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言论不自由

2016-08-24 论文 阅读:

微博言论不自由(一)
简论微博中言论自由的利弊

简论微博中言论自由的利弊

论文摘要 言论自由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随着微博的兴起,微博成了公民通过网络行使言论自由权的重要场所。微博中的言论自由既有其有利的方面,如,使公民更加充分地行使言论自由权,具有强大的舆论监督功能,有利于社会民主;与此同时,我们须看到其弊端,如,微博中的网民对事件的发生往往缺乏专业性评价不能为大众提供参考框架,社会精英依然是话语权的主导以及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通过探讨微博中言论自由的利于弊,提出了一些改善的意见,如,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微博中网民道德素养以及加强政府对公众的舆论引导作用。

论文关键词 微博 言论自由 有利 弊端

微博,即微型博客,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将看到的、听到的、想到的事情写成一句话,或发一张图片,通过电脑或者手机随时随地分享给朋友,一起分享、讨论;还可以关注朋友,即时看到朋友们发布的信息。目前,微博正用它的自由、开放、即时、互动等特性形成一个强大的网络舆论场。一个人的意见或新闻可以迅速传播,引起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微博成了人们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新领域,当红十字会、中石化、官员贪污等在微博的传播下狼狈不堪,微博已经从单纯的社交工具转变为舆论监督的利器。然而,微博毕竟是一种新兴事物,其在存在有利的一面时也会带来种种问题,由于法律未对微博有详尽规定,加上网民在微博发言时往往盲目跟风,缺乏自身正确的判断,造成错误言论广泛传播的现象.微博创造了言论自由的新时代,使言论自由的行使更加方便,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

一、微博中言论自由的概述

(一)微博中的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之一。较之以往行使言论自由的方式不同,现代社会公民更多的通过网络平台发表自己的言论。微博是网络时代的产物,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扩展了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空间。微博中人人都可以独立的成为一个媒体,每个人的话语都可能受到成千上万人的关注,并引起广泛讨论。微博在便利人们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强大的舆论监督场所。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研究所在2011年7月发布的《2011上半年中国网络舆情指数年度报告》显示,网络热点事件中,18.8%的源头是微博,中国舆论的重心已经快速向微博移转,网民发言的首选媒体更多倾向于微博,微博已经超越网络论坛成为中国第二大舆情源头,仅次于新闻媒体报道 微博话题也从日常琐事转向社会事件,逐渐发展成为介入公共事务的新媒体。微博创造了网络社区的公共领域,这一公共领域的舆论反过来影响和引导着现实社会舆论 。

(二)微博中言论自由的特点

1.即时性、开放性、互动性

微博的即时性体现在微博中的言论可以将社会中刚刚发生的事情以最快的

速度传播到网上。网民们通过微博可以迅速的参与到刚刚发生的事件的讨论中去。微博的开放性体现在,微博吸纳各个阶层的言论。微博的话语权既不专属于精英阶层,也不仅仅是草根阶级的讨论工具,它属于每一个人,即,人人均可以参与到微博的发言讨论中。微博的互动性体现在,往往一个人发表的言论可以引起网民广泛的互相讨论。【微博言论不自由】

2.一种自媒体式的言论自由

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即每个公民都可以当作一个独立的媒体而发声。微博是一种典型的自媒体。在微博中每个人都可以独立的发表言论,这种个人言论都有可能在网络的快速传播下形成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3.成本低廉性

微博之所以受到广大网民拥护和喜爱,就是因为在微博中发表言论不需要太大的成本。以往传统媒体中,如果想让自己的言论占据一席之地,往往需要经过长时间的准备,并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微博中网民发表言论只需下载一个微博客户端并注册会员即可。其基本不需要任何成本。

二、微博中言论自由有利的方面

(一)使公民更加充分地行使言论自由权

微博所具有的特点使微博更易被普通民众所接受。公民通过微博这种简单快捷的方式即时且迅速地传播着各类话题、新闻、观点。公民也可以通过微博即时进行互动探讨。微博的用户群体上至各级政府、各类名人明星;下至各个阶层的草根百姓。一个热议的话题通过微博迅速传播,很快就可以引起广泛的参与和互动。微博这种新兴社交媒体较之传统舆论媒体更能吸引广泛的群众,其参与讨论的人群也不仅仅局限于一小部分,因此,其更容易吸纳不同观点,更能吸引各个阶层的广泛讨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也便能更加充分地行使。

