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缺乏专业的人员

2016-08-30 百科 阅读:

知识产权质押缺乏专业的人员(一)
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从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实际情况看,尽管各地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对科技型企业给予支持,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总体上推进的速度不快,成效不显著。总体而言,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难以评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重要环节。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与一般有形资产相比存在许多不同。知识产权具有的独特性和唯一性决定了它只对某一项产品或者服务产生独特的作用,其价值必须在产业化的过程中在某一特定领域范围内得到体现。这不仅导致知识产权使用面过窄进而使质押权实现途径受限,还增加了变现难度和自身风险,提高了价值判断的难度。实际上,以专利权为例,在我国已授权的1811747项专利中,只有20%转化并批量生产,形成产业化成果的只有5%。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利成果很多但多数没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此外,某些知识产权的使用会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法律规定,专利有效期是10年,期满不得续展。商标权的有效期10年,可以续展。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与具体的权利有关,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但这些权利一般也不可质押。其他的权利则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这些法律规定决定了知识产权质押的期限不能超过有效保护期。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与时间有关,而且与地域有关,保护地域范围的大小和时间的长短直接决定了知识产权获利能力的大小,这对判断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重要影响,使知识产权在质押时价值需要专业的机构进行鉴定。

目前知识产权评估市场较为混乱。虽然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相关规定,但由于其操作性不高,缺少统一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评估结果的可信度不强。首先,不同的评估机构使用的评估方法不尽相同,得出的评估结果很难一致,甚至差异很大。就目前而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主要采用三种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即成本计算法、市场交易法和收益还原法。这三种方法各自的侧重点不同,评估的结果差异很大。成本法侧重反映资产的重置价值,但该方法过分偏重历史成本,可能与现实脱节。市场法较贴近现实,反映被评估对象的市场价值,但知识产权的转让市场缺乏限制了该方法的使用。收益还原法理论上最能体现无形资产价值,但对未来收益的判断方面容易受到主观估计的影响,从而对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影响很大。其次,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对评估公司提出相当高的要求。然而,我国知识产权评估行业还不够成熟,评估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权威评估机构缺乏。最后,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存在评估中介与科技企业串通致使评估信息失真的现象,影响知识产权评估的信誉,并造成恶性循环,产生信任危机,银行愈发不愿意投资高风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使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难上加难。

2.商业银行不愿参与对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企业法人性质的商业银行,其经营管理遵循着三大原则,即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利润和风险是商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的风向标。目前各商业银行采用的评分指标体系主要针对企业的有形资产。商业银行是否放贷以及放贷额度的多少主要取决于有形资产抵押物的价值,并非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价值。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对其进行质押与有形资产抵押存在很大不同。银行采用传统的有形资产评分指标体系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会影响判断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科技产品和技术更新换代迅速,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价值随时间的推移变化非常快,许多知识产权甚至在没有到期前就已经丧失了经济价值。采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银

行作为质权人,承担的风险要比一般有形资产质押物的风险高得多。此外,对商业银行而言,经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还存在变现风险。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缺乏经验,不够成熟,商业银行处置知识产权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增加了变现成本。另一方面,一旦企业还款承诺没能兑现,银行不能及时联系下家处置知识产权从而迅速有效回收资金。因此,在现实处理过程中,尽管政府部门大力宣传和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但许多商业银行出于自身风险的考虑,依然不愿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3.政府对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财政补贴和奖励力度不够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专门拿出一部分财政资金给予企业或银行一定的补贴和奖励,但力度还很不够。由于知识产权未来收益的不确定,质押贷款后贬值的可能性很大,放贷银行面临的风险远高于有形资产的抵押贷款。为了降低风险,银行常采取提高贷款利率的做法,从严审查企业的资信状况,导致企业的融资成本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门槛提高,许多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企业被迫放弃贷款意愿。许多地方政府对经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项补贴和奖励,但具体扶持标准仅仅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际发放额的1,5%给予补贴来发放,远远没有补偿商业银行在经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所面临的高风险。【知识产权质押缺乏专业的人员】

另外,虽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包括的知识产权质押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但大多地方政府并没有针对知识产权的类别出台差异化的扶持政策。由于商标权比专利权具有更好的社会认知度,导致在已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能够获得大额贷款的质押物主要是商标权,而最需要扶持的技术专利能申请到的贷款非常少。

4.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的法律制度并未对产权归属做出明确界定,企业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产权争议、转移、失效,将会引发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激烈争论。此外,我国《担保法》

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但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分别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版权局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容易造成知识产权所属企业重复登记,进而导致登记混乱和整理归并中的成本增加。

知识产权质押缺乏专业的人员(二)
知识产权质押的难点以及应对方法

知识产权质押的难点以及应对方法

文章摘自:金融一号店

[摘要]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运营中经常会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运营中经常会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知识产权质押缺乏专业的人员】

