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户口需要什么证件

2018-06-10 百科 阅读:

篇一:[上户口需要什么证件]2016年甘肃省给孩子上户口需要的材料证件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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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给孩子上户口需要的材料证件及手续  新生儿申报户口须知:  一、办理条件 新生婴儿可按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申报户口。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归父亲抚养的证明。父(母)亲户口迁入本市前,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不能在本市申报出生。  二、所需材料1、父(母)户口簿; 2、结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一方户口不在本市,出生婴儿跨一整年要在xx申报出生的,还需提供未在外地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监护人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四、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属跨年(指一整年以上)申报出生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查核实的,派出所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  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须知:  须提供材料:  1、婴儿母亲的户口卡(已婚但户口卡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  3、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加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准予入户章);  4、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5、提供婴儿父亲的籍贯。  工作程序:  1、审核上述材料;  2、办理新生婴儿身份证编号手续;  3、办理新生婴儿户口落户手续。扩展阅读  甘政办发〔2016〕6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公民依法履行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全省公安改革的部署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10号)要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推进公安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登记范围  无户口人员登记落户范围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本辖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无户口人员。  三、登记程序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落户程序。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本辖区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公安派出所凭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关于现居住状况的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材料等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辖区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六)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人员的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本人可以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在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凭结婚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可以在现住地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人员的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条件的,省内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应准予其落户,省外迁入地公安机关有要求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予以换发迁移证;不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恢复户口。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由签发的户口登记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办迁移证件。  (八)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的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在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九)其他无户口人员落户条件及办理程序。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在公安派出所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地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本地区户口重点问题,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格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密切协作配合。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承担起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特别是公安机关是登记无户口人员的主要责任单位,在工作中要密切公安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对需要跨区域核查无户口人员身份信息等情况的,核查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提出协作请求,协作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予以配合,提供协助,共同做好核查与登记工作。  (四)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按程序修订户口登记、流浪乞讨救助、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五)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六)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省公安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3日

