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村委会

2016-08-18 合同范本 阅读:

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村委会(一)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村委会与公司)

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安龙县瑞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为响应政府号召,服从贵州省委、省政府及黔西南州委、州政府将安龙县作为铁皮石斛种植基地之一的战略安排,为提高土地效益,保护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土地管理和承包地经营行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现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土地位于贵州省安龙县 镇 村 ,总面积约 平方米,四至界限以实际标注为准(详见租赁土地平面示意图)。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 年,从2013年9月1日起至2032年8月31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

第三条 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按照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每五年为一个缴费周期,第一个周期从2013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租金为每亩300元,签订本合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先行支付第一周期总额的20%,等甲方将该地块上所有农作物清理完毕交付乙方后,一次性将第一周期的剩余租金全额付清;第二周期从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租金每亩400元,支付日为2013年8月31日;第三周期从2023年9月1日至2028年8月31日是,租金为每亩500元,支付日为2028年8月31日;第四周期从2028年9月1日至2032年8月31日,租金为每亩500元,支付日为2028年8月31日;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土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制止乙方实施损害土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3、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4、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5、有义务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保证租赁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否则因此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甲方自行负责,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由甲方负

责赔偿。协助乙方处理合同履行时遇到的相关问题。

6、若遇到国家征用该土地,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但青苗费归乙方所有。

7、制止任何人对租赁地块的违法破坏行为和阻挠乙方正常生产运营行为。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土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有权以市场为导向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和耕种方式,乙方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土地进行了基本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建筑、大棚、电网、种植物、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种植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和收益权。

3、租赁期内不得对土地进行流转,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土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4、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

5、租赁期内,国家及各级政府的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乙方作为受益主体。

6、租赁期限满,在同等租金及政策内,有权优先续租该地块。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贵州省及黔西南州政策调整的因素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违约私自对土地进行流转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六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用于向安龙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2、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处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村民委员会(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2013年 月 日

乙方:安龙县瑞丰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2013年 月 日

附件:租赁土地平面示意图

租赁土地平面示意图

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村委会(二)
村级物业租赁合同

村级物业租赁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00X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区镇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就房屋出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

一、租赁物

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于的标准厂房(店面/集宿楼/仓库)出租给乙方用于 经营。

2、租赁物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辅助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配套设施 (如变压器315KVA) 。内附属设施 。(见附件:平面图\房屋设施明细登记表)

二、租赁期限

1、房屋租期为

2、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续租本房屋,应在合同到期30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如符合上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定的续租条件并允许续租的,可办理资产续租手续,但必须按即时行情重新协商签订书面合同。

三、租金及交纳方式

1、租金标准和总额。主体房屋租金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元,辅助房屋 间,每年每间 元,其他设施费用为每年 元,年租金总额为 元。合同期总租金额为 元,大写 元整。

2、交款日期和方式:租金支付方式为。

3、合同期限内每年租金标准调整一次,具体金额协商确定。(如年租金递增)

4、上述租金为不含税租金,如需交纳税金,相关税费由乙方负担。

5、水电费用及相关事项。乙方在租赁期间,甲方以

结月清,不得拖欠;乙方在租赁期间,甲方以0.8元/度收取电费,月结月清,不得拖欠;如遇上级部门调整水电价格,甲方也将做相应调整,不再另行签订合同条款。

四、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期内,如果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在合同期内,乙方如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甲方书面同意,则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乙方,享有本合同乙方的权利并承担本合同乙方的义务。如甲方不同意,则乙方无权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 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在甲方书面通知后,在限定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4)乙方利用承租房从事非法经营或违法犯罪活动的;

(5)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干扰和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2、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3)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或征收的。

六、违约责任及违约金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逾期交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逾期天数的 3 倍租金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村委会】【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村委会】

九、其它约定事项

1、合同期内,房屋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受到损坏的,应由乙方负责及时修复并恢复原状。

2、房屋自然破损,应由甲方负责修缮,但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甲方决定维修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3、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改变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乙方如需装修,需经甲方书面同意。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租期结束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拆除乙方自行装修的材料,但不得破坏房屋架构。

5、乙方不得在承租区域内私自搭建临时建筑物,如确需搭建,必须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应交纳相应的资源使用费和签订补充协议。

6、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

7、甲方仅提供给乙方合同约定的租赁物,乙方须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和上级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同时应在有可能出现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承租期内,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事件、纠纷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如发生事故导致甲方资产损坏的,由乙方全额负责赔偿。

8、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为了减轻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甲乙双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对租赁资产(含电力设施)购买财产保险,乙方应对投资的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购买财产险,对企业员工要按劳动部门要求购买保险。

十、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镇农办存档一份。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村委会】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村委会(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

【案情】

2008年10月黄屯村委会与连发铸造厂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黄屯村委会将其在本村辖区内的占地14亩的废旧村办铸造厂区租赁给连发铸造厂使用(合同所涉土地于2001年取得了有关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为工业用地),租赁期限10年,自200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2日止,每年租金为2.5万元,租赁到期后,连发铸造厂在该租赁地上所新建厂房及大型设备折价变卖给黄屯村委会。2011年10月,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以《厂房租赁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连发铸造厂限期拆除新建厂房。连发铸造厂则认为《厂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要求黄屯村新一届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

