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小区业主公约

2016-10-25 百科 阅读:

【一】:住宅区业主公约

玉柴住宅区业主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对本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公约对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公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

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所有:

1、 ;www.fz173.com_居民小区业主公约。

2、 ;

3、 ;

4、 。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必要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设施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

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按国家的规定承担物业相关场地或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公约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公众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经济补偿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 方式。业主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代表

全体业主依据本公约要求其停止损害,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违约金。具不交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代表全体业主依据本公约向其索要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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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未能履行本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可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履行其职责,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和根据本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公约。

第三十六条 本公约由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公约自业主承诺之日起生效,至该业主的物业转让之日终止。

【二】:小区业主公约

吉祥苑小区业主公约

为了加强吉祥苑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和《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需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循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自行车辆等公共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五、进行室内装修在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活动进行的监督、指导,并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

七、垃圾按类装袋,干湿分开,定点投放。

八、各类用水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造成管道堵塞可能,应进行过滤或用其他可行方式予以避免。

九、自觉保护楼房外墙、台阶、楼梯、硬化地面等公共设施,避免人为损坏,搬运物品不得破坏单元门,楼梯及墙壁。www.fz173.com_居民小区业主公约。

十、楼层管道井安装的各种管道和设施,一层以上管道井内不得投放任何杂物,要妥善保护,不得损坏。

十一、做好用水、用电、用火及燃气的安全防范工作,按要求使用煤气、家电、控制用电负荷,经常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 十二、对单元门、进户门,车辆随时落锁,不得用石块等支门,严防盗窃现象发生。

十三、节日期间严防烟花爆竹,必须到户外距离楼房、车辆30米外场地进行,不得在绿化带中燃放。

十四、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房屋结构、外观设计用途,使用功能,不得随意改变供水、排水、供电、供暖设施结构。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棚等公用设施,影响其正常使用功能。

4、擅自更改破坏水、电、煤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功能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随意吐痰、大小便等,建筑垃圾和废土自行处理。

6、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

7、践踏、破坏、占用绿地、花草树木、园林小品等。

8、影响市容设施的乱搭、乱贴、乱挂、设计广告牌。

9、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随意停放车辆,进入院内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外来车辆(含出租车)进入大院,需办理相应手续后按指定位置停放;自行车统一停放在自行车棚,不

得乱停乱放,造访的外来车辆按物业工作人员制定的位置停放,大吨位载重车辆不得进入硬化路面。

10、饲养家禽、家畜等宠物,已养宠物必须办理宠物证。

11、聚众赌博、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中午、夜间不得装饰、装修,合理控制电视、音响音量,自家联欢会、娱乐等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不制造其他妨碍他人的噪音。

12、利用房屋从事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五、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和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六、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七、积极配合和参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地方政府组织的社会活动。

十八、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宏扬社会注意道德风尚。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十九、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合同未约定的内容,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

【三】: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

为维护香樟华庭物业区域(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公约。

本《业主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和使用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使用和维护

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

(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相邻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管企业一致同意后,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同

意的决定;逾期不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业主、使用人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在约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

(三)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具体实施,维修中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扰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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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1)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本公约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2)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业主委员会代管;

(3)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维修、更新。

第五条 物业使用禁止行为

各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诺合法、合理、友好文明使用物业,爱护住宅区的公共财产、保护公共环境,维护好绿色家园,下列行为是不文明的行为,属本住宅区的禁止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的;损坏或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的;损害性改变房屋外貌的;

(二)超重或有可能损害顶楼结构的封闭露台或其他搭建;

(三)小区内开快车;随意停放车辆,影响道路通行;

(四)饲养家禽、家畜,在公共绿地上种植蔬菜;不按规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遛狗无套索、不清除其粪便;

(五)侵占公共物业,搭建违章建筑,损坏公共绿地,硬化地面;

(六)在住宅房中开设麻将馆,聚众赌博或其他非法活动;

(七)影响邻居安宁或侵害他人正当权利的活动;

(八)不按规定倾倒垃圾,从楼上抛洒物体,在楼道中长期堆放物品,在住宅区内堆放污染物,在住宅区公共部位存放货物,在住宅区内乱贴、乱画、擅自张贴各类广告;

(九)在本住宅区内停放大型卡车,行使无牌、高排烟、高噪音机动车。

第六条 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设置费用。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方式处理:

除了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应该用于增设公共设施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经费外,再留存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必要的办公费用,其余全部纳入维修金或分红(如减免物业费等)。

第七条

居民小区业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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