理房屋出售、过户等相关事务。

蜀都公证处在按程序审查了委托人周先生的身份证件,填写了询问笔录后,为其办理了委托公证。“对方提供的是第一代身份证,上面的照片看不出与办理业务的男子的区别。”蜀都公证处一负责人杨德惠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事后查明,相关材料和手续都是真实的,只是前来办理业务的这个“周先生”是冒充的,现场的签名也被冒充。

拿着这份虚假公证书,郑女士出售了登记在自己和周先生两人名下的房屋。

此后,两人分手各自生活。2014年3月,周先生前往蜀都公证处,称自己并未委托郑女士办理房屋产权事宜,公证的委托书中的签名也并非本人签名。

“时隔8年才来反映情况,我们感觉事情蹊跷,但谨慎起见,还是受理了这个案件,并告知周先生对公证书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杨德惠介绍,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公证委托书中的签名并非周先生本人所签。据此,蜀都公证处撤销了这份公证。

随后,周先生向武侯区法院起诉了郑女士,要求确认其出售房屋的合同无效。9月9日开庭当天,作为原告的周先生及代理人并没有到庭应诉。据武侯区法院介绍,如果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将视为撤诉处理。

二问:开具虚假公证,公证处是否应担责?

调查取证公证虚假,目前已撤销

事发后,蜀都公证处对郑女士和周先生分别进行了调查。

郑女士在办理委托公证时,仍与周先生处于同居状态。因此郑女士顺利拿到了周先生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对此郑女士在调查笔录中称,当时两人已经谈好分手,这套房屋归自己所有,一百多万的工程款和车位归周先生,“他默认了这个事情,但手续让我自己去办。”郑女士在笔录中称,因此自己就找了个人冒充周先生办理了委托公证,“冒充这个事情公证员不晓得,但周先生晓得,他2007年的时候去房管局和公证处查询过这套房屋产权的情况,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有朋友调解过。” (来源:成都商报)

4、打工生情同居十年 分手后争抢子女抚养权

作者:佚名 律师手记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20 更新时间:2014-7-28 9:51:11

打工妹遇上打工仔,碰撞出爱的火花,但同居10年后爱火熄灭,分居后的打工妹连生育的子女都无法见到,打工妹无奈起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宝应湖法庭一审审结这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

原告潘某在打工期间与同时杨某相恋,2004年春节期间,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因当时潘某年仅18岁,便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年2月,双方共同生一女,2006年又生一子。但在同居生活过程中因性格差异,双方产生矛盾且愈发不可调和,2010年原告离家与被告解除了同居关系,两子女随被告杨某共同生活。现原告认为非婚生女随自己生活适宜,且女儿也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但被告杨某认为潘某没有资格抚养女儿。故原告就确定子、女的抚养权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同居关系,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已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原告要求非婚生女随其生活,被告同意征求女儿的意见,而双方的女儿明确表

同居关系,借贷(四)
分手后的210万欠款

  2013年5月6日,李思思和昔日情人方文强再次在法庭上相遇。她激动地说:“我根本没借过方文强一分钱,相反是他曾经向我借了210万!”方文强看都不看她,面无表情地说:“我要是借过李思思一分钱,全家死光光!是她向我借210万至今未还!”