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该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租赁合同属集体建设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并未违法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因为,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立法本意是禁止农村集体农用土地的流转,目的在于防止农民所有的农用土地的不当流失,而不是禁止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法流转。本案中,租赁合同中所涉厂房的用地属农村建设用地,该租赁合同并未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要判断本案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关键是要厘清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流转是否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强制性规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我国对于农用地的保护是非常严格的,在土地管理法在第一条、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分别作了规定。第二类是集体建设用地,是指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包括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

建设用地以及村民宅基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也可表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第三类是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到底能否发生流转,虽然我国现有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对此却未从根本上进行否定。例如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第三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国发(2004)28号)第十条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第六项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等等。综合上述及相关法律、国务院行政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我国并没有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法流转,而且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涵盖的范围不应包括原本就具有非农业建设性质和功能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对此条文的理解应做限制性理解。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立法目的并非禁止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行为,而是为了防止在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出现以土地流转的形式将农用地非法变更为建设用地的现象,以贯彻维护我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耕地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忽略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分类体系,混淆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别,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发生流转用于非农建设的观点有失偏颇。

本案中,该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仅有利于盘活或发挥农村闲置地的功效为农村增收,而且符合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政策。因此,笔者认为,该租赁合同不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还符合国家的新农村建设的政策,应认定为有效。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村委会(四)
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思考

  [摘 要] 近几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快速向前发展,城镇化、工业化和新农村的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农村集体“三资”不断增长,如何科学合理的进行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成为农民面对的重要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了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

  [关键词] 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 措施
  [中图分类号] F30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11-0048-01
  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清理、监管、代理是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农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是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保证农村集体“三资”存量保值增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需从以下四个方面狠抓落实。
  一、完善“三资”管理工作职责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定人、定岗、定编,给经费,并垂直管理。置办科学的办公设备,一套财务管理软件和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完善《乡镇农村集体“三资” 服务中心代理会计岗位职责》、《资金结算会计岗位职责》、《农村“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内控制度》、《村账委托代理工作流程》、《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职责》、《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场纪律》等岗位责任和监管制度。
  二、加强“三资”管理业务培训
  学习新政策,领会新精神,学习法律法规,理论联系实际,不仅“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人员学习这些知识,还要加大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负责人、村级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力度,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运行管理队伍。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三资”运行管理人才培训,积极招聘、选考掌握村集体组织业务的农村青年、大学生村官等充实到农村“三资”管理队伍,结合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重点对村组主要干部、村财务人员、村经济合作社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成员、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人员的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农村“三资”管理队伍业务水平。
  三、健全 “三资”监管运行机制
  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有章理事,按制度办事。
  1.强化农村集体资金管理。严格实行备用金制度,保障村集体现金安全。凡是村级土地发包收入、财政转移支付收入、一事一议资金以及其他专项收入等一切现金收入,除村库存3000元备用金之外,其余现金必须全部存入村集体基本结算存款账户;强化财务开支票据实行“一支笔”联签限额审批制度。财务开支票据要合法、合规、真实,各项要素齐全,并由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后,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签字,再入账后财务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强化财务预决算制度。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强化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强化财务公开制度。每月及时向全体成员公布财务情况,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村集体年初制订公布财务收支预算,每月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公益分配等情况。
  2.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定期对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做到账物、账款相符;健全资产台账制度,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健全资产处置评估制度,通过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处置方式,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通过动议、审议、报审、民决和告知(五步工作法)方式制作村重大村务民主决策档案,健全资产承包、租赁、出让规范程序,制定相关方案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3.开展资源登记备案制度。对村集体的山地、水面、林地、荒地、砂滩和果园逐项进行登记,并进行拍照取证,纳入村集体账内核算。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方式处置资源,健全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健全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项审批,专款专用,专项核查监督。
  四、实施“三资”内部监控机制
  科学运用集会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土地承包管理、数据集中储存、网络上传公开等功能于一体的“三资”管理系统网络软件,实现农村“三资”管理信息化、村务公开电子化,并依托现代通讯和网络优势,逐步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的“三资”网络管理平台。全面提升农村“三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坚持民主监督与制度约束并存,全方位监督与重点监控相结合,逐步形成政府监督部门,监管代理服务中心,村级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四位一体”的规范化监管体系。对农村集体资金运行、财务管理、资产资源配置和交易,集体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监控,并建立问责制度,实行责任追究。通过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和加大对“三资”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更好的服务三农建设。
  参考文献
  [1]倪春红,盛新荣.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实践与探索[J]. 江海纵横,2010,03:33-35.
  [2]颜志武. 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J]. 中国集体经济,2013,01:14-16.
  [3]徐捷.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探析[J]. 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07:141-142.

集体资产租赁合同,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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