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2017-02-16 百科 阅读: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一】:南京退休工人独生子女补助费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1]

南京退休工人独生子女补助费一次性奖励实施细则

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宁政发(2008)211号》且将在2008年12月3日执行

南京市政府2008年211号文件摘要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要求,现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对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已经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职工,予以补发。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三、资金来源

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兼并、转让、改制前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转让、改制企业支付一次性奖励金有困难的,经认定批准后,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

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本意见实施后依法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驻宁省、部属企业,按隶属关系解决。

四、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

1、持证退休职工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的原件,向退休时所在企业(其中:已兼并、转让、改制企业退休职工到兼并、转让、改制后企业)提出申请,已破产企业等退休职工到为其办理养老金生存验证的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南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审批表》。

2、已经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

(二)奖励对象资格确认

1、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资格。

2、街道(镇)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负责审核在社区申请持证退休职工的资格。

3、企业或社区将经过审核的名单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困难企业的认定

由市相关部门会同区县制定困难企业认定标准,并依照标准分别对困难企业予以确认。

(四)奖励金发放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1、对在企业申请的持证退休职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经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由企业直接发放。

2、对需市、区县财政支付困难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区县财政部门分别将经费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由财政支付的其他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人口计生部门在财政资金拨付后负责发放。

3、本意见实施前应由企业和市、区县财政支付的一次性奖励金原则上两个年度内兑现到位,本意见实施后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企业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支付。

五、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对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是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具体要求,关系到实行计划生育的企业退休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府取信于民的良好形象,关系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企业要把落实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作为履行人口计生责任制的重要职责,保证按时、足额兑现。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和区县要成立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精心制定方案,统一部署,平稳推进。国资、经委、发改、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国税、地税、审计、监察、信访、档案、工会等单位和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审查把关。此项工作时间跨度长、涉及人数多,资金支付量大,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按照政策规定,严格履行程序,把好证件审查和档案核对关,确保不错、不漏。对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追回一次性奖励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依法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工作,使持证退休职工了解发放一次性奖励金的政策规定,增强企业落实一次性奖励政策的自觉性。各相关部门要公开、公平、公正推进一次性奖励制度的贯彻实施,监察、税务、工会等单位和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企业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扎实周密实施。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有3600的奖励,而且是夫妻中的一方。

如果夫妻两人还健在,那么就可以拿7200!

3600元的发放,也有不同的情况,如,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兼并、转让、改制前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本意见实施前已依法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依法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1、每年(4-6月)退休复审证件——身份证与社保卡。

2、独身子女登记证件——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社保卡;小孩身份证号码;独生子女证原件与复印件;

持独生子女证退休可获一次性奖励3600元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奖励,到底什么时候能发放?记者昨天从南京市人口计生委获悉,《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正式出台,集中登记工作将于5月26日启动,“退休计生奖”的具体数额是3600元。

3类人员

可以享受一次性奖励

根据《实施办法》,一次性奖励的享受对象包括3类,分别为: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南京市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退休,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中未享受加发5%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人员;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未享受加发5%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企业职工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代为登记。

3项条件

奖励对象须同时具备

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分别为:参加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持有《职工退休养老证》的退休企业职工;持有有效的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具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资格的退休企业职工;没有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退休企业职工。

如何确定持证退休职工没有享受加发5%待遇?企业、街道办事处(镇)通过“一次性奖励”信息平台查询,确定持证退休人员没有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即以“新办法”计发养老金),允许其登记。查询方法包括:企业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集中登记点查询本单位退休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计发情况。

4类证件

集中登记时要带全

符合条件的持证退休人员,填写《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申领表》可在企业或街道办事处(镇)领取,也可从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企业可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集中领取。

在登记时,登记人员应携带相关证件,包括: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者携带《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和《社会保障卡》。符合条件的已死亡人员由其法定继承人凭个人身份证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7天公示

符合条件的再进行审核

在企业登记的人员,由企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在企业张榜公示7天后,将名单汇总表及电子文档,报企业所在地街道(镇)一次性奖励办公室;在街道办事处(镇)登记的人员,由街道(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对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象名单,在街道公示7天后,将名单汇总表报区(县)一次性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对象,街道办事处(镇)负责签署《不符合一次性奖励通知书》,告知本人。

■链接

登记地点要看清

在发放之前,将先进行一次性奖励的集中登记工作,而不同情况的企业退休职工,也将到不同地方进行登记。

其中,企业持证退休职工,到退休时所在企业进行登记;兼并、转让、改制前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到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进行登记;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进行登记;宁政发〔2008〕211号文件发布之日(2008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奖励发放 3600元人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奖励发放 3600元/人

