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第三章

2018-08-07 百科 阅读:

中国刑法第三章一:自考《刑事诉讼法》第三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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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a.法院、检察院作为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
  b.我国的独立只独立于行政,不独立于立法。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具本措施立案监督权: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不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不批准逮捕;侦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审判监督:一审和二审的抗诉进行监督;执行监督:法院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刑罚减刑、假释时,检察机关有权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提出意见,法院应在20天内对案件重新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该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B.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C.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刑罚执行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
  D.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
  「良之」答案是ABCD,我认为该选ABC.
  「阳阳」答案是对的。这牵涉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内容的不同了。在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是全面监督,即对整个诉讼活动进行监督,那么监督的对象就不限与公安司法机关了,诉讼参与人也是被监督对象,比如辩护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等。而在民事诉讼中则不同,民事诉讼的监督是仅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相比刑诉,范围小多了,对象也仅限于对法院。
  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每一个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要提供翻译,翻译费。
  少数民族聚居和多民族杂居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公告、判决书以及其它文件。
  审判公开公开审理:除以下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a.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我国主要指案件中主要情节涉及男女两性关系,次要情节无关);
  c.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16岁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18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成年,有的未成年,所有均不公开审理);
  d.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公开宣判: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受限制是辩护的方式;辩护权与犯罪种类无关;辩护权与案件情况无关。
  侦查阶段
  只能自行辩护,但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进行咨询、控诉、取保后审等事宜。
  起诉阶段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
  审判阶段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诉法取削了人犯的概念,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取消了免予起诉;庭前审查程序取削了实体审查,现为程序性审查;刑诉法增加了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方式。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刑诉法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法定不起诉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时效多长由实体法规定,老刑法规定如果采取强制措施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新刑法规定,立案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没有立案,诉讼时效不中断)。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法院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而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其无罪。
  f.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情形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发现要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已经追究的,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
  a.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立

中国刑法第三章二: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三章犯罪构成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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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犯罪构成的分类。   (二)理解---犯罪构成的概念、特点与意义,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具体犯罪构成的确定方法。   (三)熟悉并能够运用---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犯罪构成理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及犯罪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一)犯罪构成的法定性  尽管我国刑事法律中没有出现“犯罪构成”这一术语,但刑法确实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理论也正是将刑法的这种规定概括为犯罪构成。所以,刑法实际上规定了犯罪构成。在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作为有机整体规定了犯罪构成,表现在总则规定了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分则只规定具体犯罪所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由于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目的在于禁止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因此,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其行为具有了刑事违法性。   (二)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   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形成,其中的要件就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通说,这里的“客观”包括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主观”包括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件的有机统一。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如果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没有内在联系,也不能形成为犯罪构成。例如,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与放火罪的主观要件,就不可能形成为一个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告诉人们,如果某种行为只是符合某个或者某几个要件,而不符合全部要件,则该行为就不符合犯罪构成,因而也就不成立犯罪。例如,不满14周岁的人故意杀害他人的,尽管他杀了人,从行为的客观性上讲与其它杀人罪可能毫无两样,但其主体条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主体构成要件,所以也就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同样也不成立其他犯罪。   (三)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  犯罪构成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认定犯罪的实质标准是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如果司法机关直接根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定为犯罪,那就必然陷入罪刑擅断的局面。因此,必须由立法机关规定出犯罪的法律标准。犯罪构成要说明行为在何种条件下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成立犯罪。所以,必须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实质依据。正因为如此,只有那些对说明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的因素,才会被刑法规定为构成要件。基于同样的理由,如果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该行为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四)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由于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是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因此,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任何行为,凡是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就成立犯罪;凡是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就不成立犯罪。就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而言,除了犯罪构成之外没有别的标准,也不能在犯罪构成之外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所以,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惟一法律标准。由于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因而与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事实)有别,前者是法律规定,后者是具体事实。二者的联系也显而易见,具体事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  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明文、明确规定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与法律后果,犯罪构成正是犯罪成立条件,因此,犯罪构成使罪刑法定主义得以实现。罪刑法定是法治在刑法领域的体现,又是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的要求,所以,犯罪构成对实现法治、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犯罪构成具有针对犯罪人的恣意而保护社会、针对社会的恣意而保障犯罪人的双重保障机能。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对刑事司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它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成立犯罪,否则便不成立犯罪。   2、它为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法律标准。不同的犯罪存在各自不同的犯罪构成,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就成立不同的犯罪。   3、它为区分一罪与数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区分行为构成是一罪还是数罪,基本上

中国刑法第三章三: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三章犯罪构成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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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通说认为,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亦称“法益”)。   (一)犯罪客体表现为社会关系   即人们在生产和共同生活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八个方面:   (1)国家主权;   (2)领土完整与安全;  (3)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4)社会主义制度;   (5)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6)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7)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8)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合法权益。   (二)犯罪客体必须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如果某种社会关系只是由道德规范或者其他社会规范调整与保护,而不是由刑法或者不需要由刑法调整与保护,则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   (三)犯罪客体必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如果没有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就不可能成为犯罪客体。所谓“侵犯”,包括两种情况:   1、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实际侵害事实,如杀人行为已经造成被害人死亡;  2、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威胁,或者说有侵害的危险,如杀人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他人死亡,但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危险性。   (四)犯罪客体应当从两个侧面理解和把握   1、犯罪客体表明了刑法的目的,即刑法的目的是为保护法益;   2、犯罪客体表明了犯罪的本质,即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   二、犯罪客体的分类   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与直接客体。   (一)一般客体  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一般客体反映着犯罪行为的共同本质,说明任何行为都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刑法第2条关于刑法任务的规定,刑法第13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从不同角度说明了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   (二)同类客体   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例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公共安全是这类犯罪的同类客体。正确认识犯罪的同类客体,有利于对犯罪进行合理分类,有利于正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我国刑法分则根据犯罪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   (1)危害国家安全罪,其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2)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即国家通过法律对由市场资源配置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调节和实行管理所形成的正常、有序的状态。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其同类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  (5)侵犯财产罪,按照通说,其同类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即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同类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对社会的日常管理活动与秩序。   (7)危害国防利益罪,其同类客体是国防利益,包括国防物资利益、作战与军事行为、国防自身安全、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管理秩序等方面的利益。   (8)贪污贿赂罪,其同类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   (9)渎职罪,其同类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10)军人违反职责罪,其同类客体是军事利益   (三)直接客体   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如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健康权,如此等等。任何犯罪行为,必然直接侵犯具体的社会关系,否则不可能成立犯罪。对于直接客体,还可以根据其内容数量进一步分为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前者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只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如盗窃罪;后者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侵犯了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如抢劫罪。   对具体犯罪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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