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中指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甲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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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中指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甲类厂(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教材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

表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并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储罐外壁、

堆垛外缘算起;

33

2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总容积小于等于400m时,其防火

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 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4 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它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0m。

4.4.3 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6.0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4.4.4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5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小于等于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其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执行。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执行。

4.4.6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

表4.4.6 Ⅰ、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2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小于等于1m3的瓶装

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4.7 Ⅰ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烧体的实体围墙,或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0.6m的围墙。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3或一个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间距。

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表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 露天、半露天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

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0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规定增加25%;

4.5.2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表4.5.1中相应储量的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4.5.3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规定。

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8.2.5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用水量和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容积大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大于20m3的储罐应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固定喷水冷却装置的用水量应按储罐的保护面积与冷却水的供水强度等经计算确定。冷却水的供水强度不应小于0.15L/sm2,着火罐的保护面积按其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卧式罐按其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 水枪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2.5的规定;

3 埋地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可不设固定喷水冷却装置。

表8.2.5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水枪用水量

【规范中指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甲类厂】

注:1 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总容积和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2 总容积小于50m3的储罐区或单罐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储罐,可单

独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或移动式水枪,其消防用水量应按水枪用水量计算。

8.2.6 室外油浸电力变压器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的有关规定确定。

8.2.7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15L/s时,可布置成枝状;

2 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3 环状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4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5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设置的其它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的有关规定。

8.2.8 室外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 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 4 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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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设计防火规范-总图相关

3.1.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应按表3.1.1分类。

表3.1.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 在原油储运系统中,闪点等于或大于60℃、且初馏点等于或大于180℃的原油,宜划为丙类。

表3.2.2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分级

3.2.3 天然气站场按生产规模划分等级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10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大于或等于4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定为三级站场。

2 生产规模小于100×104m3/d,大于或等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400×104m3/d大于或等于200×104m3/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大于50×104m3/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四级站场。

3 生产规模小于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天然气处理厂和生产规模小于

200×10m/d的天然气脱硫站、脱水站及生产规模小于或等于50×10m/d的天然气压气站、注气站定为五级站场。

集气、输气工程中任何生产规模的集气站、计量站、输气站(压气站除外)、清管站、配气站等定为五级站场。

4 区域布置

4.0.1 区域布置应根据石油天然气站场、相邻企业和设施的特点及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与风向等因素,合理布置。 4343

4.0.2 石油气然气站场宜布置在城镇和居住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丘陵地区建设站场,宜避开窝风地段。

4.0.3 油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站场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规范中指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甲类厂】

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的防火间距,尚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4.0.5 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相邻厂矿企业的石油天然气站场毗邻建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5.2.1、表5.2.3的规定执行。【规范中指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甲类厂】

4.0.6 为钻井和采输服务的机修厂、管子站、供应站、运输站、仓库等辅助生产厂、站应按相邻厂矿企业确定防火间距。

4.0.7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按表4.0.7的规定执行,自喷油井应在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墙以外。

4.0.8 火炬和放空管宜位于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宜布置在站场外地势较高处。火炬和放空管与石油天然气站场的间距:火炬由本规范第5.2.1条确定;放空管放空量等于或小于1.2×104m3/h时,不应小于10m;放空量大于1.2×104m3/h且等于或小4×10m/h时,不应小于40m。

表4.0.4 石油天然气站场区域布置防火间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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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表中数值系指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交通线等的防火间距、油气处理设备、装缷区、容器、厂房与序号1~8的防火间距可按本

表减少25%。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50m3的直埋卧式油罐与序号1~12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五级油品站场与其他公路的距离除外)。

2 油品站场当仅储存丙A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3的距离可减少25%,当

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3 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4 注1~注3所述折减不得迭加。