(二)微博具有强大的舆论监督功能

研究发现,微博诞生后,网络反腐的主阵地也发生变化。统计显示,39个网络反腐案例中,通过微博渠道传播的就有11起,有的举报材料在其他网站就曾发过,转到微博上才引发大量关注。在某种程度上,微博已取代天涯网、各地方论坛和民间维权网站,成为最重要的举报阵地。

2011年6月,江苏溧阳市卫生局原局长谢志强,在网友众目睽睽之下,发微博和情妇相约酒店开房,聊天记录在网上直播。次日,谢志强即被免职,接受调查。还有2012年发生的雷政富事件,不雅视频于7月20日下午曝光,通过微博迅速发酵。在网友的监督之下,仅过了63小时,重庆官方即宣布将雷政富免职,并进行立案调查。

通过微博反腐的案例还有很多,从这些事件中就能看出,微博已成为现下反腐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微博言论不自由】

(三)微博有利于社会民主

民主社会即服从于公民意志的社会。以往社会由于种种原因底层社会的声音很少能有效到达上层社会,言论表达机制不完善造成的重重阻碍使得底层人民群众的要求不被重视。微博是典型的网络自媒体,每个人的观点都有可能会引起广泛关注,因此有利于公民意志的表达与采纳从而促进社会民主发展。

三、微博中言论自由存在的弊端

(一)微博中网民的观点往往缺乏专业性,不能为大众提供专业参考 一旦社会事件发生,微博可以通过广大网民迅速搜集各类信息、传播各类信息,微博已经成为了解社会事件发生的主要场所。微博易操作同时又不易监管,这使得广大网民得以通过微博发表自己的观点而这些观点又可能不同于主流媒体。往往网民的观点缺乏专业性判断且又缺乏组织性。只要一种观点符合某个阶层的普遍价值观就可能迅速被追捧,从而使专家所做的专业解读被网友的“喧嚣”所淹没。由于大量网民对社会事件的看法仅仅是从个人情感出发的,因此并不能为大众提供参考框架。【微博言论不自由】

(二)社会精英依然掌控着微博话语权主流

微博这种社交工具与传统媒体最大的不同就是微博是一种网络时代下的自媒体,即人人都享有话语权。这句话虽然不错,较之传统媒体,微博确实以其独特的存在使许多草根阶层的想法和要求得要重视,得到关注。但即便如此,名人在微博中的话语权依然是举足轻重的。一件社会事件的发生如果发言者是平民大众,那么他的话语极有可能迅速淹没在网络之中,而如果一个名人也同样关注这个事件,那么他的一句话,一个转帖就可以得到上万人甚至上千万人的重视。从“粉丝”的数量就不难看出,排在前位的基本都是社会各界的知名人士,相对于名人广大草根的“粉丝”要远远逊色许多。“名人效应”即便在已十分开放的微博中依然普遍存在。

(三)网络围观易导致群体性事件

微博引领社会舆论导向,社会事件在微博上广泛转载的同时极易造成网络围观。网民们跟随大众的舆论导向往往对一件符合网民价值观的事件一致叫好,却对违反广大网民价值观的事件一片谩骂。在广大网民情绪极端激动的时候往往“人肉搜索”就会发生,使事件主人公的隐私暴露,也极有可能遭到广大网友的报复。从而,一件网络上引发的事件被迅速扩散到现实中来。这些事件的频频发生,不难看出,由于缺乏组织性、专业性,广大网民的素质又参差不齐,在一种情绪的煽动下很有可能发生群体性的恶性事件。