  毋庸置疑,这对昔日情人之间,有着210万经济纠纷,这已经不是他们第一次上法院了。2011年10月,方文强起诉至江苏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状告李思思欠自己21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李思思欠款事实成立,责令她尽快归还方文强210万元。李思思一直不服判决,这一次将方文强告上法院,说他之前是恶意诉讼。
  210万元,到底是谁借谁的?法庭没有当庭判决。2013年5月15日,笔者分别采访了方文强、李思思以及区级、市级法院相关人员……但事情的真相依然扑朔迷离,人性的复杂也让我们瞠目结舌!
  情人分手:
  还有一笔210万元的账要算
  曾经,方文强和李思思是一对情人。这是双方都不愿承认,却都无法回避的事实。
  2001年8月,22岁的李思思从南京财经大学毕业,考入了泰州某国企。一年后,工作能力出色的她,分管市场开拓工作。李思思年轻漂亮,机灵聪明,单位有什么应酬业务,也都派她出面。因为工作关系,她认识了大她17岁的方文强。
  1967年出生的方文强,在泰州经营一家商务酒店,这里也是李思思单位的定点消费酒店。2002年下半年开始,李思思跟方文强开始常有业务联系,久而久之,两人熟悉了。后来方文强私下请李思思吃饭,她也没拒绝。
  真正让两人关系发生质的变化,是2003年6月的一天,方文强经过酒店包房时,突然听到了一个熟悉的声音:“钱对你们来说就那么重要吗?”声音带着哭腔,方文强愣了半晌,推门而入。果然是李思思,她对面坐着一对中年男女。
  看长相,中年男女应该是李思思的父母。这样想着,方文强准备退出包房,这时李思思说话了:“方大哥,你来给我评评理,这钱我能要吗?”方文强先是一愣,继而停住了,笑着给李思思递过一张纸巾,示意她先把眼泪擦掉。
  原来,这对中年男女真的是李思思的父母。李思思大学谈了个朋友,毕业后,男友在苏州买了一套房准备两人结婚用,李思思父母拿出8万元装修。婚房装修好了,两人却因为两地分居感情转淡,李思思提出分手后,没跟男友要那8万元装修钱。
  “要么结婚,要么把那8万元要回来!”李妈妈当着方文强的面呵斥女儿。李思思一气之下就往外走,方文强见状,对她的父母说:“叔叔阿姨,思思分手后肯定也难过。我觉得那8万元钱肯定能要回来的,但你们不要急于一时。”说完他跑出去,拽住了已经走到酒店门口的李思思:“你分手了,还白给人家装修了房子,父母当然生气啊。你现在得乖乖的,咱从长计议,到时给他们找个好女婿……”不知为何,李思思的脸突然红了。方文强笑了:“先给父母8万元安抚他们吧,钱我借给你!”李思思一副不解的样子。方文强说:“我相信你不会不还的,从第一次见你,我就觉得你是个好女孩……”
  “这男人还真有意思!”李思思在心底说,“我就看他是真借还是套近乎!”她觉得这事儿好玩了。让她惊讶的是,方文强果真借给她8万元,这让李思思震惊又感动,也突然觉得这个大气、豪爽又体贴入微的男人,才是她喜欢的。从那以后,两人走得更近了,一起吃饭、唱歌。天冷了,李思思发短信让方文强多穿衣服,他出差到外地,总会给李思思带礼物。
  “其实,我父母一点都不缺钱。”李思思称,还了父母那8万元后,父母给她100万元,让她马上买房,不要依靠男人。而前男友也还了她8万元。“我的工资也不低,根本不缺钱。但方文强主动借我8万元,却让我看到了他不光是有钱,还很可爱。”李思思说,3个月后她要还方文强那8万元时,方文强没要,他说:“我想要的,是你的人……”
  那晚,李思思住进了方文强租的公寓,两人从朋友变成了情人。爱情来了就是来了,李思思也知道方文强有妻子,但她管不了那么多了。
  两人从2003年底到2008年底,维持了长达5年的情人关系。转眼间,李思思就快30岁了,她希望方文强能给自己一个名分。但他总是说时机未到,就这样,等不起的李思思向他提出了分手……
  谁能想到,分手都两年多了,方文强却突然将李思思告上法庭:向她追讨210万巨款,外加每月1%的利息!
  “我付出了5年岁月和泪水,分手后从未向他讨要一分钱的青春损失费。他却无中生有地跟我要钱,而且开口就是210万!”2013年5月,在接受采访时,李思思怒不可遏地说,“我们之间是存在过210万的借贷关系。但天地良心,那钱是我当初借给他的!”
  各执一词:
  我才是210万元的债主
  李思思坚称:是她曾借给方文强210万元。以下,是李思思的说法―
  2007年底的一天,方文强跟她说,酒店扩大经营需要一笔钱,但与其把利息给银行,还不如肥水不流外人田。因为父母当初给她的100万还没动,加上后来炒股所赚以及工资积攒,当时的李思思手头有220万元存款。
