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力民事诉讼

2017-02-10 百科 阅读:

证明力民事诉讼【一】: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及证据能力

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及证据能力

实质证明力: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指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其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联系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个阶段。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且由于间接证据关联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经过推理过程。

一、证据能力

(一)证据能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证明能力或者证据的适格性,它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要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

(二)我国证据能力的规则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有:

1.证人资格。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53条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禁止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

据。”“按照这一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侵害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

3.调解或者和解中的让步不具有证据能力。 为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证据或者证人证言须接受讯问、质证。《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证明力

(一)证明力的概念和分类

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要明确证明力概念,必须分清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这里以书证为例说明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的关系。书证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书证本身是真实的,为当事人主张的文书的制作者所作的,而不是伪造的;二是书证表达的内容是书证制作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书证所记载的内容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前一个条件得到满足,该书证就具有形式上的证明力;后一个条件得到满足,该书证就具有实质上的证明力。

形式证明力是实质证明力的前提,有形式证明力,才可能有实质证明力,无形式证明力就不可能有实质证明力。但有形式证明力,不一定有实质证明力。书证记载的内容不真实或是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时,就不具有实质证明力。作为法院认定待证事实根据的书证,必须既有形式证明力又有实质证明力。从证明的过程看,形式证明力问题先于实质证明力而发生,因此书证有无形式证明力是诉讼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简化对书证形式证明力问题的证明,德、日等国民事诉讼法中设有公文书为真实的推定,即从文书的形式和内容上可以看出该文书确系国家公务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所作的,法官应当推定文书本身是真实的。对于

私文书,如果对方否认其形式的证明力,则要求提供文书者对文书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形式上的证明力被确认后,法院还要进一步对实质上的证明力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允许当事人提供证据对证明文书所载的内容不真实、不全面提出异议,进行质证。书证实质证明力的大小,由法院依据书证内容和其他具体情形作出判断。在获得形式证明力的情况下,证据才有实质证明力,才有证明力大小之说。

(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

近现代史上,有两种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一是法律预先明文规定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而不允许法官自由加以判断和取舍的制度,此谓之“法定证据制度”;一是法律不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此即“自由心证制度”。一般认为,西方国家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都以自由心证制度代替了法定证据制度,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则更多保留着法定证据制度的某些痕迹。

(三)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在我国,为了限制法官滥用裁量权,法律和司法解释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包括证明力的规则和有关证据证明力的等级。

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此外,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1条、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应当确认完全证明力的证据还有:第一,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为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第二,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第三,自认。

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一起才能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有关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称为补强证据规则,即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上述规则,属于补强证据规则,有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3.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的证据

由于证人证言的复杂性,其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

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4.最佳证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这是在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都有证明力的情况下,其证明力大小的规定。这一规则也相当于英美法上的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是,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只能采用能够寻找到的最为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最佳证据方式予以证明;后来英美法将其适用范围局限于书证,即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情时,书证内容的真实性的最佳证据方式是出示原件,抄本等是次一位的证据。我国最佳证据规则,则不限于书证。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证据能力一般不做具体规定,更接近大陆法系。但是,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却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方式,规定了许多关于证明力的规则。立法者、司法者都在竭力编织一张判断证明力规则的“网”,试图确立证据的判断和事实认定方面的全面规范,证明力规则由此成为我国证据制度的焦点、重心。

确认证据证明力所遵循的原则

(1)物证、历史档案材料、真实有效的公文、鉴定结论、勘验现场笔录、公证文书、登记文件、其证明力一般高地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评价所作的对该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官和当事人提问,该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证言的证明力一般高于未能出庭的作证鉴定人、勘验人、证人所作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证言。

(4)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高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

(5)数个证人证言不一致的,应当根据证人的智力、品行、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其证明力。

证明力民事诉讼【二】: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探究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探究

【内容提要】: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长期以来由于立法和司法上的原因,证人作证程序规范疏漏,法律约束力不足,致使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或作伪证、证人证言证明力下降等现象普遍存在,增加了法官查证的负担,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妨碍了法院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也妨害了当事人正当诉讼请求的实现。本文结合审判实际,在论述了实践中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现状并深入解析其原因后,借鉴外国立法例,提出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证人作证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证人证言 立法缺陷 出庭作证 伪证 保护力度 经济补偿

【正文】:

证人证言作为司法实践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法定证据之一,但是它又是最为复杂的一种,其在诉讼领域内的运用直接关乎案件事实的查明乃至认定。 就这一证据种类本身而言,其证明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制约着该项证据应有效用的发挥。从我国现实的司法情况来看,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使得证人证言证明力