四、对微博中言论自由的规制

(一)完善微博中言论自由相关立法

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微博中的言论也不能例外。针对微博中言论出现的种种问题,有必要针对微博言论作出专门立法,以规范微博中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使,同时也是对《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化、具体化。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与此同时《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这就为微博中言论自由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同时也说明了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具备的限度。2011年12月16日北京市正式公布施行《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这是我国关于微博客发展管理所制定的第一部法规。随着微博的迅猛发展,相信在未来的几年将有更多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完善相关立法才有效规范微博中存在的问题,由微博引发的种种侵权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支

撑,从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二)加强微博用户的道德素养

法律永远是规制社会问题的底线,道德素养的加强才是微博言论净化的根本力量。由于微博是公民发表言论的网络平台,如果对其严厉管制,难免会妨碍公民正当行使的言论自由权利。而且网络上每天充斥这各式各样的信息,如果仅仅是靠法律来规制,也很难做到面面俱到。因此,加强对广大网民道德素养的提高,能在极大限度上净化我们的网络环境。毕竟,在法律可能触及不到的网络地域,只有网民自身能够对自己的言论秉着负责任的精神,以及在面对种种不实信息时能作出一个比较理性的判断才能真正让微博中的言论得到净化。这样能极大节省社会成本,节省不必要的开支,减轻社会压力。

(三)加强政府对公众舆论的引导作用

2011年11月21日,针对昆明市螺蛳湾批发市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在新浪微博开设了国内第一家政府微博,即“微博云南”,并在第一时间对螺蛳湾事件进行了点要说明。自此以后,有多个政府开通微博与广大网民进行互动,并就重大事件与网民进行讨论。政府这种亲民的举动不仅能增加网民对政府的亲切感,也能使广大网民即时了解政府动态,政府也能在短时间内了解广大群众的想法,有效促进了政府与人们的沟通。同时,政府微博的开通使政府信息政策第一时间分享给广大群众,针对社会事件进行专业的分析和评论,这样能有效引导公众舆论,避免恶性事件发生。

微博言论不自由(二)
微博与言论自由

微博与言论自由

微博已经是中国言论自由领域的重要平台,如何使用这种平台,也存在诸多讨论,杂说纷纭——这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本文也正是激于此而产生的。

一.微博的性质

微博起源于推特,是一种社交网络工具,但在中国,却由于平面媒体以及其他媒体的言论管制,而成为当前最重要的言论平台之一,至少它已成为即时新闻最重要信息源头的聚散地。国内门户网的微博服务商,其本身并非信息源,而是信息的载体,但正如麦克卢汉的名言:“媒介即信息”微博作为信息平台,由于其本身所承担信息载体功能,使得微博之重要性,几乎刷新了中国信息传播的方式。 除了上述媒介特性之外,微博作为信息载体的技术性特征,则是其本身并非信息也不是信息发布者,而是向信息发布者提供信息发布空间与发布方式的媒介形式,这是必须明确的,因为它涉及微博自身的权益和义务,以及微博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微博运营商的处境

微博运营商在中国的言论自由进程中处境微妙,这源于两个因素。一是微博使用者——即微博平台上成千上万甚至上亿的微博用户,有着天然的言论自由冲动,即使微博运营商秉承官方言论管制部门所制定的恶规则以管制各种言论,微博使用者依然在尽可能地突破它们。微博运营商承受着来自官方管制者和民间言论者者的双重压力,如何在双方的压力中做自由的支持者而不是奴役的帮凶,这既取决于微博的商业价值,也取决于微博运营商公共担当的伦理自觉。从这个角度看,微博的商业价值与微博运营商公共担当的伦理自觉是互相促进的,运营商越是具有公共担当精神,就越能冲破言论管制,使得平台更具竞争力和公信力,从而使得微博的商业价值更高。但目前看来,微博运营商们虽然明白微博的商业价值,但尚未有清晰的公共担当伦理自觉,对待来自官方的言论管制指令还过于听从。

