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章程

2016-09-28 百科 阅读:

【一】: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百兴苑小区业和委员会

地址:天水市麦积区商埠路百兴苑小区家属院

所辖区域范围:百兴苑小区电信家属院1号、2号、5号楼

第二条 性质和宗旨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住户推荐或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其宗旨是: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住户及业主代表推荐选举,并经公示60%以上住户不反对产生。

第四条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或业务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应当按每单元至少一名推选代表,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第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负责在会议召开7日之前将大会召开日期和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代表)。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业主代

表)投票表决,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 委员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2.制定委员会章程,代表业主、使用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3.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服务人员,与物业管理、服务人员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4.制定服务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住宅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项目计划;

5.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组织换届改选业主委员会;

8.提出修订业主公约、委员会章程的议案;

9.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0.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 委员会义务

1.向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

3.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监督;

4.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5.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工作,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缴物业管理的有关费用;

6.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事项决定,应书面或口头通告,也可张贴公布。其中重大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7.建立业主委员会档案制度;

8.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9.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三章 费用

第九条 小区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用于小区物业服务及管理费用的支出,委员会经费由物业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 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月以公示的方式向业主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业主公约

为加强《百兴苑》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人员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人员的各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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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人员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物业管理不承担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人员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人员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人员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⑴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⑵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⑶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⑷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⑸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⑹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⑺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⑻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⑼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⑽随意停放车辆;

【二】:范本-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 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包括享有物业产权的个人、公司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以不予出售的自营部分产权可成为业主。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房屋租赁人可以行使授权业主依据本章程所享有的权利。

第四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证明房屋所有人为业主的充分证据,在****小区开发商未协助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购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权证明是证明房屋购买人为业主的证据。

第五条 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物业的公共利益,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业主代表、开发建设单位组成筹委会,筹委会负责拟订本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等文件,审查本会会员候选人资格,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本会设委员1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人,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可根据需要聘任执行秘书1~2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本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均为兼职,负责本会决策与组织方面的工作,领取必要津贴;执行秘书为专职,负责本会日常事务,可按市场同类职位领取工资。

第八条 本会权利:

(一)组织召开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考察、选择并组织实施对物业公司的招标或协商工作,经业主大会就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议题表决通过后,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续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四)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五)制定或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六)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七)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八)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本会章程。

(九)对损害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

(十)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本会义务

(一)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三)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四)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五)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十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具体细节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订。

第十一条 本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业主或业主大会可以请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如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因故未能如期产生,原业主委员会可继续保管本会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它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第三章 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有l/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3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但代理人没有表决权,每位委员每年最多只能委托代理人2次。

第十四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副主任主持;主任未指定时,由到会的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副主任主持。

第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本会应将召开会议通知、议事内容等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内公告。

第十七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与会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的情况时,业主委员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可在自己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会议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应当对本会的决议承担责任,本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本会应在会议结束后3日之内,在公告栏通报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执行会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会章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业委会工作,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善于沟通协调,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大部分时间住在****内,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三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委

员任期从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二十四条 本会采取差额选举方式选举委员,委员候选人必须获得20名以上的业主签名推荐。在本章程规

定数额内,获得票数最多的前十五名委员候选人当选为正式委员;票数排名第十六、十

七、十八、十九位的四位

候选人担任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为正式委员候补人选,当正式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而辞职、资格终止或被罢免时,候补委员按顺序自动补任为正式委员。

候补委员可自愿参加本会会议,但不享有投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委员2/3以上票数通过,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或累计缺席会议五次以上的;

(四)有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五)以书面形式提出辞呈的;

(六)拒不履行业主义务、且经劝告不改的;www.fz173.com_业主委员会章程。

(七)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部分或全体业主权益的;

(八)有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委员如果得不到大多数业主信任,业主有权提出罢免动议,具体规定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订。

第二十七条 任何委员停任或被罢免时,必须在停任或罢免后一周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目、档案、印章以及属于本会所有的其他财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八条 委员非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从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取得个人利益。如委员违反本条从上述单位取得的个人利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委员为取得个人利益而损害业主权利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选举、被选举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5.有权因完成本会的工作而获得必要的报酬。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会议、公益活动;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三十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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