5 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6 当油罐区按本规范8.4.10规定采用烟雾灭火时,四级油品站场的油罐区与100人以上的居住区、村镇、公共福利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5.1.2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和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 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站场地势较低处。当受条件限制或有特殊工艺要求时,可布置在地势较高处,但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3 当站场采用阶梯式竖向设计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 4 天然气凝液,甲、乙类油品储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5.1.3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锅炉房、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加热炉、水套炉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宜布置在站场或油气生产区边缘。

5.1.4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油气,粉尘等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1.5 汽车运输油品、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和硫磺的装卸车场及硫磺仓库等,应布置在站场的边缘,独立成区,并宜设单独的出入口。 5.1.6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油气管道,宜地上敷设。

5.1.7 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四周宜设不低于2.2m的非燃烧材料围墙或围栏。站场内变配电站(大于或等于35kV)应设不低于1.5m的围栏。

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一、二、三级油气站场内甲、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5m。

5.2 站场内部防火间距

5.2.1 一、二、三、四级石油天然气站场内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应不小于表5.2.1的规定。火炬的防火间距应经辐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还应满足表5.2.1的规定。

5.2.2 石油天然气站场内的甲、乙类工艺装置、联合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置与其外部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5.2.1中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设备的规定执行。

2 装置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1的规定。

3 装置内部的设备、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2-2的规定。 表5.2.1 一、二、三、四级油气站场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m)

注:1 两个丙类液体生产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减少25%。 2 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内除油罐(沉降罐)、污油罐可按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

类固定顶地上油罐的防火间距减少25%,污油泵(或泵房)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装置(设备)减少25%。

3 缓冲罐与泵、零位罐与泵,除油池与污油提升泵,塔与塔底泵、回流泵,压缩机与其直接相关的附属设备,泵与密封漏油回收容器的防火间距不限。

4 全厂性重要设施系指集中控制室、马达控制中心、消防泵房和消防器材间、35kV及以上的变电所、自备电站、化验室、总机房和厂部办公室,空压站和空分装置。

5 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系指维修间、车间办公室、工具间、换热站、供注水泵房、深井泵房、排涝泵房、仪表控制间、应急发电设施、阴极保护间,循环水泵房、给水处理与污水处理等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厂房和设施。

6天然气储罐总容量按标准体积计算。大于50000m时,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7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得折减。

8 表中数字分子表示甲A类,分母表示甲B、乙类厂房和密闭工艺装置(设备)防火间

距。 3

规范中指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甲类厂(三)
规范摘要

3.1 天然气按硫和二氧化碳含量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3.2 天然气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作为民用燃料的天然气,总硫和硫化氢含量应符合一类气或二类气的技术指标。

表1 天然气的技术指标

th="76%" border=1> 项目

高位发热量,MJ/m 总硫(以硫计),mg/m

硫化氢,mg/m 二氧化碳,%(V/V)

水露点,℃ 注

3

33

一类 二类 >31.4

三类

≤100 ≤6

≤3.0

≤200 ≤20

≤460 ≤460 —

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的水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规范中指出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甲类厂】

1 本标准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2 本标准实施之前建立的天然气输送管道,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天然气中应无游离 水。无游离水是指天然气经机械分离设备分不出游离水 A1 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

规定天然气中硫化氢含量的目的在于控制气体输配系统舶腐蚀以及对人体的危害。湿天然气中,当硫化氢含量不大于6mg/m3时,对金属材料无腐蚀作用;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mg/m3时,对钢材无明显腐蚀或此种腐蚀程度在工程所能接受的范围内。 A2 天然气中总硫含量

不同用途的天然气对其中的总硫含量要求各不相同。作为燃料,这个要求是由所含的硫化物燃烧生成二氧化硫对环境与人体的危害程度确定的,有关标准、规范均有明确的规定。作为原料,由于加工目的不同所需净化深度各异,对于出矿质量并无统一要求。 A3 天然气分类

为充分利用天然气这一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依照不同要求,结合我国天然气资源的实际,本标准将天然气分为三类。

一、二类气体主要用作民用燃料。世界各国商品天然气中硫化氢控制含量大多为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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