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国籍的方法

2016-11-18 百科 阅读:

【一】:国籍的取得方式

一、 什么是公民 1、取得国籍

国籍的取得方式

教学内容

第一单元我是中国公民第一章什么是公民第一节取得国籍第二课国籍的取得方式 教材2—4页 教学目标

1、知道国籍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出生和加入两种方式。 2、初步了解取得我国国籍的相关规定。 3、知道国籍的丧失。 教学重难点

知道国籍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出生和加入两种方式。国籍的丧失。 教学准备 图片 课件 教学过程 一、复习导入

什么是公民?成为一国公民的必备条件是什么?我们该怎样取得国籍呢?

国籍的取得方式(板书)

二、探究新知

(一)小组合作学习课本2—4页内容,质疑 1、公民取得一个国家的国籍主要有哪两种方式?

2、对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主要有哪几种原则?我国采取的是哪种原则?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3、如何取得继有国籍?

4、要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二)、小组讨论、汇报,交流 (三)、1、组长汇报:

公民取得一个国家的国籍主要有出生、加入两种方式。

对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主要有三种原则:第一,血统主义原则。第二,出生地主义原则。第三,混合主义原则。我国采用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小组内交流。

(四)出示图片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 判断:

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判断下列哪些可以具有中国国籍? 王敏,出生于中国,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英国公民。 () 钱军,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 () 孙力,出生于日本国,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 () 李猛,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 () 爱丽丝,出生在爱尔兰,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国籍不明,1995年迁入中国。 () 王刚,出生于中国,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 ()三、读一读:国籍的丧失。 四、想一想:

成为一国公民的必备条件是什么?这一条件的取得主要有哪两种方式?

五、复习巩固,预习下课内容 公民的国家认同

什么是公民

国籍的取得方式教学设计

明港镇第五小学 陆林

国籍的取得方式活动方案设计

活动目的:

1、通过活动使学生进一步了解什么是公民。

2、通过学习使学生进一步了解什么是国籍及国籍的取得方式。 3、进一步培养学生对祖国的认同感,荣誉感。培养学生热爱祖国,为祖国建设做贡献的思想感情。 活动主题:小小辩论会

活动准备:参加辩论的各小组收集图片、视频、调查问卷和文字资料。 辩论主题设计:

主题1、小明现在上小学五年级了,在他出生时爸爸妈妈没有给他上户口。他是中国公民吗?www.fz173.com_改变国籍的方法。

主题2、抗日战争时期,我国派出远征军远赴缅甸、印度等地对日作战,有一部分战士因为各种原因留在了当地。现在他们想回到中国,因为能证明他们身份的人员和资料遗失,他们能取得国籍吗?以哪种方式取得国籍? 活动过程设计:

1、确定主持人、甲方、乙方。

2、各辩方确定自己的观点,为自己的观点提供图片、视频、调查问卷和文字材料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 3、教师总结。

【二】: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一)国籍的冲突也称为国籍的抵触。

1.国籍的积极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2.国籍的消极冲突。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

“一人一籍”,即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个并只拥有一个国籍。因此双重、多重国籍和无国籍都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状态。

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无论是因出生或因加入而取得国籍,还是因自愿和非自愿丧失国籍,都可能出现国籍的冲突的情况。如一个婴儿出生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国家的领土上,但其父母国籍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那么该婴儿一出生就具有两个国籍,即出现国籍的积极冲突。又如,甲国法律规定,凡与外国人结婚者,即丧失本国国籍;而乙国法律规定婚姻不改变任何当事人的国籍状态,那么一个甲国人将由于和乙国人结婚而成为无国籍人,即出现国籍的消极冲突。

(二)国籍冲突的解决

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充分注意防止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这是目前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中最基本的方法。

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通过双边条约防止和解决有关国家间的双重国籍问题,是各国广泛采取的解决双边国籍问题的方式。目前有许多这种条约。另外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各国还签订了一些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人状态公约》等。由于国籍问题的复杂性,虽然目前这样的条约的数目和参加的国家都为数不多,但仍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国籍制度主要规定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主要内容:

1.关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原则(混合制)。在中国出生的外国人的子女取得其父母的国籍, 但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

2.中国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

3.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4.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其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 即丧失中国国籍。

5.关于因加入而取得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6. 在国籍的取上二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双方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而改变各自的国籍。

此外,中国还与有关国家以双边条约的形式,积极妥善地解决有关国籍冲突问题。

(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以及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则是以国籍为标志。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表现为:是判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根据之一;是冲突规范中主要的连结点之一;(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以及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则是以国籍为标志。

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表现为:

是判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根据之一;

是冲突规范中主要的连结点之一;

是一国行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

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

(三)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1、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大致有以下解决办法: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解决办法是: 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

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

2、消极冲突的解决

对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主要有: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时候,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是一国行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

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

(三)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1、积极冲突的解决

对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大致有以下解决办法: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

