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三无船舶管理意见范文

2016-08-17 作文 阅读:

港口三无船舶管理意见范文(一)
关于三无船舶处理的法律依据

关于三无船舶处理的法律依据

1、违法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

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

2、处罚依据: 第二十三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

(二)项、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

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前款所称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持有登记证书;

(二)登记证书过期失效;

(三)登记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第二十七条 违反《船舶登记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数额50%的罚款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三)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与其服务的船舶种类、航区、等级、职务不相符;

(四)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失效;

(五)在客船(客货船、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等特殊种类船舶上任职,未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六)未按照规定持有船员服务簿;

(七)以考试舞弊、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二)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四)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五)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六)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

(七)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

(八)未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

(九)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

(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三)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四)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五)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3、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括:

(一)责令立即离岗;

(二)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

(三)责令停止作业;

(四)责令停航;

(五)责令改航;

(六)责令离港;

(七)责令申请重新检验;

(八)禁止进港、离港;

(九)强制卸载;

(十)拆除动力装置;

(十一)暂扣船舶或者设施;

(十二)强制拆(清)除;

(十三)强制拖离(航);

(十四)强制打捞;

(十五)强制设置标志;

(十六)抽样取证;

(十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部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时,可以依法作出一种或者几种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港口三无船舶管理意见范文(二)
国务院对清理三无船舶的批复

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

(国函[1994]111号)

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国务院同意《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由你们发布施行。具体实施办法,由你们依照本《通告》制定。

附: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六日【港口三无船舶管理意见范文】

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

近年来,在沿海一些地区,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海上治安,妨碍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特通告如下:

【港口三无船舶管理意见范文】

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二、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凡拥有“三无”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4年11月30日前,到当地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登记,听候处理。逾期不登记的,查扣后从严处理。

凡利用“三无”船舶进行非法活动者,必须在1994年11月3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否则,一经查获,依法从重惩处。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港口三无船舶管理意见范文(三)
船舶管理

船舶管理

一、是非题

(×)1、我国规定,150总吨或20米以上的中国籍船舶,应当悬挂国旗。 (√)2、中国籍船舶船尾没有旗杆的,应将国旗悬挂于驾驶台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3、 在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当发现船舶的《国际吨位证书》中的总吨超过500时,则该轮完全适用SOLAS公约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4、外国籍船舶进出港口或港内航行、移泊,必须由海事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

(√)5、SOLAS是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英文简称。

(×)6、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驶离上一港口前7日内,填写《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报请抵达口岸的港务监督机构审批。

(√)7、船舶在口岸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检查机关同意,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口岸手续时,可以同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8、外国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主管机关可在毗连区内开始对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外国船舶实施紧追权。

(×)12、港口国监督检查人员因开展港口国监督检查的需要,可在船上洗衣服、洗澡。

(√)13、中国籍船舶在国内,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放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14、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如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台信号杆右横桁时,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

(×)15、外国籍船舶按照船旗国的规定将船旗国国旗下半旗的,不必向港务监督机构报告。

(×)16、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每日悬挂中国国旗,但在锚地锚泊的外国船舶,不必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17、50总吨以下的中国籍船舶在国内不必每日悬挂中国国旗。

(√)18、我国规定,凡前后移动距离校大,需要解下全部缆绳而改换系缆桩头的,应视作移泊,外轮需申请引水员登轮指挥。

(×)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规定:中国籍船舶都应配备船舶安全检查记录薄。

(×)20、我国的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适用于50总吨及以上、36.8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1、我国规定,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国籍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同。

(×)22、《安检规则97》规定,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停泊、作业、在航均可进行。

(√)23、《安检规则97》规定,对被举报低于标准的船舶,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可以不受6个月的限制。

(×)24、被禁止离港的船舶在纠正缺陷后,只需报经原批准禁止离港的机关同意,可以离港。

(×)25、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可以由中国公民担任,也可以随意由外国籍船员担任。

(×)26、《船员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的“航区”是指船舶航行营运的区域,可以超出船检证书核定的航区范围。

(×)27、船舶的型深就是船舶的设计最大吃水。【港口三无船舶管理意见范文】

(×)28、为了降低中国籍船舶在国外的被滞留率,国际航行中国籍船舶在开航前一律实行开航前安全检查。

(×)29、国内航行船舶载运油品、危险品进出口,可以在出口时一并办理签证手续.