三.言论自由诸原则

如前文所言,微博使用者有着来自言论自由本身的冲动,这是让官方言论管制者深感恐惧的,这也是言论管制者千方百计欲管制微博言论,若管制不成则欲消灭微博的原因。

言论自由的理想状态是言论领域“自由人的自由联合体”,即每一位言论者一方面能就公共事务畅所欲言,心中没有中宣部,另一方面,言论者本身能够自律,不故意发表谣言,不发表针对无辜者的恶意中伤言论,遵循公共伦理。并且对不受限制的权力永葆质疑之声,而非为虎作伥,对受权力之害者落井下石。公共言论包含伦理与法律上的五项原则:

1.真实原则

在涉及事实问题时,知真相者言真相,不知真相者鉴别真相,无法鉴别时持存疑态度,不作结论。但由于大量公共事务的事实真相,并不是在最初被曝光的时候就是完全信息,也未必完全是真实信息,因此,如果报道者尽了合理的核实义务,那么即使信息错误,也不能被认为违背了真实原则。同时,信息也是通过发布者的竞争逐渐丰满,这是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只要发布者遵循了合理的平衡报道义务,即使信息最终被证明不完备或不完全真实,也不违背真实原则。再者,针对事实信息所进行的评论,只要是援引具有公信力的媒介的事实信息所进行的评论,即使最后被证明该事实信息并非真实信息,也不能认为评论者违背真实原则。因此,微博上,人们对信息的真实性只能凭借经验和风评以及发布者本人可实现范围内的核实能力来决定,而不能用终极真理的标准来要求人们遵循真实原则。

2.怀疑原则

对于任何来自官方的信息,以及为官方辩护的信息,都保持高度的质疑态度,这是千百年来已成为基本政治学共识的“权力倾向于作恶,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作恶”规则的必然产物。由于中国尚无基本宪政制度,权力根本不受限制,因此,对于官方信息以不信任为原则,以相信为例外。当然,面对具体信息还需要具体对待。

3.善意原则

在不涉及具体事件时,关于各种具有普遍意义的道理的讨论,讨论者相互之间应当尽可能善意交流(除非讨论者的另一方是公权力及其支持者,如果双方都是公权力及其支持者,那么双方都没有遵循善意原则的义务,因为恶猜公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针对具体普通公民而非公共官员及其支持者的不善言论应该尽可能减少。而对于显而易见的暴政及其帮凶们的言论,适度的攻击性言论也属常情。尤其在非官方支持者的普通公民之间的公共交流中,应当尽可能就事论事、就理论理、不作诛心之论、人格攻击。

4.尊重私权原则

许多人不知道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边界,公私不分。其实,言论自由从来都主要指公共领域的言论自由,而不是私人领域的话题“言论自由”,因此,公共平台通常不应该讨论他人的私人生活。但微博作为社交网络工具,不涉及私人生活几乎不可能,只是人们一般涉及的今天吃了什么、买了、看了什么、到什么地方去玩之类的私人生活信息,一来言论者自己透露,二者不妨碍公共领域的讨论,因此无伤大雅。但是,微博的半公域半私域性质决定了,这里不适合无所顾忌地讨论他人的私生活(除非是与公共权力相关的公共人物们的私生活以及非与公共权力无关的公共人物们一定限度内的私生活),不可以未经授权擅自暴露他人不愿意为外界所知的隐私(所谓隐私就是当事人不愿为外界所知的与公共事务无关的私人生活内容)。作为一种伦理倡导,尊重私权甚至应该到这样的地步:即使当事人自行公开隐私,议论者也不应参与讨论,如果参与讨论不应对其做负面评价。

5.言论自由原则

言论管制者、微博运营商,都存在对微博言论都事先审查的问题,有的是经过人工或机器的审核,审核通过才放行,有的是发表之后进行屏蔽(发布者自己能见,别人看不见)、半屏蔽(不出现在公共页面,只有点开发布者主页才能看到)、删除。

任何言论都不能未经发表就被扼杀,任何人任何法律都无权事先审查任何言论——这是言论自由的起点,早已成为西方法治国基本共识。制度若对言论事先审查,就意味着没有言论自由。言论者因言论实际后果自承言责,但这不意味着任何人有权事先审查言论。不应事先审查言论,也就意味着言论不可以被删除——除非言论者本人自愿删除(无论是否因言论所针对的对象抗议的结果),或因言论导致法律后果,经程序和实体正义的独立司法裁决强行删除。在上述两种情况之外,言论平台删除平台使用者的言论即反言论自由。