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解决办法是: 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

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

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

2、消极冲突的解决www.fz173.com_改变国籍的方法。

对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主要有: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时候,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三】:取得美国国籍的方法

取得US国籍的方式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及美国国会的有关规定,取得美国国籍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根据出生地原则而取得美国国籍。按照出生地主义原则标准,一个人只要出生在美国境内就可以取得美国国籍而获得美国公民资格,而不问其父母的国籍为何。甚至只是路过美国的外国籍父母在美国境内生的孩子也能够成为美国的公民。但是,出生于外国驻美国使领馆的使节家庭的子女则不能够依此原则而获得美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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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血统原则而自动取得美国国籍。即只要美国公民在美国住过10年,而其中他们在14岁以后在美国度过满5年,他们在外国出生的孩子也是一出生就成为美国公民的。因此,关于美国公民的原始国籍,实现的是混合主义原则,即兼采出生地原则和血统原则,而以出生地原则为主。

三、因归化即申请加入美国国籍获批准后而取得美国的公民资格。以上两种美国都是通常所说的土生土长的美国人,都是因为出生而自动取得美国国籍的,这也就是原始国籍。但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还有大批归化的公民,即“外国出生的美国人”。根据美国国会的相关法律规定,归化为美国人的基本条件是: 年满18岁,必须是非敌国侨民并且是合法进入美国,获得永久居留权(即所谓的美国绿卡)并在美国居住5年以上,在一州内居住至少满6个月。符合以上条件并希望加入美国国籍的人,应通过美国司法部移民归化局向法院提出申请,得到2名美国公民的支持证明,接受移民归化局的审查,证明自己品德良好、信用可靠,具备基本的英语读、听、说、写的初步能力,了解基本的美国历史、政府结构及宪法的一般知识,主要是对美国历史上重要的事件、人物、政府组织机构和权力,美国宪法原则以及重要修正案内容有所了解;不属于如何极权或极端组织。经过法庭公开听证,确认符合所有条件后,由法院宣布授予美国公民资格。归化的公民必须宣誓效忠美国,履行作为美国公民的义务,并放弃原有国籍和对原来国家的效忠。

附: 美国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1868年7月9日批准]

第一款 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合众国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所居住的州的公民。无论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

第二款 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总数的比例分配,但不纳税的印第安人除外。各州年满21岁且为合众国公民的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犯其它罪行者外,其选举合众国总统与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为议员、州行政和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权利被取消或剥夺时,该州众议员人数应按上述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21岁的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

第三款 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合众国官员、州议会议员或州行政或司法官员,宣誓拥护合众国宪法,而又参与反对合众国的暴乱或谋叛,或给予合众国敌人以帮助或庇护者,不得为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在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任文职、军

职官员。但国会可以每院三分之二的票数取消此项限制。

第四款 经法律认可的合众国公债,包括因支付平定暴乱或叛乱有功人员的养老金和奖金而产生的债务,其效力不得怀疑。但合众国或任何一州都不得承担或偿付因资助对合众国作乱或谋叛而产生的任何债务或义务,或因丧失或解放任何奴隶而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所有此类债务、义务和要求均应被认为是非法和无效的。

第五款 国会有权以适当立法实施本条各项规定。

【四】:各国国籍制度

各国国籍制度

美国的国籍法对外国人取得美国国籍有哪些规定条件?

发布人: Mrs LA 发布于: 2006/10/19, 9:02 pm

美国的国籍法对外国人取得美国国籍有哪些规定条

件?

美国的国籍法对外国人取得美国国籍的规定条件有:

(1)必须连续在美国居住5年以上, 在5年之中, 每次离开美国不超过30天, 累计不超 过90

天;

(2)遵守美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掌握美国历史和政府组织常识

(4)具备必要的英语读写说能力;www.fz173.com_改变国籍的方法。

(5)出生在美国本土, 美国领海内及美国领海的外国轮船上, 出生者可以申请取得美国国籍。

美国绿卡是指在美国的永久居留权,除了拥有投票权和美国护照外,享受所有与美国公民相同的权利。美国国籍是指成为美国人,效忠于美国。欧洲现在正在探讨着引入“欧盟蓝卡”的政策,为了引进人才,预计2010年开始。但是事实上,欧盟各国均有自己独特的“永久居留制度”,譬如对特殊人才,工作,结婚等等的外国人。中国也有“绿卡制度”,但是只针对那些对中国有特殊贡献的外国人。香港的英才计划主要是引进外国人才的特殊政策,对高级的人才开绿灯,允许他们加快获得香港公民身份。

英国国籍

编辑词条

编辑摘要

摘要

因为1990年、1996年和1997年的几项特殊立法,当时某些香港的英国属土公民可以取得英国公民身份。在其他情况下,香港的前英国属土公民也可能因为特许和按照一般规定取得英国公民身份。

改变国籍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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