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医保卡怎么办理

2018-07-19 百科 阅读:

一:[单位医保卡怎么办理]社区办理的医保和在单位办理的医保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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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办理的医保和在单位办理的医保有什么区别?
  答:在社区办理的医保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在单位办理的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不一样,缴费及待遇都不一样。如果是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或在单位工作人员,都应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果是没工作的人员或学生儿童都应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高、保障的待遇也高,而且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低,享受待遇也略低,缴费一年就保障待遇一年,不缴费不享受待遇。

二:[单位医保卡怎么办理]医疗社保卡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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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整理“医疗社保卡怎么办理?”以供大家参考,更多相关内容,请访问金融频道,感谢大家的阅读与支持,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医保卡》办理办法如下:
  1、参保人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区县医保中心当场予以办结。
  2、参保人也可以至邻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申请代为办理,服务点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参保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至该服务点领取代为办理的《医保卡》。
  3、参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
  4、用人单位集中办理时,可凭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有效证件至所属的区县医保中心办理,然后由用人单位将《医保卡》发给参保人。
  二、《医保卡》使用的相关注意事项:
  1、《医保卡》应当妥善保管,不能弯曲、折叠、刻划,不能接触磁性物体(如电视机、音响、磁性搭扣等)。
  2、《医保卡》仅供参保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冒用、涂改或伪造。
  3、因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设备故障,《医保卡》不能使用时,医药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待故障排除后,在原发生设备故障的医疗机构或药店按规定重新结算。
  4、参保人因出国(出境)定居并注销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关系转出本市、死亡等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参保人或其家属应将《医保卡》交还市、区县医保中心或服务点注销。

三:[单位医保卡怎么办理]2017年城市医保办理流程_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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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城镇居民办理医保的流程是怎样的,办理医保需要提交哪些相关的手续。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医保办理流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流程
  城市居民医疗保险申办参保(增员)须知
  1、提供资料(以下资料需附原件及其A4纸复印件):
  ①未满18周岁的人员:《户口薄》(户口薄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16周岁以下人员未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
  ②18周岁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人员:《户口薄》(户口薄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所在学校开具的学籍证明。
  ③18周岁以上城镇非从业居民:《户口薄》(户口薄内所有成员资料均需复印);《身份证》(复退军人需提供退伍或转业证件)。
  ④低保对象:《户口薄》、《身份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办理流程:
  经办部门:①居住在惠城区的桥西、桥东、江南、江北、龙丰和河南岸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惠城区社保局关系股办理;②居住在县城和惠阳区的淡水街道办事处、大亚湾区的澳头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所在地社保局关系股办理;③居住在其他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城镇居民到所在劳动保障管理所或社保局办理。
  填写表格:《惠州市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增(减)申请表》一式二份。
  业务办理完毕,经办人员打印《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增员校对表》当场交给申办人,申办人如发现有错漏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到经办部门纠正,逾期不办的视作无误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过去城市居民医疗保险个体参保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2月,而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则在每年年底,为方便广大参保人员集中参保缴费,此后,城市居民医疗保险个体参保缴费时间和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统一为每年的10月20日至12月20日。因此,参加2013年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应在本月20日起,至12月20日期间,合理安排时间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或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业务。
  (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二)急诊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1、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
  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四)转诊转院结算
  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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