时间:2011-1-6 20:30:00 来源:名城新闻网 字体:[大 中 小] 名城新闻网讯(记者 李培果)今天(1月6日),记者从苏州计生部门获悉,苏州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按照相关规定,1月10日至2月底,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0年本市退休(到龄)人员进行集中登记,奖励标准为每人一次性奖励3600元。

据了解,此次登记对象主要为:2010年度,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符合以上条件已去世的,由配偶或子女代为登记;苏州市城镇户籍,无业,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未享受过老年计划生育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2009年前退休符合条件的漏登记人员。

人员所需证件、材料包括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终身无子女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终身无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证明。无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或《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亡故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其配偶或子女代理,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与亡故人员关系证明、代理人《身份证》。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奖励咨询电话:

苏州市人口计生热线:12356、12345;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68300995、68261392、68266016-0;

沧浪区: 65230224 工业园区:66681121

平江区: 67271697 吴中区:65639758

金阊区: 65341217、65337823 相城区:85182801

高新区:68251888-8503、68251888-8583

(责编:俞栋)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三】: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关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独生子女父母优待奖励的规定,经公司研究,现将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发放的期限、标准及办法等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标准和办法

1、发放对象:凡公司正式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八周岁止。

2、发放标准:每月5元/人。

3、发放办法:自本人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后,每月随职工工资汇总发放。未提交的不予补发。如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主动退还所享受的一切奖励待遇,公司从本人工资中一并代扣,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

4、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子女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留复印件)。

5、领取程序:

(1)本人携带上述材料上报工会,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

(2)工会核实人员情况,并审核提交材料,确认情况属实且材料齐全的报公司人事部。 (3)人事部审核确认,上报公司领导签批后下发。

(4)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发放,不享受奖励。

(5)工会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证明》经本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 备检查(长期保存)。

二、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标准及办法

1、发放对象:凡公司正式职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时给予一次性奖励。

2、发放标准:1000元/人。

3、发放办法:退休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工会登记造册,经核实后次月随个人工资发放。

4、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子女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3)本人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子女户口薄首页及本人页(验原件留复印件); (4)《结婚证》或《离婚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夫妻双方社区、村(居)委会开具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原件);

(6)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发放,不享受奖励。

5、领取程序:

(1)本人携带上述材料上报工会,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申请表》。 (2)工会核实人员情况,并审核提交材料,确认情况属实且材料齐全的报公司人事部。 (3)人事部审核确认,上报公司领导签批后下发。

(4)公司将一次性奖励费发给申请人,工会须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证明》 经本人签字后,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存档以备检查(长期保存)。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四】: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核定表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退休补贴核定表

2、所需资金从原工资发放渠道列支,由原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3、本表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详细填写。

4、本表一式三份,批准机关留存一份,呈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五】:企业退休人员申领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所需的材料

企业退休人员申领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

所需的材料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1.户口簿原件以及首页、申领人户口页复印件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2.独生子女证原件以及第一页、第二页复印件

3.退休证原件以及复印件

4.申领人和独生子女身份证原件以及正反复印件。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六】:退休职工讨回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退休职工讨回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

2014-07-21 17:09:49 来源: 胶东在线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拒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职工将单位告上法庭。日前,烟台市芝罘区法院判决烟台某医药公司及其分公司于支付退休职工张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1213元。

家住芝罘区的张某于1988年12月10日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2012年5月份,张某从烟台某医药公司分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后,张某一直向单位和社会追要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因为她没有搞清楚是由社会发放还是由单位发放。后来经明白人指点,确定是单位支付后。就向单位申请领取,单位一直未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2月21日,张某向烟台市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11213元。2014年2月25日,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对原告的申诉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烟台市芝罘区法院。 诉讼中,法院查明,烟台某医药公司分公司系烟台某医药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分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庭审中,烟台某医药公司及其分公司辩称,原告不是公司职工,起诉主体错误。原告起诉超过仲裁时效。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退休证、独生子女优待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以及烟台市芝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原告出具证明,该证明载明原告自退休之日起一直向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主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养老补助。

法院认为,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烟台某医药公司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承担。

根据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鲁政办发[2010]55号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原告于2012年5月份在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分公司处办理退休,符合一次性养老补助金领取条件,但两被告一直未向其支付该补助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照2011年烟台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7375元的30%支付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1213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烟台市芝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为原告出具证明载明原告自退休之日起一直向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主张独生子女父母一次养老补助,故两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烟台某医药公司及其分公司支付给原告张某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1213元。(侯嘉伟 刘国军)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七】: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审核表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审核表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八】:2014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现在一个被人们说的沸沸扬扬的一件事情就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放,很多独生子女家庭都能够获得这一奖励。的小编就给大家带来一篇解读2014年全国各省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标准的文章,欢迎大家阅读。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

 2014年全国各省独生子女奖励费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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