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法规

2018-07-30 百科 阅读:

教育教学法规一: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简答试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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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答: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2.试论述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意义。答案要点:此规定标志着我国实行免费义务教育的时代已经来临。“免费”成为新《义务教育法》最大的一个亮点。推行免费义务教育是坚持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重要举措,目的是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上得起学,不会因贫辍学,使义务教育更加名副其实。3.简要回答学校的法定义务。答:(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应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学业成绩及其情况提供便利(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公开收费标准。4.简要回答教师的法定权利。答:教育教学权、教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参与民主管理权,参加进修与培训权。5.试分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原因。答案要点:《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开除学生,这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的,目的是为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不能因为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就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义务教育同非义务教育有所不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果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6.法律的要素有哪些?答、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7.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哪几种?答: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8.什么是行政复议?答: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中,与行政管理人发生争议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跟据行政管理相对人们中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复杂审理并作出裁决活动。

教育教学法规二:2017年幼儿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考点:教育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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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习及其他交易机构,必须具体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T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 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 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 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 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教学法规三:特岗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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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特岗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及规定》是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以下信息仅供参考!!!
 (一)识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主要条款;  2.我国现行教育法律的的名称、颁布与开始施行的时间。  3.我国教育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教育方针、教育(办学)基本原则、公民受教育权、教育基本制度、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重要法律规定。(P331-334)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单行(专门)法律关于义务教育的制度、方针、领导与管理体制、实施主体与职责、学生、学校、教育教学、经费保障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重要法律规定。(P334-339)  5.《教师资格条例》关于教师资格的获得条件(P360)和撤销、丧失法定情形(P362)等规定。  (二)理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性质、地位和意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教育相关法律的主要内容及其有关规定。  4.《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禁止使用童工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教育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及其有关小学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规定。  4.《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学德育纲要》、《中学管理规程》、《中小学德育规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中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浙江省中小学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教育规章和教育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及其有关小学教师、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规定。  (三)运用  1.能够识别不同的教育法规类型: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2.能够运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定,判别现实中的教育违法现象,分析教育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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