一、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够完备。如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是否属于《担保 法》第79条规定的可以转让的权利不确定;“专利权”这一术语在《担保法》和《专利法》中是否包括许可使用权不确定;是否能对专利许可使用权进行质押登记 不清楚;《著作权实施细则》中也缺乏关于著作权或者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权的质押登记规定等。

二是知识产权价值不易确定。知识产权质押最重 要的环节是知识产权的评估,但我国欠缺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执业主体对行政机关依附性强而造成能力缺乏,从业人员素质差影响了评估质量,评估缺乏统一 的标准及规则而影响了评估的结果。同时,其价值评估不仅存在评估方法上的差异,而且还存在对产品市场估计的差异。

三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的风险问题。鉴于知识产权融资存在较大风险,西方大部分商业银行均采取了谨慎的操作态度,即由专业贷款机构、风险投资者或投资商以取得股权的形式参与知识 产权融资业务。目前,我国尽管在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方面进步很大,但国家对适用于知识产权担保的担保法律制度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现存的我国法律即使在处 理一般动产的担保权益方面都还有欠缺。

四是银行驾驭知识产权质押的能力不够成熟。目前,国内一些银行对企业静态资产担保较为重视,但对 具有无形资产特征的知识产权担保形式缺乏了解。传统的银行贷款需要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并无担保物的可转换性,而是知 识产权担保品的未来的现金流入。这让银行

感到有较大的不稳定性,易产生风险。因此,国内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较少,更缺少具体的操作办法。

五是知识产权变现的可能性不易预测。同传统的担保贷款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不及不动产,因而处分就相应地困难。特别是在现阶段,国内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高、知识产权转让市场小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变现尤显困难。

要有效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亟须从完善法律体系和价值评估制度等方面入手,具体建议主要有:

首先,要建立现代担保物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建立现代担保物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可抵押、担保、质押等做出明确规定,为中小企业及金融机构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的关键环节,在这方面应注意两点,一是要合理确定评估人员,组成由商标、专利、 著作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业或商业界代表,资产评估师、律师、会计师及相关管理机构参加的评估组进行评估;二是要在评估人员产生后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 因评估人员过错产生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要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为鼓励知识 产权质押贷款的推广,降低银行承担的风险,政府部门应专项拨款,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在确认贷款无法偿还或者无 法全部回收时,弥补银行的部分损失,这有利于提高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质押缺乏专业的人员(三)
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现状

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开展现状:

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三种模式:

北京模式是“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

浦东模式是“银行+政府基金担保+专利权反担保”的间接质押模式;

武汉模式则是在借鉴北京和上海浦东两种模式的基础上推出的“银行+科技担保公司+专利权反担保”混合模式。

北京、上海浦东、武汉三种模式的比较:

政府角色:北京模式中,北京市科委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扶持和服务功能,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并承担了相应的服务功能。上海浦东模式中,浦东知识产权中心负责对申请知识产权贷款的企业采用知识产权简易评估方式,简化贷款流程,加快放贷速度,各相关主管部门充当了“担保主体+评估主体+贴息支持”等多重角色。武汉模式中,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与武汉市财政局共同合作,对以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贷款的武汉市中小企业提供贴息支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项目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及立项,财政局负责对所立项目发放贴息资金,并和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监督。

银行角色: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先后推出了以“展业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品种,推出了“文化创意产业版权担保贷款”产品等,充当起主动参与的“创新者”角色。上海浦东模式中,上海银行浦东分行承担风险为1%—5%,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面持非常谨慎的态度,认为控制风险最重要,在发放贷款方面比较被动;武汉模式中,相关金融机构在专利权质押融资方面表现还是颇为积极,如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已办理了9笔专利权间接质押贷款,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正在尝试推出专利权直接质押贷款。

中介服务机构角色:北京模式中,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连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等中介机构共同参与提供专业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各自按比例承担一定的风险,从而基本上解决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中的一系列难题。浦东模式中,浦东生产力中心作为政府职能延伸承担了95%以上的风险,在评估方面主要是由该中心综合企业经营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简单评估,因此并没有引入专业中介机构参与运作;武汉模式中,引入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武汉科技担保公司,其尝试以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应收帐款、专利权、著作权等多种权利和无形资产作为反担保措施,其中以专利权质押的方式由尝试走向推广。

【知识产权质押缺乏专业的人员】

三种模式均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和成效:

北京模式是一种以银行创新为主导的市场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截止2009年底,北京自开展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以来,成功案例已达50余例,贷款总额将近6个亿,其中2007年—2009年3年间共达成45笔专利质押融资贷款,合计4.3亿元。主要集中在环保节能、生物医药、IT技术、新材料及影视文化版权等行业,尚未出现坏帐或者逾期还贷情况。【知识产权质押缺乏专业的人员】

