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医师资格证

2018-06-30 百科 阅读:

助理医师资格证篇一:临床助理医师资格证注册完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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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分数条和医师资格证  1、等待拿分数条和医师资格证,再等三个月的时间就可以到报名的地方(一般是医师协会或者当地卫计委)去拿医师资格证和分数条了。如果过时没有拿,医师协会还会电话通知你去领的,所以,也不用天天瞅着通告看什么时候去拿。  2、拿到证后,请务必在两年之内(超过这个时限的话,注册时还需要进行培训)填写《医师注册申请表》,此表在市卫计委可免费领取,并打印,自行装订成册。按照上面的要求填写。并要有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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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准备以下资料:  《医师注册申请表》两份,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收复印件)二甲医院以上的体检证明原件,医疗机构聘书(一般为合同复印件),2寸免冠照3张(申请表上两张,收一张),医疗机构执业证(找医院要,医院一般给复印件,不要紧)将以上资料用一个档案袋装起来。  4、到市卫计委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会打印一份回执单,承诺日期30天可以凭单领取证件  5、30天后,先打电话到卫计委问,再凭回执单去领取证件,需交纳25元左右(不同地方可能会有几块钱不同)。  办理执业医师注册的填表注意事项  好多人都拿到医师资格证书了 不知道怎么注册 现在我就告诉下大家哦  一、注册所需材料:所有材料请认真填写,如有差错,后果自负  姓名 科室 性别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用16开纸复印,并在空白处写上“系原件复印”字样)或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原件。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用16开纸复印,并在空白处写上“系原件复印”字样)  6、2寸免冠正面半身同底照片3张(其中2张分别贴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上,1张背面写上姓名、科室、身份证号,并用信封装好)  7、在外地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需单位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医师资格证书》系在当地取得,并未在当地医院进行注册的证明。  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如何填写:  封面:  1、姓名一栏应与身份证完全一致。  2、医师资格 级别: 请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类别: 请选填临床或中医、公共卫生、口腔。  3、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按医师资格证书上的号码正确填写,如: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暂不填。)  5、表中年月日,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6、填表时间:填当时时间;  第一页:  7、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请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  若为教学系列,如讲师、副教授、教授,请填相应的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  9、申请执业机构名称及登记号:XXXX医院 登记号:XXXXX  10、申请执业机构地址:XXXXXX 邮编:XXX  11、申请执业类别:临床或中医、公卫、口腔。  12、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时间: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上的时间填写。如是执业医师,此项不填。  13、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时间:按《执业医师资格证》上的时间填写。如是执业助理医师,此项不填。  第二页:  14、个人工作经历:填写参加工作以来的经历。  15、身体和健康状况:按《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上的结果填写,如:良好。  16、业务水平考核机构或组织的名称和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不填。  17、其他要说明的问题:请填写执业范围。如内科专业或外科专业。  18、申请人签字填写年月日:并签字。  第三页、第四页:  19、所有栏目填写年月日:与填表时间相同。级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类别:临床、中医、公卫、口腔。第四页上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不填。"  三、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  2、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小儿外科专业)  3、儿科专业  4、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5、皮肤病和性病专业)  6、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含核医学专业)  7、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8、急救医学专业  9、康复医学专业  10、预防保健专业  11、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  12、妇产科专业  13、麻醉专业  1、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如医疗美容)  (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中西医结合专业  2、中医专业:中医专业执业范围须填写二级学科,如中医内科专业  3、中医专业二级学科有:内科专业、外科专业、妇产科专业、儿科专业、皮肤科专业、眼科专业、耳鼻咽喉科专业、口腔科专业、肿瘤科专业、骨伤科专业、肛肠科专业、老年病科专业、针灸科专业、推拿科专业、急诊科专业、康复医学专业、预防保健科专业。  四、《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如何填写:  1、受聘时间:填表时间的前3个月的日期。  2、拟聘期限:一年。  3、聘用单位意见栏:仅填写年月日:即与受聘时间相同;其余不填。  五、《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如何填写:  1、指定体检医院名称:XXXX医院。  2、主检结果栏的填写日期:并自行到我院保健科盖章。)  3、注册机关意见栏:不填。  请自行完成体检。  六、《医师专业培训考核证明》如何填写:  1、培训专业:按医师注册执业范围填写。  2、注意:凡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未进行执业注册的,须填《医师专业培训考核证明》表,其余不填。《医师专业培训考核证明》表单独到医院继续教育科领取。  注册法律规定  1、成绩单  考试成绩单是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生报告考试分数的唯一正式文件,也是考生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须妥善保存。如成绩单印刷错误或姓名、考试类别等打印有误时,可向考点办公室提出重新打印的书面申请,经考点、考区核查确属打印(印刷)有误时,按规定程序重新发放成绩单。考试成绩单手写、复印均属无效。  2、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证书注册查询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执业医师注册查询及证书查询入口【官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卫生部)为了广大医师考试查询自己的执业医师注册信息开通的入口。考生可在官方执业医师注册查询入口输入自己注册省份、姓名和验证码即可查询自己的医师注册信息。  查询网址:http://zgcx.nhfpc.gov.cn/doctorsearch.aspx

助理医师资格证篇二:山西2014口腔助理医师考试报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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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发〔2006〕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口腔助理医师法》,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不断提高医师素质,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进行了汇总,并对个别规定作了补充和修订,形成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关推荐:口腔助理医师考试报名时间 | 考试时间 | 报名条件 | 准考证打印 | 考试大纲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二○○六年四月四日
  抄送:总后卫生部、教育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腔助理医师法》(以下简称《口腔助理医师法》),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一、符合《口腔助理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已获得临床口腔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在《口腔助理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在《口腔助理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八、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006年9月1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本、专科学历的人员(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学专业口腔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口腔助理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以在取得学历的当年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后,可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十、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口腔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及1998年6月26日后作为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需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6号令)第六、七条的规定,方可申请口腔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经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报名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十一、符合报考口腔助理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口腔助理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在军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
  十四、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
  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十六、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七、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八、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十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十一、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卫医发[2002]111号)同时废止。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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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医师资格证篇三:广东2014口腔助理医师考试报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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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发〔2006〕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口腔助理医师法》,指导各地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严格医师资格准入,不断提高医师素质,我们在总结前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进行了汇总,并对个别规定作了补充和修订,形成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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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二○○六年四月四日
  抄送:总后卫生部、教育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口腔助理医师法》(以下简称《口腔助理医师法》),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一、符合《口腔助理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已获得临床口腔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在《口腔助理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在《口腔助理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八、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006年9月1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本、专科学历的人员(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医学专业设置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学专业口腔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口腔助理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以在取得学历的当年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后,可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口腔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十、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口腔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及1998年6月26日后作为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需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6号令)第六、七条的规定,方可申请口腔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经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报名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十一、符合报考口腔助理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口腔助理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在军队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
  十四、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
  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非现役军人持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军队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十六、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七、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八、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十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十一、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卫医发[2002]111号)同时废止。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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