  方文强的生意做得很大,而且多年交往也让李思思觉得他人品没问题,所以,她没想太多,就将210万元以现金的形式分多次借给了方文强。而方文强也说话算话,在2008年8月到9月间,前后6次将210万元钱,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还给了李思思。
  这笔借贷关系结束后不久,因为和他结婚无望,李思思提出了分手,并从方文强租住的房子里搬走。但是,方文强却四处打听她的住处,曾在2010年找到她,说他已经离婚了,愿意跟她重归于好并娶她为妻。
  “感情没有了就是没有了,何况我已经有了男朋友。”李思思冷漠地回绝了方文强。但他不死心,那之后经常去找她。李思思也一度被他的诚恳和执著打动,2010年5月和7月的两个晚上,她甚至默许了方文强留下来过夜的请求。   那两夜温情之后,李思思还是觉得方文强不会娶她的。2010年7月后,她没再找过方文强,而他也没再联系自己。
  李思思说她做梦都没想到:方文强会在2010年10月,以她欠他210万的名义将自己告上法庭!而2010年5月、7月的两个晚上,他竟然还为那莫须有的210万假造了证据!
  李思思认为,方文强之所以如此胆大妄为,是因为仗着自己在泰州小有名气。她后悔不迭,当初自己借给他钱,应该通过银行汇款,这样,他汇给自己的210万元银行证明,就不会成为法院认定她借款成立的证明了。
  事实如果真如李思思所言,法院的判决岂不是大错特错了?为此,笔者采访了方文强。
  对于两人如何在一起,最终又是为何分手,方文强的说法基本和李思思吻合。他的言语之间,也似乎充满着对李思思的愧疚。“但是,愧疚并不能代表那210万元借款不存在!在把她告上法庭之前,我曾多次私下向她要钱,但她却不承认。我是迫不得已才这么做的。”
  方文强说:“李思思是一个普通职员,家境也一般,但她爱炒股,所以才向我借钱。这一点,我的朋友都可以证明。”在法庭上,方文强的朋友也曾出庭作证。
  方文强说,他做梦都没想到李思思会“反咬一口”,不服一审判决,甚至还将他告上市法院,说那210万元是她曾经借给他的!
  “我当然爱过她。她懂事、乖巧,工作能力也强。何况,她那么年轻就跟了我。”方文强说,但是,他在泰州也算有脸面的人,离婚再娶情人,这事儿得慢慢来,看时机。方文强想的是,等儿子大学毕业成家了,他再离婚娶李思思。但李思思却步步紧逼,2008年底,两人以分手收场。
  李思思离开后,方文强花了几个月时间,在一处出租屋里找到了她。但让他绝望又愤怒的是,敲开房门,李思思正在和一个男人吃饭。方文强愤怒地摔门而去,也就是这时,他发现两人复合无望。既然不能在一起,那么,李思思借自己的210万元钱,也应该还了。
  方文强说,2008年6月,李思思提出借款,因为她有个同学在证券公司,她想和他一起炒股,稳赚不赔。在2008年8月份,方文强分6次,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借给了李思思2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息1%。从2009年8月开始,他开始催款,但李思思一直拖延不还。
  2010年11月底,方文强将李思思起诉至海陵区法院后,提供了一组自己向李思思要款的短信:
  2010年5月16日晚上10时18分,他给李思思发信息,“你欠我的200多万什么时候还给我,请你不要拖。”李思思回信息,“我欠你的200多万,年底还给你。”
  2010年7月4日00时01分,他向李思思发去信息,内容为:“我儿子要去澳洲上学,请你先还几十万给我好吗?”5分钟后,李思思回信息称:“不行,我年底把200多万一起还给你。”
  同时,方文强还向法庭提供了2008年8月13日至29日间,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6张,证明他通过银行汇入李思思账户人民币共210万元。
  对于被法庭采信的借款证明,李思思大呼冤枉。她说:“他的6张存入我户头的银行证明,其实是给我还钱的证明。”她说,她没有向方文强借取任何款项,更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以及利息。因为当时两人是情人关系,所以自己借钱给对方没有通过银行也没打借条,而是通过私下交易。
  到底谁在撒谎?
  好戏也许刚刚上演
  那么,方文强向法庭出示的短信又是怎么回事?
  “这些短信是我们分手后再在一起的两个晚上,方文强偷拿我手机发到他手机上的。”李思思说,她不欠方文强的钱,方文强却不甘心分手。而那几条短信,就是对方趁她熟睡,擅自用她的手机向他的手机发短信息。
