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分类

2018-07-30 百科 阅读:

教育学分类篇(一):教师考试教育学教育概论:教学目标的分类


教师资格证网权威发布教师考试教育学教育概论:教学目标的分类,更多教师考试教育学教育概论:教学目标的分类相关信息请访问教师资格考试网。
我国教育理论界对教学目标的分析和研究并不深入,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我国教育理论对教学目标的阐述是在“教学任务”的标题下进行的。不少教育学教材中都提出教学任务包括三个方面:①向学生传授文化科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②发展学生的认识能力和体力;③培养学生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这三个方面的教学任务也就是对教学目标所作的初步分析,当然这只是从教师教的角度来分析的。  前苏联的教育理论中也没有明确提出教学目标分类方面的课题,他们只是对教学的任务或职能进行初步分析。例如1957年出版的达尼洛夫和叶希波夫编著的《教学论》中提出了教学的三个方面的任务:知识、技能和技巧。到了1983年,巴班斯基主编的《教育学》中则提出了教学必须执行的三种职能:教养职能、教育职能、发展职能。教学的三个任务也好,三个职能也好,其实就是指教学的三个目标。  不论是我国教育理论中提出的教学任务,还是前苏联教育理论中提出的教学职能,都是直接反映了学校教育的总目的,或者说是仅仅重复了学校教育的总目的,还不够具体、精确,只是大而化之的指出了一个教学的方向。这种粗框的分类方法,使得教师在制定教学计划时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在单元教学计划、课时教学计划中所拟定的教学目的同样是不具体、不精确的,对于教学活动来说,不具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在阐述教学目标时仅限于重复教育的总目的,不能使之具体化、系列化,是我国和前苏联教育理论的共同缺陷。  明确提出教学目标分类理论的是美国教育家。在1918年出版的《课程论》一书中鲍比特提出了课程科学化的问题,他认为:“科学的时代要求精确性和具体性”,因此课程的教学目标必须具体化。以后泰勒在1949年出版的《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一书中强调,在课程目标确定后,要用一种最有助于学习内容和指导教学过程的方式来陈述教学目标。泰勒认为最有效的教学目标是“既指出要使学生养成的那种行为,又言明这种行为能在其中运用的生活领域或内容。”也就是说,每一个教学目标都应该包括“行为”和“内容”两个方面。一般来讲,“内容”是教师教学中最为关注的问题,“行为”则往往是被忽视的方面。所以泰勒对教学目标理论的贡献正在于他强调以行为方式来陈述教学目标。  泰勒的学生布卢姆和他的合作者们进一步发展了泰勒的思想,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教学目标分类理论(在英语中“教育目标”、“教学目标”、“课程目标”是通用的)。布卢姆于1956年发表了《教育目标分类学,第一分册:认知学习领域》,克拉斯沃尔于1964年发表了《教育目标分类学,第二分册:情感学习领域》,哈罗于1972年发表了《教育目标分类学,第三分册:动作技能领域》。他们把教学目标分为三类:认知领域、情感领域和技能领域。其中认知目标包括知识、理解、运用、分析、综合、评价;情感目标包括接受、反应、价值的评价、组织价值观念体系、价值体系个性化;技能目标包括反射动作、基本基础动作、知觉能力、体能、技巧动作、有意沟通。布卢姆等人认为:第一,应当用学生外显的行为来陈述教学目标。因为制定教学目标是为教学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据和便于客观地评价,而不是去表述教学的理想、愿望。只有具体的、外显的目标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测量性。用一个公式表示的话,那就是:“目标行为评价技术测量问题”。第二,教学目标是有层次结构的。教学目标应当由简单到复杂按序排列,后一类目标建立在前一类目标的基础之上。用一个公式来表达的话,那就是:“A式行为类 →AB式行为类→ABC式行为类”。第三,目标分类学是超学科内容的。不论哪一门学科、一个年级,都可以把目标分类学的层次结构作为框架,加入相应的内容。与此同时,马杰在他的关于行为目标的经典性著作“Preparing Instructional Objectives”(1962年出版)也提出了教学目标的构成,他认为,教学目标必须包括三个组成部分:第一,学生外显出来的行为表现;第二,能观察到的这种行为表现的条件;第三,行为表现的公认的准则。无论是布卢姆还是马杰他们都要求教学目标具有外显性、具体的可操作性、明确的可评价性。1986年布卢姆等人的《教育目标分类学》被介绍到我国,并在中小学产生很大的影响,教学目标的概念被我国基础教育阶段所接受。