【港口三无船舶管理意见范文】

(×)30、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不管其下一港是国外港口还是国内港口,均应办理《出口岸许可证》。

(×)31、国内航行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在港停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进出港签证可以在出港前同时办理。

(×)32、定期签证的有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不得超过60天。

(×)33、在港内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可以申请办理定期签证,定期签

证的有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不超过180天。

(√)34、中国籍集装箱船舶在国内中途港装卸和作业时仍应办理签证。

(√)35、军用、公安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或作业时仍需办理进出港签证。 (×)36、海事机构的监督艇、航标艇等,在任何情况下进出港均不办理签证。【港口三无船舶管理意见范文】

(√)37、除海事主管机关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舶签证簿》,也不得在《船舶签证簿》上签注。

(√)38、高速船系指海船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小时以上动力支承船舶和排水船舶,不包括常规客船、滚装客船、货船、集装箱船。 (×)39、航行香港、澳门地区500总吨以下机动船及各种非机动船舶,在办理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手续后,不需再按签证规则办理签证。 (√)40、海事主管机关是负责船舶火灾扑救的总指挥。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已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50、 《安检规则97》规定,客船、滚装船、散货船以及油轮、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的船舶安全检查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51、未按安全检查报告中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的,海事主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对违法船舶进行行政处罚。

(×)52、根据有关规定,船舶在停泊期间,船长和轮机长不得同时离船。 (√)53、我国规定,高速客船未经批准不得夜航。

【港口三无船舶管理意见范文】

(√)54、高速船在港内航行时应主动避让所有非高速船。

(√)55、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可以轮流离船。

(√)56、对安全检查过的船舶,如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57、《安检规则97》规定:中国籍船舶都应配备船舶安全检查纪录簿。 (√)58、“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

(√)59、签证工作应该贯彻“谁签证、谁负责”的原则。

(√)60、中国籍50总吨以上和一切外国籍船舶在国内港口航行、停泊期间,应按规定升、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适用于除军事、渔业、政府公务船舶之外的所有各类机动、非机动船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62、我国规定,《船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与《船舶国籍证书》的编号相同。

(√)63、《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用完应在船上保存一年。

(√)64、《安检规则97》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

(×)65、船舶在航行或锚泊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能同时离船,但是在靠泊码头时除外。

(√)66、油轮和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提前48小时申请明火作业,并出具《无可燃性气体证明书》。

(√)67、对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后,检查人员应在《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内填写船舶安全检查记录,并签发《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

(√)68、按照海事主管机关的规定,凡是列入黑名单中的船舶,其安检时限不受6个月的限制。

(×)69、按照规定,凡符合开航前检查要求的船舶,如上一航次已接受了港口国监督检查,本航次可免除开航前检查。

(×)70、经海事主管机关安全检查的中国籍船舶一般十二个月内不再检查。 (×)71、我国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船舶可以具有双重国籍。

(√)72、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73、按照登记条例的规定,5米以下的船舶不要求进行登记。

(√)74、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时,登记申请日期为登记日期;同日申请的,登记日期应当相同。

(×)75、根据《ISM规则》,临时“符合证明”(临时DOC)有效期为2年。 (√)76、我国规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也不允许存在双重登记。

(×)77、《登记条例》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

(√)78、《登记条例》规定,船舶由二个以上法人或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79、《登记条例》规定,以光船条件租进的船舶,只能予以核发临时国籍证书。

(√)80、《登记条例》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81、《登记条例》规定,同一船舶设定二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的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港口三无船舶管理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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