  李思思称:2010年5月17日上午10点多,自己无意中从手机的发件箱里,看到了自己答应还方文强200多万元的短信回复,既纳闷又生气,就责问方文强到底怎么回事。当天中午11时25分,方文强给她手机发来短信:“昨晚我喝多了,拿你手机发了短信,和你开玩笑的。你并不欠我一分钱,我欠你的太多了,我对不起你。”
  李思思相信了方文强的抱歉短信,所以没有将这件事放在心上。2010年7月4日,方文强又拿着他和她的手机互发短信,将她欠他210万元弄假成真。这才导致2011年10月,海陵区法院一审判决她尽快归还方文强的210万欠款。
  210万元钱,的确曾在这对昔日情人间借贷过,但是,到底是谁借给谁的?这笔钱是如李思思所言,方文强所借,并早已归还给了她?还是如方文强所说,是李思思借的而且至今未还?
  两人都敢闹上法庭,外人看不出到底谁在撒谎。2013年5月6日的法庭上,李思思称:是因为自己当初决意分手让方文强很受伤,而且后来他因为其他原因和妻子离婚又多次找她,却遭到拒绝,所以才起报复之心,污蔑她欠债不还。方文强却说:他借给她的钱,有三分之一是向朋友借的,而且这也是导致他和妻子最终离婚的根本原因。过去的感情原本就不光彩,他如果不是迫不得已,能拿这丑闻上法庭吗?
  李思思说,方文强从头到尾都在利用自己,不然,他不会明知自己有了新男友,还会在2010年4月再次找到自己并提出结婚。方文强却说,当时是李思思主动打电话给他,说借他的钱6月15日前本息还清,同时还说她租的房子到期了,想把一些生活物品寄存在他那里。
  “考虑到只要她早点还钱,就答应了她的要求。”方文强也坦承,当时刚与妻子离异,正想重新组织家庭,所以也考虑是否要和李思思结婚。但在再度相处的过程中,他发现李思思和多名男性暧昧,而且还有多起经济纠纷。他这才觉得,不能和这样的女人结婚。
  对于那两个发短信催款的晚上,两人到底是否在一起?李思思发誓说在一起,方文强却说没有。
  无论如何,2010年7月,两人再次闹崩,而且从那以后没再碰面。方文强说,多次要钱不成寻人不得,才在2010年10月,向海陵区人民法院起诉李思思,当时人证物证俱全,最后法院判决李思思欠钱事实成立。
  2013年5月6日的法庭上,李思思却认为之前的判决是个天大的笑话。她说,一审时,针对原告对手机短信真实性提出的鉴定申请,法院向相关部门进行咨询的结果是,目前没有对所发手机信息真伪进行鉴定的机构;法院又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泰州分公司调取短信记录,但因该短信所发生的时间,超过了营运商对短信的存储期导致无法调取。
  最终,法院认为:手机系私人物品,具有极强的私密性,女方认为男方擅自使用她手机发短信,应当举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手机的使用人对自己手机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方文强在2008年8月13日至2008年8月29日通过银行向李思思的账户汇款人民币210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
  “根本就是漏洞百出的审判,怎么能认定我欠他210万?”一审判决后,李思思不仅一直没有还钱,而且还“反咬一口”,在2013年5月将方文强告上市法院。
  根据方文强的短信内容,李思思认为:男方别有用心地利用接触到我手机的机会,盗用我的手机发送短信,后又短信致歉表明事实。该情节充分说明了男方想借打款凭条恶意诉讼的想法由来已久。男方提供的第二条短信,所谓的孩子出国要钱用的内容更是荒谬至极。如此巨款有谁会在深夜通过短信催讨?该短信更进一步说明了方文强别有用心,盗用了女方手机制造“所谓的短信证据”的事实。
  李思思的代理人认为:“对本案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两组短信,其互发时间之短,时间间隔均在5分钟内,而且此类催债短信均出现在两人有同居关系期间,当两人之间的关系破裂之后,此类催债短信也不复存在了(两人关系终结后,方文强丧失了接触女方手机的机会)。加上女方提交的2010年5月17日11时25分,男方向女方所发的短信,这些均足以证明我当事人不欠对方钱,而是男方使用女方的手机,向他自己的手机发送其蓄谋已久的短信内容。”
  截至笔者发稿之际,此案仍然在泰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未最终宣判。方文强和李思思都称:相信法律能还自己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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