教育学分类篇(二):《小学教育学》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分类


教师资格证网权威发布《小学教育学》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分类,更多《小学教育学》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分类相关信息请访问教师资格考试网。
(一)法律责任及其分类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实施了一定的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前提。法律责任在教育法的理论结构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于教育法的实施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行为人因行政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民事违法行为或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出现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
(二)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分类
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在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中规定的法律责任,并不仅仅指1995年《教育法》这一部法律中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责任主要集中在《教育法》第9章,《教师法》第8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之中。
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数量较多,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首先,根据违法行为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由于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因而具有行政法的属性,故其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法律责任。
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政处分,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另外一种方式是行政处罚,它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个人或组织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在教育领域,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育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其次,按照违法主体的不同,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又可分为:(1)行政机关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学校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教师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学生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社会违法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各主体的不同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形式在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本书不再详述。
(三)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承担
学校事故就其产生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意外事故。这类事故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发生的事故,它们不属于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事故,因而不具备法律责任的负责条件。另一类学校事故是过错事故。这类事故通常是指由于一方当事人(如学校、教师)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教师、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件。与意外事故不同的是,违法行为是这类事故的必要条件。所谓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导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的有过错的行为。它表现为违法者心有预计、明知故犯或者疏忽大意、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利界限,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情或是没有做法律所要求的事情。
根据以上分析,学校事故中的意外事故,其产生的原因不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备法律责任的负责条件,因此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如果是出于主观故意而违法,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学生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要比过失违法严重得多,因而适用法律也就不同。这类事故,也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这里着重要讨论的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以及虽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外,但是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由于学校、教师的疏忽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根据上述对学校事故的定义,目前发生在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学校事故,可以根据以下标准来进行分类和讨论。
第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方面有无过错?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过错?
第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及教师方面的过错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第三,人身伤害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
以上标准不仅是对学校事故分类的依据,还是判断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问题时不应忽略的考虑因素。我国目前对学校事故中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可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

教育学分类篇(三):《中学教育学》国内关于教学方法分类的主张


教师资格证网权威发布《中学教育学》国内关于教学方法分类的主张,更多《中学教育学》国内关于教学方法分类的主张相关信息请访问教师资格考试网。
以上是国外学者对教学方法分类的不同主张。对各种教学方法如何分类,国内学者们有许多不同见解。这里主要介绍以下两种。
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编《教育学》认为,教学方法可以就学生认识活动的不同形态为依据,分为四大类:即以语言传递为主的方法;以直接知觉为主的方法;以实际训练为主的方法和以陶冶为主的方法。每一大类又可分出若干具体方法,如下图所示:

王道俊、王汉澜主编《教育学》(新编本)把中小学常用的教学方法分为以下几类:讲授法、谈话法、读书指导法、练习法、演示法、实验法、实习作业法、讨论法、研究法。
这样的划分便于中小学教师接受。
对教学方法的分类,尽管标准不同,但有些共同的优点。例如:重视分类标准的确立;力图使分类法立于科学性的基础之上;重视不同教学方法的有机联系,有的学者甚至强调教学方法的整体效果,互补效应;重视教学活动的内部因素,如学生的认识活动、实践活动,教师、学生的作用以及他们间的相互作用;重视教学方法的选择。各种教学方法分类都承认,没有一种万能的教学方法,而应根据教学任务、教师、学生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巴班斯基还提出了教学方法最优化的问题。
各种分类也存在一些不足。例如:某些分类系统性还不够;有的分类对教学的社会化因素重视不够;有的分类对教师的影响、师生间的互动关系重视不足等。
教学方法究竟应如何分类,我们认为仍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教育学分类

http://m.zhuodaoren.com/shenghuo817234/

推荐访问:教育学学科分类

百科推荐文章

推荐内容

上一篇:6月英文翻译 下一篇:女生名字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