当然,由于不完全了解内情,各微博平台到底对哪些言论是奉命管制,哪些言论是自行管制,无法进行细致分析。

四.言论自由之路上的困境

目前,中国的言论现状离言论自由的基本目的还路途遥远,但这几年的微博已将言论监管恶果大大缩小,但依然存在各种困境。

1.微博运营商欠缺追求言论自由的伦理自觉

前文已经提到一些,此处再做简单论述。虽然微博的商业价值与运营商的伦理自觉相辅相成,但要达到其理想状态从来都是不可能的事。参诸西方历史,在言论自由的拓展途中,人们常常只记得言论作者的勇敢,而遗忘了出版商们为言论自由作出的巨大贡献以及他们曾经作出的牺牲。在专制时代,西方的出版商因出版违禁书籍而被烧死的事历史上并非罕见现象。我这么说,当然不是要求微博运营商甘冒风险为言论自由牺牲,而是说运营商作为一个群体,应当有一种公共担当的精神,实现言论自由并不仅仅是言论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提供言论平台者应当尽可能恪守的商业责任伦理。因权力管制而导致运营商们无法完全承担这商业伦理责任,但也应当对管制者虚与委蛇、尽可能突破管制,与言论者通行,而非助纣为虐。

2.言论者普遍缺乏言论自由的伦理自觉

这里有两种情况。

【微博言论不自由】

一种是言论者因长期的言论管制以及因言获罪的诸多案例,逐渐形成自由发表言论的恐惧,外部有中宣部,心中还有中宣部。因此,许多人的言论并不能完全畅所欲言,这是由外部的恐怖环境导致内心恐惧的自然结果,摆脱这一点需要长期的自由发表言论的内心训练。只有将诚实视为言论自由精神最核心基础者,才有可能逐渐突破这一瓶颈。

另一种是太多人存在事先审查的潜意识而不自知,这个问题有必要详加讨论。事先审查制的观念毒瘤,并不仅仅存在于官方、拥有权力者(这包括官方的言论管制者,也包括微博运营商),还严重地存在于微博使用者中间。前段时间,罗玉凤因对“7.23”事件死难者发表侮辱性言论,导致不少人倡议新浪微博封杀罗玉凤,窦含章欲了解博友对其留离新浪微博的态度,而发起微博投票,结果有超过60%的博友选择“窦含章应该立刻滚出新浪微博”的选项。其实,“滚出论”也好,“封杀论”也罢,都是本质上的事先审查论——他们的理由是某个人曾经因为发表某种言论而臭名昭著,因此,不应该继续允许他们发表言论,或者应该从某个平台上彻底驱除其声音。

192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在惠特尼案中有这么一段经典判词:“仅仅害怕受到严重伤害不足以证明压制言论和集会自由是正当的。不能因为害怕女巫,就把女人统统烧死。言论的功能在于使人摆脱无理性的恐惧。要证明压制言论是正当的,就必须有合理依据相信如果言论自由必有严重祸害,且是迫在眉睫的严重祸害。”

而“滚出论”、“封杀论”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因为害怕女巫,就把女人统统烧死”的论调,它的危险性不但在于剥夺了每一个人天赋的言论自由,功能意义上,还在于以真理之名行剥夺言论自由之实,从来都不可能仅仅限于一两个人,它可能会造成权力行为(官方公权力是权力,社会性权力在针对弱势者、少数人时也可能成就生杀予夺之权)沾染消灭权利的习气,从而最终消灭言论自由本身。 霍姆斯大法官曾将言论自由比喻为真理的市场,任何言论都具有在公共平台上发表的权利,但某种言论被大家接受或抛弃,需要经过真理市场这看不见的手运作——即辩论与鉴别,从而产生结果。有些言论极令人厌恶,厌恶到恨不得给言论者嘴唇贴上300公斤重的钢筋水泥封条。但厌恶归厌恶,必须承认,言论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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