上海浦东模式是一种以政府推动为主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模式。截至2009年12月底,上海浦东已向84家企业发放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106笔、总额为1亿6千多万元。其对象主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布在集成电路、电子、材料、新材料、软件等浦东新区重点发展的高科技行业;融资期限从1年拓展为3年,单户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尚未出现坏帐或者逾期还贷情况。

武汉模式作为一种混合模式,在实践中也进行了一些创新。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引入了专业担保机构——武汉科技担保公司,一定程度上分解了银行的风险,促进了武汉市专利权质押融资的开展。截至目前,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武汉市科技担保公司以“银行+担保公司+专利权

反担保”的模式,共为11家企业提供了总额为6,000万元的贷款。可见武汉的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已经有一定进展,但是至今尚未推出一笔直接质押贷款。

种模式在运行中也遇到了一些共性的风险问题,具体为:

一是法律风险,缺乏相应的保障。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尚不健全与完善,受知识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大的权利不稳定性,以及权利人的权属与权益的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权属争议。法律风险的核心风险是确权风险,它决定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否有意义、质押能否成立,以及当出现风险时能否顺利变现。 二是估值风险,缺乏可靠的评估。受知识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本身存在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导致其财产权利在市场化过程中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由于其价值评估与传统意义上的有形资产估值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评估立场、技术、方法、模型、参数的选择直接影响其市场评估价值。估值风险主要是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风险,它决定了贷款额度等基本授信要素,还决定着企业的还款来源和还款意愿。 三是经营风险,缺乏确定的价值。企业作为权利人,其自身经营管理与资源配置决定了商标权或专利权能否创造应有的市场价值,是否能够给企业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即决定了借款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

四是处置风险,缺乏流通的渠道。受产权特征所决定,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的交易方式、手段和场所均有特殊要求,变现过程复杂且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当贷款出现风险时,质物处置通道不畅,风险不能被快速有效地控制、转移、分散或化解,贷款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将会恶化。解决质物处置问题,是商业银行健康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关键问题之一,也将真正考验贷款银行经营风险的能力

