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2018-06-02 百科 阅读: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篇(一):2016年江苏南京病假工资发放标准,病假工资怎么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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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杭州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如何计算病假工资,纵观各地关于病假工资的立法,主要有3种模式:1.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2.根据职工的工资,按一定比例支付;3.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支付。3种模式各有千秋,但有一个方面是相同的,都规定了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其依据来源于《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过,实际上,还是有很多单位自行决定员工的病假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  案例  2015年9月,戴某进入杭州的一家电子公司当一线操作工,月工资3000元,另有奖金,之前戴某参加工作的实际工作年限为6年。今年3月,戴某与朋友聚会时不慎摔伤,用了两个月时间治疗和康复。让戴某郁闷的是,自己休病假期间,公司每个月发的病假工资只有600元。公司解释发放依据是“公司规定”,而当时杭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与公司沟通无果后,戴某产生了一个疑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确定职工的病假工资?  律师答疑  戴某参加工作的实际工作年限为6年,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因此,戴某的医疗期为3个月。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浙劳险[1995]231号)文的规定,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病假工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50%,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案,单位如果按本人工资的50%发放病假工资,每月病假工资为1500元,高于最低工资的80%即1336元,因此,单位应每月发放给戴某的工资为1336元。  法律小贴士  1.《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浙劳险[1995]231号):二.关于病假工资的计发问题: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其标准为: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50%;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60%;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70%;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80%。  风险防范  那么对于公司而言,由于病假制度是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想设立公司的病假制度,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员工这三个法律要件。  一是相关内容必须合法,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样公司每月发放600元的病假工资显然是不合适的;二是病假制度需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公司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及时告知每个员工;三是公司应制定关爱生病职工的制度。  病假工资怎么扣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月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日病假工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当月计薪日×相应的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小结:人生在世,谁没有点病痛的,因此在工作中病假是不可避免的,不过有的单位一请病假就把当天工资全扣了,因此劳动者要清楚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篇(二):2016年安徽合肥病假工资发放标准,病假工资怎么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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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合肥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合肥市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和计算方法  1.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1)其可以由劳动合同进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相应的岗位工资;  2)如果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约定标准高的,取其高;  3)双方无任何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确定。  2.病假工资的系数:  1)病假工资的系数与职工病假期限以及工龄的长短相对应,一般来讲,期限越长,工龄越短,系数越小;  2)现行法律规定,职工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不满2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满2年不满4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70%;满4年不满6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80%;  4)满6年不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90%;  5)满8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100%;  6)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上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40%,满2年不满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50%,大于等于3年,病假工资的系数为本人工资的60%。  3.通过基数和系数相乘后得出的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职工病假待遇如果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照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二、病假工资支付规定、病假工资计算方法、病假工资计算标准?  1.非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基本工资×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基本工资×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1000×70%÷21.75)×应扣工资基数×病假天数+(1000×30%÷21.75)×病假天数  当月所得工资= 当月工时工资+〔(1000÷21.75×病假天数)-应扣病假工资〕  2.全月病假,  1)非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基本工资×70%)×应扣工资基数 + 基本工资×30%  当月所得工资= 基本工资-应扣病假工资  2)定额人员:  应扣病假工资 = (1000×70%)×应扣工资基数 + 1000×30%  当月所得工资 = 1000 ? 应扣病假工资  若员工当月所得工资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则以上海市最低工资的80%支付。  三、新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劳动法病假规定如何发放、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1.《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1条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4)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50条规定:  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1)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2)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3)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52条规定:  职工在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企业应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病假工资怎么扣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5、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篇(三):病假工资计算标准(全国、北京、上海、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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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

一、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年8月4日发布,1995年8月4日施行)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
(1985年11月20日发布,1985年11月20日施行)

“关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请示”(京人(85)第40号)收悉。关于参加了工资改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现复如下: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规定,参加了工资改革的人员,其离休、退休待遇,以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在计发参加了工资改革的人员的病假工资时,也应以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计发。
北京

一、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
(2007年11月23日发布, 2004月1月22日实施)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2005年7月22日公布,2005年11月1日施行)

劳动报酬协商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资水平及调整办法;
(二)工资支付制度;
(三)加班工资基数、病假工资、休假工资等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
(四)其他分配办法。
上海

一、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2004月11月1日公布,2004年11月1日施行)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上海高院民事审判庭2014年第三季度庭长例会研讨纪要

关于病假工资基数如何确定的问题2003年《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病假、加班、事假等工资均适用统一的计算基数,实践中全市法院已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作出调整,有观点认为,根据上述计算基数统一适用的原则,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也应调整。对此,大家认为,首先加班工资系劳动者付出正常劳动而获得的劳动报酬,而病假工资系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福利待遇,两者在性质上有一定差异。其次,2004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就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作了特别规定。再次,如对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与病假工资计算基数适用同一原则,可能导致部分劳动者利用不当手段(如虚开病假单等)获取不当利益。综上,倾向意见认为,如劳动合同或双方签订的其他协议对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有约定的,可按双方约定的数额来确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但该约定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正常出勤工资(该正常出勤工资应理解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即可获得的可预期收入,不包括一次性或临时性收入)×70%的标准;双方未约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的,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上述正常出勤工资×70%的标准来确定。

深圳
一、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修正)
(2009.10.21发布, 2004.12.01实施)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二、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31日发布,1997年1月1日施行)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三)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
(四)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其他职能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省政府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五)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及身患绝症者,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劳动法病假工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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