存在很多问题。 2009年12月12日,48岁的北京律师李庄被重庆警方刑拘。李庄被控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按重庆警方发布的消息,作为涉黑被告人龚刚模的辩护律师,李庄被龚刚模检举。李庄涉嫌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教唆“翻供”。“李庄案的审理,在某种程度上超过了几个涉黑案的难度,一定要打好这场战争,确保案件审出质量,经得起时间检验。”12月28日,重庆一名官员这样说。 李庄案引发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也引发了多方连锁反应。

一、李庄案的分析

李庄案一审已经尘埃落定,但案件的影响远远没有结束。 其中,诉讼程序上争议最大的问题是所有证人都没有出庭到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法律精神。对于拒绝李庄要求证人出庭的理由,检察院的理由是,法律规定公诉人在庭上宣读证人证言也具有法律效力;法院的理由是证人都不愿意出庭,法院无权强制证人出庭。一些法学教授等理论家们的结论也是证人不出庭没有问题,法律允许证人不出庭。但是,公诉方所使用的证据种类主要就是证人证言,我们不从案

子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性分析,只从一般性的法律角度进行合法性分析,法律的本意真的是证人可以不出庭,证言也有效力吗?因此,许多冤假错案也就是因此而发生的。

二、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第一百五十七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五十八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

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

2、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通知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提供的证人时,如果该证人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或者按照提供的证人通讯地址未能通知到该证人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通知该证人的公诉机关或者辩护人。”

3、第一百三十九条:“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统一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

4、第一百四十一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三、在国外立法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

1.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

在外国,对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法规则

第53条第4款规定,证人没有充分理由拒绝作证,将会因藐视法庭被处罚款1000美元[1]。美国还有重要证人法,规定如果重要证人有可能逃跑时,可以对该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如逮捕,如果证人想获得自由就必须向法院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有偿付能力的保证人,其目的是为了证人能在指定的时间内出庭作证。 在美国的法庭审判中绝少使用证人书面证言,检察官、法官所提出的证据必须由证人出庭作证。

2.对证人的保护措施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美国联邦及各州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保护证人的立法。比较突出的是1971年的《证人安全方案》和1984年的《证人安全改革法案》。在制订和贯彻上述法律的数十年中,一套结构缜密完整、耗资巨大的“证人保护计划”在全美境内得到广泛的推行。

证明力民事诉讼【三】:《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A)作者: 蔡全义*宪丰

一、单选题(共10小题,每小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 B )。

A.裁定暂缓执行 B.决定暂缓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 D.决定中止执行

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B )。

A.平等原则 B.对等原则 C.互惠原则 D.互利原则

3、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不准解除。某甲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在上诉后的第5天,某甲死于车祸。此案应如何处理?( C )

A.由一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D.由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4、李某于6月10日接到判决书,6月15日当事人所在地发生水灾,交通断绝,6月23日方消除障碍。6月24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经法院审查,决定准许,顺延后的上诉期限应截止到( C )。

A.7月1日 B.7月2日 C.7月3日 D.7月4日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A )。

A.七日 B.六日 C.五日 D.十四日

6、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 A )提出。

A.申请再审时 B.再审审理时

C.再审审理前 D.再审判决前

7、下列哪种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A )

A.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B.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D.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8、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B )作为诉讼代理人。

A.一至三人 B.一至二人 C.二至三人 D.三人

9、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 C )。

A.裁定中止原特别程序 B.按再审程序审理

C.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D.重新立案,和原案合并审理

10、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 B )。

A.三个月,可以延长 B.三个月,不得延长

C.六个月,不得延长 D.六个月,可以延长

二、多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小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是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下列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应当用决定书的是( C D )。

A.训诫 B.拘传 C.罚款 D.拘留

2、甲公司与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应当在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向甲公司支付所拖欠的货款210万元,其余责任互相不再追究。该调解书经过双方签收后,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A C D)。

A.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货款纠纷消灭

B.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关系消灭

C.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反悔,就该货款纠纷再行起诉

D.乙公司拒绝支付210万元货款时,甲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赵亚委托陈律师向区法院起诉与其在德国留学多年不回的中国籍丈夫王利离婚,王利委托江律师代为诉讼与接受诉讼文书。在诉讼过程中,区法院可以适用(A D )的方式,向王利送达诉讼文书。

A.向王利的代理人江律师送达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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