知识产权质押缺乏专业的人员(四)
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认识

  摘 要: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但如何才能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工作做得更好,始终是评估行业所面临的难点问题。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发展的现状、意义和特殊性进行分析,为更好地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
  中图分类号:F23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1-0121-02
  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发展的现状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作为无形资产之一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所有产业创造财富的核心资源。目前,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盈利动力中最重要资本性资源。虽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十分普遍,但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只在北京、上海、武汉等地先开展了针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近年来,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国务院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明确提出“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引导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这为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与此同时,伴随金融市场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开展,在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有效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如何才能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工作做得更好,始终是评估行业所面临的难点问题,值得我们进行细致的思考和研究。
  二、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意义
  (一) 有利于拓展企业的融资渠道。
  目前一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缺乏以货币或者实物形式存在的自由资本,很难满足银行在传统信贷体制下对风险控制的要求,随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活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可以作为该类中小企业拓展融资的主要方式。但是,如果没有规范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将无法进一步开展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工作。因此,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的研究,有利于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的规范,从而帮助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将技术优势转化为市场优势。
  (二) 有助于引导和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研究,方便企业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价值有更加深入的了解,进而增强企业的创新意识。同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推广,在提高企业申报或登记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积极性,从而增强企业维权意识,有效防范企业风险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进行评估,可以促进银行、金融机构和评估机构引导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提高企业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
  (三) 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作为质押物的知识产权普遍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这使得银行不易判断其未来发展前景和财务经营状况,同时对其价值也不能准确定位,因此,很难决定是否向企业提供贷款和贷款数额的多少。知识产权的专业特点成为银行对其质押融资的先天屏障。通过对课题的研究和成果的施行,有利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发表客观、独立的评估意见。这为银行开展点多、面广的信贷业务提供了科学的参考意见和深层的信息分析结果,从而使银行与企业之间建立起良好互信平台,进而降低贷款风险。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特殊性
  (一) 评估目的的特殊性
  通常把引起资产评估的资产业务对评估的结果用途的具体要求称为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对于任何一项资产的评估都是基于一定目的的,不同目的下评估的方法和价值也不尽相同。银行在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不仅十分关注知识产权未来能够实现的价值,而且对其变现能力和风险程度尤为关注。这就使得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比一般无形资产的评估项目涉及的内容更广泛。《国际评估准则》(2005版)中明确规定:“抵押贷款价值是由评估师对财产的未来可售性进行谨慎地估算来决定的财产价值。抵押贷款价值评估成为计算风险权重的众多风险分析技术中的一种,也是一种长期的风险评估技术。”这一规定表明,质押融资的价值评估已不单单是对标的物价值的判断,更重要是它将作为一种长期的风险评估技术,对于风险的估计和判断要比单纯对价值的估计更重要。
  (二) 质押标的的特殊性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业务的时候,倾向于那些价值稳定、增值性较好且在市场上容易变现的担保物,如机器设备、房屋和土地等。知识产权与实物资产在价值特征和物理特性上存在差别,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识产权作为质押标的的范围。因此,在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中,要重点对知识产权的稳定性、可制衡性和可转移性等真正能够降低质押人风险的关键特征进行关注。
  1.稳定性
  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价值由于受许多动态因素的影响而存在极大的不稳定性。企业的生产水平、市场运作能力、技术服务水平以及商誉好坏都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已经占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其中某些因素可能会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在短时间内发生较大的变化,当企业遭受危机时,可能会导致商标等市场类的无形资产的价值急剧下跌,由此带来巨大的价值波动。随着技术更新速度的加快,一定程度上缩短了技术类知识产权的寿命,使其小于法定寿命,从而引起价值波动。
  2.可制衡性
  担保的意义在于转移制衡,通过“心理约束”和“实质补偿”可制约出质人的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降低质押风险(张弛,2007)。通常我们把制衡理解为参与经济活动的人对资本与价值的重视。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中,若企业提供作为质押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对企业核心业务和基础盈利能力影响很大,那么,企业在未来会积极地加强对质押的知识产权的维护和管理,从而有利于降低质押风险。   3.可转移性
  知识产权的可转移性指的是将自身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通过转让的方式与受让方进行技术贸易。在企业中,有的知识产权在与其他资产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价值很高,但却由于难以从企业中分离而使转移性下降。因而,评估人员在对以质押融资为目的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要分别对知识产权对于借款人的有用性和对非所有人的可利用性加以重点区分。例如,对于专利权而言,其所有者或者特许使用者的技能会直接影响其价值。专利权的买方在买入专利时可能还不具备这种使用技能,或者可能还不具备将该项专利与其他决定其是否有用的专利技术共同使用的权利(罗纳德·库明,2007)。
  (三) 评估方法的特殊性
  当前主要采用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成本法虽然原理简单,易于掌握运用,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当中由于受到知识产权资产的特殊性的影响还存在的一定的局限性。在用市场法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应选取类似的知识产权交易作为参照物,综合考虑时间、交易地点和条件以及其他影响价值的因素适时调整,确定评估值。当前应用市场法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还受到交易信息可利用性差、知识产权的交易市场不活跃、参照物可比条件难以满足等问题的制约。
  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是对其获利能力的实现程度的评估,将知识产权资产的获利能力进行量化,确认为预期收益作为被评估对象估价的基础,恰与知识产权价值形成的理论对应;收益法由于灵活、实用性强,能够避开成本法和市场法面临的难题,在对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具备了明显优势。
  四、对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的意见和建议
  (一)制定并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
  为了使资产评估的公正性、科学性以及真实性得以保障,提高资产评估的质量,特别是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质量,需要行业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设和落实。通过规范性的文件来明确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从而提高评估的质量。
  目前,我国行业内部已经制定出关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准则和专利评估指导意见,这对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评估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价值评估在评估要素、评估对象、评估类型以及披露事项等方面与其他评估目的的知识产权评估相比存在一些差别,因此,就要根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自身特点制定出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上海已经制定出关于知识产权质押的规范性文件,但所涉及的范围仅为在上海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希望上海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能够为全国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起到引领作用。
  (二)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理论和方法的研究
  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上确实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许多成果基本停留在比较浅层次的介绍上,缺乏创新,并且理论和方法明显落后于评估的实践,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对于评估实践的指导作用。因此,对于当前存在的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理论和方法需要有所突破,例如,在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运用超额收益法进行评估时,应当选取适当的折现率和风险系数,对超额收益的方法进行确定。又如,在评估的过程中应用数学方法来确定知识产权的经济性和功能性损耗等。
  (三) 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数据库
  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价格行情体系,通过经常在权威报刊以及常设技术市场上公布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的实际成交价和卖方价格等,使之成为一种包括技术咨询、中介和服务活动的参考体系。而我国由于知识产权的交易数量小、透明度不高等原因使得在评估实践中很难找到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这就造成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很难找到一些可供参考的价格指数,在无形中加大了评估工作的难度。因此,希望国家的知识产权局能尽快建立知识产权的交易行情机构体系。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应该大力推广计算机等现代通讯技术在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管理中的应用,充分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纵横交错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信息网络系统,通过对各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及各种信息的搜集与处理,建立数据库,科学组织软件开发,有利于评估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现代化、高效化,从而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 罗纳德·库明.中国法律下的知识产权质押[J].中国金融,2007,(5).
  [2] 张弛.从法律视角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控制[J].银行家,2007,(12).
  [责任编辑 王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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