篇二:[上户口需要什么证件]2016年辽宁省给孩子上户口需要的材料证件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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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给孩子上户口需要的材料证件及手续  全面公开户籍业务程序及收费情况、放宽购房落户政策,取消取得房产证后仍需实际居住1年的限制、实行“一机双屏”制度……1月22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了解到,为全面提升户籍窗口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和惠及民生,省公安厅面向社会各界公布户籍管理20项便民措施。  公开办事流程接受社会监督  在网上公安机关开设户籍业务政策咨询专栏,接受群众办理户籍业务的政策咨询;在网上公安机关和户籍窗口全面公开办理户籍业务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此外,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社区警务部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024-86991551,接受群众举报违规办理户籍业务的线索。  精简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在购房落户政策上,取消取得房产证后仍需实际居住1年的限制;在投靠落户政策上,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市,取消父母投靠子女时父母年龄的限制和子女投靠父母时父母身边是否有已婚子女、投靠子女必须未婚或未成年的限制,只需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并实际居住;在简化境外出生婴儿落户手续方面,如申请人所持境外出生证明已经我驻外使馆认证,且认证材料中有中文文本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对出生证明再次进行译文公证。  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凡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各类单位,均可设立集体户;取消办理户籍业务时需提供最低收入证明、未落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迁出地社区(村)介绍信等证明材料;公安派出所为新生婴儿登记和姓名变更提供重名人数信息查询、人名用规范汉字查询服务。  另外,在简化跨省或跨市新生婴儿落户手续方面,本省跨市居民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的,取消对持非落户地计生部门《落户通知单》需换取落户地《落户通知单》或在原《落户通知单》加盖落户地计生部门印章认证的限制;跨省居民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的,只需在原《落户通知单》加盖落户地计生部门印章认证,取消对持非落户地计生部门《落户通知单》需换取落户地《落户通知单》的限制。  创新管理方式延伸服务触角  接待群众咨询和办理户籍业务的民警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服务制度,除办好分内职责外,对群众的相关问题要耐心做好引导、告知和解释工作。户籍窗口应配备去向告知板,户籍民警离岗时,应将去向告知板立于窗口显著位置,告知群众离岗原因、返回时间和联系电话。  群众可通过网上公安机关、电话、到户籍窗口等形式预约办理户籍业务,由户籍民警在约定时间为群众办理;对辖区内的福利院、养老院和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上门办理户籍业务服务;对节假日期间返乡农民工,中、高考学生、复退转军人等实行集中办理户籍业务服务;工作时间以外群众申办户籍业务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先行代收相关材料,然后交由户籍民警按办理程序和时限开展工作。  在所有户籍窗口设置外接显示器,实现“一机双屏”,方便群众核对相关信息;在所有派出所户籍民警岗位建立实行A、B岗工作制度,确保A岗民警因疾病、出差、培训、休假等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工作时,B岗民警能够在工作时间为群众办理户籍业务。省公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推出的20项户籍管理便民措施基本涵盖了群众办理户籍时所涉及的方方面面,全省公安机关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将各项承诺落到实处。记者 赵建明 刘乐扩展阅读  昨天,辽宁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推出20项户籍管理便民措施。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整理总结其中的内容,归纳为几个关键词:  一项监督:举报电话86991551  辽宁省公安厅、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户政、治安)部门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违规办理户籍业务的线索,省公安厅举报电话为024-86991551。  六项取消:集体户没有人数限制  一、拿房票办落户,取消再住一年限制?  放宽购房落户政策。购房落户需持购房合同、结算发票、契税完税凭证和房产证等材料办理。取消“取得房产证后,仍需实际居住1年”的限制。  二、投靠落户,取消结婚、未成年限制  放宽投靠落户政策。除沈阳、大连以外的其他市,取消父母投靠子女时父母年龄的限制和子女投靠父母时父母身边是否有已婚子女、投靠子女必须未婚或未成年的限制,只需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并实际居住(向农村投靠的仍执行现行户籍政策)。  三、设立集体户,取消人数限制  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取消设立集体户的人数限制,凡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各类单位,均可设立集体户。  四、境外婴儿落户,取消再译文公证程序  简化境外出生婴儿落户手续。如申请人所持境外出生证明已经在我驻外使馆认证,且认证材料中有中文文本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对出生证明再次进行译文公证。  五、跨省、跨市新生儿落户,取消换《落户通知单》  本省跨市居民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的,取消对持非落户地计生部门《落户通知单》需换取落户地《落户通知单》或在原《落户通知单》加盖落户地计生部门印章认证的限制;跨省居民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的,只需在原《落户通知单》加盖落户地计生部门印章认证,取消对持非落户地计生部门《落户通知单》需换取落户地《落户通知单》的限制。  六、办户籍,取消最低收入、无犯罪证明  取消办理户籍业务时需提供最低收入证明、未落户口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迁出地社区(村)介绍信等证明材料。  三项查询:起名、重名都能先查查  一、重名?能查!  提供重名和人名用规范汉字查询服务。公安派出所为新生婴儿登记和姓名变更提供重名人数信息查询、人名用规范汉字查询服务。  二、户籍政策,能查!  在网上公安机关开设户籍业务政策咨询专栏,接受群众办理户籍业务的政策咨询。在2009年,省公安厅已在网上设立群众警务咨询专栏,但群众知晓率不高。  三、户籍业务,能查!  在网上和户籍窗口全面公开办理户籍业务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  十大服务:民警设AB岗,有事、生病有人顶  服务一:首问负责  接待群众咨询和办理户籍业务的首位民警是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职责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做好引导工作。  服务二:一次性告知  对群众办理户籍业务,符合政策规定,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办结;对群众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经办人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当补办的证明材料。  服务三:承诺服务  对于不能当场办结,需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户籍业务事项,告知群众办理时限。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时限届满前提前通知群众,并做好解释工作。  服务四:去向告知  户籍窗口显著位置配备去向告知板,户籍民警离岗,上哪去,干啥去,啥时候回来,联系电话都写明白。  服务五:预约服务  群众可通过网上公安机关、电话、到户籍窗口等形式预约办理户籍业务,由户籍民警在约定时间为群众办理。  服务六:上门服务  对辖区内的福利院、养老院和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上门办理户籍业务服务。  服务七:户口代办  工作时间以外群众申办户籍业务的,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先行代收相关材料,然后交由户籍民警按办理程序和时限开展工作。  服务八:“绿色通道”  对节假日期间返乡农民工,中、高考学生,复退转军人等实行集中办理户籍业务服务。  服务九:“AB岗”制度  在所有派出所户籍民警岗位建立实行A、B岗工作制度,确保A岗民警因疾病、出差、培训、休假等原因长期不能正常工作时,B岗民警能够在工作时间为群众办理户籍业务。  服务十:“一机双屏”  在所有户籍窗口设置外接显示器,实现“一机双屏”,方便群众核对相关信息。

篇三:[上户口需要什么证件]2016年湖北省给孩子上户口需要的材料证件及手续


金融网权威发布2016年湖北省给孩子上户口需要的材料证件及手续,更多2016年湖北省给孩子上户口需要的材料证件及手续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
湖北省给孩子上户口需要的材料证件及手续  9月30日,记者从湖北省公安厅获悉,湖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正式出台。该《意见》是“湖北版”的户籍制度改革路线图,包括总体要求、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完善人口管理、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5个部分,共16条。  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不论正常出生还是非婚生、超生,新生婴儿户口登记不得设置任何其它条件,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提供无关证明材料等相挂钩。  取消暂住登记,实行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并作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重要依据。  大力推进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建设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另外,为强力推进此次改革落地有声,明确将户籍制度改革纳入重大改革项目和政府工作目标,同时,要求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配套改革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扩展阅读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只需《出生医学证明》,且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挂钩。这是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内容。  记者今日从湖北省公安厅获悉,《意见》已正式出台,包括总体要求、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完善人口管理、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等5个部分16条。  除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积分落户制度、积极解决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落户问题、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等方面内容外,湖北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最大的亮点还在于撤销一批落户前置条件。  《意见》明确,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意见》还明确,新生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落户,不论正常出生还是非婚生、超生,新生婴儿户口登记不得设置任何其它条件,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提供无关证明材料等相挂钩。  《意见》提出,湖北将大力推进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建设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  为推进此次改革落地有声,《意见》明确将户籍制度改革纳入湖北省重大改革项目和政府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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